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通关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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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通关模式创新

一、分类通关模式

分类通关改革是指海关通过坚持“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原则,在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的应用,对诚信守法企业的货物进出口实施由电脑自动实现的低风险快速放行,或者简单的人工审核单证,对不诚信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实施重点审核,加大查验率,实现为国把关和服务经济的高度统一。例如,大连海关启动“选择报关、口岸放货”的通关模式,即海关在航运交易市场增设接单现场,同时设有“大连港湾”和“大窑湾”的接单窗口,企业可以为其在港湾海关、大窑湾海关所辖口岸进出境的货物自主选择在航运交易市场或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办理申报递单手续,在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为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10年第56号),决定在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海关中进一步深化分类通关改革工作。根据公告,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扩大到全国海关开展;进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在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海关开展试点。所有通过海关通关作业系统(H2000)报关的进出口货物均适用分类通关。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的经济仍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很多进出口企业仍然没有走出危机的阴影。在这个关键时期,海关统一部署,果断开展分类通关改革,大幅度提高通关效率,将为企业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巩固和扩大国际市场提供有力的支持,是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 A 类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其属地海关申报,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模式。该模式是海关主动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要求,便利进出境物流的一项重要改革。它打通了内陆地区企业的通关瓶颈,适应了内陆地区进出境物流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企业通关效率,缩短通关时间,节约企业通关成本,受到广大企业尤其是内陆企业的广泛欢迎。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对海关提出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是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为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通关便利。海关进一步扩大其适用范围,从原来仅适用于 A 类以上企业扩大到一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资信良好的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

(一)进口申报的具体办事程序

(1)运输工具进境前(时),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口岸海关传输进口舱单电子数据。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口岸海关接受进口舱单数据申报后(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可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

(3)报关单电子数据经海关审结后,报关人在属地海关接单点递交纸质报关单证,并办理有关税费手续。

(4)报关人向口岸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查验、放行手续,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风险分析后确定货物是否需要查验,不需要查验的货物直接予以放行。

(二)出口申报的具体办事程序

(1)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取得出口口岸订舱数据后(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可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

(2)报关单电子数据经海关审结后,报关人在属地海关接单点递交纸质报关单证,并办理有关税费手续。

(3)报关人向口岸海关办理出口货物的查验、放行手续,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风险分析后确定货物是否需要查验,不需要查验的货物直接予以放行。

拓展资料

区域通关助推烟台低碳经济发展

随着国家大力支持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烟台地区目前已拥有华润电力风能(烟台蓬莱)有限公司、湘电风能(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风能企业,初步形成行业聚集效应。烟台进军风能产业的国有、民营等企业已超20家。烟台成为山东省风力发电装机容量最大的地级市。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发展的趋势,当前我国低碳经济已在艰难中起步,但在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准备以及碳排放强度考核制度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障碍和瓶颈。海关的四大基本职能中最重要的是监管与征税两个职能,如何进行业务制度创新和职能的转变,更好地服务低碳经济,从海关的角度做好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准备,是目前海关面临的亟须解决的问题。随着生产的不断发展,低碳行业对料件进口通关等物流环节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情况和企业实际需求,烟台海关不断推出便捷通关措施,服务新能源企业扩大设备进口,在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的同时有效地支持了企业调整产品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通关前,对于进出口活动频繁的低碳产品生产企业,由于进口设备及零件品种繁多,企业经常会遇到归类难题,而归类不准确导致的报关单修改将直接影响通关效率,烟台海关成立专门的通关事务咨询小组,指导企业规范申报。安排审单、归类部门与企业建立专线联系,组织业务骨干下厂进行专项培训,实地查看归类疑难商品,共同探讨科学的归类方法,在报关活动之前解决潜在的问题,避免了删单、退单的风险,从而可以使通关速度大大提高。

通关中,按照正常通关流程,货物运抵港口就要接受海关的查验。企业进口的大型设备例如发电机组等,由于属于精密设备,价格高,重量大,包装要求严格,一旦打开包装查验,有可能影响设备运输的安全性,而且会产生高额费用还将影响生产,所以无法在海关监管场地实施查验。针对货物的特殊情况和企业的实际需求,在保证监管的前提下,烟台海关可以通过“上门验放”的措施,安排关员随货下厂,在货物装卸的同时进行查验,这样既节约了通关时间,节省了企业的物流成本又保证了货物的安全。通过海关的人性化执法,使料件能在第一时间投放生产线,为企业赢得市场先机创造了条件。另外海关可以在通关环节提供“专用窗口”“绿色通道”“预约通关”“前置加工贸易内销环节”等等便利措施,来加速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货物快速通关。

二、无纸报关、事后交单

该模式下,AA类及A类企业可以享受货物放行之日10天内自主选择向海关递交单证的待遇,使原来需要每天向海关递交单证,变为将10天内出口的报关单一次性集中递交,大大减少了往返海关的次数。如图1-8所示。

图1-8 企业无纸申报

企业以无纸方式申报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可自主选择“现场交单”和“事后交单”两种方式。

计算机系统自动对无纸报关单进行分拣作业,并根据分拣结果进行相应处置,具体如下。

(一)出口“低风险快速放行”报关单

对已运抵的,计算机系统自动完成无纸放行作业,将放行信息发送至港口和企业,企业打印出“无纸查验/放行通知书”办理货物装运手续。

对未运抵的,企业选择“事后交单”方式的,待货物运抵后由现场海关核实有运抵报告数据或核对纸质运抵凭证后无纸放行;企业选择“现场交单”方式的,企业备齐全套单证资料按照有纸报关单通关流程办理。具体如图1-8所示。

(二)出口“高风险重点审核”报关单

对已运抵的,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审核及无纸放行作业。对未运抵的,企业选择“事后交单”方式的,待货物运抵后由现场海关核实有运抵报告数据或核对纸质运抵凭证后无纸放行;企业选择“现场交单”方式的,企业备齐全套单证资料后按照有纸报关单通关流程办理;企业接收到“无纸查验/放行通知书”后10天内备齐全套报关单证资料向业务现场办理事后交单手续,海关办理签章批注。

拓展资料

“分类通关-报关单证集中代存”是报关企业“单证暂存”的一种形式,具体是指报关单位向海关报关时,首先通过无纸化模式实现申报,海关同时进行正常的审核放行等操作,而报关单证由则报关单位“集中代存”,再于规定的时间段内集中交付海关并接受海关核查。“单证暂存”可以免去报关单位往返现场递交单证的奔波之苦,在降低通关成本的同时提高通关效率。此外还能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进一步引导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增强守法自律意识,扩大海关诚信企业数量和范围。

三、集中申报

(一)集中申报概述

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特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委托B类以上管理类别(含B类)的报关企业办理集中申报的有关手续。

(二)适用集中申报的物、货物

经海关备案,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1)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2)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3)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三)集中申报流程

集中申报的流程如下。

1.企业申报

以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海关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填制《集中申报清单》向海关申报。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后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收货人应当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2.海关审核

海关审核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时,对保税货物核扣加工贸易手册(账册)或电子账册数据;对一般贸易货物核对集中申报备案数据。经审核,海关发现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与集中申报备案数据不一致的,应当予以退单。收发货人应当以报关单方式向海关申报。

3.企业交单

收发货人应当自海关审结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持《集中申报清单》及随附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交单验放手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收发货人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在相关证件上批注并留存复印件。收发货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海关删除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收发货人应当重新向海关申报。重新申报日期超过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的,应当以报关单申报。

4.归并数据集中正式申报

收发货人应当对一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一般贸易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集中申报清单》归并为同一份报关单的,各清单中的进出境口岸、经营单位、境内收发货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起运国(地区)、装货港、运抵国(地区)、运输方式栏目以及适用的税率、汇率必须一致。各清单归并为同一份报关单时,各清单中载明的商品项在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原产国(地区)、单价和币制均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数量和总价的合并。各清单中以上项目不一致的,收发货人应当分别归并为不同的报关单进行申报。对确实不能归并的,应当填写单独的报关单进行申报。

5.缴纳税费

收发货人对《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货物以报关单方式办理海关手续时,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对涉税的货物办理税款缴纳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提交海关批注过的相应许可证件。对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海关按照接受清单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计征税费。

6.签发证明联

收发货人办结集中申报海关手续后,海关按集中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发报关单证明联。“进出口日期”以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

四、“三个一”通关

“三个一”是指海关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合作实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通关模式。“一次申报”即“一次录入、分别申报”,对依法须报检报关货物,企业可在企业端一次性录入关检申报数据,分别完成报检和报关。“一次查验”即“一次开箱、关检依法查验/检验检疫”,关检双方对口岸现场同一批货物均需查验时,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对碰查验、检验信息,按照“一次到场、一次开箱”的原则,依照各自的规定要求共同进行查验作业。“一次放行”即“关检联网核放”,关检双方将放行信息经电子口岸发送到口岸经营单位,在卡口对货物实施一次放行。为适应跨境电商的发展,加快通关效率,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步伐,为进出口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环境,有力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将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拓展到长江经济带所有海关。自2014年12月1日起,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正式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海关总署2014年第65号公告正式适用于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关区。为落实区域协同发展的重要国家战略,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步伐,为进出口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环境,切实提高通关效率,有力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启动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建立区域通关中心,构建统一的申报平台、风险防控平台、专业审单平台和现场接单平台,形成涵盖长江经济带海关通关全流程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实现长江经济带通关作业一体化。

拓展资料

“三个一”通关相关海关公告如下:(1)自2014年9月22日起,首先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海关)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适时在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启用该通关方式。(2)长三角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适用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企业在长三角地区各口岸海关进出口的货物。长三角地区企业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手续。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区域通关一体化等任何一种通关方式。(3)取消长三角地区报关企业跨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限制,允许报关企业在长三角地区“一地注册、五地报关”。报关企业在长三角地区内任一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均可以在长三角地区各海关从事报关服务。(4)长三角地区海关间互认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和许可证件、归类、价格等专业认定结果以及暂时进出境等行政许可决定;待系统完善后,在银行总担保及汇总征税项目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的一份税款保函在长三角地区海关互认通用。(5)长三角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审核、税单打印、税费核注核销、无纸转有纸、汇总征税试点等操作按现行规定办理。(6)长三角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可由企业根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口岸或属地海关监管场所实施查验。对需转运分流到属地监管场所实施查验的,进出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应符合海关途中监管的要求。(7)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自2014年9月22日起,对“进出境运输方式”和“境内运输方式”均为水运的出口中转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时,“报关单类型”应申报为“水运中转”。(8)长三角地区海关可凭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出场(库、区)手续,实现卡口自动核放。(9)长三角地区海关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和海关“12360”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通关、舱单状态查询、疑难咨询等公共服务。

五、汇总纳税

汇总征税,简单说来就是“先放后税,汇总缴税”,是海关为推进贸易便利化、提高通关效率而开展的新型集约化征税模式。该模式下,企业在进口货物通关时,海关不再逐票打印税单征税,而是在提供有效银行担保下办理货物放行手续。进口企业可在每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完成上月应缴税款的汇总支付。此模式改变了海关传统的“逐票审核、先税后放”做法。

为提高贸易便利化,降低通关成本,2015年7月27日海关总署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实施汇总计征。

(一)适用汇总征税模式的企业

适用汇总征税模式的企业应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并且符合以下条件: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企业类别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上一自然年的月均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企业申报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海关单证审核必要的资料和信息,遵守海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纳税及时;无其他不适合汇总征税的情形。

(二)为汇总征税企业提供总担保的银行应符合的条件

具有良好的资信和较大的资产规模;无滞压或延迟海关税款入库之事;承诺对企业担保期限内申报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滞纳金承担足额、及时汇总缴纳的保付责任;与海关建立保函真伪验核机制。

(三)企业申请汇总征税

企业应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申请开展汇总征税,提交《汇总征税企业专项评估表》,并列明拟开展汇总征税的一个或多个直属海关。属地关税职能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资信进行专项评估,确认担保适用范围,完成企业信息备案。特殊情况,评估时间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四)通过资信评估的企业应向属地关税职能部门提交总担保

总担保形式包括保证金和保函。保函受益人包括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以及其他拟汇总征税的直属海关。

(五)企业申报时选择“汇总征税”模式,录入总担保备案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能填制一个总担保备案编号。报关单打印时显示“汇总征税”字样。

(六)海关放行

海关确认担保额度扣减成功,且无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即可实施现场卡口放行。有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汇总征税纸质模式

汇总征税报关单采用有纸模式的,企业应在办结实货放行手续之日起10日内递交纸质报关单证。至当月底不足10日的,应在当月底前递交。超期交单的,按照规定办理。

(八)不得跨年缴纳

企业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支付,且不得再选择电子支付担保方式。税款原则上不得跨年缴纳。

(九)海关通知企业履行纳税义务

企业未按第八条规定缴纳税款的,海关径行打印海关税款缴款书,交付或通知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企业未在税款缴款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税的,海关办理保证金转税手续或通知担保银行履行担保纳税义务。

(十)其他费用的缴纳

汇总征税额度的扣减和恢复只对应应纳税款,如有滞报金等其他费用,企业应在货物放行前缴清。

(十一)欠税风险

企业出现欠税风险,征税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征税地关税职能部门”)可冻结企业总担保备案,暂停其汇总征税。

(十二)企业申请信息备案和总担保备案资料变更

企业可根据进出口业务需要,向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申请企业信息备案和总担保备案资料的变更。

(十三)汇总征税资格的取消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关税职能部门取消其汇总征税资格,并制发《取消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告知书》:违反本规程第一条列明的海关管理规定的;一个自然年度内未按第八条规定及时缴纳税款两次以上的;存在少缴或漏缴税款等税收征管风险的。

(十四)信用评估

属地和征税地关税职能部门每年底对本关区内登记总担保备案和开展汇总征税的企业实施纳税信用评估,发现企业有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征税地海关联系属地关税职能部门取消其汇总征税资格。

(十五)银行不被关税职能部门接受保函的情形

担保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关税职能部门不予接受其出具的保函:不具备资金偿付能力的;滞压海关税款的;拒不履行担保赔付责任的;不配合海关税收征管工作的。具体如图1-9所示。

图1-9 有纸报关下的汇总征税模式

拓展资料

2016年9月5日一早,上海浦东海关通关大厅里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的2000多票税单正一份份地被打印出来。一沓沓厚厚的进口货物税单上显示的汽车零配件,有些早在8月初就已办结放行手续投入生产。企业能够时隔一个月到海关办理税费核注手续,得益于上海海关推行的汇总征税改革。上海通用汽车成为上海海关首批试点汇总征税改革的企业后,原本需要“一票一结”的税单,实现了“一月一结”。实现汇总征税以后,上海通用汽车当月出具的税单,只需在企业事先提供的税收担保额度内,满足核扣相应担保额度等一定条件,就可以直接办理货物放行手续。之后,企业集中在次月的前5日内完成税款缴付即可。通过集中汇总征税,企业货物通关的缴税环节得以后置,不仅缩短了通关时间,还大大降低了物流等待成本,减轻了财务压力。在汇总征税模式下,上汽通用进口货物的平均通关时间由5个工作日缩短到1~2个工作日,通关效率提升一半以上,税款备付资金由月均1亿元下降到2000万元,月均盘活资金8000万元,月均节省利息2万元。上海海关早在2014年6月就启动了汇总征税改革试点。2015年7月,海关总署在上海海关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向全国推广实施汇总征税改革。2016年4月,上海海关进一步启动汇总征税作业无纸化试点,现已实现企业申请、资格评估、取消企业汇总征税资格的全程无纸化。海关总署从9月1日起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汇总征税作业无纸化模式。自汇总征税改革以来,截至8月31日,上海关区共有115家企业已开展汇总征税业务,共计受理汇总征税报关单3万余票,征收税款近180亿元。其中,上半年,共计受理汇总征税报关单1.6万票,征收税款超过100亿元。

六、区域通关一体化

(一)跨关区一体化

跨关区一体化,简单说就是“多地通关,如同一关”,它被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海关最具革命性的变革”。一体化指的是报关单位在一个直属海关,但是货物的进出口可能在另外一个直属海关,原来海关的分布是按照属地化的,一个地方的海关是一个独立的监管体系,现在实现了跨关区通关一体化以后,企业可以自主地选择申报、纳税、验放地点和通关模式,以往需要在多关办理的手续可以在一个海关办理,进一步简化手续。比如说一个在西安生产手机的厂商,需要从韩国进口一些零配件,那么原本的流程是海运到青岛港,在青岛办理转关,然后再铁路运到西安。但是现在货物只要到达青岛港,厂商就可以在西安海关报关缴税,经过审定后放行指令就直接加到青岛海关,场站直接抬杆,货物直接放行。如此就省去了20%~30%的企业通关成本。而在今天,同时启动的两个区域通关一体化,丝绸之路经济带涵盖青岛、济南、郑州、太原、西安等10个海关,东北地区则是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等6个海关。

(二)“一带一路”跨境海关合作

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的最新部署,推进同有关国家和地区海关多领域互利共赢的务实合作,推动打造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开放的全面开放新格局。随着国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总体工作全面转入具体推进实施阶段,中国海关在2015年推进“一带一路”建设16项重点工作的基础上,扎实、有序推动2016年海关落实“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工作,切实服务好国家“一带一路”倡议。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部署的重点工作有共14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改革创新、科学监管,包括大力深化口岸开放与合作,深入推进“三互”大通关建设,加快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稳步推进多式联运海关监管体系建设,继续推进“一带一路”海关数据交换与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我国加入《国际公路运输公约》,持续深入推进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二是深化合作、共建共赢,包括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际(地区间)合作,加强与沿线重点国家(地区)海关务实国际合作,加强对沿线国家(地区)的能力建设支持,加强与沿线重点国家(地区)的执法合作,加强与沿线国家(地区)在自贸协定项下的制度对接,打造“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升级版;三是凝聚共识、扩大影响,包括扩大“一带一路”建设宣传,凝聚“一带一路”建设合作共识,让“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理念深入人心,举办“丝·路·关”展,反映从古至今陆上丝绸之路在贸易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新时期“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参考借鉴。

基于务实推进、全面合作,重点工作涵盖口岸通关、监管、征税、执法部门合作等多个领域,围绕海关的重点业务改革,在管理理念和合作方法上进行大胆探索和创新,适应与沿线国家(地区)贸易、投资、人员往来日益密切的要求,提高通关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如继续推动“绿色通道”便捷通关模式;促进单一窗口数据协调和简化,改善用户体验;建设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实现全国海关安全准入和税收征管风险的统一防控及处置;继续支持在国家或地区多式联运重要物流节点设立海关多式联运监管中心,选定试点海关启动多式联运试点工作,完成与中国铁路总公司信息互换工作。这些措施务实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间的互联互通,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同时,充分考虑沿线国家(地区)情况差异和不同合作需求,找准与沿线国家(地区)海关等口岸执法机构合作利益的契合点,完善合作机制,丰富合作内容。如探讨与中欧班列沿线的重点口岸间建立“点对点”关际合作关系;围绕《京都公约》项下自由区附约相关海关监管制度,同沿线国家(地区)海关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体系、经验和发展模式方面的交流、培训;加大与重要节点国家(地区)有关铁路运输监管领域的政策法规交流和风险管理合作;建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海关培训中心,并通过该中心实施技术援助培训;推动实现与沿线海关的数据交换,为沿线信息化程度欠发达国家(地区)海关开放云服务;计划面向东南亚、南亚海关中高级关员开设两期培训班。这些措施实现了全方位合作,将营造出协同共治、相互促进的良性外贸发展环境。

今后,中国海关继续加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海关的能力建设合作,进一步提升海关间合作层次和水平。

七、2016申报和征税改革

海关总署正在全力实施《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预期在2020年完成改革,届时货物通关将更加便捷高效,贸易安全程度也将大大提高。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具体而言,主要由“两中心三制度”构成。两个中心分别是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三个制度分别是创新报关审核、税收征管的管理模式和创新协同监管制度。改革前,企业要先进行申报,再归类—审价—原产地审核,经查验后才能放行,然而归类、审价和原产地审核等事宜往往费时费力,加长了通关的周期。其实,通过对风险等要素的审核,对于一些诚信的企业,上述事宜可以在放行后进行。具体如图1-10所示。

图1-10 2016申报和征税改革前后的变化

此次改革明确的方向正是“一次申报、分步处置”。改革后,企业经过一次申报,先由口岸海关分析验证货物品名、数量、禁限等准入属性,排查准入风险后,企业自缴税款或凭担保先放行货物,放行前需现场验估的,可通过取样等手段存证后放行;放行后,再由属地海关分析验证货物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税收属性,通过批量审核与验估、核查、稽查等,完成货物放行后的税收征管作业。创新报关审核管理模式的同时,税收征管方式也将进行改革。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前,企业在报关后,由海关对企业申报的归类、价格、原产地分别采取依法“审核确定”“审查确定”的方式,在“确定”上述要素后确定一个应缴税款并开具税单,企业凭海关确定的税款进行缴税作业。改革后,海关的管理模式不再是逐票“确定”企业申报要素是否正确、准确,以及税款有多少,而是除企业报关以外,由企业自主按照法定规则申报归类、价格、原产地,按照法定规则计算应缴税款并自行办理支付和税单打印。就好像开车,原本走的是一条笔直的马路,遇到一个红灯(业务节点),就必须停下来,等待海关进行相应处置后,方可通过;而改革后,就好像开上了高速公路,只需要一口气办好报关报税,海关一下指令,就能通过“卡口”,疾驰起来。

图1-11 一次申报、分步处置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