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实行进出口许可管制,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区)普遍采用的管理进出口秩序的重要行政手段,也是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许可管制的实际意义在于政府批准何类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以及准许进出口何种货物。国家(地区)对外经济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是国家(地区)批准企业、单位或个人进口或出口某种货物的证明文件。
一、进出口许可管制的内涵
进出口许可管制是根据国家(地区)的法律、政策、对外贸易计划和国(地区)内市场的需求,对进出口经营权,经营范围,贸易国(地区)别,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量、技术及其相关产品等,实行全面管制、有效监察、规范货物进出口许可的制度。从广义上讲,它是以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管理为主体的国家(地区)对外贸易系列审批制度的总和。进出口许可管制,是国家(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含义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地区)批准经营者进出口某些商品的证明文件,它具有四层含义:一是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地区)机关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二是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地区)批准特定企业、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文件,因此,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伪造和变卖;三是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批准进出口特定货物的文件,其中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成交价格、贸易方式、贸易国(地区)别等内容,因此,进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贸易方式等内容进出口特定货物;四是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一种证明文件,因此,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在报关时应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审核无误后,凭以放行货物。
三、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签发
出口货物许可证由指定许可证局、各特办、各地发证机构进行签发。严格按照2012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的要求,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相关出口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不得违反规定发证。经营者出口《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的货物,应当到《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许可证局、各特办和各地方发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签发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出口许可证的,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一)许可证局发证范围
许可证局发证范围如下。
(1)按照商务部规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签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授权范围内的出口许可证。
(2)在京的中央管理企业的出口许可证。
(二)各特办发证范围
各特办发证范围如下。
(1)按照商务部规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签发联系地区内经营者、联系地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及配额由地方管理的在京中央管理企业子公司的出口许可证。
(2)按商务部规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签发联系地区内经营者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
(3)签发商务部规定的其他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三)各地方发证机构发证范围
各地方发证机构发证范围如下。
(1)按商务部规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签发本地经营者出口许可证。(2)签发商务部规定的其他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四)指定发证机构发证的货物
指定发证机构发证的货物如下。
凡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中指定发证机构发证的货物,经营者一律到指定的发证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
各发证机构不得无配额、超配额、越权或者超发证范围签发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制和“非一批一证”制。“一证一关”指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非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非一批一证”,由海关在“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出运数。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续到次年的2月底。
拓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现公布《201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列入目录的货物有48种,分别属于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管理
(1)属于出口配额管理的货物为:活牛(对港澳出口)、活猪(对港澳出口)、活鸡(对港澳出口)、小麦、小麦粉、玉米、玉米粉、大米、大米粉、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滑石块(粉)、镁砂、锯材、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锑及锑制品、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磷矿石。出口本款所列上述货物的,需按规定申请取得配额(全球或国别、地区配额),凭配额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镁砂、滑石块(粉)的,需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
(2)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为: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矾土、稀土、焦炭、成品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钨及钨制品、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部分金属及制品、钼、钼制品、天然砂(含标准砂)、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氟石、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其中,对向港、澳、台地区出口的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标准砂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出口矾土、稀土、焦炭、钨及钨制品、碳化硅、锰、钼、柠檬酸、氟石的,凭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需凭出口许可证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需申领出口许可证,并符合申领许可证的条件;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需凭中标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申领出口许可证;企业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汽车、摩托车产品,需凭进口海关单据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他贸易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免予申领出口许可证。
(3)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以招标方式分配出口配额的货物和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属于出口配额管理的货物的,由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省级)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配额和要求签发出口许可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本款上述以外的列入目录的货物,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4)铈及铈合金(颗粒<500μm)、锆、铍、钨及钨合金(颗粒<500μm)的出口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但需按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5)我国政府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目录内货物不纳入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2.对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等货物实行出口国营贸易管理
自2016年1月1日起,暂停对润滑油(27101991)、润滑脂(27101992)和润滑油基础油(27101993)一般贸易出口的国有贸易管理,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企业凭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其他贸易方式下出口管理仍按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08年第30号公告执行。
3.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目录内货物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于配额管理的货物,凭配额证明文件、加工贸易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出口以招标方式分配配额的货物,需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2)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凭加工贸易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有关批准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石蜡、白银的,需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申领白银出口许可证还需加验商务部批件;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成品油(不合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成品油(润滑油、润滑脂和润滑油基础油)需按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08年第30号公告执行。
(3)加工贸易项下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以下简称核定期限)确定,但不应超过当年12月31日。如核定期限超过当年12月31日,加工贸易企业需于原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换发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有关发证机构收回并注销原证,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按核定期限签发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证号。
4.为实施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对不属于“一批一证”制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签发时应在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非一批一证”制货物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12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即使尚存余额,海关也停止接受报关。
属于“非一批一证”制的货物为:(1)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2)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3)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4)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批一证”制,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5.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目录内部分货物实行指定口岸报关出口
(1)甘草出口的报关口岸指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甘草制品出口的报关口岸指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
(2)镁砂项下产品“按重量计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海关商品编码为3824909200)的出口不再指定报关口岸,镁砂项下其他产品的出口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大东港)、青岛(莱州海关)、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报关口岸。
(3)稀土出口的报关口岸指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青岛海关、黄埔海关、呼和浩特海关、南昌海关、宁波海关、南京海关和厦门海关。
(4)锑及锑制品出口的报关口岸指定为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
(5)对港澳台地区出口天然砂的报关口岸限定于企业所在省的海关。
四、进口货物许可证的签发
商务部代表国家或授权各地发证机构统一发放进口货物许可证。根据《201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规定,2016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2种,为重点旧机电产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许可证局负责签发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在京中央企业的进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证一关”制。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1年,当年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续到次年的3月31日。具体如表2-1所示。
表2-1 201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