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配额管理
一、进出口货物配额管理的内涵
进出口货物配额管理是指国家(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货物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直接加以限制的管理措施。进出口货物配额管理,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区)对某些进出口货物采取的管制措施。配额管理往往与许可证管制结合在一起使用。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的管制方式,即需要配额管理的货物必须要申领许可证。这种管制方式有利于对配额数量的管制,防止超配额进出口而对国家(地区)造成各种不利影响。
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货物包括计划配额货物、主动配额货物与被动配额货物。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简称国家计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商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货物,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如对数量限制的进出口货物、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等。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货物目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货物及在我国出口中占有主导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货物,我国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占主导地位的主要货物,出口额大且易引起经营秩序混乱的货物和重要货物以及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国外对我国有配额或要求我国主动限制出口数量的货物,均实行配额管理。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进口一般货物配额管理规定
在国家计委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一般货物进口配额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在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数量内,审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对一般货物进口配额的申请。
“进口配额证明”是进口企业在进口配额货物时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凭据。其由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机关,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审核签发。“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超期未申领许可证的,进口配额一律作废。“进口配额证明”不得涂改、倒卖。进口属于国家配额管理的商品,进口企业必须持“进口配额证明”在有效期内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
捐赠进口配额商品,接受捐赠的单位需按相应的管理渠道,持批准文件到配额管理机关办理“进口配额证明”,并在有效期内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配额商品,项目承建单位需按相应的管理渠道,持批准文件到配额管理机关办理“进口配额证明”,并在有效期内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
对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货物由海关按现行规定监管。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自用进口及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的实行配额的一般货物,应持批准文件到配额管理机关办理“进口配额证明”。并在有效期内在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2016年继续对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糖、羊毛、毛条和棉花7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的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对尿素等3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关税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关税配额项下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拓展资料
对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商品,海关将如何验放?
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按以下规定办理。
第一,海关凭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的、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验放手续。其中,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在“贸易方式”栏目中注明“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如需转内销,由各省级外经贸加工贸易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审核批准。各省级外经贸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凭商务部批复出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并须在备注栏注明相应配额证件号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申请办理内销和手册核销手续,海关凭商务部批复、相应的配额证件和《内销批准证》,对企业按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如企业无法提供前述证件,海关对其按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罚后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上述农产品,不需提交《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库或出区进口的关税配额农产品,海关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即最终用户需分多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直至海关核注栏填满为止。《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为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如需要延期,应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换证,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发证部门换发新证。
第四,进口关税配额内化肥海关凭《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验放,按配额内税率征税。进口关税配额外化肥,凡具有化肥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均可进口,没有数量限制,无须许可,海关凭进口合同按配额外税率征税验放。《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不超过180天。《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实行一批一证,需要延期或变更的,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
第五,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化肥,纳入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海关须凭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原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备案,海关通关现场凭关税配额证明验放。《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需要延期或证面栏目内容需要变更的,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
三、出口一般货物配额管理规定
商务部为了完善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制度,建立公平竞争机制,保障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出出口商品配额招标规定。出口企业必须经自主投标竞价,才能有偿取得和使用国家确定的出口商品配额。
我国确定的出口配额招标商品的原则是:凡属不可再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属在国际市场上占主导地位且价格变化对出口量影响较小的商品;属供大于求、经营相对分散、易于发生低价竞销、招致国外反倾销诉讼的商品;属我国与设限国家签订的多、双边协议中规定需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对上述商品采用出口招标方式。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适用于对全球市场的各种贸易方式出口的招标商品,包括通过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易货贸易、边境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出口以及通过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带出的招标商品。商务部设立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统一管理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工作,并确定招标商品范围,包括国家实行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商品、出口配额管理商品及其他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企业经过竞标获得出口配额后,应在配额有效期内(中标配额当年有效)到指定的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
我国出口一般商品配额采用三种管理规定,即计划配额管理、主动配额管理和被动配额管理。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传统性商品,如大豆、棉花、成品油等出口,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其每年由商务部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中央各部门所属外贸(工贸)总公司具体计划额度。各出口企业凭出口许可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对我国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出口,外国要求我国主动限制的商品出口,如我国对美国出口钨酸铵、钨酸等,商务部实行主动配额管理。其每年出口的具体数量由商务部分配到地方各部门外贸公司执行,各出口企业凭出口许可证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对于出口输往与我国签订双边纺织品协议的国家(地区)(设限国家或地区)的纺织品,我国实行被动配额管理(数量限额)。目前,就配额问题与我国签订双边纺织品协议并正在执行的有美国、欧盟、加拿大、土耳其。对于出口输往设限国家(地区)协议项目下的棉、毛、人造纤维、其他植物纤维和丝混纺织品及其制品,我国均需进行出口数量自我限制。此类商品需凭商务部及其授权机关签发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出口,海关凭此验放。对于我国实行被动配额招标的纺织品出口,海关对设限国家(地区)凭“双证”(即《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货物许可证》)验放。此外,对于输往欧盟国家(地区)的蘑菇罐头、日用陶瓷、木螺丝、木薯干、红薯干、黑白和彩色电视机5种非纺织品,作为其他被动配额限制的表现形式同样受被动配额限制。出口时由欧盟国家(地区)的进口商凭我方有关单位出具出口证书或原产地证明等双方认可的文件自行办理到欧盟国家(地区)的进口手续。海关对上述5种非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的出口一律按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