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具有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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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的兴起与矛盾的调和[36]

社会法的兴起是近几十年的事,我记得在我们上大学时,还根本不知道社会法是何物,课堂上甚至都没有提到社会法的概念。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到美国去,才知道社会法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已经在欧美蓬勃兴起,并成为西方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社会法是调整保障个人基本生活权利而衍生的相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等法律。一战后,面对经济大萧条,美国总统罗斯福曾说:“(政府)如果对老者和病人不能照顾,不能为壮者提供工作……听任无保障的阴影笼罩每个家庭,那就不是一个能够存在下去,或者应该存在下去的政府。”因而美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社会法以保护社会大众和弱势群体为宗旨,在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中国,社会法的出现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它主要是近二十多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目前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法的兴起与调和社会矛盾有关。18—19世纪是资本主义剥削最为残酷的时期,无产阶级革命理论的提出也是这一社会现实的具体反映。但从19世纪开始,社会立法已经开始兴起,极大地缓和了社会矛盾。例如,福特8小时工作制的发明并被法律采纳,极大地调和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再如,最低工资制、禁止使用童工等制度的实施,以及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也极大地缓和了阶级矛盾,使资本主义渡过了重重危机。阶级冲突实际上是利益的冲突,本质上是权利义务的配置问题,而通过社会法调和各种利益冲突是最为和平、最妥善的方法,换言之,社会法通过妥当设定权利义务关系,对劳资双方等的关系进行调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治与和谐有不解之缘,法治既是社会和谐的保障,也是一种和谐有序的社会状态。社会法维护社会的功能首先体现在劳动法方面。现阶段,我国的劳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劳资关系成为基础型的社会关系。劳资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表现在资方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工人则希望获得高工资和就业保障。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进一步放大了这一冲突,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使劳资双方的不平等地位进一步得到强化。如何通过社会法协调双方的关系、维护社会和谐,成为重要的课题。事实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开始通过法律构建新型劳动关系,1994年就通过了第一部《劳动法》。进入新世纪以后,在2007年又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些法律为劳动者工作条件和工作安全设定了标准,并建立了集体合同制度,为工会通过集体谈判、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劳动仲裁等程序的设置,也能有效解决劳资双方的争议。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我国强化和完善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整体趋向于强化管制,体现为解雇保护不断从严、劳动者权益保护标准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不断提高、休假时间不断延长、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不断增长等。具体而言,社会法在调解劳资双方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集体合同制度的设立。由于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劳动者需要联合起来,以团体的名义与雇主谈判,以改变其不利的谈判地位。所以,从20世纪初开始,一些国家推动了集体合同立法,规定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新西兰在1904年就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一些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等,相继制定了集体合同法。我国在1950年颁布的《工会法》中规定了工会有权代表工人签订集体合同。1992年的《工会法》进一步肯定了集体合同制度。1994年的《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第33条),该法并且对集体合同的主体、内容、订立程序、生效条件、争议的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也明确了可以由工会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设立,解决了职工不敢谈、不会谈、不愿谈的困境,使劳资双方能够形成有效的博弈,职工利益能够在集体合同中得到充分的反映。在劳动者个人和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不符合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如果集体合同的规定对劳动者更有利,则应当以集体合同的内容为准。

二是劳动基准制度。劳动基准是有关劳动过程、劳动条件、劳动关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等方面的规则标准。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用人单位须严格履行。劳动法通过禁止雇佣童工、控制工作时间、保障劳动权利、禁止拖欠工资、禁止非法解雇等措施来制约用工单位。由于劳方与资方的经济地位不平等,劳动者很难在平等的地位上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可能是不平等的。例如,劳动者迫于经济上的压力,可能会被迫接受一些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如被迫接受长时间的工作时间、较低的工资标准等条款。虽然集体谈判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劳动者经济上的不利地位,但集体谈判需要就单个条款分别达成合意,这可能不利于全面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从而有必要引入劳动标准制度,即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工资标准等,这既有利于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有利于降低双方的谈判成本。

三是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集体谈判主要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资方进行协商、谈判,以签订劳动合同,这有利于弥补劳动者谈判能力的不足。在订约中,如果双方经济地位不平等,对于经济弱者的劳动者来说是难以实现真正的平等的。例如,从农村到城市打工的“打工仔”和“打工妹”,他们和资方的经济地位明显不对等。双方发生纠纷后,一方面需要国家的强制干预,另一方面也需要集体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即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资方进行谈判,从而更好地保障劳动者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领域应该更强调市场的作用,国家不应该过多干预,而应当交给市场机制由劳动者和雇主之间自由协商。但实际上,由于劳动者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很难平等地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这就需要设置相关的制度,强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我国长期以来只注重国家干预,设置强制性规范,而忽略了通过集体协商的办法解决劳资纠纷。所以,《劳动合同法》专门规定了集体谈判制度,并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协商谈判订立,以强化劳动者一方的订约能力。通过集体谈判制度,可以有效反映劳动者的意志,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四是劳动仲裁制度的建立。歌德曾言:法律是维护和平的暴力。劳动法应当具有简化社会矛盾的功能,通过法治化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防止这一矛盾进入社会其他领域。为此,我国专门颁行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现代社会,劳资纠纷时有发生,劳资双方发生纠纷后,这些矛盾并非敌对的阶级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关键是如何通过法律程序使这些矛盾得到消化和解决。仲裁可以将各种纠纷转化为一定的技术问题,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解决。进入仲裁程序之后,当事人就需要依据法定的程序来表达其诉求,仲裁员也应按照公正的程序作出裁判。《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劳动争议仲裁规定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对劳动者进行了倾斜保护,如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这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几十年来,社会法兴起后,有效地协调了劳资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劳动和资本是市场的两大要素,也是企业发展的基本条件。两者如果相互结合得好,企业就能有序发展,经济就能繁荣。劳资纠纷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矛盾,也可以说是天然存在的一对矛盾。实践证明,解决这些矛盾,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法治的手段解决。特别是在我国,尽管劳资双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但其本质利益是一致的,只有劳动者得到全面的保护,用人单位才能够得到强有力的发展。而只有用人单位做大做强了,劳动者的权益也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实现。法治之所以能够成为解决劳资纠纷和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有效方式,是因为一方面,立法本身就是各种利益平衡的产物,立法本身又是寻求共识的过程。在立法过程中,劳资双方都可以表达其意愿,尤其是劳动法本身就是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寻求实质正义,可以将劳动者的利益通过立法反映出来。法治的任务就是把不同阶层的诉求在法律上进行表达,不能靠残酷的斗争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而是通过立法程序吸纳各方的意愿,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通过有效的执法,可以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实行充分保护,有效缓和劳资双方的矛盾。今天,“血汗工厂”、残酷剥削的现象已经大幅度减少,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社会法的兴起。即使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不重视劳动者权益、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也可以通过劳动者个人维护、工会集体维权以及行政机关的严格执法等方式,得以有效解决。还应当看到,即便劳资双方产生了严重的纠纷,最终可以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依据法定程序,将这些纠纷转化为技术手段,从而最终有效化解纠纷矛盾。

社会法维护社会的功能还体现在社会保障法方面,一方面,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扩大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另一方面,社会救助制度也在逐步完善,对有关弱势群体(如进城的农民工的医疗、失业)权益的保障制度也在逐步建立起来,不断完善了城市的低保制度,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覆盖面在逐步扩大,各级政府的投入不断提高,救济标准也在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制度在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在逐步增强。博登海默曾经指出,一个法律制度如果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来看,它就不足以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37]社会法体现了一种分配正义,即通过利益的合理分配,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进而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

社会法的兴起表明,只有通过法治,才能使社会和谐有序。法治通过利益平衡等方式,妥当分配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从源头上遏制社会矛盾的发生,而且在矛盾和冲突发生后,法治也可以提供协商等多种机制,有效缓和、化解各类矛盾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