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通关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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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

转关运输是随着我国对外改革开放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外贸运输业务也不断增长,口岸与内地的联系、交往也不断增加。为了支持和促进改革开放,改善内地投资环境,加快内地经济建设,方便内地进出口收发货人的报关,节省企业仓储、运输费用,增加经营活力,加速口岸货物的疏运,海关积极支持和开展转关运输业务。

一、转关运输的含义

所谓转关运输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转运至另一个海关的货物运输。它包括进口转关运输、出口转关运输和境内转关运输。

进口转关运输是指货物从进境地入境后,由当事人向海关申请,将货物转运至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出口转关运输指货物在启运地已办理了出口海关手续,经转关运输到出口地,由出口地海关监管出境。

如北京一家企业以海运方式进出口货物,进口时,货物通过海运到天津新港卸货,向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获取四联通关单后向天津海关办理进口转关运输手续;待运输至北京朝阳口岸,凭天津海关出具的关封向北京海关申请正式报关;清关后联系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施验,施验合格出具检验检疫证明(此时,天津就是进境地,北京就是指运地)。出口时:货物先向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验,报验合格出具出境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再向北京海关报关;报关后通过海关监管方式运输至天津新港;凭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向天津相关入境检验检疫局换取正本通关单;凭通关单和关封向天津新港海关报关(此时,北京就是启运地,天津就是出境地)。境内转关运输指已在某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仍受海关监管的货物,由关境内一个设关地点转运至另一个设关地点,如在北京海关已办理进口手续的展览品,在北京展览后,要运到上海继续展览,由上海海关继续监管展览,这就是境内转关运输。可见,凡是在指运地或启运地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的,都涉及货物在两个海关之间的运输,因此,必然要由两个海关共同完成监管任务。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手续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手续是由申请人(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转关运输手续,逾期由海关征收滞报金。申报转关运输时,申报人应向进境地海关递交的单证有《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和《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的运单或提单、海关要求的发票和装箱单、指运地海关核准接受转关运输货物的凭证(联系单)等。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申请办理属于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进境地海关核准后,将上述有关单证制作关封交申请人。申请人应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负责将货物在规定的时限内运到指运地海关,并交海关签发的关封。申请人从货物运到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报关,逾期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指运地海关在办理了进口手续后,按规定向进境地海关退寄回执。3个月未向指运地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手续是:申报转关运输时,申报人办理出口纳税手续应向启运地海关递交的单证有《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的运单和发票等。启运地海关在办理完毕货物的出口手续后,将有关单证制作关封交申请人(发货人)或承运人。承运人应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负责将货物在规定的时限内运到出境地海关,并交验海关签发的关封。出境地海关在监管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启运地海关退寄回执。

境内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手续是:申请人办理境内转关运输申请前,必须经启运地、指运地海关同意,由启运地海关向指运地海关发出联系函,指运地海关签注意见,交申请人。申请人凭指运地海关的同意接受联系函,到启运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申请手续,其方式与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申请相同。

三、货物在转关期间的海关监管规定及作业程序

货物在转关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交付海关在运输工具和货物上施加的标志,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货物在转关期间,必须在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存放。存放转关运输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向海关负责,并按海关规定办理收付和交付手续。货物在转关期间,海关认为必要的,可派员押运货物。

转关运输货物海关监管的作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收取审核转关运输申请单证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由进境地海关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公路、沿海、内地航运及铁路的转关运输,其货物属于国家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进境地海关还应收取《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地区间)运单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报单”,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海关除收取正常的办理出口海关手续的单证外,还应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

(二)检查外形或开箱查验

经审核报关单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后,对具备条件、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可直接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或实施外形查验后办理转关运输手续,但当遇到申报不实、封志脱落或货物外包装有开拆迹象、有走私违规嫌疑、已在进境地海关报关又要求改办转关手续、在进境地超过报关时限及有其他不正常情况的,可开箱查验或终止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三)批注审单、查验情况、编号并制发关封

对准予办理转关运输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转关运输申报单》上将查核情况批注清楚,加盖“验讫”章。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转关运输申报单》按指运地或出境地单独分列顺序编号,装入关封,寄往指运地或出境地海关。

(四)指运地或出境地退寄回执

转关运输货物转运至指运地或出境地后,指运地或出境地海关凭关封内单据及其他单证办理进口海关手续或出境验放手续,并将关封回执退寄签发地海关。

(五)关封核销

签发地海关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回执后应及时进行核销。在核销过程中,如发现漏管情况要与有关海关联系并妥善处理。

为了加快口岸和内地转关运输速度,2001年初,中国海关在长江沿线和广东地区试行了快速通关系统,解决了深圳、上海等大口岸的拥堵问题。2001年8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口岸快速通过,内地快速验放,减少了办理报关申报单、联系单、预录入和可能出现的重复检查等手续,实现内地与口岸、海关与海关之间转关运输“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

为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转关运输手续,实现转关货物的计算机自动核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2001〕89号),中国海关制定《区域通关改革转关运输操作规程》,要求海关必须坚持“应转尽转”的原则,无法规依据不得干涉企业的转关自主选择,要求转关方式为“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实行 H2000系统转关申报单数据自动审核、放行,而转关方式为“中转”和“直转”的转关货物,实行 H2000系统转关申报单数据自动审核,人工确认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