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清华大学研究院章程
民国二十三年五月第七十七次评议会修正通过同年十二月遵教育部教字第10898号指令修正
第一条 国立清华大学遵照教育部颁布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暨本大学规程第二章第四条,设立研究院。
第二条 研究院按照本大学所有各学院暂设文理法三科研究所。文科研究所设中国文学、外国语文、哲学、历史学暨社会学五部。理科研究所设物理学、化学、算学、地学、生物学、心理学六部。法科研究所设政治学、经济学二部。研究院院长、所主任、部主任暂以本大学校长、各学院院长、各学系主任分别兼任之。
第三条 研究院学生入学资格,以国立、省立或经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学,与独立学院毕业生,经入学考试,成绩及格录取者为限。
第四条 研究院学生投考报名时,须呈缴文凭及其原校所习科目及学分成绩之证明书。
第五条 研究院各部由所主任及部主任指定导师若干人,各担任指导研究之一范围。学生入校后,即商同部主任,选择导师,在校所习课程由部主任及导师审定,所研究论文由导师监督指导。
第六条 研究院学生在本大学研究期限,至少二年。在此二年内,须肄习学科至二十四学分。
第七条 研究院学生在本大学研究一年,成绩及格,中途自请退学者,得予研究院修业证书。
第八条 本大学研究院学生奖学金名额,至多一百名。每名每年三百二十元。凡入学试验成绩特优者,得给予此项奖金,以一学年为限。凡入学后一年所选学科之成绩至七十五分,及获有所在部之推荐者,得于下学年给予以上奖学金。此项奖学金,每学年分期发给,每人所得总额,以二年为限,但遇有特别需要时,得延长一年。
第九条 毕业初试用口试,考试范围,由各部规定。此项考试,须与学生完成毕业论文以前举行之。口试成绩以百分法计算之。以满七十分为及格,其不及格而在六十分以上者,得请补考。初试委员会之组织另定之。
第十条 毕业论文须先经研究导师认可,再由论文考试委员会举行口试,决定去取。论文成绩亦以百分法计算之,以满七十分为及格。委员会之组织另定之。
本条及前条考试委员会应有经教育部核准之校外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凡在本大学研究院研究满二年,其历年学分平均成绩、毕业论文,及毕业初试,皆及格者,给予研究院研究期满考试及格之证书,并依照教育部定章,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本大学研究院毕业生,其学分成绩、毕业初试成绩、及论文成绩,均在八十分以上,及获有所在部之推荐者,由评议会特组审查委员会按照下列计算法,计算其总成绩,择优派遣留学。每年至多不得过十名。每部每年至多不得过二名。留学期间不得过二年。
总成绩用百分计算法,论文成绩占百分之五十,毕业初试,及学分成绩,各占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三条 研究院学生之学年平均成绩不及六十五分者,即令其退学。
第十四条 研究院学生免交宿费。至于学费及其它应缴费用,依照本科章程交纳。如损坏图书仪器时,亦应照章赔偿。
第十五条 研究院学生应遵守本大学一切规程。
第十六条 研究院学生不得兼任职务。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录:社会学部地学部及心理学部从民国二十三年起暂停招生。
附录:
民国二十五年七月十八日研究院会议议决案:甲,主席交议,研究院学生留校年限过多,卒业无期,应如何加以限制案。通过办法如下:
一、从二十五年度起,凡肄业已满三年,而未能应初试或应而不及格者,取消学籍。
二、从二十五年度起,凡肄业已满二年,犹未应初试或虽应未能及格,而仍继续在院研究者,须经所属部主任之推荐与研究院会议之核准。
三、从二十五年度起,凡肄业满三年,初试已经及格,而论文尚未完成者,如欲继续在院研究,须经所属部主任之推荐与研究院会议之校准。
四、研究院肄业年限最多不得过四年。
研究院招考简章(另印)
《清华大学一览》1937年
清华大学校史研究室:《清华大学史料选编》二(下),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64—5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