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章 齐国遗风
周书灿一再抓捏闵父的胳膊,闵父也明白儿子是很多话没有说明白,只好因为土地要被租赁的事情生闷气。
周书灿见闵父未出声,以他这一段时间对闵父的了解,知道闵父不是没听明白,就是在生气。
继续说:“父,您想想啊,我们家这点人口怎么够呢?我们还要大量的买人呢。还有,我们要盖城墙,这人手更不够了。父,您说的仲子家,他们家到底有多少人?他们家的奴隶会不会继续卖呢?父,您有空了还要去转转呢。”
“嗯。”
闵父没好气的侧身背对着儿子,不想就这些话题再说下去,等以后有机会了再问问儿子,看看这又是什么幺蛾子。
周书灿明白闵父这是又生气不想理他了,他是真的不能理解,闵父对土地为什么这般的执着。开垦出来的土地,又不可能闵家自己种,为什么就不能把土地租给邑民,当个悠闲的地主呢?更何况闵家还有很多的工矿手工制作,那样都后闵父忙活的,哪一样将来都比种地收益大很多。
还有闵父不能接受般的重工待遇,一直是变了法的想去掉。般都是闵父老婆了,怎么闵父还不能容忍般拥有私产?周书灿是百思不得其解,般在闵父的认识里,算不算他的老婆呢?
不过好像有一点,这是周书灿从他的书本上知道的,春秋时代的人,并没有什么女子从一而终的观念,也没有要求女子必须遵守的三从四德,不管是在男子还是在女子的观念里,不存在两个人结婚彼此必须忠诚这一点。甚至于还存在有学术界有争议的“长女不嫁”的习俗。
长女不嫁是汉族民间婚嫁古俗,从春秋至清代流行于齐故治地区。
《汉书·地理志》:“始,桓公兄襄公淫乱,姑姊妹不嫁。于是,合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各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为俗。”
这种风俗源于襄公淫乱之说,恐不足信,因为当时这是母系氏族社会的文化残迹。
关于齐国的“长女不嫁”,各种争论不断。这跟先秦时代的社会财产和行为意识有关系,并不涉及到后世人们认为的“伦常”问题。
一、为了家族财产不出家族有收娶后母、伯母为妻的“收继制”。收继制也称“报收继婚”。
寡居的妇人可由其亡夫的亲属收娶为妻。其中儿子收娶亡父除生母外的妻妾叫“zheng(字库没有这个字,上半部是丞,下半部是四点)”,侄子收娶伯母或婶娘为妻,叫“报”。
“zheng”在《左传》中,共有五件:桓公十六年,卫宣公话——父妾夷姜而生急子;庄公二十八年,晋献公——父妾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闵公二年,卫公子——顽父妻宣姜生齐子、卫戴公、卫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僖公十五年,晋惠公——丞父次妃贾君;成公二年,楚黑——要父连尹襄老继室夏姬。
“报”见于《左传》的只有一事:宣公三年,郑文公——报叔父子仪之妻陈妫而生子华、子臧。
二,是血族的内婚制,即群婚中的血缘婚,是同一血族的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
传说中的伏羲、女娲就是兄妹结为夫妇。
《诗经》时代,当社会结构从氏族社会走进阶层性的社会,血缘的内婚制已基本上瓦解,而较落后的蛮夷之国中的贵族,仍将它经过适当的变异而保存下来,贵族中的同父异母兄姊可结为夫妻,这是社会发展不平衡性的一个表现。
《齐风》中的《南山》、《敝笱》、《载驱》,就是这一特殊婚俗的反映,从诗中可以看出齐襄公与其同父异母妹鲁桓公夫人文姜间的恋情。
由于历代很多研究《诗经》与《春秋》的学者忽视了齐国的特殊婚俗,便把他们看成是文明社会的兄妹淫乱。
齐处古东夷之地,不仅当地居民是东夷人,齐的始封者姜尚也是“东夷之士”。
姜尚受封之后“因其俗,简其礼,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而人民多归齐”,保存了齐的夷风夷俗,到汉代夷风犹存。
“太公望封于营丘,地舄卤,人民寡,于是太公劝其女功,极技巧,通鱼盐,则人物归之”。
由于齐的土壤盐碱很重,不便发展农业,所以齐的统治者把手工业作为立国之本。一方面利用天然环境,鼓励农业和盐业;另一方面组织妇女从事织作和织品加工,从而使齐富强起来。
由于统治者的提倡,齐国妇女参加劳动是很普遍的,并且齐国妇女的劳动力抵得过男子。她们由劳动所得的收入绝不低于男子,经济上能取得独立,因此她们不用靠夫家养活,就有不出嫁的习俗和自由。
齐国的长女不嫁是当时的婚俗,其原因是她们有能力养活自己,决非齐襄公为了替自己和文姜淫乱,造舆论而下的行政令而造成的。
齐国长女不嫁,并非是禁欲。“臣邻人之女,设为不嫁,行年三十,而有七子。不嫁则不嫁,然嫁过毕矣。”
齐国的妇女有独立自主的能力,则对出嫁的事,就无所谓了。其次,齐国的性观念比较开放,不但未婚女子,就是已婚妇女,包括贵族妇女也敢于放纵起来,夫妇双方对贞操看得都很淡。
据《战国策●齐策四》记载:孟尝君舍人有与君之夫人相爱者。或以问孟尝君曰:“为君舍人而内与夫人相爱者,亦甚不义矣,君其杀之!”
君曰:“睹貌而相悦者,人之情也。其错之,勿言也!”
孟尝君对这件事的处理太慷慨,太大方了。这么大胆的言论在正史中是找不到的,但事情发生在齐国,就知道这个意识形态有一定的社会基础。
三、知其母而不知其父
原始社会初期是乱婚时代,不分辈行,生活于本能自然状态之中。研究婚俗应从群婚时代开始。群婚时代分为血缘婚、亚血缘婚、对偶婚三个不同阶段。
具体到《诗经》所反映的时代,周继商而立国,虽然商朝是较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但它毕竟去古未远,社会制度、婚俗习惯的原始状态未除。
从成汤至康丁十三代,王位皆是兄终弟及,这就是母权制继承法的表现。从易州铜兵人上的商人谱谍铭文来看,祖父及祖父兄弟皆概称祖,父亲及父亲兄弟皆概称父,无伯、仲、叔、季的区别,这又是“亚血缘婚”的反映。
在《诗经》时代,其主流还是一夫一妻制和媵妾制。
“群婚制”在周武王之后就基本上消失了。后世学者总是竭力回避掩盖,认为承认群婚有辱祖先,是违反礼教的行为。
“内婚制”也只存在于春秋初叶的楚、齐等蛮夷之国,并且到了春秋中后期,已经消失。
“收继制”流行于春秋时代以前,春秋前期只是它的尾声,被看成是乱伦行为,前五世纪初已绝迹。到了春秋中后期,以上婚制在汉族都已很少见到。
因此,后代很多学者在为反映这些婚姻制度的诗篇作序或注疏时,就不免回避、掩盖或咒骂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