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减刑”是谁的专利
2014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裁定减去原足协副主席、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南勇一年有期徒刑,减刑原因之一是南勇在服刑期间发明4项专利,获得监狱方面的表扬。
近年来,官员、名人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而获得减刑的现象屡见不鲜。从公开报道来看,仅是有姓名可查的就不在少数。
将专利与减刑挂钩,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9年最高法印发《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将服刑人员“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作为“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可予以减刑。
2012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当然,在服刑人员中也不乏高智商者,为他们留一条依靠发明创造减刑的机会,此一规定也是人性化措施,且有着充分的逻辑支撑。
但这一规定却被一些人钻了空子。按照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的专利类型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对于绝大多数服刑人员来说,几乎全部是技术要求较低、审查相对宽松的实用新型专利。
而南勇在服刑期间研制出的“移动终端支撑架”专利,只不过是在万向台灯座上安了一个能放手机的平板。
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为服刑人员量身定制发明成果,标价数千元至五六万元不等。而作为司法部门,认定是否获得发明专利,主要依赖于审查相关证据材料。但是,至于发明专利的来源渠道,却很难做到准确认定。这一灰色市场的存在,极大地诱发监狱、法院等司法部门工作人员“权钱交易”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从目前情况来看,监狱发明产业化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目前法律法规对服刑人员发明专利的评估和认定,尚没有统一规定。而一些地方的监狱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在服刑人员减刑方面,也缺少应有的公开透明。
要从根本上彻底消除减刑产业链,最直接的手段当然是对“专利减刑”的规定及时修法予以限制,完善刚性的、标准化的程序。
最为关键的一步,就是要审查该成果是否系罪犯在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主管机关确认。同时,特别是需要对《刑法》关于“发明专利减刑”的规定予以细化,明确“发明专利减刑”的具体实施标准。在“发明专利减刑”做到公开透明,通过公示堵住“发明专利减刑”漏洞。
除了从制度上保证各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外,还要确立起“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权力全程留痕制度;加强检察监督以及外界监督,堵住不法分子违法违规的操作空间。
同时,严查“发明专利减刑服务”,顺藤摸瓜,对交易双方和中介机构依法严惩,彻底斩断“监狱发明家”的利益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