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
一、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的概念
目前,大多数国家把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问题统一归为职业安全卫生的范畴,称为职业安全卫生(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相关的法律为职业安全卫生法,政府设置唯一的执法机构。我国将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问题分开管理,国家制定了《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两部相关法律。唯一的执法机构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以前实际的监督检查实践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两者的执法是分开的,但从2017年开始,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开始实施安全和职业健康检查执法一体化,并探索将《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合二为一。
职业安全是以防止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造成的身体伤害为工伤。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将工伤定义为“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安全意识逐步增强,职业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国内外有关职业安全的研究也在逐步深入,尤其是对职业伤害的研究。劳动生产过程包括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有必要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及活动。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我国对职业卫生的定义有两个:一个定义是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其目的是创造合适人体生理要求的作业条件,使人与工作相互适应,使从业人员在身体、精神、心理和社会福利等方面处于最佳状态(GB/T 15236—2008)。另一个定义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害,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GBZ/T 224—2010)。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职业卫生的目标不仅仅是针对职业中毒、尘肺、放射疾病等这些已经逐渐得到控制的职业危害,而是更加关注工作条件对劳动者生理、心理的潜在影响,更加关注亚健康,更加关注环境物质对人类遗传学效应和对可能诱发肿瘤的危险性,更加关注职业因素对其他急慢性疾病的影响以及与工作有关的疾病。
职业卫生的基本任务是识别、评价和控制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劳动者提供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以保护和促进劳动者的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其目的在于提高劳动者生理、心理及对社会适应的良好状态,防止工作场所的有害因素产生,提供舒适安全的工作环境,及早发现与工作有关的疾病。“确保发展能够满足人们目前需要,同时并不降低满足未来几代人需求的能力”(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
二、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的联系
职业安全卫生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条件或状态。安全问题和卫生问题既可以相互独立,也可以相互并存,只要是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就可能存在着安全和卫生的问题。因此,许多国家都将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结合在一起进行立法和行政管理。职业卫生和职业安全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均是劳动者在工作当中受到的伤害,一方面表现为生理、心理机能的伤害;另一方面表现为躯体外伤,统称为职业危害或职业病伤。具体内涵表述见图1-1。
图1-1 职业危害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