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一流的历史轨迹(中国卷之二):中外著名大学校长治校理念与办学制度文献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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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燕京大学校董会简章

第一章 名称

第一条 本校董会遵照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之私立学校规程组织成立,定名为私立燕京大学校董会。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本校董会以左(下)列十五人组织之:

甲、由本校之设立者选派代表四人。

乙、于全国负有声望之领袖中推选十一人。

第三条 于全体校董十五人之中,外国人至多不得过三分之一,又至少须有五分之一为妇女。

第四条 本校校长,校务长,及女部主任得列席校董会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五条 校董之任期及补选规则另定之。

第三章 职权

第六条 本校董会之职权如左(下):

甲、制定或修改本校组织大纲。

乙、选聘本校校长,及校务长。

丙、受设立者之委托,负责保管本校之基本财产,及永久投资。

丁、为本校筹募捐款,并保管及支配所募得之款项。

戊、核定本校每年预算,决算。

第四章 职员

第七条 本校董会设主席一人,第一副主席一人,第二副主席一人,书记一人,均于年会时推选之。

第五章 常设委员会

第八条 本校董会设立下列之常设委员会:

甲、执行委员会

乙、财政委员会

丙、女部管理委员会

丁、法学院顾问委员会

第九条 前条各常设委员会,均于年会时选举之。如补选委员,可于特别会议时,或由执行委员会举行之。遇必要时,得增加常设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以校董会之主席或副主席,书记,及其他校董三人组织之(校董会之主席,或副主席及书记,即为本委员会之当然主席及书记)。本校校长,校务长,及女部主任,亦为本委员会委员,但无表决权。执行委员会执行校董会所议决之事件,并于校董会休会期内,代行校董会一切职权。

第十一条 财政委员会以校董五人组织之。本校校长,校务长,及总务主任,亦为本委员会会员,但无表决权。本委员会,监视本校财政。凡本校存款之银行,须先经本委员会认可,本校预算,须经本委员会通过并请校董会予以认可。本委员会并须每年聘请查账专家检查本校一切账目。

第十二条 女部管理委员会,以女校董,本校校长,校务长,校董会主席,及女部主任为当然委员,并由当然委员于校董会及女校友会内或外,推选委员五人。本委员会,编制女部每年之预算,监督女部一切支出用途,并处理关于女部之各种问题。

第十三条 法学院顾问委员会向校董会发纾关于法学院人员,预算,及政策之意见;并居于中间地位,为本校与所有协助该院之机关,担任联络及传达两方意见之工作。

第六章 会期

第十四条 本校董会年会,于学年已终或将终时举行之,特别会议,有校董三人以上之请求,或即由主席动议,随时召集,但须于五日前将开会之时间及地点,通告各校董。

第十五条 无论年会与特别会,均以全体校董过半数出席,为法定人数。

第七章 修改会章

第十六条 本校董会简章,得于年会或特别会时提出修改,但至少须于开会前一月,将所拟修改之点,通知各校董,并须得全体校董三分之二之通过,方可修改。


《北京私立燕京大学一览》,第9—11页,其他不详,见“百万册数字图书”,http://www.cadal.zju.edu.cn/book/trySinglePage/090036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