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中的定量与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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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定性与定量:社科法学研究的两种路径

理解个案

朱苏力

朱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天元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1978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1984年考入北京大学研究生院;1985年赴美留学,先后就读于麦克乔治法学院、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1992年回国任教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至今。曾担任北大法学院副院长、院长。先后出版《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送法下乡》《道路通向城市》等10本著作,个人译著《法理学问题》等11部,发表论文200余篇。

大家好!我今天讲述的主题是“理解个案”。我之前对“个案研究”这一主题并未做过专门研究,为了此次授课,我将自己在个案研究中的一些经验和体会,以及过往阅读中印象比较深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总结,写作了这样一个讲稿,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1]

一、个案研究的重要性

在过去几年中,“大数据”研究越来越多,“大数据”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一个非常常见的事情。在一定意义上,“大数据”确实很可能改变我们学术研究的传统,因为大数据研究它不再需要讨论因果关系了。比如说,如果所有人类在九十岁以后都会得癌症,那讨论什么原因导致癌症便不再重要,我们可以直接断言,到一定年龄段,癌症是人类细胞自我死亡的一个本能。在这里,因果关系实际上就没意义了。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大数据可能会改变我们的思维方式,但定量研究是没有办法取代个案研究的。

首先,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已经养成了一种用“因为—所以”的方式来思考问题的偏好。也许有少部分人会喜欢大数据,但大多数人都喜欢用“因为—所以”的方式来阅读文献。从这个意义上讲,大数据是没办法替代个案研究的。其次,人类所有的研究,哪怕是大数据研究,其实都是基于我们对社会生活中具体事件的理解,然后才可能把大数据的关联关系给建构起来。第三个原因与我们的职业有关。在法律学习过程中,我们大量遇到的是一个个特殊的事例,一个个奇怪的案件,一个个难办的案件,然后我们要从这些难办的案件中去分析这其中哪些因素是难办的,哪些条件、哪些概念是难办的,进而解决我们的问题。

例如,近段时间出现的冷冻人体胚胎权属案。夫妻二人意外死亡,双方父母对他们儿女留下的受精胚胎向法院主张继承权,这虽然是一个个案,却是整个法院、法学界都必须面对的问题。民法学界通常比较关注这一胚胎的属性是“人”还是“物”的问题,法理学界不会关注民法对此是如何定义的,而是关注它在社会生活当中如何。大家注意,这个问题背后是一大串问题,你必须要研究,如果胚胎在某一个女子的子宫里长大,这个女子是已婚或者未婚,那么胚胎长大后管谁叫妈妈,什么意义上的妈妈,等等。我们还要注意,这个孩子是否可以继承所谓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父母亲的遗产。大家可能会发现,有很多很多问题涌现出来。因此,个案研究其实是有很多好处的,它帮助我们把复杂的关系理清楚。所以说在法学研究当中,个案研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

从理论上讲,个案研究是社会科学中一种标准化的研究方法。它是与统计分析相对、强调对某一个单一个体的研究对象进行深入具体的研究。那么什么是单一个体呢?它可以是个人、个别群体或机构,因此这个“个体”实际上是构建出来的,强调仔细辨识和充分描述与研究问题有关的一切事项或因素。法学过去是不太强调个案研究的,虽然它也研究案例,但是较少运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所以个案研究通常被认为是属于社会学、人类学或田野调查研究的方法。比方说研究一个法庭、一个村庄、一个法学院,甚至是访谈某一个人,只要方法得当,这类研究可以获得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就可能有所发现,甚至是比较重大的发现。比如去年我写的研究一妻多夫制问题的论文,考察一妻多夫现象为什么存在,背后到底是什么因素,是贫穷还是其他的因素。[2]实际上,如果你能把一妻多夫现象背后的原因说清楚,就是一个比较好的理论发现。

但个案研究也很容易出错或遗漏,有人就提出个案研究是否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为什么个案研究容易出差错呢?这是因为研究者都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的时候是主动有所不为,有的时候则是被动地有所不为,并且你根本不清楚你有所不为。例如我们头脑中的记忆,我们很可能描述不出我们自己今天穿的什么衣服,或者把衣服的颜色给忘了,因为在你看来这很正常,你天天看的东西反而可能会被遗忘掉。因此,人一开始就会选择性地记忆一些他当时觉得值得记忆的东西,包括读书都是如此。读书的时候你可能以为这些都读懂了,其实你可能把一些相关信息给忽略了。因此个案研究是很容易出错的,特别是由于经验不足,对相关语境不熟悉,你可能看到了但没看见,碰上了但没察觉,感觉到了但没觉悟。一个好的学者就要做到看到了同时也看见了,碰上了同时有察觉,感觉到了同时有觉悟。

在现代社会当中,我们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保有很多前见,这些前见会影响我们的研究。一直以来,我们都觉得平等是好的,但学界最近的一个研究发现,平等的社会大多是非常落后的社会,只有有差别的社会才是比较富裕的。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平等是不是值得追求的价值?平等会使这个民族、群体衰落,丧失竞争力,最后这个群体实际上是会消失的。我们人类其实是有等级性的,我们一方面希望平等,但另一方面每个人心里都有等级,比如男性歧视女性,就是用我们主观上的东西来创造等级,自我感觉高人一等。因此扎根于人类本性当中有这么一项弱点,但这一“弱点”是弱点吗?如果按照前面统计学分析结果来判定,回答是否定的。

有时候我们会为了某种学术收益或意识形态信念的收益这么去做,在一条路上渐行渐远。就是说,你知道是错的,但是你生活在特定的环境中,比如你想评职称,想多发表几篇文章,最后就“裸奔”。而且在实践上也很麻烦,中国是一个大国,是一个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都不平衡的大国,而我们的法律基本上是以现代工商社会为背景的,进入农村做研究,如果做得好,还很难反驳,因为很多田野研究的个案是不可重复的。其实国外也有这种“作弊”的现象,最典型的就是1928年玛格丽特·米德到非洲去做研究,调查指出那一地区的青少年没有性禁忌,这打破了西方学者的传统研究结论,直到1985年才有人重新到那里进行调查,结果发现米德所说全部是谎言。所以个案研究是有弱点的,前人的研究后人很难去证实和完善。

我今天并不讨论基于田野的个案研究,而是要讨论基于文本的个案研究。其实我在某种意义上是在偷换概念,基于文本的个案研究就是对于第二手资料的分析,也就是从文本中分析出新的东西来。为什么说基于文本也可以是个案研究呢?比方说,我们研究某一个人的思想,把他所有的著作、书信都找来,或者说围绕某一篇文章,比如科斯对社会成本问题做的研究,或者说基于一则新闻,比如说受精胚胎官司这则新闻,或者说一个故事、一部电影,用学术语言来说,就是用文字凝固下来的事实,围绕这个事实来进行研究。

基于文本进行个案研究有什么好处呢?文字是固定在那儿的,谁都不能随便改动,大家都针对这个文本进行研究。比方说,《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便是一个固定的文本,不像田野调查那样是开放的,在田野调查中人总会漏掉许多东西。基于文本的个案的边界是确定和稳定的,文本本身不会变化,只能是研究者的学术训练、学术视野影响对它的解读,当然有的时候研究者所处的社会背景也会产生影响。比方说在今天,《秋菊打官司》对学者的影响力可能会超过“1995年”那个时候,因为“1995年”那个时候大家都强调依法治国,觉得中国只要是依法治国就解决问题了。现在二十多年过去了,秋菊打官司的问题可能就变成了中国学界比较关心的问题,我相信今后还有人会重新解读这部电影,然后想从中提出新的问题。

因此说,对同一文本做出理解,什么是同一文本,实际上与阅读者有关,阅读者把什么立场带进来,把什么视角带进来,把什么观点带进来,把什么学术背景带进来都会产生影响。因此会出现你看的是同一个文本,但看到的却不是同一个文本。等一下我会举一些例子,这些问题都是思辨的问题,每天都会遇到,其实是没有答案的或者说有答案但是无解的。我经常给大家说要保持敏感,但是怎样保持敏感呢?说老实话,敏感是没办法保持的,你不可能在大清早出去的时候特别敏感,到傍晚回来的时候依然敏感。我记得在写作《送法下乡》的时候去农村旁听一个庭审,法官说在法庭上不能随意走动,有什么事要经过法官的许可。有一个人说着说着就站起来了,像个律师一样在庭前走来走去,突然上厕所去了,临走还在法庭里吐了口痰。我当时就没有敏感,后来想他为什么就突然出去呢,我才想起法官说的那句话。因此你不是想什么时候敏感就什么时候敏感,这需要一些天分,也需要学术训练,通过训练慢慢地把不经意的东西变成经意。

我这里讲的主要是基于文本的个案研究,为什么呢?第一,尽管我们法律人会做许多大数据的社科研究,但分析案例、事件以及重要的文本——不仅仅是法条——依然是法律人最常见的工作。第二,基于田野调查的个案研究是很难讲的,因为我自己省略了什么东西我自己并不一定清楚,我表达的时候我试图向你介绍当时的环境,其实我一定省略了某些东西,而你也不一定感受得到。大家一块在田野里调查,晚上一起进行讨论是可以的,但是在没有亲身经历的情况下,我叙述给你的东西并不能增加你的敏感性,因为我把我已经筛选过的事实告诉你,然后你再去分析的话,那就并不是你的分析。第三,讨论基于文本的个案研究,至少在某些方面会对基于田野的个案研究有所启发和帮助。

二、个案研究的优点和局限

现在很多人挑战个案研究,认为个案研究不具有代表性。例如,我以《秋菊打官司》为例展示了现代中国的法治困境,对此就有很多人提出,中国最主要的问题是没有法治,而不是秋菊对法治的困惑。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总要有人承担利益损失,因此秋菊的问题是不重要的。这种观点认为秋菊不是社会的主流,因此这个问题是可以忽视的。再比如说我写《送法下乡》,就有人提出,你为什么不写城市呢?“送法下乡”不是中国最主要的问题,中国最主要的问题是“道路通向城市”,是城市化,研究送法下乡是以偏概全,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由于个案研究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因此我们首先要回答的是,个案研究要研究什么?

个案研究其实不是想了解现代社会的总体情况,比方说研究某个人的头发、牙齿、面部表情,并不是要试图以此说明全人类的头发、牙齿都是如此。我这篇讲稿的主旨为什么叫“如何解剖麻雀”,并不是要通过麻雀来推断所有的鸟类都是什么样的,我只是想了解麻雀是什么样的,它不关心事物在某个特定时期的基本态势和整体格局,不关心真实世界的全称判断,因为这些问题的结论是没法从个案研究中获得的。比如说我要分析一位好法官,很可能会有人指责说目前大部分法官都腐败,找到个别不腐败的法官不能够代表中国的整体现实。如果想从一个个案得出对于全中国的结论的话,就会出错。当然也要根据个案研究提出一个问题,有关中国社会的一个问题,但它是一个理论性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关于态势或格局的问题。

在我的经验中,个案研究主要用来做两件事。

第一,理解小环境或微观层面人与人之间的复杂互动,因为在宏观层面或者统计数据当中是看不到微观层面的问题的。比如说,统计数据可以告诉我们每年黄金周期间有多少北京人到外地去,流向南京、上海多少人,流向山东多少人,流向西安多少人,它只是做出个统计。但是我们个案研究可能关心某个人为什么去东北,他去东北做什么。个案研究是研究他如何做决定的,不研究他这种决定是否具有普遍意义。尽管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是全称判断,但这种全称判断不是基于北京人出行的全称判断,而只是基于某个人或某个家庭决定去哪些方向旅游的全称判断,从这当中可以了解人的一些基本特点或人性,可以发现一些宏观层面无法看到的有意思的现象。

第二,用个案研究来挑战、补足、修改有时甚至可能是推翻一些言之凿凿的基本判断和宏大话语。有人说世界上所有的乌鸦都是黑的,你只要发现一只白乌鸦或者不是黑的乌鸦就可以推翻这个判断。做个案研究其实很大程度上是去修改命题,能够把一个命题给推翻,或者一定程度上修改这一命题,便可以说是有所发展。

例如,我讨论《秋菊打官司》,当时所有人都说法治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许多人解释说电影中的秋菊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但实际上,这部电影并不是说农民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来追求法治,这部电影实际上在说农民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但是发现这个法律并不是给她用的。法律让她很尴尬、很愚蠢,使自己变成了法盲,变得不知道去如何行为了。在中国,一直都是知识分子在讲法治,领导干部在讲法治,讲的是城市人的法治,是一个陌生人社会、工商社会的法治,其实与中国农村老百姓关系不大。因此,法治推行到农村熟人社会中就产生很多遗憾,很多麻烦,很多尴尬。其实我在文章中就是在挑战这个东西,但是我并没有挑战中国是否需要法治这一命题。总体上来说,我承认是需要法治的,每个人都需要,但是需要法治到底是为了什么,这一点并不一定确定。我们是希望我们的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得到保障呢?现在有些人是希望自己的非法利益得到保障。比方说,明明是干了坏事,却主张沉默权等,其实是使自己的非法获益得到保障。所以不要认为法治就是所有人为了真理而斗争,其实人们背后追求的是利益,无论是正当还是不正当的利益,他都会打着法治的旗号使自己已经得到的利益和理论上可能得到的利益得到保障。

后来,我在写作《送法下乡》的过程中调查了更多的个案,更加细致地展示了这个问题,展示了这个问题在司法中的复杂性。当时讨论的审判委员会的问题,到现在还是没办法回应,甚至现在看到的问题比我当时更加清楚。因为当时老百姓对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的质疑还不像今天这么厉害,老百姓还是相信司法,所以个别法官做的决定还无需上升到审判委员会,现在很多案件除非是审判委员会同意了,否则个别法官是难以承受的。

大家可以思考一下唐慧案,当法官遇到唐慧案时他应当怎么办,法官知道他要判两个人死刑不合适,他肯定会把这件事情推给审判委员会做决定。不论中国法院如何改革,审判委员会这一机构一定是要保留的,很多时候,法官独自处理的案件会引出很多问题。例如,许霆案就是因为没有上审判委员会,法官自己一个人独立审判才闹出这样大的麻烦,彭宇案也是如此。

这些研究为什么会在法学界引来批评呢?其中一个原因是很多人以为我写的是整个中国的情况。其实我只是讨论了其中的一个问题,而不是讨论中国的整体状况,并没有认为中国的所有农民都是秋菊,我肯定没有这样考虑,况且怎么可能所有人都是秋菊呢?但是,他们会不会遇到秋菊那样的困惑呢?或多或少会遇到。

许多学者最大的误解是认为,我写这些文章,是为了否认中国的现代化以及相应地对法治的需求、法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或者中国只应该延续传统的秩序格局,或者是主张中国法治应当或必须要与西方法治有根本不同。其实我从来没有讲过这些话,我只是认为中国有自己的特殊性,有这么多农民或者说有这么多熟人社会中的群体。对我来讲,从来没有什么“应当”的,我不能说这个社会“应当”如何,社会是能够允许我们说应当不应当的吗?这种理解错误有多种根源,但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混淆了个案研究与计量研究,个案研究并不想表达整体如何,只是说整体当中有这样的个案。

我一般会从其中挑选一些有意思的个案出来,但并不是所有的个案都是有意思的。比如说,我们研究所有的人,突然发现某个人是六指,这有意义吗?从某一个特定角度来看,这是没有意义的,我们是不能够根据此来确定人的特性、生理特点或依此来设计车辆的,但是我们分析六个指头的人在人类当中的出生率是多少,算不算残疾,在什么意义上是残疾,这种特征会不会遗传,在这个层面上,这种研究仍然是有意义的。但是我们在讨论法学问题的时候,无论是六个指头还是五个指头其实是没有意义的,因此说有意义或无意义只是针对特定的人。而今天的法学界往往在确定某个命题是有意义的命题之后,就不允许从其他不同角度去讨论还有没有其他意义。

中国法学界很长一段时间都是在搞“意识形态”,表面上看是在高歌法治,其实都是搞“意识形态”,就是在宣扬“法治多么重要”。我们应该研究的是法治在哪一点上重要,为什么重要,可能是国家的法律不太重要而民间的规则重要。实际上,法治总是有缺陷的,任何落实到人间的事情总是有残缺的。令法律人失落还没有问题,重要的是国家、社会和老百姓经不起折腾,我们现在把好多东西说得太好,而老百姓最后发现不是那么好,这样反而更容易失落。

我并不认为我写秋菊打官司的那篇文章有多少学术价值,只是想藉其表明研究个案可以丰富我们对真实世界的理解。尤其是在座的很多同学,可能缺少这种社会生活经验,多做这样的研究可以让我们走出概念和命题编织的理念世界,看到一些所谓美好的概念、命题或设计在什么情况下会变得不那么美好。我们的研究只是表明了中国理论法学研究者走向经验理解和现实关注的最早努力。

而且我们必须知道,个案研究是不可能结束的,因为现实生活当中,多样性和丰富性普遍存在、持久存在,生活不可能在绝对意义上完全重复。虽然也有重复,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在某种意义上都是重复,但我们仍从自己的生命当中获得新的东西。就像爱情是非常古老的故事,但是你还是会获得新的体会,每一代人、每一个人都会从自己的爱情当中获得体会。个案研究也是如此,在一定意义上没什么新的东西,但另一方面永远都是新的,因此你能不能仔细体会、去发现新的东西或者你能不能把这新的东西找出来,有一部分是依靠幸运,还有一部分是靠努力。因此个案研究就有可能发挥定量研究所不能替代的作用,这也就是我认为的个案研究最主要、最常规的作用。

三、充分理解、发现和利用个案研究的复杂性

许多人在进行个案研究时非常浪费,比如有人为了调查村民和村长的关系而专门到农村去,如果花费如此多的时间与精力就只为弄清楚村民对村长的看法,这种个案研究就是非常浪费、不理智的。我们做个案研究的时候,虽然不可能一次性获取大量数据,但应认识到个案的复杂性,要学会充分理解个案。

个案当中的每一个细节、每一个过程往往都会反映很多问题,而不是单一的问题,因此要对一个个案当中各个角度下多种潜在的寓意保持学术敏感。千万不要只是站在“意识形态”的立场、一个事先固定的立场进行研究。例如事先认为村长和村民的关系是有矛盾的,然后就拼命找矛盾,或者认为他们是和谐共生关系、互补的关系,就找所有这方面的细节,这就是非常浪费的。刚开始学习个案研究的时候,往往会犯这样的错误,比如看了《送法下乡》,就认为农村和城市可能不太一样,就拼命找不太一样的东西。其实这是一种教条主义,你并不是在生活中遇到这个个案后去丰富你对生活的理解,而是在生活中寻找大量的个案来支持你事先已经有的想法。

在一个个案当中不能只关心一个问题,否则这个研究太奢侈了,因为一个研究者不可能有很多时间来做大量的、同类型的个案研究。因此,从研究效率角度讲,应当精打细算,做一个个案研究,就应当把个案中丰富的寓意充分地揭发出来、暴露出来,这是一方面。

另外,读者也不愿意看这种文章,读者也是希望从一个个案当中看到很多的东西。这是中国目前个案研究做得不好的一个方面,就是不能够给别人留下比较多的回味空间,如果只是用一个个案研究去说明一个你已经想清楚的东西,那么这时候就把其他的细节给省略掉了。这在别人看来是没有任何回味的,所以读者读起来会非常不舒服。这也是为什么往往没有太多人愿意读定量研究的文章,因为它把所有的东西都清理掉了,看起来很干净、结论很扎实,但是读起来不舒服。为什么我们喜欢读小说、看电影,看电影时喜欢比较老到的演员,因为这样的演员让人感觉很有层次感。

以秋菊为例,秋菊按照法学家的倡导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却为何没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反而伤害了自己;为什么几乎所有的人,包括村里的调解员、公安局长、律师都想帮助秋菊,但并没有帮上秋菊;秋菊的丈夫为什么挨打,村长为什么要打他,他说了什么话伤害了村长,是什么意义上的伤害;为什么村长踢了秋菊的丈夫却不去认错,我们讲他需要威信,他为什么需要威信;秋菊为什么认为村长过分了,她不是认为村长是错的,她只是认为村长过分了,那么这“分”是什么东西,因此她要的是什么说法,法律最后给了她什么说法;为什么乡村调解员会两边都说好话,调解究竟是怎么回事;为什么最后村民,甚至秋菊的丈夫都指责秋菊,是老百姓愚昧吗?这里面反映了更大的问题,农村需要的法律是什么样的,如何关注农民的法治需求,法治如何不伤害农民,我们用法治的时候不是为了给农民带来伤害。就像费孝通在四十多年前所说,我们实行法治,法治的好处没得,但丧失了礼治的弊端全部暴露出来了,这个问题目前还存在。因此你从这里面看到这些东西,你从里面提取出来以后,慢慢大家就觉得你这个个案是比较有意思的,城市法治就是不适合农村。个案研究可以展示真实环境中人与人的互动,人为何这样而不是那样行为,什么因素或约束条件影响了他们,约束了他们的行为,有没有道理,这个道理的边界在什么地方,可否替代,谁获利,谁受伤害等。这种个案研究可能比任何逻辑演绎在寓意方面更加丰富。

个案研究有时还有另外一种丰富性,就是利用个案的丰富性来例证一个核心观点。我在《送法下乡》中讨论了一个关于通奸的农村习惯法。这个习惯法是说,如果丈夫同他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可以认为他的妻子是受到了伤害的,但伤害不太严重,不如妻子同他人自愿发生性关系时丈夫受的伤害大。这是民间的规则,与我们理解的男女平等有着不同的逻辑,但是背后有没有道理呢?农村是不是这样的呢?我只有一个案例,我就从这个案例当中所有涉及的各个相关人的行为来分析,因为每个相关人都以他们的行为例证了这一点。

妻子与他人通奸,丈夫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丈夫是可以采取某种过激的手段或者至少声称是过激的手段来要求报复的,而丈夫与他人通奸,妻子并不一定有这种权利。那么怎么样表现这一点,首先对丈夫的行为进行分析,丈夫在满大街说,“小子,你等着,我迟早要把你家伤害,我害你孩子”,大家都不管,觉得其妻子同别人通奸的丈夫是有权利作这种主张的。观察妻子的行为,妻子明明是与别人通奸的,但是法庭调查的时候她总是说是被强奸的,为什么呢?因为只有说被强奸才能减少自己丈夫受到的伤害,她是想表明她不是不喜欢丈夫,而是被迫同他人发生性关系。法官、村长也是如此,村长说,“事是你惹的,你还不去给别人赔礼道歉”,法官对妻子说:“你首先是违法的”,谁说同别人自愿发生性关系是违法的?按照法律不禁止即许可的说法,其实是不违法的,法律从来没说你结了婚就不能同他人发生性关系,只要你不是卖淫嫖娼就是可以的。但法官说:“事是你惹的,你是在扰乱社会秩序,你把这个村给弄乱了,因此你必须承担责任”,包括妻子也有类似观点。你可以看到,这就是民间的习惯法,习惯法最大的特点就是没有文字。我没有办法再到另外一个村子里找一个类似的案例来例证它,我只能围绕这个事件当中每个人的行为方式来进行例证。就是说,在你不大可能利用大量个案的时候,应当充分利用手中的个案。

四、如何发现个案研究的丰富寓意,进而培养学术敏感

首先,一定要进入个案发生的特定语境,不要因为接受过现代法治教育而把法治意识形态带进去,一定要按照人心去体谅这种情况。要进入个案发生的特定语境,要有体贴入微的想象力,要从自身的生活本身获得对个案丰富意涵的理解和领会,要反复琢磨,换位思考,并尽可能从多个立场和视角来透视和思考问题,发现同一个问题对不同的相关人有什么不同。这里以周亚夫驻守细柳营的故事为例予以说明。

汉文帝时,匈奴大规模入侵汉朝边境,朝廷委派几位将军分别驻守各地以防备匈奴,河内郡太守周亚夫驻守细柳营。不久后,汉文帝去“劳军”,先到了其他军营,驱车直入,驻守的将军及其家属都骑马迎送,而来到细柳营时,只见官兵披戴盔甲,戒备森严。随从称皇帝驾到,镇守军营的将官回答说:“将军有令,军中只听从将军的命令,不听从天子的命令。”文帝驾到以后官兵也不让他进入军营,于是派使者拿着公文去告诉说皇帝要进军营慰劳军队,这时周亚夫才传令打开军营大门。进入军中,守卫营门的官兵又对皇帝的随从说:“将军规定,军营中不准驱车奔驰。”皇上的车队也只好拉住缰绳,慢慢前行。到了大营,周亚夫手持兵器,双手抱拳行礼说:“盔甲在身,不便跪拜,请允许我按军礼参见。”皇上很感动,神情庄严郑重,派人致意说:“皇帝敬重慰劳将军。”慰劳完毕,出了细柳营大门,许多大臣都感到很诧异。文帝感叹说:“这才是真正的将军。先前的军营,简直就是儿戏,匈奴完全可以偷袭并俘虏那里的将军,至于周亚夫,谁能够侵犯呢?”文帝在临死前告诉继位者,国家不太平的时候可以用周亚夫。果然,后来周亚夫替汉景帝平定了七国之乱,但是汉景帝在去世前两年找借口把周亚夫给杀了。

我以前读到这个故事时,感觉周亚夫是个悲剧性人物,但我现在有了新的看法。大家思考一下,如果我们的国家主席到军队去视察,军队说我们只听我们军长的,大家注意,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现象,因为官兵认为在军营中就可以不听军委的命令,这是有造反嫌疑的。周亚夫获得了皇帝的关注,皇帝觉得他足够严谨,能带兵打仗,等到汉景帝时被任命为最高军事将领。到汉景帝老的时候,他提拔周亚夫去当宰相,实质上是剥夺了他的军权。但在宰相位上,周亚夫不听汉景帝的话,比如说景帝想提拔某个人的时候,周亚夫说这违背了祖制,这个人不能提拔。因此汉景帝就想,这个人在我的儿子继位的时候能不能管得住,所以他就把周亚夫撤职了。辞官之后,汉景帝还是要考验周亚夫,有一天请周亚夫吃饭,但有意不给周亚夫放筷子,周亚夫就大声吵着要筷子,汉景帝就敲打周亚夫,说你永远也要不够,警告了之后就给他拿筷子。拿来筷子后周亚夫表示感谢,但没等到皇帝说平身的时候周亚夫自己就站了起来。这时候汉景帝就认为,周亚夫是一个不能够为少主所用的大臣,他必须在自己去世前杀掉周亚夫。

周亚夫真的很悲剧,为什么说他造反呢?周亚夫买了五百副盔甲,是准备随葬用的,官吏就说周亚夫不是活着想造反,是死了想造反,最后逼着周亚夫自杀。我们以前总是从周亚夫的角度说他忠心耿耿,但是如果站在汉文帝或汉景帝的位置上就不会是这样的,不是说谁好谁坏,而是说从这个事件去讨论中国的政治和军事之间的关系问题。领袖必须要有一个出色的将领,这个将领必须军令如山。但这样的人又是非常可怕的,他很可能造反,一旦造反就会造成国家大乱,不仅危及新皇帝的统治,而且对整个国家、老百姓都不好。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就会出现这种悲剧。过去只是站在周亚夫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或者站在上帝的角度,既知道汉景帝怎么想也知道周亚夫怎么想。我这次研究这个问题时完全站在汉文帝、汉景帝的立场上,不再着重考虑如何理解周亚夫,而是思考汉景帝是如何看待周亚夫的。在对事件做分析的时候,我们都是从特定人的视角来看的,但是事实上没有哪个人是能够避免自己视角和立场的影响的,因此我们就要尽量回到这个事实中来,要换一种视角。

《史记》中记载,项羽对自己的部下情同手足,关心体贴,但给将领分封诸侯王的时候却特别勉强,分封印玺拿在手里把棱角都磨平了也不肯交给将领,因此就有很多人认为项羽是妇人之仁,认为项羽不是政治家。我以前也是接受这个观点的,但这次我再看的时候觉得前人理解错了,我之前也理解错了。理解一段话,首先要看这是谁说的,这是韩信说的,而且要看是对谁说,这段话是韩信初次见刘邦的时候说的,后来韩信要求刘邦封齐王,他说项羽给自己封个假齐王,然后张良就劝着刘邦封了韩信。

因此我认为,第一,韩信其实是在贬低项羽,或者项羽是这么做了,但是他并不是舍不得分诸侯王,他可能是出于其他的考虑。第二,韩信当着刘邦的面实际上是说,如果我韩信以后战功卓著,需要你考虑封王的问题。第三,后来也证明,一旦打了胜仗,韩信就要求刘邦给分封,刘邦后来是在张良的催促下给了韩信分封,封了韩信齐王。刘邦最开始是同意分封诸侯的,但是项羽一开始就不太同意分封,所以他把印玺长久地攥在手中,为什么?项羽和刘邦他们家庭背景是不一样的,项羽的家庭背景是贵族,贵族就知道一旦分封过多的诸侯,将来统一天下后是会有问题的,因为一旦分封了诸侯,每个人只想为自己去打仗,他以后就不一定想为你去打仗。故而项羽作为一个政治家很可能有这种判断,但刘邦来自社会底层,作为一个小吏,从来没有想过这个问题,是张良告诉刘邦不可轻易分封,分封了以后国家很难治理。

这个事例实际上恰恰可能表明,项羽虽然知道这个国家必须分封,但是他同时很清楚分封会给他未来的治理带来难处。因此你只有看到是谁在说这话、对谁说以及他们的家庭背景,你才可能对项羽、刘邦的做法做出相对合理的解释。恰恰韩信也是处在社会底层的人,他不大可能理解项羽在做这个事情时的政治考量。这也可以反映出司马迁在写作上是非常细致的,司马迁不是说“听说”项羽在分封诸侯的时候把印拿在手上不肯分下去,他是说“韩信说”,而韩信是对项羽不满的人,韩信是不大可能理解项羽的人,并且,他是在讨好刘邦的时候说的。

还有一个例子是有关长城的。一般都说长城是伟大的军事工程,但我认为可以从制度的角度来理解长城。长城改变了农耕民族与游牧民族的竞争优势,本来游牧民族可以骑马进入中原,但修了长城之后,游牧民族就不能骑马长驱直入,因此马就变成了累赘。同时,长城提高了农耕民族军事调配的效率,有了长城之后,长城就变成了在崇山峻岭之间运送军队的高速通道,因此就可以节省军队。烽火台也可发挥这一功能,事先预料敌人从哪个方向来,就把军队事先调到敌人可能进攻的城堡上,节省军队也就意味着减轻了中原老百姓的赋税、兵役的负担。长城挤压了游牧民族的活动空间,使匈奴不敢靠近,所以司马迁说,自从蒙恬修了长城以后,匈奴退出七百里,不敢南下牧马,这就使得农耕民族控制的地域大大扩展。如果只从军事角度看,不考察长城对兵力分布、对军队的影响、对行动力的影响,不考察对中原文明和游牧文明的影响,就只会以为那是简单的一道城墙。

五、基于个案的抽象以及准确的抽象

个案研究是为了理解世界,理解世界的道理,而不是理解世界的格局或态势,从个案研究中是无法获得有一般意义的关于真实世界的道理的,研究只是让你获得一些材料。要迈出关键的一步、提出一些有道理的东西,需要研究者的思辨能力、理论抽象能力,要能从具象当中加以抽象。

我曾经写过一篇有关海瑞的文章。海瑞认为,官员首先应当秉公执法,根据案件事实处理纠纷,但在诉讼当中确实有些查不清事实的案件,这时候怎么处理呢?海瑞就讲了两条原则,如果是争物质财产,财产应当分给社会地位较低的人,而不是社会地位高的人;如果争的是礼仪或精神财产,如尊严,这时候应当支持地位高的人,而不是偏向地位低的人。许多学者从这一材料中得出一个抽象的原则:中国司法不顾是非对错,只是看人的地位。这种概括看起来很有道理,但实际上是错的,因为它忽视了一点,在能够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海瑞是根据是非对错来做裁判,只有当案件证据不足的时候采取这一原则。这一原则其实还分为两类,根据物质性财产与精神性财产采取不同的处理原则。因此就必须把为什么有关物质性财产的争议偏重弱势群体而有关精神性财产的争议偏重强势群体这个原则背后的道理讲清楚。在进行梳理后,我发现海瑞是特别有道理的,事实上我们今天有许多法律都在采取这个原则。

比方说,一个农民工同王石争论,农民工说王石欠他3000块钱工资,王石说已经给他了,农民工说没给,这时候怎么处理呢?在事实无法判定的情况下,海瑞的做法是判王石给农民工3000块,为什么?因为3000块钱对农民工来说可能是一个月的工资,是一家人吃饭的大事,对王石来说是吃一顿饭的钱。也就是说,3000块对王石来说边际效益基本上是为零的,而对于农民工来说边际效益却是极大的。但是如果反过来,农民工说王石骂了他,王石说是农民工先骂他的,那么这时候怎么判呢?按照海瑞的观点是应当保护王石,而不是保护农民工。

在今天看来,比较典型的还有保护著名商标的例子。两家公司关于商标权归属存有争议,我们保护大的公司,而不保护小的公司。再比方说,如果学生和老师关于论文著作权发生了争议,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轻易否定老师,因为老师的名誉一旦被毁是很难弥补的。如果老师说这篇文章是他写的而不是学生写的,这样对于学生几乎毫无影响,因为学生可能一点都不知名,他完全可以重新再来。因此我们不能把社会当中有价值的财产给毁了,在这种情况下宁可毁掉价值比较低的财产,保留有价值的财产。为什么这些学者会出错呢?就是因为这些人匆匆忙忙地看到里面讲的是身份,就以为只是讲身份,这就是概括错误。

再举孔子所讲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例子。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后代许多人说儒家主张徇私枉法,不尊重法治,主张亲情高于国家法律,家庭伦理高于社会规范。就字面意思来看,这个概况是有道理的,但这个概括还是错的。错在孔子讲的是偷羊,他们抛弃了这个前提,就以为所有事物都是如此。在孔子那个时代,家庭非常重要,而偷羊是个小事情,如果说偷只羊都要求家庭秉公守法的话,那么就把家庭给毁掉了。因此孔子只是针对偷羊,你要是说孔子在所有问题上都是主张家庭伦理高于国法,那就错了。

这些人错在哪呢?他们是在一个问题上无限扩大,树立起一个稻草人,把孔子的智慧、道德情操都贬低了,然后就显得现代人特别正确,最具有法治理念。好像我们的时代是多么进步,孔子是多么落后,把自己的愚笨当成了别人的愚笨。因此我们回过头来讲,孔子这样的圣人为什么说偷羊是可以容忍的,因为在孔子那个时代偷羊不是一个大错,如果在这个问题上都强调国法大于家法,把它设定为普通人的社会义务甚至法定义务,就一定会损坏当时最重要的社会组织机构:家庭。这样一来,家庭的社会组织功能——规范功能与教育功能反而弱化了。因此,两害相权取其轻,孔子就在偷羊的问题上赞同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儒家后来讲大义灭亲,其实也是说偷羊是可以父子相隐的。大义灭亲是说谋反、谋大逆这种十恶不赦的犯罪是可以灭亲的,小恶小逆就不灭亲,这个“大”是非常重要的,是不能省略的。

而且孔子也没有反对叶公的说法,孔子只是说我们的地方是父为子隐,并没有说你们的地方不可以采取你们的规则,这取决于羊在当地的分量。如果羊在当地是相当于一个苹果或一只鸡的分量,那可能就不太重要;如果羊在当地是相当于一匹马的分量,那可能就是重要的东西。因此孔子并没有从正面说你们那个地方做得不对,而是拒绝采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东西。这是孔子高超的地方,他是反对抽象的普适价值的。因此,真正的圣人并不像我们理解的一样是道德上的高大全,他永远面对实际,面对人生,面对质朴的人性,他务实可行,目光长远,善解人意。耶稣基督其实也是如此,面对那个要被大家砸死的妓女,耶稣基督说你们以为你们谁比她更干净。这就提醒我们在复杂的语境中把复杂性包含进来,任何抽象概括都要基于事实。

六、个案选择(一)

学术研究建立在阅读的基础之上,进行个案研究前首先要求广泛的学术阅读,在阅读的基础上寻找问题。一个替代性方案是去关注社会争议最大的问题,因为争议大的问题往往意味着这是一个现有的知识或现有的规则没办法涵盖的问题。这种方法不一定很准确,但至少能帮助你筛选一大批案件。许多热点案件也并不是特别有意思的,或者是其中有有意思的问题,但大部分学者或大部分媒体都不关心,你就要把那个有意思的东西给找出来。如果这个社会总是在争论,这就说明社会中总有某些问题是没有研究清楚的,这时候你就要琢磨一下。

在研究中一定要找到学术问题,千万不要去找根据现实中的法律规定就能解决的问题。通常来说这是个错误的做法,因为这样会把你根据直觉而感觉到的东西给掩盖了。许多人会说,我遇到了个麻烦的问题,我首先找法条是怎么回答的。但是大家思考一下,这个社会是不可能那么愚蠢的,如果许多法律人都在争论一个问题,那么就说明这个问题是依据法律不容易解决的,或依据这部法律这样解决,但依据另外一部法律有另外一种解决方案。

人们在这里面的取舍是不太确定的,因此你一定要把这里面真正打动人的、使大家争论不休的东西给提炼出来。一定要从热点中找到通常不容易找到的有价值的学术问题,因为热点问题通常是不容易直接演绎法律就能够回答的,就能让社会公众满意的。故而研究者首先要把这个事实看清楚,然后思考公众究竟在争论什么。因为公众往往只关心一个合乎情理的处置,一旦公众在直觉上能够接受对这一事件的处理,那么公众就不再关心这个学术问题。比如那个受精胚胎的案子,一旦大家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比较合适的,大家就不再讨论这一案件了,但这仍然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学术问题。

坦白说,学者是一种挺糟糕的动物,世界上绝大部分人会说,这个问题一旦解决了我就不去讨论它了,学者们却认为,这个问题解决了还不行,我一定要把它背后的道理给弄清楚。为什么普通人如此思考?因为普通人认为这种问题我一辈子就遇到一次,为这一点点问题去研究它是没什么意义的。这对我来说就是一个新闻事件,因此把问题处理好便可以了。而学者不仅关心个案的处理,他们还想从中提炼出一些知识,对以后其他人都有用的知识。这便是学者的一个毛病。所以不要以为这个问题大家都不讨论了,这个问题就不重要了,民众只关心这个问题是不是解决得合适,但学者不能只停留在这一层面的思考。比如在药家鑫案中我提出,药家鑫案件中的死刑会产生殃及效果,判药家鑫死刑,也就是判了药家鑫父母亲绝后。我这样一讲,很多人就能够理解了,尽管刑法讲罪责自负原则,其实罪责自负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我们都有亲人。药家鑫是独生子女,把他杀了以后,一定使他父母在这个世界上活着没有意思。在传统社会中,死刑并不至于出现绝后的问题,他的父母亲是不会感到那么悲痛的。在现代社会中,独生子女能不能作为一个考虑不判药家鑫死刑的因素呢?我想药家鑫本来就有不判死刑的可能,在这个问题上更有,因为独生子女政策是国家的政策,是国家要求许多人去坚持这个政策,因此当出现这个问题时,我觉得可以把它作为一个从轻的情节考虑。

学术研究一定要有自信,如果你不知道你写的文章在相关文章当中比谁的文章更有价值的话,那么你就别做学者。坦白说,在所有讨论药家鑫问题的文章中,我觉得我这篇文章是最有价值的。在之前,没有人讨论过存留养亲在中国是个问题。在此,存留养亲不是说真的养亲,而是个精神上的寄托;也不是说不惩罚药家鑫,还是得惩罚他,还得判他无期徒刑,但他父母亲逢年过节可以看看药家鑫,他们起码知道儿子还活着。不然,对于这两位五十多岁的人,你把他们的儿子给枪毙了,这对夫妻活着还有什么意思呢?并且,我们国家的法律实际上一直是接受这点的,我们并不接受绝对意义上的罪责自负。我们为什么不判孕妇死刑呢?可以等她生完孩子再枪毙嘛!不是男女平等吗?因为杀了母亲以后,生下来的孩子便没有母亲照料,对这个家庭是很不利的,这一现象便对罪责自负提出了挑战。就是说,我们都是有血缘关系的,是没办法变成原子式的个人的,不可能有绝对意义上的罪责自负。

大家都觉得我这篇文章是把血缘关系的东西又带进来了。但是为什么就不能带进来呢?这篇文章可能是错的,但它毕竟提出了一个有意义的问题,把一个已经死掉的问题——罪责自负问题给激活了。因此我们每个人一定要知道自己是可以通过个案研究获得东西的。

七、个案选择(二)

要找一个好的个案来表达自己的发现。你可以用使你获得想法的个案来表达自己的发现,比如药家鑫案,但你也可以找更好的个案来表达自己的发现。

我这里举的是科斯的例子。科斯其实是很早就发现了权利相互性原则,即是说支持这样一种权利可能是对另外一种权利的侵犯。比如我们在土地上盖高楼可能会对高楼背后那些人家房屋的采光造成损害,如果我们要后面房屋的采光不受影响,那么前面楼房就不能盖太高。可是为什么前面楼房不能盖得太高呢?对楼房主人来说,这块土地是我买的,因此只要技术允许,我为什么不能够在其土地上盖无限高的房呢?当你主张采光权的时候,实际上是限制了我土地的使用权,我原来买土地的时候是主张盖50层的高楼的,国家并没有限制我盖50层的高楼,但你说我只能盖5层的楼房,否则你房屋没有阳光照到!但我买这土地时是花了2个亿的,我只能盖个5层高的楼不是亏了吗?所以是由于你主张你的权利而限制了我的权利。

科斯很早就发现了这个问题,在那天晚上把他的文章发给《芝加哥法律评论》的时候,大家都以为科斯这篇文章是写错了,但是错得很有意思,一大批经济学大佬那天晚上就决定和科斯来讨论那篇文章。14个学者中有9个是已经或之后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科斯同他们展开论战,后来弗里德曼被说服了,进而帮助科斯辩论,最后全部学者都认可了科斯的观点。

为什么科斯能说服他们呢?因为科斯选择了一个很好的案例。科斯讲的是一个诊所和一个糖果厂,如果糖果厂的机器振动,那么诊所医生就听不到听诊器,一般认为是糖果厂影响了诊所。但科斯说实际上也可以认为是诊所影响了糖果厂,诊所若是要听诊的话,是不允许糖果厂机器运转的。如果他用这个例子,是不大可能说服那帮学者的,因为大家自觉地认为是糖果厂的振动损害了诊所,禁止糖果厂运转是正当的。因此谁是对的,谁是错的,谁有先占权利,谁没有先占权利,一般都是按照这种传统思维。

科斯在联邦通讯委员会讨论这个问题时,他讲的是当地许多渔民出海时,渔民都会用各种各样的波段,如果一个渔民用的波段和另一个人用的波段是同一的,这个人的波段就影响了另一个渔民,因为两人使用的是同一个波段,你很难说是谁影响了谁。因此这里面没有道德差别,没有谁好谁坏,这是说服别人的很关键的一点,所以科斯最好是找到一个非道德化的例子。

科斯后来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讲这个问题就很麻烦。他讲,有一块地,一边种麦子,一边种牧草,牛在吃牧草的时候却吃了麦子,大家很容易觉得这是侵犯了小麦土地的主人的权利。但科斯说也可以把这块小麦地的小麦让牛吃,只要牛生产出的财富能满足小麦生产出的收益就行了,但我们仍然会觉得牛吃了人家的麦子,这是侵犯了别人的财富。科斯在联邦通讯委员会讲的这个例子是非常容易说服别人的,因为在那个案子中谁影响谁是说不清的。如果科斯不是用的渔民这个例子的话,他是不可能在那天晚上说服弗里德曼和其他经济学大佬的。一个是通过个案来获得收益,学术上的收益,但另外一个是你要表达、要说服听众的话也要选择一个很好的个案,有的时候这两个个案可能是一个,但有的时候不是一个。

八、结语

最后总结一下前面讲的内容。第一,我们不应过于迷信个案调查、个案研究,认为个案研究很厉害,过分强调其独特性,那样是神话了个案研究。第二,个案研究其实无处不在,我们每个人的经历都可以是一个个案研究。可以是事先自觉,可以是半路介入,也可以是事后追记,这三种经验我都有过,也很难说哪种更好。所有问题的关键在于保持学术敏感性和好奇心,即“不失赤子之心”,这是最核心的要求。

好的研究者是可以把自己所有的生活经验都变成个案研究的,让它常规化、普通化,也许会获得更好的结果,但这种转化也会使你生活变得特别没趣,因为你把你的生活全部变成了反思的过程,这样会失去很多行动力。比如说你谈恋爱的时候老是在想她是为什么爱我呢?她是真的爱我吗?你想拉她手的时候,想拉就拉吧,这是最快活的,如果你想清楚了再拉,那时机已经过去了,因此是有得有失。

互动环节

李振贤:老师好,我叫李振贤,来自云南大学。听了您刚才的讲授,我在思考一问题,即如何让更多人参与到一项研究的讨论中来。我认为,有的文章之所以写得不好,就是因为它们不是在辩论,而是在布道和宣讲。所以我的问题是,我们在做个案研究或写文章的时候如何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对它进行讨论。

朱苏力:学术研究不应进行布道性的写作,如果自己认为法治很重要,并认定其他人都不懂法治,其他人对法治的认识水平降到了初民社会水平,然后写文章论证法治很重要,这永远都是在自说自话。在学术研究中,首先要假定读者可能和你一样聪明,他会提出疑问来质疑你的某个事实或推论,因此,你需要事先思考读者可能提出的问题。例如,读者可能会问,秋菊的问题如何解决呢?那你讲,中国社会在转型中,秋菊的问题可能要放到社会转型中来考虑。具体如何解决?你可以回答要重视调解,要给农民提供多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一定要假定对方与你自己同样聪明,你有的疑问对方也有。我自己的写作经验是,我会给自己提很多疑问,先同自己较量,然后再让别人去理解自己的思路。还有一点就是要多读书,这样你的思路会更加开阔,就会理解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提出的问题可能不太一样。比如说,我在讨论黄碟案的时候提出并不是所有人都看黄碟,比如夫妻看,但他们不允许孩子看,女孩子可能看点情色的,但通常不大看黄碟。也就是说,不同的人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

贺春喜:苏力老师您好,我是西南政法大学的贺春喜。刚才你讲到基于文本的个案研究是不可能推知整体的,但是我看到有的田野研究,比如布迪厄通过对大学生的家庭出生、就读的学校以及就业的去向的分析,推理出了习性、场域、资本理论,似乎他可以用这一套理论去解释所有的东西。在此,我的问题是基于文本的个案研究是不是可以通过对文本的抽象,用抽象出来的东西去解释其他的东西。

朱苏力:你会看到布迪厄没有这些统计材料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我觉得布迪厄在这里其实混淆了两个东西。比方说,我们通过两个个案研究也可以得出社会资本等这些概念,并不需要大量的数据来推出这一结论。其实布迪厄是先提出来了一个假说,然后又用统计数据印证这一假说,他并不是通过统计数据本身得出社会资本这一概念。其实大家并不关心布迪厄讲的法国社会有多少人是有社会资本的,而是布迪厄提出的这个理论给我们以新的启发。这是我的基本判断。

郭栋:苏力老师您好,我是来自吉林大学的郭栋,您的《理解个案》这篇文章主要是基于文本的个案研究,您也提到了另外一种方式是基于田野的个案研究。在我看来,田野调查会形成一份调研报告,调研报告也是文本的一种,如果我们对这个调研报告进行解读的话,则又转成了一种文本研究。但是我们在把握个案的时候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实践来直接把握,二是通过既有的文本来间接地把握。我的问题是这两种方式有什么优劣,向您请教。谢谢您!

朱苏力:其实基于文本的个案研究或多或少是有缺陷的,但是基于田野的个案研究我们今天是没办法讨论的,因为我们没办法创造出一个现实的环境,所以我们只能是借助文本固定下来的东西来进行讨论。所有的个案研究最后都是要落实到文本层面上的,但是在现实环境当中它又比文本要开放,因为一旦落实成文本的话,它已经把可能有意义的东西给删掉了。所以真实世界的个案研究比文本世界的个案研究更有新鲜的东西,但是在分析方法上,后者更可贵。

陈立洋:苏力老师您好,我叫陈立洋,是中南大学的博士研究生,在法院工作。我有三个问题向老师请教。第一,在讲述自己的故事的时候如何把握学术伦理和个人生活的边界;第二,老师您研究过法院审委会,不知您认为审委会能否发挥普通法意义上的那种功能,就是偏向于保守的那样一种功能;第三,面对痛苦的大环境,我们作为学人或法院工作人员,应该如何处理。

朱苏力:对于第一个问题,你尽量避免伤害别人就行了,因为对别人可能造成误解。第二个问题是说审委会有无保守功能,其实很难说审委会有无保守功能,法院本身就有保守功能。法院按照规则办事,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规则的普遍性,它其实就是在强调说,过去的规则今天仍然要遵守。我觉得很难说审判委员会能起到保守的功能,但审判委员会可以起到如下功能:在法院内部统一规则,在法官个人难以抵抗社会压力的时候负担社会压力,使法官有借口抵挡人情世故,以及通过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社会力量解决案件的执行问题等。第三个问题是关于理想主义,其实每个人都存在理想主义的成分,但理想主义不是把自己的信念、生活方式强加给社会。我曾经讲过,我并不把中国的政治改革或司法改革中与自己的愿望不一致的地方都称为“倒退”。我只是把道理讲出来,我坚持的是学术的逻辑、分析的逻辑。我可以坚持我的,但社会也有它自身的逻辑。坦白说,学术其实没有什么理想,学术只要做的有意思就行了,而不是说你的学术一定要朝着某个方向。许多学者伪装深沉,总以为自己真诚相信的东西一定是真理,但事实上许多真诚相信的东西并不是真理。想想托马斯·阿奎那,想想圣·奥古斯丁,中世纪的那些学者哪个不真诚?不是说真诚了就一定能够实现真诚的东西。但是学术理想你是可以追求,因为那是个人信仰的东西。

王雨琴:苏力老师您好,我叫王雨琴,来自西南民族大学。您刚才提出,文本研究首先需要找一个好的层面来进行研究,其次需要找一个好的个案来说服听众。我的第一个问题是,以上两点对基于田野的个案研究是否适用。第二个问题是,对于某一个已经有一定的参与观察的个案,如何提炼现象背后的理论。

朱苏力:在做研究时,一定不要担心自己的研究在别人看来没有水平,认为自己的研究只是在描述现象而缺乏理论提升。理论本身并不重要,最重要的是研究之中那些能让你的心灵有所感触的东西。在个案研究中,千万不要把研究对象生硬地放入某种理论之中,这样便让研究失去了意义,不光是在为别人的既有研究做注脚,而且可能会为了适应某个理论而把自己认为重要的东西给剪裁掉。要学会思考是什么东西打动你的,然后从打动你的那一点上着眼。触动你的并不是那个事件,而是这个事件中的某一个问题。你要把这个问题找到,才能够找到学术的切入点。比如在药家鑫案中,触动我的就是他的父母亲怎么活下去,而这个问题在中国具有普遍性,因为现在有很多独生子女家庭。因此你从这个案件中剥离出的就是失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