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金砖国家金融合作的意义与定位
第一节 金融合作理论和实践
金融合作是指国际区域组织与主权国家之间,以防范金融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和贸易利益为主要目标而采取协调的金融政策和实行互惠互利的金融行为。金融合作可以分为国际型金融合作和区域型金融合作,其差异在于区域范围和影响力。从广义角度来讲,金融合作与货币合作有所区别,艾肯格林(Eichengreen,2002)认为区别在于合作内容,货币合作主要是实行区域内共同的汇率制度安排,而金融合作则重在通过合作发展金融市场和改善金融体系。
一、金融合作的分类
(一)国际金融合作
国际金融合作是指在全球范围内国际经济金融组织与各主权国家,以及各主权国家之间实行的金融合作。金融全球化的客观存在催生了国际金融合作,而各国之间积极、有效的国际金融合作反过来又推动了金融全球化的顺利发展。
国际金融合作具有四个特征。一是宏观政策合作。平抑经济波动、维护经济稳定、保持经济健康发展是每个国家希望实现的经济目标。但在金融全球化前后,各国政府为达到这一目标所采取的措施有所改变。金融全球化之前,各国政府通过实施正确的宏观经济管理(包括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可以达到上述经济目标。但在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由于政策和货币外溢效应的存在,一国政府仅仅依靠自身的宏观经济管理政策已不足以实现这一目标,各国亟需在金融监管和政策协调方面实施全面的国际合作。二是政府职能延伸。金融全球化与金融自由化相辅相成,没有金融自由化就没有金融全球化,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同样会促进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但金融自由化不等同于政府放弃所有干预。实际上,金融自由化与政府的适度干预是金融全球化的两种历史性要求。金融全球化要求有“超”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但成立一个世界政府的想法并不现实。为了维护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现实可行的办法为加强各国政府在尊重主权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宏观经济和金融的国际合作。三是协同控制金融风险。金融全球化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联系在一起,金融风险不再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单向传导,也可以从发展中国家传导至发达国家。四是共同处理金融危机。金融全球化使各国金融市场的相互渗透和影响不断加强,这种效用在极大地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金融危机的产生和演化不再单纯取决于一国的国内因素,危机的处置和化解则更需要依靠广泛的国际金融合作来完成。在此背景下,一国要确保自己的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必须加强各国之间的国际金融合作。总之,在金融全球化的国际社会中,随着各国利益汇合点的逐渐增多,呼吁各国最大限度地进行金融合作,以寻求互利共赢,符合“以合作谋和平,以合作促发展”的时代潮流。
目前来看,国际金融合作虽然在调整和稳定汇率、抑制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促进经济增长以及预防和缓解国际金融危机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各国仍高度关注自身利益,导致目前的国际金融合作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合作缺乏长远考虑。当前国际金融合作大多是目标导向的,当出现危及国际金融体系以及世界经济健康有序运行的重大问题时,各国会通过临时妥协达成合作,而经济问题缓和时,合作往往就会中断。这种缺乏长远考虑的做法不符合战后金融全球化不断发展的要求。二是合作效果不甚理想。由于缺乏长远目标,国际金融合作的作用相对有限,对于部分参与合作方来说,有时合作的效果并不明显,甚至会偏离或违背其初衷。三是合作具有一定非公平性。在合作时,发达国家总是将其国家和集团利益放在首位,而较少顾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有时甚至有意无意地作出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安排。这种不公平或倾斜性的存在可能导致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合作中利益受到损害,对其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区域金融合作
区域金融合作侧重在一定地区内的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范围内的金融合作。区域金融合作从合作内容上,可区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区域金融合作即区域货币合作,区域各国货币当局通过在汇率协调和联动机制、汇率目标区、统一货币等方面进行协调和合作,实现双边或多边汇率的稳定和金融体系持续稳定安全的发展。广义的金融合作除了包含狭义的区域金融合作以外,更加强调金融体系的发展和金融稳定方面的合作,主要包括金融监管合作、金融市场合作、货币合作三个方面。
1.广义区域金融合作
广义金融合作一般指在经济金融领域内,发展金融相关的各种类型的合作。广义金融合作包含狭义金融合作,也包含货币机制、金融监管、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体制转换等政策类型的合作,如支付结算系统等业务合作以及政策制度合作。
广义区域金融合作是在区域范畴下对广义金融合作的定义。传统广义区域金融合作有三个发展阶段。初级阶段的广义区域金融合作一般形式是双边非协议的制度性安排。目标功能较为简单,通常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以及框架,双边合作方式往往表现为会晤和信息量有限的交流。一般是以促进经济贸易合作为目的的初级金融合作,如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支付清算体系合作,以及货币互换等。较第一阶段广义区域金融合作形态更进一步的形式是多国的汇率协调和联动机制。相关制度规则更为详尽,汇率协调的制度安排有明确的责任和汇率干预基金的保障。高级阶段的金融合作则在货币汇率制度层面上更进一步,即实现货币统一的金融合作,参与成员在货币政策协调、财政政策配合、经济相似性以及宏观经济调控方面达到较高程度。
2.狭义区域金融合作(区域货币合作)
狭义区域金融合作单纯指区域金融合作成员的双边或者多边的金融和货币制度合作,目的是为了促进各成员国在汇率和货币制度安排下的金融市场更加稳定,更好地为经济发展目标服务。常见的金融合作表现为货币安排、汇率协调等。
二、金融合作的三个阶段
从金融合作的发展程度看,戴金平和万志宏(2005)总结了各个层次的发展特点,把区域金融合作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金融合作初级阶段,该阶段的特点是合作的非制度性,松散性、功能单一,缺乏信息交流和组织机制。货币互换协定是这一阶段发展所能达到的最高形态。第二层次是汇率合作机制,采取汇率目标区的形式,较清晰地划分干预界限和干预责任,能够成立基金对市场进行有效干预,还能够解决成员国的国际收支问题。第三个层次是统一货币。在这个阶段,成员国之间都有高度的宏观经济和政策协调度,合作区域内的货币统一成为一种货币,建立统一的中央银行以实施统一的货币政策,区域内的各国财政政策也可以达到高度协同。区域金融合作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区域内的货币合作,但金砖国家并不是一个地理概念,并不属于某一特定区域,因此,金砖国家的金融合作不同于一般的区域金融合作。由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差异,金砖国家的金融合作的内涵更加丰富多样。所以对金砖国家金融合作进行阶段划分时不能完全局限于上述货币合作的划分方式,而应充分考虑金砖国家的特点。
(一)初级阶段
金融合作初级阶段的总体特征为成员国两两合作,约束框架较为宽松,合作方一般仅遵守普通的信息交流机制,同时信息交流一般由高层领导和合作规则制定者参与,交流内容涉及货币政策、金融市场发展、经贸合作等方面。从本质上说,金融合作的初级阶段是一个交流和探讨的过程,与合作方的经济水平和金融实力没有必然联系,即使经济发达、金融市场成熟的国家在进行金融合作时也需要经过初级阶段,但一定的经济和金融基础能够较快形成初级阶段合作的成果,从而转向较高级别的合作。由于合作成员国的经济基础特征存在一定差异,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不一,双边金融合作的密切和活跃程度、合作重点、战略方向等均存在异质性,所以初级阶段合作适宜以自上而下、由简到繁、从行政指令到市场机制的方式切入。例如,在双边合作的初级阶段,当参与国家或地区出现收支困难等问题时,通过合作基金的形式给予流动性支持。在双边合作达到一定的成熟程度时,可以推广到多边合作,并逐步拓展至涉及因素更复杂的市场类型的机制建设,进而为向金融一体化等更高层面金融合作奠定基础。目前在亚太地区的东盟、中日韩等国家之间的货币互换协定属于该类型的金融合作。
(二)中级阶段
金融合作中级阶段的表现形式体现为参与成员国家采取多对多的合作形式,信息交流机制设定更具备规范性、组织性以及保障性。
从货币合作的角度来看,这一阶段涉及到成员国内部汇率协调机制的设定与干预问题。汇率的波动是国际金融市场上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如果无法实现成员国之间币值的相对稳定,必然首先会对跨国民间金融业务产生严重的抑制作用,进而影响跨国资源要素的流动和国际贸易的发展。除上述直接影响外,成员国间的汇率稳定也是深层次的资本市场合作的基本条件。建立共同干预基金,以及建立健全双边和多边互换合作机制,是货币合作的重要手段。
除了货币合作之外,中级阶段还应实现其他基础设施的合作。第一,建立和完善全局和高层协调合作机制。成功的金融合作需要完善的全局和高层协调合作机制的支撑。例如,在欧元区正式建立之前,欧盟国家就已经建立了完善的高层协调合作机制,《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等协议就是上述机制下的产物,最终成功促成了欧元的诞生。第二,实现成员国之间信息共享,保证信息的有效传播。金融产业中最关键的要素就是信息,信息的有效传播就是金融合作开展进入较高层次的重要体现。第三,实现清算体系等设施的统一或对接,如果清算体系无法实现统一和对接,那么区域内的合作必将求助于区域外国家,对进一步的资本市场合作形成阻碍。
(三)高级阶段
金融合作的高级阶段直接体现为参与成员国家或区域之间实现货币统一,同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实现高程度的统一,但这需要建立在参与国的经济基础的高度相似性的基础上,以具体实施支持各类政策。整个合作体系由共同的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与此同时,成员国的财政政策和行政体系也高度一致。目前仅有欧盟较为成功地完成上述含义的金融合作高级阶段。
由于存在较大的政治、文化差异,金砖国家之间难以实现上述定义的高级阶段合作。因此,金砖国家金融合作高级阶段的目标设定应当更加多样化且包含多方面的内容。比如,通过完成金砖国家汇率协调机制建设,使金砖国家之间的汇率波动被限定于一定范围之内,并能够有效地对汇率的过度波动进行干预和互相援助。通过完成金融基础设施的合作和融通,使金融机构和个人能在各成员国之间自由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并享受国民待遇。通过深层次的资本市场合作逐步展开,未来金砖国家的资本市场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
三、金融合作的相关文献综述
(一)经济一体化理论
关税同盟理论是经济一体化理论以及金融合作理论的基础。该理论主要研究同盟国家的内外关税制度,如关税的取消与高低调整对贸易以及经济变化的影响。其核心思想为,国家之间的资源禀赋差异导致各国经济特征与结构的不同,在扩大贸易的过程中发挥各国的比较优势,将增加各国的整体效用。
关税同盟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是自由贸易区理论。自由贸易区理论也是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合作的重要基础之一。自由贸易区理论认为,通过进一步提升区域贸易国的关税政策协调性,并实现除关税政策之外的贸易合作,能够促进区域贸易与经济的发展,为金融合作构建良好的经济基础。自由贸易区理论与关税同盟理论的主要区别为,贸易区成员国家之间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对成员之外国家实施差别待遇,以及对贸易区内产品实施原产地规则等。
共同市场理论是比自由贸易区理论和关税同盟理论更高层面的区域经济合作理论。自由贸易区理论和关税同盟理论假设各个区域生产要素是不流动的,并从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角度讨论商品流动摩擦对经济的影响,而这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别。共同市场理论则增加了资源要素流动的结构理论,即除考虑产品流动之外,还通过消除区域要素流动障碍以实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经济更深层次的融合。
(二)最优货币区理论
货币区是指在特定区域内,使用单一的共同货币或无兑换限制的多种货币作为常用的支付方式。进行常规交易和资本交易时,区域内各国之间汇率维持不变,而与区域外的国家则保持浮动汇率。“最优货币区”是指货币区能够在内部和外部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宏观经济目标。平衡的内涵包括外部的国际收支平衡、内部的通货膨胀与失业之间的最优平衡,以及内部和外部区域平衡。
最优货币区对区域内国家有益。一是最优货币区能够加强劳动力和资本的流动性。生产要素的高流动性将减少使用汇率工具来恢复宏观经济稳定和国际竞争力的需求。劳动力从高失业率向低失业率地区转移,不仅可以减少因需求变动带来的不利后果,而且能够逐步使工资水平趋于统一。二是最优货币区的区域内工资弹性高。工资高弹性有利于减少使用汇率工具的需要,也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以实现内外部的平衡。三是最优货币区有利于货币联盟的运作以及实现金融一体化,进一步增强区域内国家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
最优货币区理论适用的条件是区域内各国经济制度、经济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较高相似性,区域内各类要素的自由流动,但在实际情况中经济结构类似的假设往往不满足。因此,最优货币区的运行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区域内各国对外生冲击的反应机制各异,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该货币区汇率工具的有效性和效率。
(三)政治经济学相关理论
1.功能主义理论
功能主义理论强调地区之间的货币合作能够带来共同的利益,认为建设地区货币联盟属于经济范畴。随着地区内经济体逐渐满足建立最优货币区的条件,国家间合作所带来的共同利益会促使国家逐渐克服其他方面的障碍,从而最终实现更高层次的地区货币合作。
2.现实主义理论
现实主义理论的前提假设为,国家是理性的、单一的行为体,永远追求自己的权力和利益最大化,并在合作时防止合作伙伴利用他国增加的权力来威胁本国。该理论最终的博弈结果显示,国际合作难以实现,即使发生也将处于难以维持的不均衡状态。
现实主义理论关于国际合作的解释有两点启示。一是国际合作是基于现实的、理性的考虑,要么是共同利益困境产生的合作,要么是共同背离困境产生的合作。任何国家都想掌握国际金融合作中的主导权力,尽可能地为自己的国家利益服务。二是国家利益是制定合作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检验政策是否可行的重要标准。何种政策与国家利益一致,就应该采取何种政策,因此采取什么样的国际合作政策,最根本的依据就是看其是否符合国家利益。
3.政府间主义理论
政府间主义作为现实主义的继承理论,继续沿用了现实主义强化国家作用的观点,认同国家之间的博弈以权力为基础、政治是相互竞争的利益等基本假设。但政府间主义也对现实主义进行了适当的改进,认为国家主张主要通过偏好驱动,而不是纯粹由国家权力决定。政府间主义坚持认为,在“国家中心论”的前提下,想要推进一体化进程,必须符合国家利益,同时也强调了合作过程中谈判的重要性。该理论认为一体化进程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服务于国家利益,也受到国家政权的紧密控制,即国家权力决定了一体化进程。
政府间主义将政府与政府之间的谈判过程分为政府偏好的形成、政府间的博弈以及最终谈判达成共识的制度确定。在政府偏好形成阶段,国家的经济利益是政府偏好形成的主要考虑因素。在政府博弈阶段,国家偏好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是博弈结果的重要原因。在最终制度确定阶段,政府之间达成共识以获得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制度安排。
4.国家政治学理论
国家政治学是政治学的一个研究视角,一方面研究政治现象和政治关系,另一方面研究国家这一政治现象和政治关系的载体。国家政治学是国际政治学的一种狭义形式,范围仅限于国家之间的政治如外交、国际贸易、战争等政治行为,对国家的定义、本质、职能、基本目的、能力、类型、政体形式、政权组织、机构设置等均进行了理论解释。广义的国际政治学参与主体除了国家之外还包括非国家主体,如国际组织、跨国机构、非政府组织等,研究重点在于国际社会中而非仅仅国家之间的各类主体的政治行为。主要研究对象包括国际关系行为体、边际关系研究以及国际体系的研究。
国家政治学理论对世界体系、格局以及秩序进行了详尽定义和分析,同时也列举并分析了自然、科技、军事、文化与意识形态等因素对国际竞争、国际合作、国际冲突、战争以及和平维持机制等国家关系的影响。
5.全球治理理论
根据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治理是公共或者私人组织在既定范围内维持秩序并管理共同事务的各类方式的统称。其目的是在不同的制度以及关系中运用公共权威,引导、控制和规范成员的各种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公共利益。治理是合作的一个子集,合作不要求存在具备约束力的权威或规则,但治理则以权威性的存在和具有约束力的规则作为必要条件。
20世纪90年代后,全球治理理论逐步形成体系。早期全球治理理论以新自由主义思想为基础,认为全球治理的核心价值在于弥补市场机制失效以及政府治理缺失的问题。随着全球治理理论的扩展,全球治理机制得到了逐渐完善,其关注重点也从治理目标的设置转移到治理结构的实施上,治理的主体也不再仅仅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也参与到全球治理的实施中。
四、金融合作的国际实践
(一)欧洲金融合作
欧洲金融合作主要围绕创建货币同盟以及汇率合作展开,是最成熟、最完善的合作实践,其他区域金融合作尚未达到类似的合作层次。截至2014年,欧盟共有28个成员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为创始成员国,于1951年结盟。此后,丹麦、爱尔兰和英国(1973年)、希腊(1981年)、西班牙和葡萄牙(1986年)、奥地利、芬兰、瑞典(1995年)先后成为欧盟成员国。2004年5月,欧盟大规模扩盟,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马耳他、拉脱维亚、立陶宛和爱沙尼亚十个国家同时加入欧盟。2007年1月1日,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加入欧盟。2013年7月1日,克罗地亚入盟。
1950年欧洲支付同盟的成立,标志着欧洲货币一体化的开始。1970年10月,《魏尔纳报告》提出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设想,欧洲货币体系最终于1979年3月13日正式成立,并引入了欧洲货币单位作为确定联合浮动汇率制的换算砝码,从而形成了共同货币的萌芽。根据1989年德洛尔提交并在欧盟峰会宣布的《德洛尔报告》的设想,欧洲货币局和欧洲中央银行分别于1994年和1998年成立,随着1999年1月1日欧元的正式启动,各参加国货币于2002年7月1日完全退出流通。
欧盟区域金融合作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欧洲货币合作提出及欧洲支付体系形成到建立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计划的提出。第二阶段是实施阶段,从经济与货币联盟计划提出到欧洲货币体系计划的形成。第三阶段是实施阶段的延续,从欧洲货币体系计划的正式生效和实施到第二个货币联盟计划的提出。第四阶段是经济货币联盟建立完成阶段,从欧共体马德里首脑会议开始到欧元货币替换各个成员国货币并成为欧盟的法定货币。
经济一体化的逐步深化促进了欧洲经济的进一步繁荣。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商品和服务的贸易和出口方。欧盟的诞生使得欧洲商品、服务、人员、资本自由流动,从而使欧洲的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平稳较快的水平,1995年至2000年年均增长率达到3%。2013年,欧盟28个成员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了12万亿欧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23100欧元。
欧洲中央银行的政策制定是不受任何国家干涉的,它独立于欧盟的其他机构和成员国政府。欧洲央行主要负责决定欧元区货币政策以及货币工具的日常使用。欧洲区域金融合作使得成员国之间的区域联系更加紧密,原本的贸易摩擦和投资壁垒问题也被逐渐解决。为了建立起一种稳定的货币制度以保证区域金融合作的平稳发展,成员国之间开始建立起统一的协调机制,涵盖范围包括汇率制度、储备货币和货币政策等方面的协调机制,成员国实行对内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和对外联合浮动相结合的汇率机制。
欧洲区域金融合作中货币一体化的实现是国际金融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欧洲区域金融合作以国际的协议条款作为框架,以约定成文作为保障,以制度对各方的无效博弈进行约束,专注于开发多方的共赢策略,从而降低了贸易和资本的壁垒。然而,从欧洲区域金融合作的现状来看,也存在着合作不均衡的问题。虽然实现了货币统一与债券合作,但股票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合作水平仍然很低。
欧洲金融合作的经验主要有两点。一是趋同的标准利大于弊。欧洲货币联盟的收益主要来自欧盟内部贸易、成员国之间相互投资的摩擦减少和成本压缩,劳动力和资源等生产要素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能够大范围自由流动,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整合从而大幅提高了生产效率。若要实现这些收益,必须保证欧元汇率的稳定性,而趋同标准恰恰给欧元的坚挺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二是严格执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相关约定能够有效控制欧盟国家的通货膨胀水平。在过去的20年里,欧盟国家在降低通货膨胀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基本实现了欧盟确定的将通货膨胀率控制在2%以内的目标。低通货膨胀率引导了市场预期,使利率下降、投资增加,为经济增长提供较为宽松的经济环境。但也应关注,成员国在受益于欧洲货币联盟的同时,也丧失了利用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调节经济的权力。
(二)拉美金融合作
拉美区域金融合作也具有相对较长的历史。从1965年9月12个拉美国家签订著名的《共同支付和信贷协定》开始,拉美区域金融合作拉开序幕。1975年10月,拉美23个国家政府共同签署了《巴拿马协议》,标志着拉美经济体系的成立。拉美经济体系的宗旨是促进广泛的区域性合作,推进地区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同时制定实施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平衡协调拉美国家经济、社会问题的战略立场。在平等、主权、独立、团结、互不干涉内政、相互尊重各国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制度差异的拉美经济体系准则之下,拉美理事会举行年度会议,理事会成员国委任代表组成。
20世纪80年代初,拉美国家成立拉美一体化协会并共同签署《临时流动性赤字互助多边协定》,进一步将协会成员国之间的融资便利安排拓展到对成员国经常项目失衡的调节。1987年,巴西和阿根廷签订了双边协定,采取两方外部融资的方式促进两国的贸易发展。至90年代初,阿根廷、巴西、乌拉圭和巴拉圭共同签署了《亚松森条约》,成立了共同市场。共同市场小组是共同市场的执行机构,该小组由各成员国派出成员分别代表本国外交部、经济部或相关的部级机构(工业、外贸或经济协调部门)和中央银行,旨在稳定汇率并推进经济发展。但由于参与国的经济结构差异,汇率波动较大,各国经济政策协调、防范金融风险合作、区域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区域金融合作进展较为缓慢。
拉美区域金融合作在开始阶段强调成员国之间在贸易时采用成员国货币替代美元货币,从而节省有限的美元外汇储备使用,随后强调加强成员国家金融合作机制、融资机制以及各类金融服务便利,对拉美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合作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三)东南亚金融合作
东盟全称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于1967年,目前有十个成员国,包括柬埔寨、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老挝、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缅甸和文莱。
东南亚区域金融合作的主要原因是1997年金融危机及扩散后亚洲货币大规模贬值。金融危机使得东南亚国家有必要重新思考开展区域金融合作。金融危机期间,泰国货币遭到投机攻击而出现恶性贬值,其他亚洲国家如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以及韩国等均受到金融危机的波及,中国台湾以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等国家地区也相继遭到国际投机资本的攻击,导致整个东亚以及东南亚地区的金融乃至经济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东南亚私人部门由于面对严峻的支付问题、流动性问题和巨大的本币贬值风险,出现不计成本的货币倾销行为和大规模资本外流。由于东南亚各个国家经济联系的紧密性,经济体制、结构以及政策的相似性,金融危机的蔓延速度惊人,当一国货币贬值后,即使此时国家的经济基本面没有任何严重问题,但由于投资者对其他邻国以及经济相似国家货币产生相同的预期,从而导致预期的自我实现,进一步产生国际收支问题,进而演化成货币危机,最后升级为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受到波及的东亚以及东南亚国家充分意识到各国单独的金融能力无法抵御国际投机者的投机冲击,同时在配合机制不充分的情况下,危机的快速蔓延对地区金融稳定性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只有加强区域金融合作才能防微杜渐,维持亚洲地区的金融市场稳定。
总体来说,东盟国家在区域金融合作方面的成就主要包括以下三项成果。一是亚洲货币互换协议。东盟五个最初创始国家包括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五国于1997年签订了总金额为1亿美元的货币互换协议。1998年该互换协议涉及的互换金额增加到2亿美元。东盟的货币互换协议是《清迈倡议》的基础。同时东盟各国在1997年的东盟会议上同意了加强金融合作和战略合作对话,并加强金融监管和发展方面的专家交流。二是亚洲金融监管合作组织。在1998年举行的东盟财长会议上,各国决定建立统一金融体系监督机制以便开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区域金融情况的监测功能,该套机制的主要作用是为监测功能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同时亚洲开发银行为该套机制所需的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其他支持。随后在2000年的东盟财长会议上,各国达成共识,决定建立一个以开展金融合作为目的,通过人力资源开发以及金融合作发展负责人制度为主要功能的体系。三是《清迈倡议》。该倡议是东亚区域金融合作从计划推向现实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同时《清迈倡议》也是东亚区域金融合作过程中取得的较为关键的成果之一。从货币互换协议开始,《清迈倡议》对有效防范金融危机、推进区域金融合作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价值。
东南亚金融合作进一步发展的重点是发展区域债券市场和提升区域性货币融资的便利性和效率性。此外,东南亚金融合作将加大东南亚和东亚各个国家和区域的金融监管合作力度和规模,建立良好的沟通交流机制,增进互信互通,以抵御外来的金融冲击并保证区域金融的稳定性不会受到显著影响。整体有效机制不仅要求在金融市场如外汇市场上具备干预能力,而且需要进一步细化汇率干预的合作方式,并协调这一过程中各个参与国的责任与义务,同时也需要继续完善和提升经济贸易合作、生产要素流动、信息披露、成员国行动协同等更加根本层面的合作。
然而,东亚和东南亚区域金融合作的进程以及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区域金融合作的一个主要限制因素是参与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发展程度相当,而东南亚国家之间特别是东南亚与东亚国家之间的政治背景、经济以及金融发展水平以及增速差别巨大,同时金融体系对于外界风险的抵御性存在共同的脆弱性,经济基础以及经济结构也并不发达。另外,虽然建立了货币合作机制,但货币合作的规模十分有限,对于经济体量较大的国家解决流动性、支付以及币值稳定等问题作用有限。与此同时,各国之间金融合作的约束力不强,合作机制仍呈现一定的松散性质。
(四)中亚金融合作
中亚五国包括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五国。这五个国家是苏联解体而成立的国家,20世纪90年代各国经济发展经历了衰退以及转型的阵痛期。为了促进中亚国家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建设,亚洲开发银行在1996年发起了中亚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目前合作机制成员国家包括中国、阿富汗、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十个成员国家。中亚区域经济合作的主要目标是保证区域经济稳定同时促进区域经济繁荣。在合作框架下,贸易便利、贸易政策能源以及交通是合作的重点领域。
中亚区域经济合作的历程共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6年到2001年经济合作机制成立实施,该阶段的经济合作主要局限于技术援助和支持领域,目的是帮助欠发达国家完善经济基础和提高发展潜力。第二阶段的区域经济合作从2002年到2005年,该阶段合作的主要实施内容是增强成员国家之间的沟通,并确定项目性质的国家经济合作框架。第三阶段是从2006年至今,在项目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和深化合作范围,参与国家采取综合合作计划,优先完成贸易便利、贸易政策、能源以及交通共四个领域的发展项目,同时制定战略发展计划,为未来发展明确方向。
在金融合作方面,近几年中亚五国区域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与国家整体经济进行比较,金融体系资金及资产都出现高速增长,金融服务范围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与周边国家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也正在积极展开。中亚区域经济合作计划参加国需要转变成一个欧亚大陆的陆地联系纽带,同时保证商业交易能够更加便利地进入区域及全球市场。通过推动和促进交通、贸易便利化、贸易政策和能源等重点领域的区域合作,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力图帮助中亚及其邻国认识到它们在欧亚大陆愈加一体化上的重大潜力。中亚区域经济合作计划的使命在于“通过合作实现发展,加速经济增长,减少贫困”。具体来说,中亚区域经济合作正在协助各国开发多种方式的高效交通体系、减少贸易壁垒、提升能源安全和效率,以及在处理其他区域性公共物品上展开合作。
中亚五国区域金融合作的不足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各国金融结构不合理,因此适应经济发展的程度不高,融资模式以银行为主,经济发展对金融机构的依赖程度过高。二是各国金融市场不完善,市场规模小,且高度集中,体制僵化,融资效率低。三是金融监管不到位,过多采用行政手段,防范金融风险措施不完善,宏观经济政策的效果不显著。中亚五国区域金融合作今后应继续着眼于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进一步发展保险市场和有价证券市场,巩固银行体系。积极推进国家间金融体系的一体化进程,逐步实现金融资产区域化。
(五)金融合作实践的经验总结
随着金融在国际政治、经济中的位置日益重要,金融全球化在全球化“重中之重”地位的确立,国际金融合作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金融全球化促进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对优化配置世界资源和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金融全球化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弥补本国资本和技术的不足,推进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加快经济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发达国家剩余资金拓展投资渠道,利用廉价的劳动力和原材料市场,获得更大的利润收益。深化金融合作,构建适合地区国家经济发展特点的区域性金融服务体系,是促进区域国家间经济合作,维护国家间经济与能源安全的重要途径。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要求把国际金融合作从传统的贸易合作、投资合作,提高到政府之间的宏观经济政策合作。
通过对金融合作的理论综述和实践总结,金砖国家金融合作可以从中获取几点有参考价值的启示。
第一,确立合作的思想。欧盟金融一体化过程中,“共同”思想是进程得以推进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即以各国的共同利益为决策衡量标准。同时东盟金融合作的核心也体现了“共同”的性质,即以各个成员国家共同应对金融风险、促进贸易发展的思想为基础来推进合作。金砖国家分属不同的地域,经济上差异相对较大,利益诉求有明显的不同,开展金融合作首先需要确立共同的合作思想,为合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第二,确立合作的轴心。从欧盟的经验可以看出,欧盟金融合作的顺利推进在很大程度上由两个或者以上的大国作为主导。主要原因是两个以上大国的结构能够充分发挥机制相互制衡发展的效果,否则将会出现多个处于附属地位的成员国家服务大国利益的局面,所以以德国、法国作为欧盟核心大国,在推动金融合作进程方面起到了公平、透明、推动力强的效果。反观亚洲金融合作,虽然存在像中国和日本这样的经济大国,但由于政治以及信任等因素,合作过程中较缺乏大国相互制衡的推进模式。金砖国家开展金融合作也应该建立在态度积极的两个以上国家紧密合作的基础之上,形成合作的主推动力。
第三,适当选择利益契合点。经济基础结合的紧密程度很大意义上决定了参与各国能否按照和兼顾各方利益合作共赢的方式推进金融合作。欧盟核心国家经济基础相似,共同利益明确,为欧盟发展到金融合作的最高层面起到了关键作用。而拉美、东盟以及中亚经济和金融合作的成员国在经济基础上存在较大差别,各国利益冲突明显,所以在向较高层面的金融合作发展过程中阻力重重。金砖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经济结构差异明显,更应在合作中选择好利益的契合点。这是金砖国家金融合作的难点之一。
第四,以区域或双边合作解决多边合作中的问题。东盟和东亚三国之间的合作同时采取了双边和多边合作的形式。作为亚洲地区的主要经济核心,东亚三国与东盟国家签订的金融合作协议稳定了东盟国家之间的金融合作基础。同理,拉美国家整体合作的过程中也存在两两合作的形态,更多元化的双边合作能够更快地解决经济结构和基础差异问题,在发展的过程中能够逐渐将差距较大、更大范围内的合作国家联系起来。金砖国家也可以循此路径推进金融合作。
第五,照顾发展水平较低国家的利益。在欧盟、东盟、中盟(中国—东盟)等经贸和金融合作体系内,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较低国家的利益得到了一定的照顾,如核心欧盟成员对外围成员的财政支持,中日韩对东南亚国家货币互换协议的支持,以及中盟在发展第一阶段过程中对经济欠发达成员的项目性支援等。只有切实照顾到发展水平较低国家的利益,多边的金融合作才有可能真正向前推进。金砖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其金融合作更应该关注并适当地合理解决好发展水平较低国家的利益。
第六,建立有效的制度约束。欧盟一体化过程中的制度约束程度最高,有效保障了金融合作的具体操作和战略发展的执行和实施。其他金融合作组织的制度约束相对较弱,货币互换、沟通机制、援助等是主要手段,但没有形成系统的制度体系,因此发展进度较为缓慢。金砖国家开展金融合作应当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从一开始就应该注意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执行,努力保障金融合作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