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中的定量与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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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的法学。当前中国所处之时代急切呼唤自己的法学,急切呼唤一种足以说明、解释和推动中国政治、社会和文化体制走向健康良性发展轨道的法学理论。根据法学历史发展轨迹,有学者将法学区分为“法学内的法学”和“法学外的法学”。前者是法律家或专业法学家的法学,其运用一套法律家创制的法律语言,沿用来自法律家经验的解释方法,完成法律实务之问题解答,以追求实践—技术的知识之旨趣。他们满足于体制内法律解释、评述和法的续造,极力在实在法平台上工作,追求法之安定性与一致性。后者是哲学家、伦理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学,是专业法学以外的思想者法学,它所关注的问题、运用的语言及知识追求与法学内的法学有所不同,其采取“外观的立场”而又企图深入法律之内在的根本问题。然而,问题却在于,“社会事实”中的问题不以学科为界。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社会事实”乃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他认为,要认识社会,进而要形成一门关于社会的科学,就得去发现社会事实。“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作社会事实。”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指出,社会事实一旦确立,它又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大部分法律、习惯和思维的首要因素,凡非它所产生的,它都要加以改变。马克思也曾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作出过经典表述: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

自然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共同构筑起了科学的殿堂,成为人类认识自然和自身的理论栖息地。社会科学之所以得以栖居于科学殿堂的根本力量就在于面向社会事实,并以事实为基础形成一套关于人自身的科学。法学研究者不应成为“不食人间烟火”的思辨家,更不能冒充社会“先知”,而应当成为积极面向社会事实,投身于社会实践,具备历史和现实双重担当的社会科学家。在我国社会结构复杂变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的当下,法学研究者更应走到社会实践的前沿,以理论丰富实践,从实践中探索新理论。为使法学面向社会事实,法学研究者应当坚持以下几点:

其一,从现实出发提炼理想。是先形成理想,然后去认识社会;还是先认识社会,然后在社会事实基础上形成理想?看似简单的两组逻辑,却长久地困扰着法学研究者。现实中,为了省却法官适用法律的苦恼,不少法学研究者注重对法律条文的逻辑考察,试图将法律演绎为“使用说明书”。这看似美好的理想,实则颠倒了基本逻辑次序。须知,法律条文如果首先不是社会事实的反映,它又如何有能力担负“使用说明书”的功能?

其二,从实然出发论证应然。法学之所以被不少人认为无法满足变迁中复杂社会的要求,乃是因为它常常在法律这种人类自己创造的尺度内工作。“应然”无限美好,却无法推导出事实中的“实然”。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面向社会事实本身,应当以现实所展示出的问题为中心展开学术,而非以语言和逻辑构建的学术为中心比附社会。学术自身不会产生问题,问题只会产生于社会。

其三,从实践出发形成理论。促成人类社会的团结而非分裂,是社会科学的核心使命。能否促成实践中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是检验某一理论成败与否的关键。涂尔干在研究社会分工时说:“分工所产生的道德影响,要比它的经济作用显得更为重要,在两人或多人之间建立一种团结感,才是它真正的功能。”从性质上看,这种依赖从机械依赖变成了有机依赖,他们不是为了使自己高尚而和平共存,而是因为和平共存而使自己高尚。法学之所以高尚,就在于通过规则秩序的形成来促成这种团结。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深度解读中国社会、发现中国的“社会事实”,已经成为许多学者的共识。法学如果不与社会事实达成和解,最终伤害的不会是社会事实,而是法学。在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法学家们如果不善于调和社会事实与政治话语之间的深刻张力,不从人民团结出发为国家和民众达成相互妥协提供一种高超的智慧,那就只能像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所警告的那样,将正当性话语权从法学家们的私人手中夺回去了。托克维尔警告说,这些从出身和利益上属于“人民”、从习惯和爱好上属于“贵族”的法学家,如果失去了在“人民”和“贵族”之间游刃有余的天然媒介,又如何真正掌握话语权?

2014年11月,第二届社科法学研习营在西南政法大学开营。本次研习营邀请了朱苏力、赵旭东、张永和、嘉日姆几、张巍、成凡与吴贵亨7位老师担任主讲教师,负责课堂讲授前沿知识,并由侯猛、陈柏峰、王启梁、尤陈俊、周尚君担任分组指导教师,负责课前和课后的解疑和分组讨论,共有来自全国30余所高校的60余名学员参加了本次研习营。沿袭上届惯例,在研习营结束后,我们对各位老师的授课录音进行了整理编纂,并集结以读本方式出版。读本不仅收录了授课老师的授课,还将课后分组讨论、研习营期间的专题讲座及社科法学年会记录均收入其中,结构更加完整,内容更加饱满,具有极强的可读性和现场感。

朱苏力教授以“理解个案”为题,对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利弊进行了分析,并讲授了如何以文本为对象开展个案研究。朱苏力教授指出,通过个案研究有利于理解小环境或微观层面人与人之间的复杂互动,可以挑战、补足、修改有时甚至可能是推翻一些“言之凿凿”的基本判断和宏大话语。与此同时,不应过分强调个案研究的独特性,将个案研究神化,要认识到个案研究自身存在局限性。朱苏力教授对个案研究进行了进一步的区分,将个案研究区分为基于文本的个案研究和基于田野的个案研究。

嘉日姆几副教授是一位人类学学者,他为我们阐述了人类学对于个案的不同理解。嘉日姆几老师认为,法学界理解的个案,更多的是一个事件,法学家往往强调事件的真实性和意义,而人类学家理解的个案是田野,是一种强调过程的研究,更加强调事件的历史与象征。嘉日姆几老师以“凉山彝族的监狱想象”为例,向我们展示了人类学的个案研究方法。在凉山彝族的宗教文化里,围绕监狱有着一系列丰富、繁杂和完整的观念、仪式与实践,而彝族人的“监狱恐惧症”和“入狱英雄观”观念与现代刑罚理念相冲突,成为了凉山彝族社会干扰所谓正常司法实践的最主要原因。嘉日姆几老师的分析告诉我们,纠纷的解决应当同时满足各方对尊严与利益的要求。而自贝卡利亚以来,现代刑罚一直都是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过多地关注利益问题,而被害人的尊严维度往往被忽视。事实上,人类学研究可以弥补法学研究对意义维度的忽视。

张永和教授主要讲述了调查问卷的制作、发放技巧及如何有效使用问卷材料。近年来,在张永和教授的带领下,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人权观念调查,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授课中,张永和教授与大家分享了问卷设计、问卷发放与问卷分析的基本经验及问卷调查可能面临的困难,并以“中国人的平等观念”为例说明了如何有效使用问卷材料,值得大家认真体会。相比定性研究,中国的定量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如何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定量研究传统和充分的定性研究积淀的社会中做好定量研究,是一个值得我们共同思考的问题。

赵旭东教授向我们讲述了人类学如何通过民族志方法来理解社会,以及人类学在研究方法方面的现代转换。传统人类学研究通常采用聚焦的民族志方法,关注某个场所或某个地点的人类生活,如研究一个部落、一个村庄或是一所监狱。而在现代高度流动的社会中,社会间的边界不再清晰,静态的聚焦民族志方法面临着巨大挑战。在这种情况下,线索民族志方法应运而生,它循着人或物移动的轨迹生发出来的各种现象去实现一种在点之上的线和面上的整体宏观理解。事实上,不论是聚焦的民族志方法,还是线索的民族志方法,都是一种个案研究方法,人类学家往往推崇个案研究,主张以小见大,而反对宏大叙事。在授课中,赵旭东教授便用一夫二妻的例子说明了基于问卷调查的定量研究方法在中国可能面临的问题。

吴贵亨副教授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律与语言研究,在这次授课中,其重点介绍了美国“法律与语言”研究的基本情况。与传统法学对语言的研究不同,社科法学关注语言问题,是因为社科法学的研究者认为,语言作为一个重要的心理变量会对法律运作过程产生影响,可能会左右司法审判的过程。吴贵亨老师分别介绍了杜克大学法律与语言项目关于“弱势”语言与“强势”语言的研究,威廉·拉波夫关于社会阶层与发音的研究,伊丽莎白·洛夫特斯关于冠词、定冠词“the”和“a”的研究,莎利·安格尔·梅莉关于法庭中的话语的研究。一直以来,国内法学界极少关注法律与语言问题,吴贵亨教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法律与语言研究的较为全面的综述,为国内开展法律与语言研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张巍助理教授以“OLS回归分析基础”为题对SPSS回归分析的基本问题作了讲解。张巍老师首先向大家介绍了SPSS软件分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理,并以“金钱与选举”为例阐释了OLS估测,并具体讲述了各种变量、参数所指示的意义。张巍老师指出,社会科学研究中关注的往往不是模型的整体解释力,而是特定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的关联性。回归模型使用的高下,在于模型到底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假设,以及如何修正模型以满足假设。在国内现有的定量研究中,普遍存在着重数据统计而轻相关性验证、缺乏系统科学的回归检验分析的问题,究其根源,在于没有熟练掌握回归分析的基本方法,相信张巍老师的授课对有志于定量研究的同学会很有帮助。

在授课之外,本次研习营还组织了三场分组讨论会。赵旭东、简资修、王启梁、陈柏峰、吴贵亨、嘉日姆几、尤陈俊、侯猛、周尚君九位老师围绕“如何确立研究选题”这一问题与学员进行了互动。分组讨论会中,多位老师讲述了自己博士论文的选题经验,并针对学员的研究意向进行了个别指导。相比授课,分组讨论会更加轻松活泼,各位老师毫无保留地与学员分享自己的研究经验,相信对在选题问题上感到迷茫的同学会很有帮助。

本书收录了两篇讲座文稿。桑本谦教授以“探索法律背后的逻辑”为题,与大家交流了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桑本谦教授首先以狭窄道路上的会车规则为例,为大家解释了法律经济分析中“向前看”、“成本最小化原则”与“正义有价”三大原则,并用经济分析的方法重新阐释了大家所熟知的“杜德利奇案”。他提出,法律背后隐藏的是功利主义的逻辑,道德哲学并不具有解释力。事实上,桑本谦教授所熟练使用的也是一种定性研究的方法,用经济学的思维对一些大家常见的个案进行剖析,却能给人带来耳目一新的感觉。

赵旭东教授的讲座主题是“枝杈社会与乡土中国的文化转型”。基于多年来对中国社会的深刻观察,在费孝通教授“乡土社会”概念的基础上,赵旭东教授提出了“循环社会”与“枝杈社会”的概念。赵旭东教授认为,传统乡土社会实际上是一种循环社会,生老病死都会按照一定的节律去安排,按照自然的运转来安排自己的生活。循环社会是在一个自我消化、自我循环、自我让渡的关系当中不断重复自己的节奏的社会,并以“小孩出生”和“山西柳林盘子会”习俗为例说明了循环社会的基本特征。赵旭东教授进一步提出,受到西方现代化深刻影响的中国社会,实际上已经演变成一种枝杈社会,它不断向上提升,并且不断分出枝杈的社会形态;它自身也有一种生活的节律,但是这种节律显然是跟每个个体有关的,而非整个社会有着某种节律。赵旭东教授的演讲对我们反思中国的现代性问题极具启发性。

除此之外,本书还收录了2014年社科法学年会开幕式及分组讨论内容。来自全国各地的几十位专家学者围绕“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感谢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处对本次研习营及年会的大力支持。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学理论学科和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的付子堂教授、张永和教授、周祖成教授、陆幸福教授、赵树坤教授、雷勇教授、郭忠教授、胡兴建副教授、张善根副教授、朱颖副教授、杨天江副教授、杜苏博士、刘祥超博士、严冬博士、张祺乐博士、周力博士以及余兰珍老师、母睿老师等参与了此次研习营及年会,贡献颇多。行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曾巍、杨惠琪、汪岳、李国梁、陈雪娅、袁了、李爽、程素芳、李海涛、林婷婷、邓江江、王勇、张亚、林波儿、蒋伟、曹鑫、孙田、王敏璇、郝世鹏等参加了会务工作和录音整理工作;张祺乐、彭雨、朱林方、肖武、杨惠琪、曾巍、尚海明、蒋伟、曹鑫等老师和博士生对录音进行了校对与审定。特此衷心感谢。

周尚君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