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燕京大学校董会会章附则
第一章 校董会会员
第一条 会员之任期
甲、本校与协助本校之四个教会(即华北公理会,美以美会,长老会,及伦敦会)议定,每一个教会得有权利于各该教会之教友中,或由全国之领袖中推选一人为校董会会员。惟望各教会于推选此项会员时,先与本校当局商议,求其最能有利于本校之进展。
乙、由全国领袖中所推选之会员,分为四人,四人,三人,三组。每组任期三年。在校董会组织之初,第一组校董之任期至民国二十七年之年会闭会日,第二组至二十六年之年会闭会日,第三组,至二十五年之年会闭会日。此后各组之任期均为三年,或任期至继任者选定时止。
丙、会员任满时仍得被选连任。
丁、校董会休会时间,会员如有出缺者,得由执行委员会选补,提交下届大会追认之。
第二条 会员之至要惟一宗教的资格为公认皈依耶稣,信仰福音。
第二章 职权
第三条 本校董会于行使职权时,得随时制定规则与条例并施行之。
第四条 校董会选任校务长,但此项选任必须经驻美之托事部认可后,方为有效。校董会应与校务长分担责任,协同维护本校之一切动产及不动产。校董会并经由校务长对托事部负责,保管及支配由托事部拨来之一切款项。
第三章 执行委员会之职务
第五条 执行委员会遵校董会之意志,执行会务,并由校董会休会期间,代校董会处理一切不及等下届开会解决之事项,但如依照本附则之规定应由其他常设委员会主管之事项,执行委员会于执行时,必须得该委员会之同意。
第四章 财政委员会之职务
第六条 财政委员会应详细监察本校所有之钱财,并辅助校务长及总务主任处理关于财务之事项。本校所有之基金,及助款均须有单独详明之账单。凡关于一切基金之投资,卖买,及签订契约等事,必须先得财政委员会之许可,方得进行。并许于规定时期,将所有收入基金之数目,及其存款之处所,与存储之种类等项,开具清单报告本委员会审核。
第五章 会议
第七条 在一切会议中之议案均须以出席校董过半数投票赞成,方为有效。
第八条 所有会议之记录,以及常设委员会与本校行政当局之报告书,均须于会后,尽先抄录,送交托事部之书记存查。
第六章 开会程序
第九条 校董会年会须依照下列程序举行之:
一、开会祈祷;二、点名;三、通过上届会议之记录;四、各常设委员会之报告;五、特别委员会之报告;六、各学院院长报告;七、校长校务长报告;八、讨论未完之事件;九、讨论其他杂项事件;十、选举会员;十一、选举下届职员与各委员会委员;十二、散会。
第七章 修改附则
第十条 本附则得于年会或特别会时修改之,但修改以前须将拟修改各点,最迟于开会前三十日,用书面通知各校董,并经出席校董三分之二之多数投票赞成。
《北京私立燕京大学一览》,第12—14页,其他不详,见“百万册数字图书”,http://www.cadal.zju.edu.cn/book/trySinglePage/090036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