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兆序字
最大兆序字爲“十”者:
176.1(一至十);310.2(九至十)
最大兆序字爲八者:
252.3(一至八);6.2和333(一至四、五至八)
最大兆序字爲六者:
209(一至六);243(一至六[124]);450.4、5(一至六);451.2(一至六);487.3(一至六)
最大兆序字爲五者:
6.4(五);14.1(一至五);14.2(一至五);37.22(一至五);86.1(一至五);150.2(一至五);207.4(五);254.3(二、五);265.1(一至五);265.2(一至五);268.6(五);270.1、2(一至五);291.3、4(一至五);336.1(一至五);355.2(一至五);409.31(五);451.1(一至五);459.6(一至五);480.1(一至五);178.4(一至五[125])
最大兆序字爲四者:
9.1(一至四);14.3(一至四);27(三至四);38.7(一至四);45.5(四);55.4和255.7(一至四);67.1、2(一至四);101(一至四,無卜辭);113.26(四);127.6(四);139.6(四[126]);142.8(二至四);166.6(一至四);182.2(二至四?);228.5、6(一、三至四);237.9、10(一至四);237.12(一至四);241.7(一至四);241.8(一至四);265.6(一至四[127]);269.4(一、四);295.2(一至四[128]);308.5(三至四);316.2、5(一至四[129]);336.2、4(一至四);378.1(一至四);378.2(一至四);382(一至四);404.4(四);415.1(一、四);415.2(一、四);427.3、4(一至四);443.1(四);451.6、7(一至四);482.2(一至四);493.7、8(一至四);494.3(三至四[130]);494.4(三至四)
最大兆序字爲三者:
3.7和53.14、15(一至三);9.2(一至三);9.5、9.6(一至三[131]);13.6、7(一至三);32.2(一至三);32.3(一至三);38.6(一至三);45.3(三);45.4(三);48(一至三);49.1(一至三);49.2(一至三);50.3(一至三);67.3(一至三);67.4(一至三);70.4(一至三);76.2(一至三);80.4(一至三);85.4、5(一、三);95(一至三);113.2、3、4(一至三[132]);113.15(三);113.28(三);115.2(一至三);115.4(三[133]);123.1(一至三);123.2(一至三);123.3(一至三);127.4(三);127.5(三);142.3(一至三);142.4(一至三);142.5(二至三[134]);149.1(一至三);149.4(一至三);157.6(一至三);162.3(三);163+506.2(一至三[135]);167(一至三);178.2、3(一至三);181.11、12、13(一至三);181.24、25(一至三);195.6(一至三[136]);197.9(三);203.5(三);203.9(一至三);205.2(二至三);205.5(三);207.3(三);215.2(一至三);215.3(一至三);223.3、4(二至三);223.8(三);226.2、3、4(一至三);237.3和226.5(一、三);236.9、10、11(一至三);236.12、13(一至三);236.16、17、18(一至三);237.8(一至三);248.1(一至三[137]);248.2、3和459.3(一至三);249.9、10(二至三);252.1、2(一至三);257.15(二至三);258.1(一至三);260(一、三)、261.1(一至三);265.3(一至三);265.4(一至三);265.8(一至三);269.5(三);274(一至三);276.6(三);276.8(一至三);278.12(一至三);280.2(一至三[138]);286.15、17(一至三);286.21、22(一至三);288.7、8(一至三);289.7(二至三);290.3(一至三);294.5(一至三);294.6(一至三);295.1(一至三);296.6(一至三);296.8(一至三);297(一至三);298(三);310.1(一至三[139]);311(一至三);314.8(一至三);335.2(一至三);338.2、3(一至三);340.2(一至三);351.1(一至三);351.2(一至三);351.3(一至三);351.4(一至三);366.1(一至三);366.2(一至三);380(一至三);381.2(二至三);386.1(二至三);391.5(一至三);391.6(一至三);401.2(三);409.5、6(一至三);421.1、2(一至三);426.3、4(一至三);430.3(三[140]);437.1(一至三);437.2(一至三);446.16(三);446.17、19、21(一至三[141]);451.5(一至三);454.3、4(一至三);457(一至三);248.2、3和459.3(一至三);463.1(一至三);463.3和37.13(一至三);472.1(一至三);475.6、7(一至三);478(一至三);487.2(一至三[142]);490.2(一至三);490.7(一至三);493.3、5(一、三);496.1、2、3(一至三);501.2、3(一至三)
最大兆序字爲二者:
3.2、4(一至二);3.13(二);4.2(一至二);4.3、4(一至二);5.1(一至二);5.2(一至二);5.10(一至二);5.11(二[143]);7.3(二);7.4(二);7.8(二);7.9(二);7.11(一至二);9.7、8(一至二[144]);11.2(一至二);11.3(一至二);13.2(一至二);13.3(一至二);13.4(一至二);14.4(一至二);14.5(一至二);14.6(一至二);14.7(一至二);14.8(一至二);14.9(一至二);15.9(二);21.3(一至二);25.3(一至二);26.2、3(一至二);26.4(二);26.7、8(一至二);29.1(一至二);29.2(一至二);29.3(一至二);29.4(二);30(二[145]);32.4(一至二);34.3(一至二);34.4(一至二);34.5(一至二);34.6(一至二);34.9(一至二);34.10(一至二);35.2(一至二);36.4(一至二);36.5(一至二);37.1、2(一至二);37.8、9(一至二);37.12(二);37.20(一至二);37.23(二);39.2、3(一至二);39.4、5、12(一至二);39.6、20(一至二);39.15、16(一至二);41.8(二[146]);42、49.4(一至二);50.1(一至二);50.2(一至二);53.2、3(一至二);53.4、5(一至二);53.25、26(一至二);58.2(二);58.3(二);63.6(一至二);63.7(一至二);68.2(二);69.2(二);69.5(二);70.1(一至二);70.2(一至二);75.1、4(一至二);75.2、5(一至二);81.7、8(一至二);87.3(一至二);88.6(二);104.1(二);104.2(二);105.3(一至二);108.2(一至二);108.3(一至二);110.1(二);110.2(一至二);113.5、8(一至二);113.6、9(一至二);113.27(二);114.4(二);115.3(一至二);118(二);124.5(二);124.14(一至二);124.15(一至二);124.16(一至二);127.2(二);127.3(二);132.2、3(一至二);139.1(一至二);139.7(二);139.11、12(一至二);141.4(二);142.6(一至二);142.7(一至二);143.1、2(一至二);146.4、6(一至二);147.2(二);149.8(一至二[147]);149.12(一至二);154.1(一至二);154.2(一至二);157.5(一至二);162.1、2(一至二);163+506.1(一至二);165.2(二);165.3、4(一至二);169.2(一至二);171.2(一至二);173.4(一至二);173.5(一至二);175(一至二);178.11(一至二);180.4(一至二);180.7(一至二);181.1、2(一至二);181.3(一至二);181.5(一至二);181.17(一至二);181.31(一至二);181.32、33(一至二);183.3(一至二[148]);183.14、15(一至二);183.17、18(一至二[149]);191.5(二);195.1(一至二);195.5(二);196.2(一至二);196.3(一至二[150]);198.1(二);198.11(二);202.8(二[151]);203.4(二);203.7、8(一至二);205.3(二);205.4(二);214.5(一至二);217.1、2(一至二);219.2(二);220.9(一至二);223.7(二);223.10、11(一至二);223.16(二);224.3(二);224.4(二);226.7(二);226.9(一至二);228.2(一至二);228.3(一至二);228.12、14(一至二);234.3(一至二);236.3(一至二);236.22(一至二);236.23、24(一至二);236.25(一至二);236.26(一至二);236.28(二);237.2(一至二);237.4(一至二[152]);237.11(一至二);239.1、2(一至二);239.3、4(一至二[153]);240.4(一至二);240.5(一至二);240.6(一至二);240.9(一至二[154]);241.2、4(一至二);241.3、5(一至二);241.6(一至二);241.9(一至二);241.10(一至二);241.11(一至二);241.12(一至二);247.8、9(一至二);247.11(二[155])247.13(一至二[156]);247.16(一至二[157]);249.1、3(一至二);249.6、7(一至二);249.12(一至二);249.13、14(一至二);249.15(二);249.19(一至二);249.20(一至二);252.5(一至二);252.7、8(一至二);253.2、3(一至二);255.2(二);255.6(二);255.8(二);256.3(一至二);256.8(一至二);257.18(一至二);257.24(二);258.2(二);261.2(一至二);264.4(一至二);264.5(一至二);265.5(二);267.4、5(一至二);267.8、9(一至二);275+517.6(二);275+517.7、8(一至二);276.1、3(一至二[158]);276.9(一至二);276.10(一至二);278.2(一至二);278.4(一至二);278.5(一至二);278.9(二);279.3(二);282.2(一至二);284.2(一至二);284.3(一至二);284.4(一至二);286.4、2(一至二);286.6(一至二);286.12(一至二);286.16(一至二);286.23(一至二);286.24(一至二);286.25、26(一至二);288.9、10(一至二);289.2、3(一至二);289.4(一至二);289.6(一至二);290.2(二);290.8、9(一至二);290.10(二);290.11(二);291.2(一至二);292.1(二);292.2(二);293.1(二);294.1(一至二);294.7(一至二);294.8(一至二);294.9(一至二);295.3(一至二);295.4(二[159]);296.3(二);296.4、5(一至二);296.7(一至二);299.4(二);304.1、2(一至二);304.4、5(一至二);305.1(一至二);305.2(一至二);308.1(一至二);308.2(一至二);308.4(二);309.1(一至二);313.2(一至二);316.1(一至二);316.3(一至二);318.3、5(一至二);319.2(一至二);321.1、2(一至二);321.5(一至二);321.6(一至二);326.1、2(一至二);330(一至二);331.1(一至二);334(二[160]);336.3(一至二);337.1(一至二);340.1(一至二);340.3(一至二);343.2(一至二);349.10、16(一至二);349.12、13(一至二);349.8、18(一至二);355.3(一至二);355.4(一至二);363.5(一至二);364.2(二);367.2(一至二);367.3(一至二);370.3、4(一至二[161]);375.2(二);378.3(一至二);161.1和392.1(一至二);395.3(一至二);395.4(一至二);395.5(一至二);400.3(二);400.4(二);401.8(二);401.9(二);401.10(二);401.14(二);409.11、13(一至二);409.15(二[162]);409.19(一至二);53.19和409.24(一至二);53.22和409.26(一至二);409.30(二);410.1(一至二);410.2(一至二);416.3(一至二);416.4、5(一至二[163]);416.12(一至二);420.2(一至二);420.5(一至二);426.5(一至二);428+561.4(二);430.2(二[164]);437.5(一至二);437.7(一至二);442.1、2(一至二);446.1、2(一至二);446.5(一至二);446.15(二);449.6(二);450.1(一至二);451.3(二);451.4(一至二);453.2(二);459.10、11(一至二);460.1(二);463.6(一至二);467.8(二);467.9(二二[165]);467.10、11(一至二);473.2(二);474.4(一至二);474.7(一至二);474.8(一至二);475.4(二);480.2(一至二);480.4(一至二);481.2(一至二);484.1、3(一至二);484.4(二);486.1(二);490.9、8(一至二[166]);491(一至二);493.1(一至二);494.1(一至二);494.2(一至二);498(一至二);507.2(一至二)
最大兆序字爲一者約有近千條,此從略。
另外,花東中還有一些辭例中未見兆序字,如2.4、53.17等,但此類現象不太多,或應視爲兆序字一的省刻。
[1] 林澐:《商代兵制管窺》,1987年9月在安陽召開的中國殷商文化國際討論會上宣讀的論文,後載《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0年第5期,又收入《林澐學術文集》第148頁,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李圃:《甲骨文選注》第168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
[2] 何景成:《釋〈花東〉卜辭中的“索”》,載《中國歷史文物》2008年第1期。
[3] 沈培:《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挂”字用爲“登”證説》,載《中國文字學報》第1輯,商務印書館,2006年。
[4] 裘錫圭:《釋“衍”、“侃”》,臺灣師範大學國文系、中國文字學會編《魯實先先生學術討論會論文集》,1993年。又載《人文論叢》2002年卷,武漢大學中國傳統文化研究中心編,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
[5] 宋鎮豪:《從花園莊東地甲骨文考述晚商射禮》,原載臺灣東海大學中文系編《甲骨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灣東海大學,2005年。又載於《中國歷史文物》2006年第1期;《研究》第102~104頁;韓江蘇:《從殷墟花東H3卜辭排譜看商代學射禮》,載《中國歷史文物》2009年第6期。
[6] 魏慈德先生也認爲該辭中的“叉”字“疑非地名”,參看《研究》第88~89頁。
[7] 參看《求疵》文。
[8] 沈培:《談殷墟甲骨文中“今”字的兩例誤刻》,載張玉金主編《出土文獻語言研究》第1輯,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
[9] 齊航福:《殷墟甲骨文賓語相關問題研究》第113頁,首都師範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0年。
[10] “賈”字所釋從李學勤先生説,參看李學勤《魯方彝與西周商賈》,載《史學月刊》1985年第1期;李學勤:《兮甲盤與駒父盨》,收入《新出青銅器研究》,文物出版社,1990年。
[11] 林澐:《花東子卜辭所見人物研究》,收入臺灣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第一届古文字與古代史學術討論會論文集》,2006年;後又收入陳昭容主編《古文字與古代史》第1輯,臺灣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07年。
[12] 我們傾向於這類“又鬯+數字”,甚至“鬯+數字”均應與前連讀,文中暫從學界通行觀點在其前點斷。
[13] 此“日”字乃據《初步研究》補足。
[14] 裘錫圭:《説“凡有疾”》,載《故宫博物院院刊》2000年第1期。
[15] 齊航福:《花東卜辭中的祭祀動詞雙賓語句試析》,收入《河南省史學會2006年年會暨學術討論會論文集》(列印稿),2006年,後載《古漢語研究》2010年第1期。
[16] 沈培:《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字用爲“登”證説》,載《中國文字學報》第1輯,商務印書館,2006年。
[17] “子興”也有可能應後讀。下同。
[18] 《初步研究》第248頁脚註3。
[19] 參《初步研究》第252頁脚註2。
[20] 參《初步研究》第76頁。
[21] 陳劍:《甲骨金文考釋論集》第427~436頁,綫裝書局,2007年。
[22] 黄天樹:《簡論“花東子類”卜辭的時代》,原載《古文字研究》第26輯,後收入《黄天樹古文字論集》,學苑出版社,2006年。
[23] 兆序字“一”,《花東》釋文及《初步研究》均漏,《校勘》已經補足。
[24] 裘錫圭:《公盨銘文考釋》,保利藝術博物館編著《公盨》第48頁,綫裝書局,2002年;又載《中國歷史文物》2002年第6期。該字馮時先生讀爲“節”,訓止,參見馮時《公盨銘文考釋》,載《考古》2003年第5期。
[25] 裘錫圭:《甲骨文中的幾種樂器名稱——釋“庸”“豐”“鞀”》(附:釋“万”),原載《中華文史論叢》1980年第2輯,後收入《古文字論集》,中華書局,1992年。
[26] 參看《初步研究》第256頁脚註2。
[27] 陳劍:《説花園莊東地甲骨卜辭的“丁”——附:釋“速”》,載《故宫博物院院刊》2004年第4期。
[28] 黄天樹:《花園莊東地甲骨中所見的若干新資料》,原載《陝西師範大學學報(哲社版)》2005年第2期,後收入《黄天樹古文字論集》,學苑出版社,2006年。
[29] 冀小軍:《説甲骨金文中表祈求義的字——兼談字在金文車飾名稱中的用法》,載《湖北大學學報(哲社版)》1991年第1期。
[30] 《校勘》(第22頁)亦説:“細審原片可知期與花東卜辭行款不符。”
[31] 裘錫圭:《釋“勿”“發”》,原載香港中文大學《中國語文研究》1981年第2期,後收入《古文字論集》,中華書局,1992年。
[32] 趙偉先生在《校勘》中也主張該辭行款釋讀有誤,但他同時也認爲“唯”後三字作“婦子丁”,與本文稍異。
[33] 參看《求疵(二)》。
[34] 本辭釋讀較爲複雜,詳見《校勘》。我們這裏的讀法從《初步研究》。
[35] 徐寶貴:《殷商文字研究兩篇·釋“瑟”》,載《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1輯,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年。
[36] 黄天樹:《簡論“花東子類”卜辭的時代》,原載《古文字研究》第26輯,後收入《黄天樹古文字論集》,學苑出版社,2006年。
[37] 該字學者或釋“金”,參見黄天樹《體例最完善的大型甲骨文新著——〈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載《中國文物報》2004年4月14日。又黄天樹:《花園莊東地甲骨中所見的若干新資料》,載《陝西師範大學學報(哲社版)》2005年第2期,後收入《黄天樹古文字論集》,學苑出版社,2006年。
[38] 卜辭中“”字所釋,可以參看王藴智《字探源》,收入《追尋中華古代文明的蹤跡——李學勤先生學術活動五十年紀念文集》,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
[39] 陳劍:《説殷墟甲骨文中的“玉戚”》,載《“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78本第2分,2007年。
[40] 參看《初步研究》第271頁脚註2。
[41] 參看《甲詁》第0026條所引各家觀點。
[42] 這一類卜辭中的干支字,學者或讀入命辭,即把它們視爲祭日,而非卜日。參見《研究》第56頁。
[43] 齊航福:《花東卜辭中的祭祀動詞雙賓語句試析》,收入《河南省史學會2006年年會暨學術討論會論文集》(列印稿),2006年,後載《古漢語研究》2010年第1期。
[44] “翌日”二字據《初步研究》補。
[45] 沈培:《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字用爲“登”證説》,載《中國文字學報》第1輯,商務印書館,2006年。魏慈德先生看法與沈先生一樣,他也認爲這些辭例中的“友”爲一種祭儀,參看《研究》。
[46] 齊航福:《花東卜辭中的祭祀動詞雙賓語句試析》,收入《河南省史學會2006年年會暨學術討論會論文集》(列印稿),2006年,後載《古漢語研究》2010年第1期。
[47] 兆序字“一”及其所附卜兆《花東》漏摹漏釋,當補。
[48] 趙平安:《釋花東甲骨中的“”和“稽”》,收入陳偉武主編《古文字論壇(第一輯):曾憲通教授八十慶壽專號》第74~79頁,中山大學出版社,2015年。
[49] 黄天樹:《〈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中所見虚詞的搭配和對舉》,原載《清華大學學報(哲社版)》2006年第2期,後收入《黄天樹古文字論集》,學苑出版社,2006年。
[50] 張亞初:《甲骨金文零釋》,載《古文字研究》第6輯,中華書局,1981年。
[51] 該字原釋爲“蓺”,釋“夙”從沈培先生説。參看沈培《説殷墟甲骨卜辭的“”》,載《原學》第3輯,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5年。
[52] 《花東》427版第(3)(4)兩辭與本版第(11)辭爲異日卜同事,兩辭中的“三妣庚”之“三”亦是“彡”之誤。朱岐祥、姚萱均已經指出,分别參見朱岐祥《正補》、姚萱《初步研究》第16頁。
[53] 參看《初步研究》第213頁;張玉金:《殷墟甲骨文“吉”字研究》,載《古文字研究》第26輯,中華書局,2006年。
[54] 黄天樹:《殷墟甲骨文白天時稱補説》,原載《中國語文》2005年第5期,後收入《黄天樹古文字論集》,學苑出版社,2006年。
[55] 該字或視作“搓”字表意初文,讀爲表示病愈義的“瘥”,參看《初步研究》第199~213頁;或隸定爲“要”,讀爲“挍”,認爲有“動亂”之意,參看時兵《花園莊東地甲骨卜辭考釋三則》,載《東南文化》2005年第2期;或釋作“索”,參看何景成《釋〈花東〉卜辭中的“索”》,載《中國歷史文物》2008年第1期。
[56] 參看《求疵(二)》。方稚松先生亦有同樣的觀點,參看《初步研究》第303頁脚註2。
[57] 《花東》171版第(2)辭之“登黍”二字也應屬用辭。
[58] 黄天樹:《花園莊東地甲骨中所見的若干新資料》,原載《陝西師範大學學報(哲社版)》2005年第2期,後收入《黄天樹古文字論集》,學苑出版社,2006年。
[59] “四”所附之卜兆旁有一“卜”字尚可辨識,《花東》摹本中也已經摹出,但釋文中漏釋,當補。
[60] 蔣玉斌先生綴合,參《花東甲骨新綴一則》,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先秦史研究室網站,2005年12月5日,後收入蔣玉斌《殷墟子卜辭的整理與研究》第220~221、229、246頁,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
[61] 陳夢家:《殷虚卜辭綜述》第227頁,科學出版社,1956年。
[62] 黄天樹先生也有論述,參看黄天樹《〈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中所見虚詞的搭配和對舉》,原載《清華大學學報(哲社版)》2006年第2期,後收入《黄天樹古文字論集》,學苑出版社,2006年。
[63] 參看《求疵》文。
[64] 黄天樹:《釋殷墟甲骨文中的“羞”字》,原載《古文字研究》第25輯,中華書局,2004年,後收入《黄天樹古文字論集》,學苑出版社,2006年。
[65] 林澐:《花東子卜辭所見人物研究》,收入臺灣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第一届古文字與古代史學術討論會論文集》,2006年;後又收入陳昭容主編《古文字與古代史》第1輯,臺灣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07年。
[66] 齊航福:《殷墟甲骨文賓語語序研究》第356~357頁,中西書局,2015年。
[67] 方稚松:《釋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中的瓚、祼及相關諸字》,載《中原文物》2007年第1期。
[68] 陳劍:《説花園莊東地甲骨卜辭的“丁”——附:釋“速”》,載《故宫博物院院刊》2004年第4期。
[69] 尹春潔、常耀華:《讀〈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載《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05年第3期。
[70] 參林宏明《醉古集——甲骨的綴合與研究》第312組。
[71] 從拓片上看兆序字的確是“一”,但照片中的“”似乎是“二”,存疑。
[72] 裘錫圭:《説甲骨卜辭中“戠”字的一種用法》,收入《古文字論集》第111~116頁,中華書局,1992年;陳劍:《説花園莊東地甲骨卜辭的“丁”——附:釋“速”》,原載《故宫博物院院刊》2004年第4期,後收入陳劍著《甲骨金文考釋論集》第81~98頁,綫裝書局,2007年。
[73] 單育辰先生説轉引自《初步研究》第328頁脚註4。
[74] 黄天樹:《殷墟甲骨文所見夜間時稱考》,原載朱曉海主編《新古典新義》,臺灣學生書局,2001年,後收入《黄天樹古文字論集》,學苑出版社,2006年。
[75] 參看《求疵(二)》文。
[76] 本辭之釋讀參看《初步研究》第335頁脚註1。
[77] 單先生説參看《初步研究》第336頁脚註1。
[78] 參看《求疵(二)》文。
[79] 單先生説參看《初步研究》第343頁脚註3。
[80] 黄天樹、方稚松:《甲骨綴合九例》第8例,原載中國文字學會、河北大學漢字研究中心編《漢字研究》第1輯,學苑出版社,2005年,後收入黄天樹主編《甲骨拼合集》第77則,學苑出版社,2010年。
[81] 魏慈德先生即認爲“二”是指彘的數量,而且他并不認爲諸辭中的“丙”爲共用,而認爲只是“母”配祭於先祖“祖丙”、先妣“妣丙”而已。參見《研究》第39~40頁。
[82] 轉引自《初步研究》第349頁脚註1。
[83] “”後一字,《花東》釋文中作“”。釋“祼”,從方稚松先生説,參看方稚松《釋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中的瓚、祼及相關諸字》,載《中原文物》2007年第1期。
[84] 《初步研究》第354頁脚註2説:“據辭意當是‘丁’。”
[85] 蔣玉斌先生綴合,參《殷墟子卜辭的整理與研究》第220~221、229、245頁,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
[86] 劉一曼、曹定雲:《殷墟花東H3卜辭中的馬——兼論商代馬匹的使用》,《殷都學刊》2004年第1期。
[87] 黄天樹、方稚松:《甲骨綴合九例》第9例,原載中國文字學會、河北大學漢字研究中心編《漢字研究》第1輯,學苑出版社,2005年,後收入黄天樹主編《甲骨拼合集》第78則,學苑出版社,2010年。
[88] 我們認爲兩个兆序字不能確定屬於同一條卜辭。
[89] 陳劍:《説花園莊東地甲骨卜辭的“丁”——附:釋“速”》,《故宫博物院院刊》2004年第4期;黄天樹:《簡論花東卜辭的時代》,《黄天樹古文字論集》第149~156頁,學苑出版社,2006年。又收入《古文字研究》第26輯,中華書局,2006年;姚萱《初步研究》第166頁。
[90] 近見孫亞冰《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文例研究》第143頁指出,該辭最後有一字,即洪颺誤爲“禦”者,實爲“孚”字,又結合475(8)辭,將475(9)辭中的“子速”讀入命辭。按若“孚”字釋讀可信的話,則將“子速”視爲命辭爲妥。
[91] 參看《求疵(二)》文。
[92] 魏慈德《研究》第43頁;劉源:《讀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卜辭札記二則》,《東方考古》第4集,科學出版社,2008年。
[93] 裘錫圭:《釋殷虚卜辭中的“”“”等字》,收入《第二届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香港中文大學中國語言及文學系編集,1993年。
[94] 方稚松:《釋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中的瓚、祼及相關諸字》,載《中原文物》2007年第1期。
[95] 蔣玉斌:《殷墟子卜辭的整理與研究》第220~221、229、246頁,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
[96] 《校勘》一文也持這樣的觀點。
[97] 參看《綜覽》0577條所引諸家説。
[98] 《花東》釋文中誤作“丁”,摹本不誤,《初步研究》已經指出。
[99] 章秀霞:《花東田獵卜辭的初步整理與研究》,載《殷都學刊》2007年第1期。
[100] 章秀霞:《花東田獵卜辭的初步整理與研究》,載《殷都學刊》2007年第1期。
[101] 唐蘭:《甲骨文自然分類簡編》第7頁,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
[102] 黄天樹:《花園莊東地甲骨中所見的若干新資料》,原載《陝西師范大學學報》2005年第2期,後收入《黄天樹古文字論集》第447~453頁,學苑出版社,2006年。
[103] 也有學者認爲“昔”可能作地名,如黄天樹《甲骨綴合九例》,《漢字研究》第1輯,學苑出版社,2005年;又收入《黄天樹古文字論集》第257~264頁,學苑出版社,2006年。
[104] 參看《求疵(二)》文。
[105] 沈建華:《甲骨金文釋字舉例》,原載香港中文大學中國語言及文學系《第四届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2003年,後又收入《初學集:沈建華甲骨學論文選》,文物出版社,2008年。
[106] 章秀霞:《花東田獵卜辭的初步整理與研究》,載《殷都學刊》2007年第1期。
[107] 該字原篆作“”,從衣,中間有幾點,李學勤先生認爲該字應讀爲“勞”,參看李學勤《從兩條〈花東〉卜辭看殷禮》,載《吉林師範大學學報(人社版)》2004年第3期。
[108] 黄天樹、方稚松:《甲骨綴合九例》第8例,原載中國文字學會、河北大學漢字研究中心編《漢字研究》第1輯,學苑出版社,2005年,後收入黄天樹主編《甲骨拼合集》第77則,學苑出版社,2010年。
[109] 裘錫圭:《説“揜函”——兼釋甲骨文“櫓”字》,載《華學》第1輯,中山大學出版社,1995年。
[110] 宋鎮豪:《從花園莊東地甲骨文考述晚商射禮》,原載臺灣東海大學中文系編《甲骨學國際學術會論文集》,2005年,又載於《中國歷史文物》2006年第1期。
[111] 我們的看法是基於例(10)中的三辭同卜,後兩辭中田獵獲鹿就是通過用第一辭中所述的三把弓矢。花東288整版中只有這三條辭例爲乙未日貞卜,這種假設是可能的。
[112] 宋鎮豪:《從花園莊東地甲骨文考述晚商射禮》,原載臺灣東海大學中文系編《甲骨學國際學術會論文集》,2005年,又載於《中國歷史文物》2006年第1期。
[113] 蔣玉斌:《殷墟子卜辭的整理與研究》第229頁,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
[114] 《初步研究》第289頁。
[115] 蔡哲茂:《花東卜辭“白屯”釋義》,中國社會科學院先秦史研究室網站,2006年5月20日。
[116] 陳劍:《説花園莊東地甲骨卜辭的“丁”——附:釋“速”》,載《故宫博物院院刊》2004年第4期。
[117] 轉引自《初步研究》第317頁脚註1。
[118] 轉引自《正補》。
[119] 楊州先生以爲該字下部表意上部表聲,即《尚書·顧命》中的“瞿”字,本來所指可能是一種戚鉞類兵器。參見楊州《説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文“”》,載《北方論叢》2007年第3期。
[120] 關於花東子卜辭中兆序字與卜兆的位置關係,可參看蔣玉斌《殷墟子卜辭的整理與研究》第164頁,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
[121] 陳劍先生認爲“一”字乃《花東》釋文漏釋,與我們認爲這屬於《花東》釋文誤數詞“一”爲兆序字“一”有别。陳説參看《説花園莊東地甲骨卜辭的“丁”——附:釋“速”》第58頁脚註2,載《故宫博物院院刊》2004年第4期。
[122] 關於對“龜”的理解,可參看《初步研究》。
[123] 參看《求疵(二)》。
[124] 兆序字“五”殘掉。
[125] 該辭界劃綫却圈圍了六個卜兆,或爲刻手失誤。
[126] 《花東》原摹原釋均誤爲“三”,照片上看似爲“四”。
[127] 該辭有兩個兆序字“四”,疑最後一個應爲“五”,或爲刻手誤刻所致。
[128] 該辭所在卜甲位置有殘缺,是否還有更大的兆序字無法確知,故暫置於此。
[129] 從照片看,第2、5兩辭或應合讀爲一辭,兆序字“四”讀入第2辭。卜辭所守應爲四個卜兆。
[130] 該辭與494.1、2、4辭卜同事,卜日相鄰。
[131] 《花東》將第6辭兆序字誤摹誤釋爲“二”,第9辭兆序字誤摹爲“一”,亦漏釋。原辭序誤。
[132] 《花東》釋文第(4)辭兆序字誤爲“四”。
[133] 該辭所在卜骨位置有殘缺,兆序字“三”是否爲最大無法確認,暫置此。
[134] 疑辭中“鬯一”之“一”或爲一字二用,又用爲兆序字“一”。
[135] 《初步研究》指出,此版與第506版或可綴合,綴合後此辭最大兆序字爲“三”。
[136] 兆序字“一”《花東》漏摹漏釋。
[137] 該辭所在位置有殘缺,兆序字“三”是否爲最大無法確認,暫置此。
[138] 該辭中兆序字“三”《花東》漏摹漏釋。
[139] 該辭所在位置有殘缺,兆序字“三”是否爲最大無法確認,暫置此。
[140] 疑應讀入第2辭,暫置於此。
[141] 兆序字“一”《花東》漏摹。
[142] 《花東》漏摹漏釋兆序字“一”。
[143] 該辭所在位置有殘缺,兆序字“二”是否爲最大無法確認,暫置此。
[144] 《花東》以爲第(8)辭兆序字爲“二三”,從照片上看,“三”應非兆序字。
[145] 該辭所在位置有殘缺,兆序字“二”是否爲最大無法確認,暫置此。
[146] 本版刮削嚴重,這裏據原摹本暫置於此。
[147] 該辭所在位置有殘缺,兆序字“二”是否爲最大無法確認,暫置此。
[148] 《花東》釋文有兆序字“一”,但從照片上看應還有兆序字“二”。
[149] 《花東》將第17辭中的兆序字“一”漏摹漏釋。
[150] 《花東》將兆序字“二”誤摹誤釋爲“一”。
[151] 疑該版第7辭爲第一卜,但無兆序字“一”。
[152] 《花東》漏摹漏釋兆序字“一”,《初步研究》亦然。
[153] 第4辭所在位置殘,兆序字“二”是否爲最大無法確認,暫置此。
[154] 《花東》漏摹兆序字“一”。
[155] 該辭所在位置有殘缺,兆序字“二”是否爲最大無法確認,暫置此。
[156] 《花東》漏摹漏釋兆序字“一”,《初步研究》亦然。又該辭所在位置有殘缺,兆序字“二”是否爲最大無法確認,暫置此。
[157] 該辭所在位置有殘缺,兆序字“二”是否爲最大無法確認,暫置此。
[158] 兆序字“二”刻寫位置特殊,刻於276.3辭中“卜”字之後。
[159] 從該辭守有兩個卜兆看,兆序字“一”或漏刻。
[160] 《花東》摹本將卜兆位置摹錯。
[161] 第4辭所在位置有殘缺,其兆序字“二”是否爲最大無法確認,暫置此。
[162] 《花東》將“四”讀入該辭恐不確,從該辭所守卜兆的情況看,“四”或應另讀一辭。
[163] 第5辭中兆序字“二”《花東》摹誤誤釋爲“一”,《初步研究》已指出。
[164] 該辭所在位置有殘缺,兆序字“二”是否爲最大無法確認,暫置此。
[165] 兆序字《花東》釋文爲“一二三”,摹本爲“一二二”,從照片上看,兆序字“一”“三”不存在,只有兩個兆序字“二”。疑或爲刻手將兆序字“一二”誤刻爲了“二二”。
[166] 《花東》將第9辭中的兆序字“一”誤摹爲了“二”,故8、9兩辭辭序亦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