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一流的历史轨迹(中国卷之二):中外著名大学校长治校理念与办学制度文献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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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燕京大学组织大纲

民国十九年六月修改

第一章 名称

第一条 本大学定名为私立燕京大学。

第二章 宗旨与校训

第二条 本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发展才、德、体、力,养成国民领袖,应中华民国国家及社会需要为宗旨。

第三条 本大学校训为“因真理、得自由、以服务”。

第三章 学制

第四条

(甲)本大学学制分二部,(一)研究院,(二)本科。

(乙)本大学得设(一)各专修科补习科及推广部,(二)附属学校。

(丙)本大学分设女部。

第五条 研究院

(甲)本院为研究高深学术而设,共分若干所,每所设教授、讲师、导师若干人。

(乙)本院学生分二种:(一)大学毕业生,入院为正式生;(二)有同等程度,研究特别问题者。得选课为特别生。

(丙)正式生入学,修业,毕业,及审定研究成绩,各项规程另定之。

第六条 本科

(甲)本科收录高级中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资格者,本科修业年限四年。

(乙)本科共分若干学院,每院设立若干学系。

(丙)本科学生修业完毕,试验及格者,授以毕业证书。得称学士。

(丁)本科各院学生入学,修业及毕业,各项规程另定之。

第七条 各专修科补习科及推广部

(甲)本大学于相当时期,得斟酌情形,设立专修科、补习科及推广部,以应社会之需要。

(乙)入各专修科、补习科及推广部修业者,毕业时得领各专修科、补习科及推广部证书。

(丙)各专修科、补习科及推广部入学,修业,毕业,各项细则另定之。

第八条 附属学校

(甲)本大学为教育学系学生实习训练,设立附属中学校、小学校及幼稚园。

(乙)各附属学校组织及学则另定之。

第四章 行政组织

一、校长

第九条 本大学设校长一人

(甲)校长由董事会聘任之。

(乙)校长总辖校务,并对外一切关系,代表全校负责。

(丙)校长得出席董事会讨论校务。

(丁)校长为大学总会议、校务会议、行政执行委员会议,及各种正式大会当然主席。

(戊)校长得选派本校教授一人,兼任校长办公室秘书长,掌理机要文件,及对内外接洽事项。

二、校务长

第十条 本大学设校务长一人

(甲)校务长,由董事会得设立者同意推选,由校长聘任之。

(乙)校务长协助校长管理校务,校长如不在校,得代行其职权。

(丙)校务长为董事会当然会员。

(丁)校务长筹划本校财政,对本校之设立者及本校董事会负责。

三、研究院职员

第十一条 研究院各所,各设所长一人,管理各该所事务。研究院未成立以前设研究院委员会,办理关于研究院事务。

四、本科各学院院长

第十二条 本科各学院设院长各一人

(甲)各院院长,管理该院教务及其他事项。

(乙)各院院长遵照校章,管理收录升黜学生事务。惟关于女生事务,须与女部主任或其代表商酌办理。

(丙)各院院长视察本院教职员工作,求各系学术工作之妥协及效率。

(丁)各院院长为本院教职员会会议当然主席,并预备议事日程。

(戊)各院院长为本院常设及临时各种委员会当然委员。

五、女部主任

第十三条 大学女部设主任一人

(甲)女部主任,经女部教职员会提名,得女部管理委员会与设立者同意,由校长聘任之。

(乙)女部主任管理女部事项。

(丙)女部主任视察女部教职员工作,求其妥协及效率。

(丁)女部主任管理女部一切财产,及聘请女部教职员,对于女部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

(戊)女部主任为董事会及女部管理委员会当然会员,及女部教职员会当然主席。

六、研究院各所及本科各学院职员之聘任及任期

第十四条

(甲)研究院各所所长。由各该所教授会议提名,由校长聘任之。

(乙)本科各院院长,由本院教授会议提名,由校长聘任之。

(丙)上列各会议,均由大学校长召集之,校长为当然主席。

(丁)上列各职,其任期均为二年,得连任。

七、大学行政执行委员会

第十五条 大学行政,由行政执行委员会议执行之。

(甲)本会委员为大学校长、校务长、校长办公室秘书长、研究院各所所长(研究院未成立以前,研究院委员会主席)、本科各院院长、女部主任、辅导委员会主席、总务处主任、会计处主任、注册部主任,及由校务会议所选之代表五人,其中三人,须为女部代表。

(乙)大学行政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如下:(1)担负全校行政上各种责任。(2)督察各事务机关之进行。(3)讨论教职员之聘任升黜,并决定各项职员薪俸问题。及委派与更改各项职务。(4)决定全校经费预算及审查决算。(5)讨论每年大学校历及各种大学布告。(6)执行大学总会议及大学校务会议所议决之议案,并报告各该会议。(7)执行董事会议决在校内施行之各种议案。(8)执行教育长官命令。

八、辅导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大学设辅导委员会,管理学生训育事项。

(甲)辅导委员会,以校长、校务长、研究院委员会主席、本科各学院院长、女部主任,及由校长选任教职员三人组织之。

(乙)辅导委员会办事细则另定之。

九、大学常设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大学为规划推行各部事务,设各种常设委员会。

(甲)各常设委员会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大学总会议通过后,由校长委任。

(乙)各委员会设委员长。由校长于委员会中指定之。

(丙)校长与校务长,可随时出席各委员会,为当然会员,有必要时,得为当然主席。

(丁)各委员会,须向大学总会议或校务会议报告会务,至少每年一次,此外有必要时,得随时报告。

(戊)委员会之职务,委员之任期及连任,各规则另定之。

十、大学临时委员会

第十八条 大学临时委员会,以所任事务定其名称,其委员由大学总会议或校务会议公推,或由校长或校务长委任,事毕即行撤销。

第五章 学系

第十九条 大学学术组织之单位为学系。

(甲)各学系设主任一人,由本学系教授互选,经大学行政执行委员会议通过后,由校长聘任之,其任期为二年,连选得连任。

(乙)大学各教员经大学行政执行委员会指定隶属于某学系后,若兼任他学系功课,须得本学系之许可。

(丙)各学系得随时开学系会议讨论该学系事务,凡遇重大事务议决后,须报告本院教职员会议,或大学校务会议,或大学行政执行委员会议,通过后实行。各学系得讨论事项如下:(1)本学系所授之学科,(2)本学系选修学科与必修学科之计划,(3)本学系学科程度之标准,(4)本学系各种布告说明书之计划,(5)本学系预算,(6)本学系与他学系之协作,(7)本学系推广维持及其余事项。

(丁)学系之增设归并废止及转移,须由本系,或本系所隶属之学院,或校务会议提议,经校务会议讨论议决后实行。

(戊)各学系办事细则,由该学系自定之。

第六章 教员

第二十条 本大学教员,依个人资格,分定等级如下:

(甲)教授

(乙)副教授

(丙)讲师

(丁)助教

第二十一条 各教员之等级,由校长商同大学行政执行委员会议订定,于聘书中证明,每岁若有改订,亦照此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校专任教员,非由本系及大学执行委员会许可,不得在校外兼任有薪职务。

第二十三条 本大学各学系得延聘兼任之讲师、助教,但其总数,不得超过全体教员三分之一。

第七章 事务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本大学事务之组织,分设各机关如下:

(甲)总务处管理本大学文牍、庶务、购置、技术、印刷。及凡不属于他部之事务。

(乙)会计处管理本大学一切收支款项,及编制预算决算等事务。

(丙)注册部管理本大学学生入学、注册、考试、毕业,及保管学生成绩,编制统计报告等事务。

(丁)图书馆管理本大学购置及保存图书,并馆内一切事务。

(戊)校医处管理本大学公共卫生,及诊治疾病等事务。

(己)上列各机关,各设主任一人,并得视事务之繁简,酌设副主任,及事务员、助理、书记。

(庚)各机关得审察事务之类别,分设各课。

(辛)各机关之规则另定之。

(壬)为谋各部分事务之联合与协作,组织事务委员会。除各主任及副主任为当然委员外,并由校长于本大学教授中选派三人为委员,其会议规则另定之。

第八章 大学总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大学总会议,为本大学总务机关。

(甲)会员。

(1)大学校长为主席;

(2)大学校务长为副主席;

(3)研究院各所所长(研究院未成立以前,研究院委员会主席);

(4)本科各院院长;

(5)女部主任;

(6)辅导委员会主席;

(7)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非专任之讲师及助教无表决权;

(8)各事务机关正副主任。

(乙)职权。

大学总会议职权如下:

(1)规定全校各种学则;

(2)规定大学行政及事务各机关之职务;

(3)审查及规定各种惩戒事项。由校长、校务长、研究院各所所长、本科各学院院长、女部主任,及辅导委员会,代表执行各种惩戒议案;

(4)审查及规定一切学生校中生活及课外事业规程;

(5)大学总会议。得选举代表三人为董事会会员,选举细则另定之;

(6)讨论各种有关全校教职员生活事宜。

(丙)会议时期。

(1)本会每年开例会四次,由校长召集之,时间由细则另定之。

(2)临时会议,由校长随时召集,或由大学教职员七人以上之请求,得召集之。

(丁)每次会议,以有表决权之全体会员三分之一为法定人数。

(戊)本会议事细则另定之。

第九章 大学校务会议

第二十六条 大学设校务会议。

(甲)大学校务会议会员以下列诸人组织之:

(1)大学校长为主席;

(2)大学校务长为副主席;

(3)研究院各所所长(研究院未成立以前,研究院委员会主席);

(4)各学院院长;

(5)女部主任;

(6)辅导委员会主席;

(7)大学各学系主任;

(8)由大学总会议选举教员十人,其中须有女部教员五人;

(9)各事务机关正主任;

(10)女会员人数不足三分之一时,女部得添派代表;

(11)凡大学教授均得与会,并有发言权。

(乙)大学校务会议职权如下:

(1)为大学总会议之临时议会,办理总会议交与办理事项;

(2)议决大学教务及事务各种计划;

(3)议决研究院及本科所提出毕业生给与证书事项;

(4)讨论校长、校务长、研究院、本科,及女部交议事项。

(丙)大学校务会议一切议案,应报告于大学总会议。

(丁)大学校务会议,每月开例会一次。

(戊)临时会议,由校长随时召集,或由本会议会员四人以上之请求,得召集之。

(己)无论例会与临时会议,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一到会为法定人数。

(庚)校务会议,得设立各种委员会,研究各项问题,对本会议负责,委员由本会议公推,或请主席委派。

(辛)本会议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章 教职员会议

第二十七条 研究院各所、本科各学院及大学女部,各设教职员会。

(甲)各种职员会,处理各该部分事务,若有关于他部分之事务,须提交大学总会议或大学校务会议议决之。

(乙)各教职员会,可由校长或校务长介绍,向董事会,及董事会所设各委员会,或大学中其他各部分,直接商酌有关于本部之事宜。

(丙)各教职员会组织法及会议细则,由各教职员会另定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大纲,由董事会议决通过,呈请教育部核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大纲须修改时,须得本大学总会议全体会员过半数之通过,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呈报教育部。每逢此种修正议案提出时,须于开会前至少一星期通告本大学总会议全体会员。


王学珍、张万仓:《北京高等教育文献资料选编(1861—1948)》,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24—6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