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新财富》的推断
张兰和《新财富》除了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有争执外,张兰认为《新财富》关于领售权条款、清算优先权条款以及“净身出户”的说法也属于报道失实。
《新财富》的系列文章推断俏江南IPO不成触发了股份回购条款,而现金流紧张没有资金回购股份又触发了第二个条款领售权条款。其文中写道:“上市上不了,让俏江南回购股份又掏不出钱,鼎晖在俏江南的投资似乎退出无望了。其实不然,鼎晖依然还有后路可循。既然俏江南没钱回购,那就设法将手中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此时,当初签署的领售权条款就开始发挥作用了。”文章中称在俏江南案例中A类优先股股东只有鼎晖一家,因此只要其决定出售公司,张兰这个大股东是必须无条件跟随的。那么,鼎晖只要能找到愿意收购俏江南的资本方,鼎晖就能顺利套现自己的投资,张兰也得跟着被迫卖公司。
在这场官司中,俏江南力证自己与鼎晖之间并不存在领售权条款。按照当时的情况,张兰交给仅占股份10.526%的鼎晖如此致命的控制权的可能性并不大,相反有可能是共售权(在其他股东尤其是初始股东欲转让或出售股票时,PE有权按出资比例以初始股东的出售价格,与初始股东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票)。领售权与共售权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将主动权交给了A类优先股股东;而后者的主动权仍掌握在创始人手里,只不过给了资本方一个一起撤退的机会。
虽然是张兰主动接洽的新投资方,但是出售给CVC 82.7%的股份确是不争的事实,而公司转让50%股份以上即可视为清算事件。《新财富》文章中提到清算优先权条款中约定的是:如果公司出现清算事件,要保证鼎晖获得两倍的投资收益。
清算优先权条款其实包含了两部分:实际清算优先权和参与分配权。若按文中说法,鼎晖在此处只要求了前者,即套现约4亿元,这已经算是较为柔和的投资条款了;更为苛刻的情况是不仅拿走两倍回报,而且还要求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资金,那么鼎晖拿走的钱将是2亿元×2倍投资回报率+(17.5亿元-2×2亿元)×10.526%=5.4亿元。这种情况对融资方十分不利,一般只有企业急需资金,创始人才会被迫答应此条款。而鼎晖只是要求了一个2倍的清算优先权,对于张兰来说已经是很好了。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张兰都应该套现了12亿元人民币左右,与《新财富》文章中的“净身出户”相距甚远。
在投资条款谈判中,要谨防投资人依仗专业优势,在细节上设置一些陷阱。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雷士照明的创始人吴长江在引进软银赛富时,就被投资人阎焱在估值条款上“坑”了一把。阎焱在2006年与吴长江商量融资价格时,给出了8.8倍市盈率,按照雷士照明2005年的5000余万元人民币的利润,最终估值超过4亿元人民币(但是没有明确是投前估值还是投后估值)。吴长江欣然接受了这个价格,因为半年前三位创始人股东分家时,雷士照明才作价2.4亿元人民币。然而等正式的协议出来的时候,他却发现事情和想象中的有所不同。阎焱投资2200万美元,要占雷士照明35.71%的股份,而根据吴长江的计算这笔钱所占股份不应该超过30%。
两者之间为何会出现如此大的差额呢?原因就在于阎焱说的估值是投后估值,是算上他投入的2200万美元后作价4亿元人民币;而吴长江则认为4亿元人民币是投前估值,不包含软银赛富2200万美元的投资款。
彼时签订的只是投资意向协议,还未签下正式的合同,吴长江本可以拒绝软银赛富的这笔投资款,转而寻找其他投资人合作。但他还是咬牙签下了这份合同,据吴长江后来接受采访称:“西方契约,讲的是白纸黑字,中国契约,讲的是口头说了就算数,就是‘君子协定’。当然今天看来,我当时有些好面子。”除去吴长江口中“好面子”这个因素以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寻找新的投资机构是需要时间成本的,半年前另外两个合伙人离开时各带走了8000万元人民币,雷士照明当时的资金链着实等不起再接洽新的投资机构了。
其实无论鼎晖拥有的是领售权还是共售权,是以多高的价格离场,最后的结果是:2013年12月俏江南与CVC签署了收购协议。CVC收购俏江南股权的交易价格约2.8亿美元,持股82.7%;张兰以盛兰控股的名义持股13.8%,俏江南公司管理层持股3.5%;而鼎晖之前所占的10.526%股份在此次收购中全数退出。
一方面是约定的上市时间紧迫,另一方面又遭遇高端餐饮市场的寒流,双重压力让俏江南在这段时间元气大伤,但真正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却并不是鼎晖,而是接手鼎晖的CV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