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学习法律始自于概念
王泽鉴教授在其著作《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提到,作为法律人(Jurist)应具备的三种能力:法律智识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和争议解决能力。我在任何一种类型法学课程之始,都会援引王老师这三种能力来开启我的授课。之所以如此,与我个人二十年来的教学体验有关。
本人自1992年从事法学教育以来,曾先后在吉林大学、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系统地讲授过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课程,在教学过程发现学生对于基本概念的学习不以为然,认为背诵概念体现不出优秀学生的智力。
回想自己初学法律时,熟悉的人都会对我说,学习法律,一要嘴皮子好,二要记忆力好。嘴皮子好,可能是受大专辩论赛和英美电视剧的影响,以为学习法律,上了法庭就要有舌战群儒的气派;记忆力好,则是说学习法律要多背法条。我本人对这两种说法颇为反感,仿佛学习法律的人到处逞口舌之能,学习法律只需要记忆无需智力似的。于是,我偏偏不爱记法条,偏偏不爱背概念,最烦考试的名词解释。那时喜欢阅读《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这样一些内容抽象的书。后来1994年跟随崔建远教授攻读民法学硕士,老师给我们讲授《民法解释学》,举起例子信手提及很多条文,我则一脸茫然,惭愧得紧,印象深刻;再后来阅读郑玉波先生的著作,其中提到了“经由法条而超越法条”一言,心有触动;及至1999年赴德国科隆大学学习时,看到上课时教授与学生集体翻《德国民法典》的壮观景象,颇为震撼!此时方知,未经法条何以成为法律人!由是幡然醒悟。
至于概念的重要性,大学毕业授课时方有体会。当时备课压力很大,简直就是“背课”。给学生讲解一个概念,总是想着统编教材怎样说的,背下来教给学生,讲得枯燥无味,学生也不愿意学。我就在想,这概念是哪里来的?谁说的算?
于是阅读哲学书籍,了解到概念乃是一种思维形式,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一种思维形式”。概念的产生,是“人们通过实践从概念所反映之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撇开非本质属性,抽出本质属性概括而成的”。所以,概念不可怕,概念并非天上掉下来的。要想掌握概念,必须充分了解概念所反映之对象的本质属性,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只要了解了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掌握了其本质内涵,任何人都可以自己下定义,任何人皆可成为概念的界定者。这一认识,使我的授课变得游刃有余。
王泽鉴教授曾形象地说,如果将学习法律比做“练功”,则法律概念,犹如练功的基本动作,必须按部就班,稳扎稳打,确实掌握。本人经过多年的教学体会深以为然。很多学生(不少是优秀学生),不屑于记诵基本概念,但是多年法律学下来,甚至到了法学硕士和博士入学面试都会发现,一些基本的民法知识都不能精准地回答。或者即使把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背得滚瓜烂熟,等到问到“一个六岁的孩子,画了一幅画,能否取得著作权”时,要么诉诸简单直观的正义,回答说孩子应该取得著作权,因为他的行为合法;要么回答说不能,因为六岁的孩子没有行为能力。显然,没有理解行为能力只是从事法律行为或者准法律行为的要求。
再比如,问到“马达之于汽车是否是重要成分?”很大一部分学生都会回答说是。马达之于汽车是很重要,但它不是重要成分。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的区分不是看该组成部分在一物的构成中是否重要,而是看其与物是否可以分离,且不因分离而影响物的价值。学习概念时,不屑于记忆,回答问题望文生义,令人失望。当然,这与我们把wesentlicherBestandteil翻译成为“重要成分”有关,本书认为,准确的翻译应为“本质成分”。个中差别,请读者诸君阅读本书相关部分,自我体会。
行文至此,再问读者,概念重要否?法条必要否?再一次引用王泽鉴老师的话:“法律诚非背诵之学,但经由理解而‘记忆’,确实把握基本概念则属必要,任何学科皆如此,殆无例外。”王伯琦先生亦有云:“不患其不能自由,唯恐其不知科学;不患其拘泥逻辑,唯恐其没有概念。”概念乃建构法学大厦之基石,读者诸君,每一个真正的法律人,均始自于法学的基本概念。
本书系基于以上理念而设计的一本民法学基本书,正文后附有术语索引,以便检索。寄望能给学生提供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基本制度和基本体系,务求学生切实掌握这些基本知识。唯其如此,方能达致王泽鉴先生所要求的法律人的第一层能力——法律智识能力,其后才能讨论法律思维能力和争议解决能力。正所谓“不行跬步,无以至千里”!
是为序。
申卫星
2013年5月6日
于清华大学明理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