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论
证明责任理论是一个复杂抽象的理论体系,关于证明责任本质和分配标准的学说犹如泉涌;证明责任理论又是一个极具实践性意义的理论体系,它直接对法官(裁判)和当事人(诉讼成败)发生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也正是由于以上两点决定了证明责任理论具有挑战性的巨大魅力,引无数法学大师投身其中而乐此不疲。与证明责任问题的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不相协调的是我们对证明责任理解的简单化和片面化,“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曾经被深信不疑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就是一个简单化的典型例证,对于证明责任除了裁判功能以外的其他相关问题诸如证明责任与诉讼标的、证明责任与诉讼自认等缺乏应有的深入的关注,以及将证明责任仅限于诉讼法问题从而妨碍了我们从实体和程序全面的看待证明责任问题,反映了我们的片面化倾向。
但我们看到这种简单化和片面化的倾向正在发生可喜的变化,“谁主张谁举证”的批判和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重新讨论,证明责任相关问题开始得到关注,更多的实体法学者开始关注证明责任问题以及民事证据立法对证明责任的格外关注和对先进理论成果的采纳等,都显示了我们朝向正确方向的努力。这种变化一方面要归因于改革开放后的法制恢复和学术自主,这种大环境使我们能够以一种开放的观念重新审视我们的制度,并将对一些虽为基础但曾被我们想当然的制度和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这种变化另一方面的原因和动力要归因于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这种发展与变迁或者使原来的问题更加突出(如借贷尤其是私人借贷引发的证据问题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引发如此大的关注一方面源于人们对这一问题的道德评价——还有谁可以信任,另一方面源于人们对这一问题的法律疑问——法律到底应该相信谁),或者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污染问题等产生了保护弱者等价值考虑而将证明责任倒置的问题)。
证明责任理论精深、复杂而又极具实践意义,它需要我们持续的、深入的关注和研究。笔者从证明责任功能的视角对证明责任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剖析,试图从多个功能角度看待证明责任而不是局限于其裁判功能,试图解析证明责任作为一种裁判机制所体现和蕴涵的多种理念与价值。笔者期望这种研究对于证明责任本质、证明责任分配以及我国正在进行民事证据立法能有所即使是微小的助益,但这种研究只是一个初步的也许是肤浅的探讨。证明责任研究仍在继续,证明责任理论之树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