2.2 中央—省间财政运行分析
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基本实现了中央的意图,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93年的22%,迅速提高到55.7%(见图2-1);同时,全国财政收入保持将近20%的增长率(见图2-3)。1994—2003年,我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7.4%,其中,中央收入增长16.1%,地方收入增长19.3%。10年间,我国财政实力不断增强,财政收入从分税制改革前的5000多亿元增加到如今的2万多亿元,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也由1993年的12.6%提高到2003年的18.6%。同时,200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4.6%,比1993年的22%提高了32.6个百分点(见图2-1)。
图2-1 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变化(1993—2004年)
数据来源:根据1993—2004年各年的《浙江省财政统计年鉴》整理。
图2-3 浙江省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率(1995—2003年)
数据来源:财政部预算司编,《全国地市县财政统计资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2003年。
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解决了两个比重提高的同时,中央从省及以下层级政府集中的财源,是通过全国基本统一的制度框架完成的。一方面,在分灶吃饭时期只有较低比例上解甚至困难补助地区,分税制之后都必须把增值税的75%和消费税的100%作为国税收入,上解中央财政;另一方面,中央在分税制之后的较长时期内,都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转移支付体系,1995—1999年的过渡时期转移支付,很大程度上受到政治稳定因素影响,主要转移支付到少数民族地区(王绍光,2002)。为了缓解财政和发展的地区间不平衡问题,中央政府进一步通过政治集权体制调整中央财政体制来集中财力:一是1997年、2000年、2001年、2002年多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从50∶50改为80∶20,并将税率从3‰调增到5‰,增加的收入全部作为中央收入;从2000年起,分三年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逐步调整到中央97%、地方3%。二是所得税体制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以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中央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分税制之后的中央财政体制对印花税和所得税分享体制调整,以及2001年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中央集中了大税种和税收征管成本较低的税种,对各个省份的财政体制形成了冲击。由于不同省份和地区的税源富裕程度和结构不同,中央财政体制调整的冲击程度是不同的。分税制改革对以烟、酒产业为主的地区的冲击较大,此后印花税和所得税则是对几乎所有省份都形成了相当程度的冲击,而农村税费改革则是主要对农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较高的地区和乡镇形成了较大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