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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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事诉讼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向前发展。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取决于其本质属性,并通过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和体例结构得以充分的体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具有如下特点:

一、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我国的宪法为根据,总结了我国几十年的民事审判经验。在民事诉讼法的制定过程中,一方面注意总结历史经验,继承和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把传统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另一方面结合现实生活的实际,针对现实社会诉讼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相应的制度和程序予以解决;与此同时,注意借鉴外国的经验,遵循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把世界上多数国家均遵循的民事诉讼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加以体现。

二、体现“两便”精神

方便人民群众进行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大特点。

在我国人民司法的传统上,审理民事案件很注重体现“两便”精神,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这一精神的最好体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无论从内容上还是条文的安排上都注意体现这一精神。纵观整部《民事诉讼法》,从有关基本原则、基本审判制度的确立,到具体的审判制度、诉讼程序的规定都体现了“两便”精神。举例来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从而避免因审级过多而造成的当事人的讼累以及牵涉人民法院的过多精力等后果;委托代理制度的设立,为因各种原因无法或无力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提供了方便;法院之间的委托制度,为法院及时地查明案件,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和物力提供了保障。至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以及诉讼管辖制度中所确立的管辖原则,则更直观地反映出“两便”精神。

三、既注意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又注意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有效行使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地位,赋予其相当广泛的诉讼权利来作为保护其实体权益的手段,并设立了相应的程序制度,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能得以具体落实、充分行使。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权、委托代理权、申请回避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相应地,在法律中又设立了起诉制度、委托代理制度、回避制度、上诉制度等。但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排除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因此,法律在赋予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对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有效行使作了相应的规定,从而有利于调动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两方面主体的积极性,以保证民事纠纷得到正确、及时和合法的解决。

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协助民事诉讼,以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进行得顺利与否,不仅仅牵涉诉讼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社会各有关方面都应当为此尽到自身相应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支持起诉原则,赋予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一定条件下支持受害人起诉的权利,从而为有关的社会力量参与民事诉讼提供了法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把向法院提供证言,作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应尽的法定义务来规定。至于协助和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则更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法院执行有关法律文书的法定义务,若其不依法履行相关的协助执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体例结构较为完整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体例结构上,共由4编27章284条组成。第一编是总则,第二编是审判程序,第三编是执行程序,第四编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从体例结构上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具有以下具体特点:

(1)突出总则的统帅地位,把在民事诉讼中起指导作用、重要作用或在诉讼过程中有普遍意义的内容在总则中加以规定,因此,民事诉讼法总则对分则各编有统帅作用,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各程序编体现总则编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审判程序中以普通程序为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编中对普通程序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从程序上看,从起诉至判决整个过程都作了规定。从制度上看,它规定了一系列不仅适用于普通程序而且在其他审判程序中也同样适用的诉讼制度,从而使得普通程序在审判程序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其他审判程序的基础。

(3)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有机部分。执行程序是保证有关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程序。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既包括适用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作出的有关法律文书,又包括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正因为如此,有的国家专门制定《强制执行法》,即执行程序未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我国现行立法将民事执行程序纳入民事诉讼法典之中,其主要目的在于将法院作出的裁判与实施裁判有机地联系起来,以发挥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作用。但从最新的立法动态和趋势来看,我国未来将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从而把执行程序从民事诉讼法典中分离出去。

(4)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特别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是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这一规定表明: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集中规定,方便了法律的适用;另一方面,该规定只是根据涉外民事诉讼的某些具体情况作了一些不同于一般规定的特别规定,它既不是一般规定的补充或例外,也不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在适用该编时,应当以总则编为指导。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该条文表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四项基本任务和一个目的。这四项基本任务是:

一、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任务。民事诉讼法的一个主要作用在于规范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序地进行诉讼活动,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对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民事诉讼法首先要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要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首先需要赋予当事人以诉讼权利,因为没有诉讼权利的享有,就谈不上诉讼权利的行使,更谈不上对诉讼权利行使的保护。据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提供了诉讼手段。其次,要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还需要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配备有关的程序和制度,《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就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再次,要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还得要求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保障,因此,《民事诉讼法》这项任务的实现还有赖于司法人员对国家法律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最后,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指保护当事人正当地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以保证民事诉讼法该项任务的真正实现。

二、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也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之一。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居主导地位,民事诉讼程序上的意义就在于案件能得以审理。因此,民事诉讼法应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及时审理案件。

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是建立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的。查明案件事实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要查明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另一方面是要查明当事人对该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查明前者,在于了解事情发展的基本经过,查明后者,在于了解发生争议的原因、双方争执的焦点。只有把两者都查清了,才可能对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为案件的正确处理奠定基础。

正确适用法律,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实体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予以解决,分清责任,辨明是非。

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是要求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处理案件,不可拖延诉讼。为此,民事诉讼法在具体的程序中,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一些诉讼行为都规定了一定的诉讼期限,即要求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的诉讼行为,以保证诉讼的有效进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的审结期限,为完成法院及时审理民事案件这一任务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很直接且实际的任务。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有效地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都服务于同一内容: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表现为这样几种情形:一是确认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二是确认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的归属或义务的承担;三是确认权利义务关系是否需要予以变更或如何变更。人民法院通过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表明国家的法律对什么样的法律行为予以肯定和支持,对什么样的行为不予支持或予以否定,对什么样的违法行为予以制裁。人民法院确认权利义务,依据的是国家的法律,国家法律在对民事违法行为予以制裁的同时,也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护。

四、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

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是各个法律部门共同承担的一项任务,作为国家基本法的民事诉讼法自然应为实现这一任务而作出自己的贡献。

民事诉讼法实现这一任务的手段与其他法律部门有所不同:一是它以诉讼的形式向公民宣传国家的法律,告知公民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司法保护,国家是如何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二是它通过法院审理案件的结果向公民宣传国家的法律。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适用国家的法律对案件作出处理,这一处理结果能够表明国家法律保护什么、支持什么、制裁什么、反对什么,从而使公民对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有具体的认识,起到预防纠纷和减少纠纷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的上述四项任务是密切相关的。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与保障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两者相辅相成,这两者的实现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条件,是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案件的基础。而确认权利义务关系,显然应当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权利义务的必然结果。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述三项任务的实现,以不同的方式向公民宣传国家的法律,以实现民事诉讼法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这一任务。

概言之,民事诉讼法通过对上述四个任务的完成,来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目的。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也就是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即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多大空间内发生作用。简言之,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包括了民事诉讼法对人、对事、在时间上、在空间上的效力。

一、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即哪些人进行民事诉讼须受民事诉讼法的约束。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一规定意味着,无论是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组织、团体,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即除享有民事司法豁免权之外的任何人均受民事诉讼法的约束。

二、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用以解决哪些案件,即人民法院审理哪些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编审判程序的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根据上述规定及国家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主要涉及下列几类案件:

(1)因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比如,债权债务案件、离婚案件、继承遗产案件等。

(2)因经济、技术投资合作、开发、开采等经济法及劳动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所发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属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经济案件和劳动案件。比如,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环境保护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按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

(4)按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纠纷案件。

(5)按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有关证券无效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三、民事诉讼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即民事诉讼法从开始生效至终止效力的时间。从法理上说,法律的效力,在通常情况下从立法机关在法律中所确定的施行之日起生效,到有关机关明令废止之日失效。如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于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到1991年4月9日,我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试行法废止。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了原《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原相关内容从即日起失效,而适用新的有关规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原《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3号),该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适用的一般性规定,并且明晰了其他一些较为具体的适用问题:(1)对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受理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2013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3)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人民法院对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处理的,以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为原则。(4)对2013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完成的管辖和送达等事项的效力、诉前保全措施规定的新旧衔接适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规定的新旧衔接适用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四、民事诉讼法对空间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空间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多大领域内发生效力。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均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我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