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大学本科教务通则
第一章 入学
第一条 本大学于每学年之始,招考各学院一年级学生及编级生,其考试日期及科目另订之。
第二条 凡在公立或曾经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毕业,或同等学校毕业,经过本大学试验及格者,得入本大学为一年级生。
第三条 凡在公立或曾经立案之私立大学修业一年以上之学生,持有原校之修业证书,及学科详细成绩书,经本大学认为合格,准予参加编级试验,并经录取者,得入本大学为编级生,但学分编级,须经本大学审查后酌定之,如审查有疑义时,得分别学科另予试验。
第四条 录取新生,须照章觅妥保证人,填具保证书,并经医生检验身体合格,方准入学。
第五条 新生经本大学录取后,如因故不能于本学年到校,经本校认为理由充足,同时本校招生办法亦无变更时,得于下学年免试入学。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其第一学年为试读期,如有成绩不及格者,本大学得随时令其退学。
第七条 凡请求入学或已经录取之学生,如经发现有伪造证明文件或入学试验时有舞弊情事,或有其他不端之行为者。本大学得随时取消其投考或入学资格。
第二章 注册及改课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后,学生须于本校规定注册日期内,来校注册选课。
第九条 在规定注册期内不能前来注册者,须依照请假规则请假,否则不准补行注册。
第十条 凡曾经请假补行注册者,在逾期第一星期内,须缴补注册费三元,第二星期内五元。
第十一条 补注册之期间,以开课后两星期为限,逾期不再补与注册。
第十二条 学生秋季开学两星期内春季开学十日内,得经系主任或班导师及院长之许可,并注册主任之同意,增减或更改其所选之学科,但开课一星期后改课,每门(增加或减少)须交费五角。
第三章 纳费及退学
第十三条 本大学学生,每学期须于注册时,依照下列费用表纳费:
学生以学分为交学费标准者,每学期至少须交学费十五元,至多六十元。
实验费及音乐费按所习科目规定之。
第十四条 学生缴费后,秋季于九月十五日前春季于二月十五日前,因病或其他特别事故不得不离校者,准予退还学宿费四分之三。
第十五条 学生缴费后,秋季于十月一日前春季于三月一日前,因病或其他特别事故不得不离校者,准予退还学宿费之半。
第四章 选院及选系
第十六条 本大学学生于一年级入学时,即须选定学院,于二年级始业时,即须选定学系。
第十七条 各学院学生,凡欲转院或转系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或开课一星期内,请得有关两学院院长,及两学系主任之许可,并须补修所转入学院或学系之必修课程。
第十八条 转院及转系,俱以一次为限。
第五章 学分成绩及编级
第十九条 本大学采用学分制,每学期每周上课一小时,或实验调查三小时者,为一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第一第二年级,每学期应修十八学分,在第三第四年级,应修十六学分。但如前学期成绩在五·八以上者,每学期得多修一学分,前半成绩在七·〇以上者,每学期得多修二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成绩,以下列各等级登记之。
第二十二条 凡学科成绩为“三”或“三”以上者可得学分,惟全年之平均成绩为“五”方为及格。
第二十三条 凡学科修习时间,未足指定期限者,无学分。
第二十四条 凡学生学年成绩,平均不是四·二绩点者,或连有两学年成绩,平均不足五绩点者,即认为学力拙劣,令其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编级,于每学年结束后,以各学生所得学分,依照下列学分表编订。
第六章 缺课及旷课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于授课时间不能上课者,应请领准假单。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事请假,男生应向各院长呈请,女生向女部主任呈请,因病请假者,应向校医呈请,所令准假单,须分别交与教员及注册课查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于授课时间不能上课,其曾经请假者为缺课,未请假者为旷课。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每旷一课,教员于计算该学科学期总成绩时,得酌量降低其成绩等级。
第三十条 学生每学期某学科旷课总量逾三星期时,教员对该生之此科得以不及格计。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缺课或旷课总量至三星期,或占上课日十六天半者,其所读课程,得不给与学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旷课缺课,由教员自行记录之。
第七章 休学及退学
第三十三条 本大学学生因病或他种事故呈请休学者,须取得其学院院长之许可。
第三十四条 休学期间以三年为限,凡未经其学院院长特许者,逾期即作为退学。
第三十五条 未经取得学院院长同意,自行休学者,以退学论。
第三十六条 学生如有身体羸弱,成绩欠佳,或性质不良,难望成就者,本大学得斟酌情形,令其于指定期限内休学,或命其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自请退学及休学者,得请领修业证书,及成绩报告书,但为本大学斥退之学生,不得请领修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已经退学之学生如欲复行入学,其手续悉与新生同,但学生因违犯校规或品行不端为本大学所斥退者,不得复行入学。
第八章 毕业
第三十九条 本大学新生入学后,至少须修业八学期,其曾在他校修业之转学生,亦必须至少在本大学肄业四学期,始得毕业。
第四十条 本大学学生,至少须修毕一百三十六学分,始得毕业。
第四十一条 本大学学生须于一百三十六学分之外修习党义,军事训练,体育训练,成绩及格,始得毕业。
第四十二条 本大学学生成绩,总平均须在五·〇〇绩点以上,始得毕业。
第四十三条 本大学各学系主修学程,由各学系自订,至多六十八学分,至少三十二学分,该系学生必须修满,始得毕业。
第四十四条 本大学毕业学生,由本大学给与毕业证书。
毕业论文格式规则
(一)本大学毕业论文应以大学采用之论文纸誊录之,论文纸可由大学售书室购置。至于图表,照像等件,于必要时可用他项纸料;但篇幅须与论文纸张划一,或能折叠一律。
(二)如无特殊理由经导师认可者,论文一篇应订为一卷。
(三)中文论文应以墨笔楷书誊录,并加标点;西文论文应以打字机誊录之。
(四)论文封面应写明论文题目,著者姓名,毕业学位,等项。封面样张可向教务处注册课索取参考。
(五)论文每页均应标明页数。其目录所列各项,亦应将页数注出。
(六)论文应交两份,其正本由大学图书馆收藏,其副本由本学系收存之。副本可在图书馆用蓝图纸晒印。
(七)论文正本格式须经教务处审查认可,然后论文得呈交学系请与接受。凡待位生论文未经接受者,其毕业证书,即不发给。
旁听规则
(一)学生欲旁听某课,须先得该课教员及该生所属学院院长之允许,并依照注册手续办理。一年级生于第一学期内一概不准旁听。
(二)旁听生无须随班工作。亦无须应试。其学分,成绩,注册课亦不保留。旁听生之不能随班听讲,讨论,因而妨及全班之工作者,得令其退出。
(三)学生已修读学分至应修限度者,不得旁听功课。
(四)旁听课程之工作按正式课程半数计算之。例如某二年级生已选读十七个学分,则旁听生不得过二个学分。
(五)研究学科及实验学科班中不收旁听生。
(六)教职员或教职员之夫人欲旁听某课时,取得该课教员及院长之允许即可。惟欲读得学分时,则须按照普通学生办理入学注册等手续。
转学他校须知
本校学生欲转入他校时,须注意下列之各项手续:
(一)学生欲转入某校时,须详阅该校简章及课程一览,并注意其必需条件。
(二)呈寄报名书及通信处(如计算该校回信须于本人离校后方能寄到时,则须书明离校后之通信处)。
(三)学生应请其系主任或班导师写保荐书一封,寄至其所欲转入之学校。已离校生,并须将其离校后之履历呈寄。
(四)请求注册课寄成绩表及修业证书。其前校转来之成绩,本校注册课概不负责抄录转寄。如学生需用该项文件时,须迳[径]向其前校注册课请领。报名书,保荐书,备妥即交注册课,以便与成绩表一同寄出。
(五)学生成绩表一经寄交他校,该生除经其系主任及院长特许外,即不得再行来校注册。
(六)学生成绩表除第一份不取费外,每份须交费一元。
(七)转学报名手续须早日办理。如系转学国外,办理报名手续需时约四月之久。
(八)游学外国学生须先领得外国某大学准许入学证,而后始能进行办护照,订船票。备办护照手续,教务处编有说明,可向教务处领取。
(九)学生请求发给成绩表或修业证书时,均应各附相片二张。是后每请发给一份应相片一张。
学生离校规则
一、凡学生于学期中因故欲离校者,男生须得院长许可,女生须得女部主任许可。
二、已经上条核准离校之学生,男生须至教务处注册课,女生至女部主任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
三、离校手续包括下列各项。
1.清理各实验室赔偿费。
2.退还图书馆书籍。
3.清偿会计课各项欠款。
4.至学生自治会舍务部登记。
5.男生须至总务处庶务课退还宿舍钥匙。
四、凡完毕上条所列各项手续者,注册课或女部主任办公室即给与离校凭证。
五、学生领得离校凭证后,方可向教务处换取休学书。
六、凡学生于学期完了时离校者,亦须依照上述各条,办理离校手续。
七、凡不遵照本规则所述各条办理之学生,本大学得不准其返校续学。
八、凡休学退学完毕离校手续之学生,其姓名于校刊内宣布之。
《北京私立燕京大学一览》,第42—50页,其他不详,见“百万册数字图书”,http://www.cadal.zju.edu.cn/book/trySinglePage/090036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