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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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职业病概述

当职业病危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的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的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影响劳动能力,这类疾病在医学上通称为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涉及的主要领域概括如图1-2所示。

图1-2 职业病防治涉及的主要领域

一般应具备3个条件才被认定为职业病,分别为:该疾病应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密切相关;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剂量(浓度或强度)无论过去或现在,都可导致疾病的发生;必须区别职业性与非职业性病因所起的作用,而前者的可能性必须大于后者。

国内外职业病防治医学专家已取得如下共识:①病因明确,病因即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控制病因或作用条件后,可以消除或减少发病。②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是可以检测的,而且其浓度或强度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使劳动者致病,一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与病因有直接关系。③在接触同样有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数量的发病率,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④如能早期诊断,及早、妥善治疗与处理,愈后相对较好,康复相对较易。⑤不少职业病,目前世界上尚无特效根治方法,只能对症治疗以减缓症状,所以发现并确诊越晚疗效越差。⑥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⑦在同一生产环境从事同一工种的人中,人体发生职业性损伤的概率和程度也有极大差别,这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a.遗传因素,如患有某些遗传性疾病或有遗传缺陷的人,容易受某些有毒物质的作用。

b.年龄和性别的差异,包括孕期、哺乳期妇女从事生产时所接触的危害因素对胎儿、乳儿的影响,以及未成年人和老人易受危害因素的作用。

c.缺乏营养,可降低机体的抵抗力和康复能力。

d.其他疾病和精神因素,如患有皮肤疾病可增加皮肤吸收毒物的机会;患有肝脏疾病可影响对毒物的解毒功能等。

e.不良生活方式或个人习惯,如长期摄取不合理膳食、吸烟、过量饮酒、缺乏锻炼和过度精神紧张等,都能增加职业性损害程度;而掌握职业病防治科学知识的劳动者,并具有健康的生活方式、良好的生活习惯,就能较为自觉地采取预防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措施。

以上统称为个体危险因素,具有个体危险因素,也称为易感者或高危人群,具有这些因素者更容易引起职业性损害。因此,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病的特点,控制职业病必须从源头抓起,坚持预防为主。

一、职业病的概念及特点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从广义上的医学定义来看,职业病是指由于工作环境中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后所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属于临床医学范畴,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体的损害不只限于某个组织器官,而是涉及各个系统的组织器官。因此在医疗方面,不仅广泛涉及呼吸、心血管、消化、肾、血液、神经等科,也涉及眼、耳鼻喉、皮肤、外科等,另外,还与影像、检验等学科关系密切。

由于职业病的病因明确,控制与预防职业病和临床诊治疾病同样都是本学科的重要目标与任务,甚至更重要,因此它又属于预防医学范畴,在学科上又可称为“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职业医学”或“职业卫生学”,它包括“职业病临床”和“职业卫生”两部分。

由于病因来自于职业环境中,是可以预防的因素,因此,研究、评价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的健康影响是极其重要的。

下面介绍一下狭义的职业病概念。

由于社会保障的需要,每个国家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由国家和政府部门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了职业病范围,称为法定职业病,即狭义的职业病,经确诊后,则享有政府规定的劳保待遇。在2013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列出了10类132种法定职业病。

法定职业病需满足下列条件:①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②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形成劳动关系,个体劳动不纳入职业病管理的范围。

因此,有些人提出的从事视屏作业引起的视力下降,或者职业压力过大造成的心理紧张则不属于法定职业病的范畴。有的人虽然患有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如白血病、肺癌等,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也不属于法定职业病范畴。

二、职业病的种类

目前,我国的法定职业病有10类132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出现,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越来越多,导致职业病的范围越来越广,职业病的种类越来越多,出现了一些过去未曾见过或者很少发生的职业病。同时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法定职业病的范围不断地进行修订。1957年规定14种法定职业病;1987年修订为9类99种法定职业病;2002年修订为10类115种法定职业病;2013年修订为10类132种法定职业病。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18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另外,对16种职业病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其中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①将原“尘肺”与“其他职业病”中的呼吸系统疾病合并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②将原“职业中毒”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③将“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修改为“职业性传染病”。

此外,还对职业性皮肤病、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传染病等做了相应调整。

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倾向生产一线作业人员。例如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林业、建材、机械加工行业作业人员,以及涉及低温的作业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等。

三、化工行业常见的职业病

1.尘肺

在化工厂矿生产过程中,许多作业都可以产生粉尘,工人长期吸入一定量的粉尘后,可得尘肺病。空气中的粉尘可以随呼吸进入呼吸道,当浓度很高或由于粉尘的长期作用,对人体的危害非常明显。粉尘进入呼吸道后,绝大多数颗粒较大的粉尘被阻挡在上呼吸道处,刺激这些部位的黏膜,使细小血管扩张,黏膜红肿、肥大、分泌物增多,引起鼻炎、气管炎等病变。有些有机粉尘可引起哮喘性过敏反应,有些有毒粉尘可引起全身中毒,有些粉尘(如石英、炭黑等)可引起肺的纤维组织增生,甚至发生尘肺。

2.职业中毒

化工生产中有很多物质都有毒,工人在操作过程中若防护不好,则会引起中毒。而接触毒物不同,中毒的临床表现也不同。毒物进入体内,会对呼吸系统、循环系统、造血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3.职业性耳聋

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损害听力,特别是工作场所长时间的噪声会使耳朵的敏感度下降,由听觉适应到产生听觉疲劳,最终导致职业性耳聋——噪声性耳聋。耳聋通常分为轻度聋、中度聋、重度聋,随着听力不断下降,最终会完全听不见。主要临床表现是耳鸣、头痛、头晕,有时伴有失眠、头胀,逐渐出现眩晕、恶心、干呕症状。

4.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劳动者在化工企业工作中接触化学、物理、生物等生产性因素引起的皮肤及附属疾病。国外资料显示,职业性皮肤病占职业病总数的50%~70%,发病率始终占第一位。它的临床表现有很多种,常见的有接触性皮炎、湿疹、痤疮及毛囊炎、皮肤及黏膜溃疡、皮肤角化过度或皲裂,还有皮肤色素改变。它们给皮肤带来各种不同的伤害,例如红斑、水肿、水疱甚至糜烂;还有剧烈瘙痒、皮肤流脓、溃疡;皮肤干裂、色素沉着积累(即职业性黑变病),而色素减退会发生白斑(即职业性白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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