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省管县体制研究:以浙江、宁夏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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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浙江

从图2-2来看,分税制之后中央财政体制的历次调整,除了2002年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冲击较大之外,其他几次的体制调整冲击并不是非常明显,浙江省的地方财政收入在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基本稳定在45%~50%。

图2-2 浙江省中央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1994—2003年)

数据来源:财政部预算司编,《全国地市县财政统计资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2003年。

具体来看,分税制之后中央财政体制历次调整对浙江省冲击较小,浙江省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能够保持稳定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由于浙江省经济发展特别是工业经济发展较快,分税制之后1998年开始有了所得税的较快增长,弥补了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量部分上解的冲击;二是,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开始推行时,浙江省农业经济的比重较低,农业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不大,并且浙江省在2001年之前就已经逐步开始减免不同税费类型的农业税负;三是,21世纪以来,随着浙江省服务业发展的加快,营业税的增长保持快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所得税分享体制调整的冲击(翁礼华,1999,2002)。当然,政府间财政分权的国税上缴比重的稳定性检验还只是初步的;特别是对于国税上缴与县域经济发展的关系,还需要通过财政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上解、实际边际分成比例与经济发展的计量分析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