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
第三者也有隐私权吗……
【案例】
周某为了支持丈夫的事业,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一个偶然的机会,周某发现丈夫在外面有了另一个女人。周某不想与丈夫离婚,因此就想法逼这个女人离开自己的丈夫。周某通过跟踪丈夫知道了那个女人的住所。后来周某找私家侦探拍下了一些丈夫与那个女人在一起的照片,将其在网络上公开传播。那个女人得知后,将周某告上法院,称其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周某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吗?
【法律解析】
周某应当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负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都要负法律责任。周某本来作为一个受害者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她采取的方式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已经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因此,虽然那个女人是第三者,仍然享有民事权利,任何人不能随意侵害她的民事权利。周某不能以那个女人是第三者为由就随意侵犯她的隐私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四十条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遭到前男友恶意诽谤,应该怎么办……
【案例】
胡小姐经人介绍认识了风趣的钟某,两人互有好感,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但自从确立了恋爱关系后,钟某的表现跟从前判若两人。他爱猜疑,禁止胡小姐与其他男性接触。胡小姐难以接受,决定与其分手。令她没想到的是,钟某对胡小姐产生了报复心理,对胡小姐的同事说胡小姐跟单位领导有不正当关系,自己不得不与她分手。钟某的做法给胡小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精神压力也很大。胡小姐应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胡小姐可以以名誉权受损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钟某在与胡小姐分手后,捏造她有生活作风问题的行为损害了胡小姐的名誉,影响了社会对胡小姐的评价,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所以,胡小姐可以以钟某侵犯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并要求钟某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死人还有名誉权吗……
【案例】
耿某的父亲曾是中共地下党员,参加过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多次荣立战功。解放后因伤病缠身,在“文革”期间去世。2002年,李某在某报发表文章,捏造事实称耿某的父亲在抗日战争时曾叛变投敌,在“文革”期间畏罪自杀。该文发表后,给耿某的家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影响,耿某的母亲因不堪承受如此打击导致精神错乱,使本来平静的家庭生活变得一塌糊涂。无奈,耿某找到李某理论,李某不予理会。那么,耿某应该怎么办呢?
【法律解析】
李某的行为侵害了耿某父亲的名誉权。耿某及其家人,作为其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的李某,故意捏造事实,给耿某及其家人生活上带来重大影响,其行为属于以诽谤方式损害耿某父亲的名誉,同时间接损害了耿某及其家人的名誉。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公民出生,终于死亡,但名誉作为社会对某一主体的评价,不会因主体死亡而消灭,其名誉依然受法律保护。所以李某侵犯耿某父亲名誉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〇侵害死者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别人冒用了你的姓名,应该怎么办……
【案例】
徐某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县重点高中,无奈家中贫寒,无力支付其学费,只好辍学外出打工。几年后的一次偶然机会,他得知原来的同班同学杨某,利用其父与当时的校长的私人关系,冒用了徐某当时考高中的成绩进入重点高中读书,后考入大学。至今,杨某依然在用徐某的名字参与各种社会活动。请问,杨某要对徐某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解析】
杨某侵犯了徐某的姓名权,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也就是说,任何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姓名的行为,都构成对公民姓名权的侵害。杨某为达到上重点高中的目的,盗用了徐某的姓名,以徐某的姓名读高中、大学、参加社会活动的行为依法定性为盗用他人的姓名权,属于违法行为。另据《民法通则意见》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杨某的父亲与当时的校长是共同的侵权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四十一条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款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以公司的名义借款,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案例】
高某是某汽车厂的销售总监。2008年7月,高某想自己开办一家汽车修理厂,因资金不够,向朋友胡某借款50万元。高某担心胡某不愿意借钱,谎称汽车厂急需资金周转,胡某要求高某提供担保。高某于是找到朋友刘某,称汽车厂急需资金周转请其为自己做担保。刘某表示同意。有了刘某担保,胡某同意借款给高某,两人签订了合同。在借款人一栏,高某填上了汽车厂的名称,未盖公章,签了自己的姓名。后来高某因经营不善,无法还款。胡某遂要求担保人刘某还款,遭到拒绝;又向汽车厂要求还款,同样遭拒。汽车厂称高某侵犯了自己的名称权,要起诉高某。请问,高某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法律解析】
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本案中,高某未经汽车厂同意,以汽车厂的名义借款,其行为侵犯了汽车厂的名称权。高某谎称是汽车厂借款,骗取了刘某的担保,符合重大误解的要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在本案中,刘某和汽车厂均没有过错,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不必为高某偿还债务。因此,本案的欠款应由高某自己偿还。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九十九条 第二款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一条 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公民本人同意,就可以无偿使用他的肖像吗……
【案例】
花某是某艺术院校表演系学生,一日与朋友去影楼拍艺术照。由于花某身材、气质、形象俱佳,拍出来的照片效果非常好,于是影楼老板段某问花某可否将照片放大展示在影楼的橱窗内,花某随口答应,但未作进一步的协商。几个月后,花某经过影楼时发现自己的照片还被悬挂在橱窗内,于是找到段某,要其支付报酬。段某称花某已经同意,因此不需付费。段某可以无偿使用花某的照片吗?
〇侵害肖像权的表现形式
【法律解析】
段某不能推定花某同意其使用照片是无偿使用。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花某依法享有使用自己照片的权利,同时也有权同意影楼使用其照片,但不能认为同意其使用就意味着无偿使用。根据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当影楼要使用花某的照片时,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否则有失公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