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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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3.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总局45号令发布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已于201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包括总则、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54条。

《办法》明确了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及其监督检查的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实施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规定了申请安全审查的程序及申请安全审查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违反本办法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等。

1.3.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监局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5月17日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10号令),对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多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多变化,有些规定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近几年产生的新情况、新经验,对10号令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包括总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7条。该办法已于2011年8月5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1号令公布,并于2011年12月31日起实施。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1)细化并提高了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从危险化学品设施的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建设到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等各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2)引用并转化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修改后的办法与《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机衔接。

(3)吸收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经验,使之更加完善。

(4)明确了各级安监部门实施许可证颁发或委托颁发的范围和条件及监督检查的职责。

(5)加大了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力度。此外,与实施新办法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相关文书也已以总局办公厅文43号正式发布。

1.3.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原国家经贸委曾于2002年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近10年来这一办法对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新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人员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已于2012年7月17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予以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营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1)该办法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予以衔接。

(2)对许可权限进行了调整,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经营许可发证权限的规定,《经营办法》将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机关由原来的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调整为设区的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

(3)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条件,新《经营办法》中将提出发证条件单列一章,提出了比原《经营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更为严格的要求。另外提高了经营剧毒化学品、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入门门槛。

(4)与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了衔接。

(5)细化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具体情形,规定了办理变更手续的时限,以及需要提交资料等要求。

(6)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1.3.4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制定这个办法是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准入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监督。该办法已于2012年11月16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令予以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这个办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之前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暂无管理制度这一项制度空白,将对今后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乃至整个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2013年2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2013年第3号公告发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该行业目录包括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3个典型的制造业(大类),从中选取25个小类行业构成。另外,与这个办法配套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于2013年4月19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农业部以2013年第9号公告发布。

1.3.5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制定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在管道输送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危险化学品运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包括总则、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0条。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各环节都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在各环节中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定已于2012年1月17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1.3.6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于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7月1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登记办法》分7章,共34条。包括总则、登记机构、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登记企业的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登记办法》在《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框架要求下,针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特点,规范了登记机构的条件,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并且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登记企业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机构以及登记企业等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1.3.7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各国预防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的实践表明,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是一项十分有效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针对我国当前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这个规定包括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6条,还附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和可容许风险标准2个附件。

暂行规定拓展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加强了对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和分级管理,制定可容许风险标准、引入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实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与备案、核销制度,明确了各级安监部门和相关单位、人员的职责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暂行规定已于2011年8月5日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1.3.8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2015年2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同时予以废止。

1.3.9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中的两个文件。

这两个文件的发布,对指导有关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本质安全水平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3.10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1年6月21日以总局95号文公布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随后又以总局142号文于2011年7月1日印发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从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5个方面,对列入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上述两个文件要求有关企业针对本企业生产特点和产品特性,落实文件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两个文件的发布对企业排查自身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消除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3.11 《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控参数、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和《调整的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的部分典型工艺》

《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控参数、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和《调整的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的部分典型工艺》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中的三个文件。

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发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后,根据三年来各地区施行情况,总局三司制定了上述三个文件,并对各省、地方安监部门以及化工企业提出了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2014年底前完成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的自动化控制改造工作;二是各省级安监部门可根据本地特点补充辖区内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自动化控制要求。

1.3.12 《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3年2月5日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发布了《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并提出于2014年底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施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提升工作,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依法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或安全联锁)。

1.3.13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该办法是为了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

办法包括总则、生产经营许可、生产经营备案、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6章34条。在办法的附表中列出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办法规定了申请生产、经营许可和生产、经营备案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安监部门监管职责、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等。

该办法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