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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清华大学教授会议事细则
1931年4月2日通过,7月10日修改
一、本会根据本大学规程第十五条规定,以“全体中国教授组织之,外国教授亦得同等参加,其职权为审议:(一)教课及研究事业改进之方案;(二)学风改进之方案;(三)学生之考试成绩及学位之授予;(四)建议于评议会之事项;(五)由校长或评议会交议之事项”,并选举评议员。
二、本会设主席一人,专司开会时主席职务,书记一人,司记录及通告之职务。
本会以校长为当然主席;校长缺席时,本会得推选临时主席。书记任期一年(自每年暑期放假之日起算),于每学年末次常会中选举之。
三、本会每月开常会一次,于第一个星期四举行之。如遇困难,得提早或延迟,但相差不得逾一星期。校长或校务会议或评议会或教授五人联名声叙理由函请开会时,书记应召集临时会。
四、常会通告,须于会期前二日送达全体会员。
校长、校务会议、评议会、或教授二人以上联名提出之一切议案,应列成议程,附入通告中。
五、以本大学教授总数三分之一(休假教授不计在总数之内),为开会法定人数。
六、普通议案,以投票总数之过半数之可票通过之;但校长、校务会议、或评议会提出或经会员五人请求认为重要之议案,以到会会员过半数之可票通过之。
七、投票方法,以举手为原则;但遇到会会员五人请求时,用不记名书面投票法。
八、本会一切选举,由到会会员提名推出候选人,再就候选人中,用不记名书面投票法举行之。以得票过到会人数之过半数者当选。如当选者不足额时,得于倍于余额之最多票者中,复选之,以产生足额为止。
九、本细则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之可决,得修改之。
十、本细则自到会会员三分之二通过之日起实行。
《清华大学一览》1937年
清华大学校史研究室:《清华大学史料选编》二(上),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2—1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