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制解读与实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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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与时俱进的个人所得税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至今经历了多次修正,此次改革为第七次修正。

1.2.1 1980年,我们也有了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施行细则》,细则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和虽然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是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应纳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其他所得6项,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六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分别从5%到45%不等,其他5项所得均按照20%的税率计税。由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方始建立。

1986年1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此条例规定了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征税,采用十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分别从7%到60%不等。

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目的是调节公民个人之间的收入水平,体现社会公平。该条例规定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应纳税项目包括8项: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其中,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按月合并为综合收入,减除一定费用之后,按照20%到60%的五级超倍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照20%的税率计税。

由此,对个人所得的课税开始了3个税收法律法规并存的情形。

1.2.2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次修正——开启税收统一之路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同日发布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废止。由此,我国初步建立了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1.2.3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次修正——存款也要纳税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此次修正是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二次修正,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2.4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次修正——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修改内容包括3个方面: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800元提升到了每月1,600元;二是扩大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范围,即存在个人年度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数额的纳税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三是增加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2.5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次修正——存款利息征税授权由国务院规定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此次修正是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四次修正。修改内容主要是,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具体办法,授权由国务院规定。

1.2.6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次修正——再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正,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具体修改内容是,提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减除1,600元提高到每月减除2,000元。

1.2.7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次修正——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并调整税率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实施以来的第六次修正,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提高了减除费用标准,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了每月3,500元;二是调整了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结构,由九级累进税率调整为七级累进税率,同时将最低档税率由5%降为3%,适当扩大3%和10%两档低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范围;三是调整了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四是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时间由原来的7天延长至15天。

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了每月3,500元;二是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800元改为每月1,300元。上述修订自2011年9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时施行。

1.2.8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2018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6月29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审议。第七次修正将个人所得税制从分类所得税制修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提高了基础费用的扣除标准,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扩大了低税率级距,进一步降低了个税税负;征管方面增加了反避税条款、移民清算制度,对综合所得提出汇算清缴制度,并明确了多部门应协助税收征管的责任和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及具体修改情况,如表1-1所示。

表1-1 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历程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