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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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深刻的历史根源是任何一种事物存在的支撑,而经济法尤其是这样的,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人类开始了对自身行为的规范。

一、经济法的起源

20世纪30年代以前,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一直奉行和实践着“看不见的手”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但是,自由竞争与垄断是市场经济中相互对立的孪生兄弟,竞争必然会导致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导致垄断。当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时,资本主义社会的格局发生了变化,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各种矛盾日益激化,经济危机连续发生。德国作为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在19世纪70年代出现了生产和资本的迅速集中,卡特尔在1873年的经济危机之后广泛发展,一些经济部门被一两个垄断组织控制,如钢业联盟和铁业联盟在一战前夕垄断了全国钢铁产量的98%。更重要的是,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以国家扶持卡特尔之法就成了德国经济法的标志之一。1890年,美国颁布了《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即著名的《谢尔曼法》,该法被公认为是经济法产生的标志。

特别是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不少资本主义国家遭到了重创。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垄断的存在,使平等自由的竞争秩序遭到破坏,产生了市场调节失灵的现象。为了克服市场调节失灵,资本主义国家以公权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以各种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直接的、具体的管理、调控、干预,其意图是恢复自由竞争秩序,从而产生了最初以垄断为核心的西方现代经济法。与这个时期相适应的西方主流经济学是国家干预主义,凯恩斯就是其中的代表。他在1926年发表的《自由放任的终结》一书中,明确表明了自己公开摈弃自由放任原则。他认为,国家通过货币流通和信贷的调节,就可以解决失业和经济危机。1936年,凯恩斯又发表了他的代表作《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系统地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系列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

二、中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

在中国,社会长期以自给自足的小农自然经济为主,市场发育水平极其有限。新中国成立之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一时期,国家先后颁布了一些管制经济的法律法规,内容先后涉及计划、财税、金融、价格、行业管理,以及企业组织管理等领域,如《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关于发展农副业生产的决定》《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等。这些法规实质上是行政法,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而产生,其立法指导思想及制度体例均带有浓重的计划色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年,中共中央提出发展“以市场调节为辅的计划经济”;1984年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提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1992年明确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过十年努力,2002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六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已经认识到国家(政府)的公权力过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必然会引起行政调节失灵。在此期间,我国颁布了一些经济法律法规,它体现了国家调节与市场调节的协同并用,这是中国严格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

总而言之,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经济基础上说,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时期的产物;从法律发展的内在要求上看,是运用公法手段对私法世界的干预,对私法世界进行公法干预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从历史上看,经济法从产生到确立最直接的导火索是战争和经济危机,而经济法的全面发展则是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