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的历史观:天理视域下的历史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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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天与帝

在早期儒家思想当中,主宰的含义往往与“天”“帝”这样的概念有关。陈来先生指出:“古代中国有‘上帝’这个概念,但在西周的时候,‘上帝’这个概念更多的是用‘天’来表达,这个‘天’不仅仅是自然的蓝天、白云,它是代表‘帝’。所以天是一个主宰,它有人格主宰的意义。但这种意味经过西周慢慢变化到孔子,其人格主宰意义慢慢被淡化,但仍然保存着。……孔子《论语》里面的‘天’,不纯粹是一个自然的天,它跟老子讲的不一样,‘天’仍然带有主宰的意思,只是没有那么强了。在宋代,‘天’解释得非常清楚:天者,理也。就是说‘天’不是上帝,‘天’只是一个宇宙自然法制,而不是一个宇宙的人格主宰。”陈来:《朱熹的历史与价值——陈来教授接受法国戴鹤白教授的采访》,引自陈来先生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03de990101azj4.html。冯友兰先生、张岱年先生分别总结过古代“天”的含义张岱年先生指出:“古代哲学中所谓天是有歧义的,或以指主宰之天,或以指自然之天,或以指义理之天。”(《中国古典哲学概念范畴要论》,第466页)冯友兰先生认为:“天”这个名词,至少有五种意义。一个意义是“物质之天”,就是指日常生活中看见的苍苍者与地相对的天,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天空。一个意义是“主宰之天”或“意志之天”,就是指宗教中所说有人格、有意志的“至上神”。一个意义是“命运之天”,就是指旧社会中所谓运气。一个是“自然之天”,就是指唯物主义哲学家所谓自然。一个是“义理之天”或“道德之天”,就是指唯心主义哲学家虚构的宇宙的道德法则。(《中国哲学史新编》上,第103页),关于宋明理学中的天,张岱年先生指出,“宋明道学中所谓天,指大自然,全宇宙,亦指究竟本根”,“宋明道学中所谓天,虽是从孟子来,但已改换其意义。孟子所谓天,有有意志的主宰之义;在宋儒,此义已取消。宋儒所同于孟子者,在于皆认为天是人的心性之本原,道德之根据。但又受老庄之影响,认为天是自然的”《中国哲学大纲》,《张岱年全集》第二卷,第206页。

在宋代道学中,天、帝的主宰义并没有消失,只是其背后的人格主宰含义消失不见了,并且天作为主宰,直接与理关联在一起,成为对同一对象不同方面的指称。最早对此进行诠释的当属二程。二程不仅认为天即是理,同时也将天、帝与鬼神、神、乾等概念联系起来。《遗书》言:


《诗》《书》中凡有个主宰底意思者皆言帝,有一个包涵遍覆底意思则言天,有一个公共无私底意思则言王,上下千百岁中若合符契。《遗书》卷二上,《二程集》,第30—31页。

天者,理也;神者,妙万物而为言者也;帝者,以主宰事而名。《遗书》卷十一,《二程集》,第132页。

……以形体言之谓之天,以主宰言之谓之帝,以功用言之谓之鬼神,以妙用言之谓之神,以性情言之谓之乾。《遗书》卷二十二上,《二程集》,第288页。


《外书》卷八言:


天且不违,况于鬼神乎?鬼神言其功用,天言其主宰。《外书》卷八,《二程集》,第398页。


《程氏易传》言:


夫天专言之则道也,天且弗违是也;分而言之,则以形体谓之天,以主宰谓之帝,以功用为之鬼神,以妙用谓之神,以性情为之乾。《程氏易传》,《二程集》,第695页。


这些材料指出,天、帝、理、鬼神、神、乾等都是对同一对象的指称,二程所要突出强调的其实是“理”的地位与作用。虽然这些概念都是对同一范畴的指称,但是落实到主宰这重含义上来说,“天”“帝”是对主宰义的强调。当然,含有人格色彩的“帝”更多地承担了主宰的含义,并不是说天理之主宰是人格神式的主宰。

朱子基本上继承了二程的讲法,《近思录》就专门收录了《程氏易传》的相关论述;对二程之观点,朱子也多有阐发。以理代指天、帝在朱子那里十分普遍,如“天之所以为天者,理而已”对此朱子所讲颇多,不一而足。如《语类》卷二十八、《诗序辩说》都有类似讲法。,“帝是理为主”《语类》,第5页。。尤其在对早期儒家经典进行诠释时,朱子往往扭转天帝含有的人格义,而将天帝含有的主宰义与理联系起来。例如,《论语集注》注释“获罪于天,无所祷也”时直接言:“天,即理也;其尊无对,非奥灶之可比也。逆理,则获罪于天矣,岂媚于奥灶所能祷而免乎?言但当顺理,非特不当媚灶,亦不可媚于奥也。”《四书章句集注》,第65页。陈来先生指出:“这里明确继承二程的思想,把《论语》中原本带有古代宗教意味的‘天’解释为‘理’,这正是理学解经思想的基点。这个理是宇宙的普遍法则,所以其尊无对,人只能顺理而动,不可逆理而行。”《中国儒学史·宋元卷》,第375页。对于这一点,陈荣捷先生也有专门阐释,见氏著:《朱子新探索》之《朱子言天·天即理》,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语类》在解释这一条时有:


周问:“‘获罪于天’,集注曰:‘天即理也。’此指获罪于苍苍之天耶,抑得罪于此理也?”曰:“天之所以为天者,理而已。天非有此道理,不能为天,故苍苍者即此道理之天,故曰:‘其体即谓之天,其主宰即谓之帝。’如‘父子有亲,君臣有义’,虽是理如此,亦须是上面有个道理教如此始得。但非如道家说,真有个‘三清大帝’着衣服如此坐耳!”(铢。)《语类》,第621页。


可以明显看出,朱子强调天理的主宰作用,尤其是其中人伦之理的规范义,但是明确反对以人格色彩的道教神仙来看待这一主宰。

不特于《论语》如此,朱子在《周易本义》《诗集传》以及《文集》对《尚书》的解释中,都强调这一点。如《诗集传·小雅·正月》言:“上帝,天之神也。程子曰:‘以其形体谓之天,以其主宰谓之帝。’”《诗集传》卷十一,《朱子全书》第一册,第588页。这里直接引程子之语消解掉《诗经》当中“帝”所带有的人格神色彩。又如朱子解文王“在帝左右”直接言“察天理而左右也”《语类》,第2127页。

这一无人格意义的主宰,其主宰的方式和传统的神、帝不同,朱子讲:


今说天有个人在那里批判罪恶,固不可;说道全无主之者,又不可。这里要人见得。《语类》,第5页。


劳思光认为:


形上意义之“天”,与“人格天”“意志天”最大之差别,即是:形上之“天”只表一实体,只有理序或规律,而无意愿性,故对应于“天道”观念。而人格意义之“天”则表一主宰者,以意愿性为本;对此“天”纵有理序可说,亦必系于意愿而说,换言之,对应于“天意”观念。故“形上天”与“人格天”之分别,实“天道”与“天意”二观念之分别。劳思光:《新编中国哲学史》(一),第61页。


我们看到,朱子一方面否认理之主宰没有意愿性,这似乎可以对应“天道”的含义,但这一无意愿性的理并非就没有主宰义。理不仅仅具有天道义,它还是天道与主宰的统一,它是无意愿性之“天意”。劳思光所做的“形上天”与“人格天”的区分在朱子那里似乎不完全适合。朱子既不承认理之主宰是神一样地检视人间罪恶,也不认为没有一个主宰影响人事。这一主宰无形象可言,是“无声无臭”的,正所谓“‘上天之载,无声无臭’,而实造化之枢纽、品汇之根底也”《太极图说解》,《朱子全书》第十三册,第72页。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既然在朱子那里理是气的主宰,而在流行过程中“气强理弱”,导致有不合价值的现象出现,气有不受理“控制”之处,那么我们应如何理解理之主宰呢?理的主宰如何体现呢?首先我们需要回顾朱子“理生气”的思想。既然气是依照理而不断创生的,那么我们可以将这种创生看作理对于气的根源性主宰,而且是最积极层面的主宰。朱子有时会结合“天地之心”这一概念讨论理之主宰。在宋明理学之前,儒家也常用“天地之心”“天心”等表示上天的意志以及主宰作用,如《后汉书》卷一言:“上当天地之心,下为元元所归。”这里的“天地之心”即指天意。陈荣捷先生指出,朱子用“天心”与“天地之心”无关,其用“天之心”代指“天地之心”的地方也少之又少。见《朱子新探索》之《朱子言天·天心》。陈荣捷先生指出:“主宰之原动,来自何处?天地之心是也。”《朱子新探索》之《朱子言天·天地生物之心》,第229页。陈荣捷先生对朱子“天地生物之心”“复其见天地之心”的观点多有论述,尤其指出这一天地之心是“无心之心”,与天之主宰有密切关系。本书则侧重论述“天地以生物为心”与“生”的关系。我们会发现,“天地之心”本身就与“理生气”有着密切的关系,朱子讲“圣人说‘复见天地之心’,可见生气之不息也”《语类》,第469页。,“天地以生物为心”这一论断甚至可以看作“理生气”的同义表达,体现着理对气的根源性主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