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所维护的竞争是建立在公平竞争原则基础之上的,其旨在实现竞争的有序、有效,这也是公平竞争原则的基本内涵和体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经济民法的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具体包括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商标法、专利法、票据法、会计法、审计法、统计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制度。因此我们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并非单一的经济关系,其“社会本位法”“利益和资源分配法”和“经济发展法”三方面共同构成其本质属性。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图1.1所示。
1. 公平竞争原则
竞争是人类文明社会赖以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市场机制发挥其“看不见的手”的功能的基本要件。因此,以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为重点的经济法应当将竞争的合理运行纳入自己的调控范围,借以充分发挥竞争之积极功效,抑制甚而消灭其消极作用,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公平竞争原则具体表现在主体地位平等、交易机会均等、权利义务对等诸方面。
2. 适当干预原则
适当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
图1.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适当干预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在立法上强调适当干预,就是要在规则的制定上尽量平衡国家和市场二者的位阶,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功效,实现“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有机结合。而在执法、司法中体现适当干预原则,则是要求国家在进行干预时,应当谨慎从事,准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保障权力行使的合规性与合目的性,进而充分调动和激发市场经济主体之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3. 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现象存在。其核心是主体的责权利相一致,同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们经济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终极目的。因此,效益既是责权利的起点,又是责权利的终点,也是检验责权利的设置和制衡机制是否正确得当的实践标准。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有所区别的,如图1.2所示。
图1.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 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是指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的调节和控制。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出现过不同程度的经济过热、通货膨胀、经济总量的不平衡、结构不合理、经济秩序混乱等问题,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宏观失控所造成的结果。市场调节虽然能够解决一部分经济问题,但对于这些涉及全局性的经济关系是无能为力的。因此,市场经济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更好地把国家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2.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企业是市场最主要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为了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求,也要对其内部机构及成员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这种管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为谋求发展,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而这个外部环境,靠某一个经济个体是无法创造的,这就需要国家通过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律、法规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二是对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财务、会计管理等进行必要的干预,实现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完善其计划、生产、劳动、质量、成本、财务等管理体系。
3. 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是国家对具体市场主体进行管理的开端。在高度专业化社会分工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通过市场获得,作为交易对象的商品和服务通常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特征,同时经营者也需要具备相应的资信、能力和经营条件。如果某种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者不具备从事该项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能力,而被准予进入市场,无疑是对消费者和用户的不负责任,最终将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国家通过经济法律、政策的办法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对一些特殊的经济部门,例如电信业、银行业、保险业等进行不同程度的进入市场的限制,通过经济法律的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确立准入条件。
4.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市场经济必须以市场秩序作为条件,因此,世界各国都利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颁布、实施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以保护、建立、有序的国内市场及国际市场秩序,以完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
5. 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
从一定意义上说,现代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19世纪后半期,工人运动风起云涌,罢工、游行、示威、起义此起彼伏,严重危及资产阶级政权的稳定。资产阶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维护自己的统治,保护资本家攫取高额的剩余价值,在工人阶级斗争面前,总是采取镇压和安抚两种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正是安抚政策的一种具体措施。经济法对其调整有助于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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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角下的食品安全事故
2013年5月9日,山东潍坊农户使用剧毒农药“神农丹”种植生姜,被央视《焦点访谈》曝光,引发全国舆论哗然。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院长周志强教授表示,滥用神农丹会造成生姜中农药残留超标,还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2010年媒体报道,使用过神农丹的黄瓜,曾致安徽13人中毒。近十年,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如“红心鸭蛋事件”“多宝鱼事件”“福寿螺致病事件”“大闸蟹致癌事件”等。为此,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然而效果尚不理想。2012年,“地沟油产业链”“明胶果冻”“速成鸡”等事件的发生说明我们的食品安全仍旧是个大问题。
点评:“毒奶粉”“速成鸡”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提醒我们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经济法律制度,才能减少或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