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 王老吉加多宝商标权之争
基本案情
1828年清道光年间,广东鹤山人王泽邦(乳名“阿吉”)在广州开设首间“王老吉凉茶铺”,经营水碗凉茶,从此建立“王老吉”品牌根基,并在华南地区乃至海外产生深远影响。1949年,王老吉因政局变化一分为二。在香港的“王老吉”由王氏后人继续经营,而广州的“王老吉”被收归国有,与另外八间中药厂合并,成为王老吉联合制药厂。后又于1968年改名为广州中药九厂。广州中药九厂即为后来的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是现在的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公司的前身。
1995年,广药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销售权租给加多宝。广药集团则自己生产绿色利乐包装的王老吉凉茶。1995年12月18日,鸿道集团法定代表人陈鸿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饮料盒标贴”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1997年1月4日获得授权,后因未缴纳年费,1998年12月18日专利权终止。1996年6月5日,陈鸿道向专利局申请名为“罐帖”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1997年6月14日获得授权,后因该专利与“饮料盒标贴”专利相同,丧失新颖性,于2004年6月22日被宣告无效。
1997年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投资方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2000年双方第二次签署合同,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至2010年5月2日到期。据了解,2002至2003年,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三次行贿共300万港元,在商标许可合同还有8年才到期的情况下,分别补签了《“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广药集团据此认为,该补充协议无效,商标租赁期于2010年5月2日到期,且“王老吉”商标一直被严重贱租——2000年至2010年,红罐“王老吉”已从2亿元销售额增加到160亿元,而同期加多宝给广药集团的年商标使用费仅从450万元增加到506万元,即便到2020年也只有537万元。公开数据显示,加多宝2002年打出了“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词。在精确广告成功营销手段的助推下,加多宝旗下王老吉销售业绩迅速飙升,2002年至2008年销售额从2亿元上升至140亿元,创造了中国饮料的奇迹。同时品牌运作存在巨大差异:出租前广药下的王老吉销售额约1亿元至2亿元;出租后加多宝经营下的王老吉销售额140亿元,成为中国饮料第一品牌。
从2008年开始,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交涉,但一直没有结果。2008年8月,广药集团向鸿道集团发出律师函,称补充协议无效。2010年11月广药集团启动“王老吉”商标评估程序,其品牌价值为1080亿元。2011年4月广药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2011年12月29日此案进入仲裁程序。2012年5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法律问题
(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2)如何判定“红罐”王老吉包装装潢权属?
(3)涉案《商标许可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4)“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是否享有著作权?
案例评析
1.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争议仲裁。2011年4月,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商标争夺战打响,广药集团首先发起第一战役,率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由李益民经办的两份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补充协议无效。虽然仲裁程序一波三折,但广药集团首战获胜。2012年5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商标侵权纠纷诉讼。根据仲裁委的裁决,2010年5月2日以后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销售红罐凉茶的行为均属于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将被认定构成对广药集团商标权的侵害。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和2011年这两年间红罐王老吉的销售额多达160亿元至180亿元,补充协议被认定无效后,鸿道集团则不能按原约定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而应该按商标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支付广药集团赔偿金。按照国际惯例,商标使用费应该是销售额的5%,按照年销售160亿元销售额计算,鸿道集团应赔偿约8亿元;广药集团许可其他合作伙伴如广粮集团等的商标使用费标准是销售额的2.3%~3%,如照此标准计算,鸿道集团每年赔偿金也高达3.68亿元至4.8亿元;即便是广药集团下属的合资公司广州王老吉药业有限公司,因使用“王老吉”商标也要按销售额的2.1%向集团缴纳商标使用费,每年达到两三千万元。广药集团认为,无论照哪个标准计算,鸿道集团无权使用而使用“王老吉”商标,年销售额近两百亿元,应支付的赔偿金均高达数亿元。为此,广药集团已就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侵权赔偿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侵权之诉。按照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的约定,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仅限于“罐装王老吉凉茶”产品,相应地,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罐装王老吉凉茶”产品期间,广药集团方面不得生产“罐装王老吉凉茶”产品。有此约定,在2012年5月前,“红罐王老吉凉茶”都是加多宝公司生产的,而广药集团方面生产的王老吉凉茶都是绿色纸盒装的。家喻户晓的广告语“怕上火,喝王老吉”出自加多宝,只用于“红罐王老吉凉茶”的营销,而广药集团方面的“绿盒装王老吉凉茶”却从未用过“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曾经使用过的比较成功的广告语是“王老吉还有绿盒装哟”。2012年5月,鸿道集团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无权使用“王老吉”商标后,广药集团下属的广州王老吉药业有限公司随即开始生产红罐装的王老吉凉茶,其外观图案、颜色与此前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基本相似,据此,加多宝公司认为王老吉药业推出的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侵犯了自己的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于2012年下半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王老吉药业停止生产“红罐王老吉凉茶”,并赔偿经济损失。
(4)广告语涉嫌不正当竞争侵权之诉。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自2010年5月2日后,鸿道集团无权使用“王老吉”商标,于是加多宝公司对其红罐凉茶商标变更为“加多宝”,并高强度高密集投入广告,广泛宣传“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和“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这两条广告语严重刺激了广药集团的神经。2012年下半年,广药集团方面以加多宝公司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在诉讼中,广药集团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中禁令,人民法院支持了其申请,在诉讼中裁定: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者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两家的战斗并未就此结束。广药集团方面仲裁案胜诉后,投资设立了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由该公司推出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为推广其红罐装的王老吉凉茶,使用的广告语是“怕上火,就喝王老吉”,这句广告语让加多宝公司再次发动了新一轮战斗。加多宝公司于2013年上半年,以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怕上火,就喝王老吉”的广告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对加多宝公司的侵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停止使用“怕上火,就喝王老吉”的广告语并赔偿损失。
2.如何确定“红罐”王老吉包装装潢权
加多宝公司丧失对“王老吉”商标使用权后,仍然保留原红罐装王老吉凉茶的装潢权,所以将原“王老吉”三字更名为“加多宝”继续生产销售。随后,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设立,生产销售罐装王老吉凉茶,并采用与加多宝公司过去生产的红罐王老吉的装潢近似的红罐进行销售。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加多宝公司是否享有红罐王老吉的包装装潢权?
根据公开资料,可以认为红罐王老吉的包装装潢应当是加多宝公司设计、独家使用并获得广泛认同,而红罐装的王老吉凉茶是具有广泛知名度的知名商品无可置疑,由此,可以确认加多宝公司对红罐装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享有专用权。如果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推出的红罐王老吉的外观、图案等与加多宝公司的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外观、图案构成相同或者相似,则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就应承担侵犯加多宝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的责任。
3.涉案《商标许可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本案中,时任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在累计收取了鸿道集团控制人陈鸿道300万元港币贿赂的情况下,广药集团和鸿道集团签订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将“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延长至2020年。新签署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通过行贿所获取的合同是否有效?这两个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从法律的层面来讲,这个问题的答案比较明显。既然鸿道集团的陈鸿道通过向广药集团的李益民行贿而实现两份补充协议的签订,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两份补充协议无效无可厚非。因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王老吉”商标的权利人广药集团是国有企业,加多宝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销售的红罐凉茶年销售量已达上百亿元,按广药集团对自家人许可使用收费的最低标准计算也达几亿元,而两份补充协议约定的商标使用费并未因商标价值的提高而随之提高,可以认定陈鸿道和李益民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基于陈鸿道行贿、李益民受贿的犯罪行为而实现的两份补充协议自然无效。
4.“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是否有著作权
“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让“王老吉”品牌深入人心,广药集团依法收回“王老吉”商标在罐装凉茶的使用权后,不仅推出了红罐装凉茶,而且使用了“怕上火,就喝王老吉”的广告语进行营销。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广药集团方面使用“怕上火,就喝王老吉”这句广告语是否构成侵权?单从字面上看,“怕上火,就喝王老吉”与“怕上火,喝王老吉”相比,不仅是搭便车的行为,而且是剽窃行为。但是,广药集团的“怕上火,就喝王老吉”是不是剽窃,不能仅从字面上来看,而是要首先解决加多宝公司对“怕上火,喝王老吉”是否享有权利。从加多宝公司起诉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案由看,加多宝公司并未对“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广告语主张著作权,而是以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与“怕上火,喝王老吉”极其近似的“怕上火,就喝王老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主张权利。据了解,王老吉凉茶虽然早在清朝时期就已产生,但仅在广东及港澳有一定影响,其知名度与影响力仍旧是区域性的。鸿道集团最初租用“王老吉”商标的时候并未考虑向全国推广该产品,但加多宝公司推出红罐王老吉凉茶后发现市场反映很好,然后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并以高强度的广告宣传拓展市场,使“王老吉”在较短的时间内成为家喻户晓的饮料品牌。可以说,从全国范围来看,人们普遍对“王老吉”的了解、认识,是通过名为“王老吉”的红罐凉茶产品而获得的,而“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可以说与名为“王老吉”的红罐凉茶产品形影不离,对普通消费者而言,看到或者听到“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很自然就能想到红罐装的名为“王老吉”的凉茶。广药集团曾经使用的广告语“王老吉还有绿盒装哦”,足以证明社会对“王老吉”的认识指向红罐装王老吉凉茶的客观事实,而这种社会认识的产生,是加多宝公司多年营销策划、投入巨额广告费、建立覆盖范围广泛的营销网络来实现的。社会认识足以表明,“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话已经成为红罐装王老吉凉茶产品特有的宣传语,而不是所有王老吉凉茶产品的宣传语。虽然加多宝公司因丧失对“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而失去对“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广告语的使用权,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加多宝公司对此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笔者认为,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怕上火,就喝王老吉”的广告语,应该认定为具有误导消费者的效果,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对加多宝公司的侵权。
课后讨论
在这起商标争夺战中,广药集团曾多次表示,加多宝公司廉价租用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但是,无法否认的一个客观现实,是加多宝公司实现了“王老吉”品牌、配方、工艺三合一,让默默无闻的地方品牌成为价值过千亿的中国第一品牌。那么,加多宝公司到底是让国有资产增值还是流失?“王老吉”品牌之争带给企业的最大启示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