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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私募资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很多人一谈起私募就“变色”,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大多数人没把私募资金和非法集资区别开。其实,这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首先,私募是有组织的募集,这个组织者必须是一个组织,而不能是个人。
其次,私募资金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程序进行,私募之前必须发起设立公司,并需要注册备案。只有具备一定条件和资格后才能去募集。
最后,募集资金要有一个章程,要有明确的资金使用说明,还需要向募集对象披露信息,承诺收益。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是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见图1-13)。
(1)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公开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骗取社会信任。
图1-13 非法集资的特征
(3)利诱性,承诺高额回报,诱导人上当。比如,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集资者或利用亲情诱骗。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4)社会性,即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目前,非法集资活动涉及的内容越来越广,表现形式趋于多样化,往往借各种名义敛财,比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电子商铺”、“电子百货”、发行会员卡等有价证券等名义非法集资,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需要多加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