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
路人被街道旁的广告牌砸伤,该怎么办……
【案例】
一天,小孙和朋友一起逛街,在行至某商场门前时,突然该商场悬挂在门前的广告牌跌落,将小孙砸成重伤。朋友立即将小孙送往医院,在医院治疗期间,一共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据悉,该商场悬挂广告牌是为了宣传促销活动。小孙能找商场索取赔偿吗?
【法律解析】
小孙可以找商场索取民事赔偿。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广告牌是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因它致人损害的,只要受害人无过错,都应由广告牌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例中行人小孙无任何过错,被广告牌砸伤,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商场没有尽到维护广告牌安全的义务,导致小孙受到伤害。所以,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警察执行公务致无辜者受伤,需要赔偿吗……
【案例】
李奶奶在去菜市场买菜途中,遇到两名警察,他们正在追捕一个小偷。警察在追捕小偷的过程中,不小心将李奶奶撞倒在地,导致李奶奶骨折。李奶奶为此花费医疗费用1000余元。后来李奶奶向将他撞倒的警察索要赔偿。那么,警察在执行公务时给李奶奶造成损害,应该赔偿吗?
【法律解析】
虽然是执行公务,但因此造成无辜者损伤仍需赔偿,警察所在的公安机关应该赔偿李奶奶医疗费。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奶奶因警察抓捕小偷,给自己造成了意外伤害,符合该法条的构成要件。我国相关法规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李奶奶可以向执行公务的警察所在的公安机关索赔,而不是警察本人。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而自身受到伤害,应由谁来赔偿……
【案例】
男青年魏某夜晚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一歹徒持刀抢劫一中年妇女。魏某奋起与歹徒搏斗,搏斗中不幸被歹徒刺中腹部几刀,歹徒乘机逃脱。魏某住院治疗两个月,医疗费用共10万元。歹徒始终无法抓获,魏某后来找到被救妇女,希望其能为自己支付部分医疗费用,遭到该中年妇女的拒绝。请问,魏某难道要独自为自己的见义勇为行为埋单吗?
【法律解析】
魏某可以要求获救妇女给予其补偿。我国法律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本案中,魏某是被歹徒刺伤的,本应由歹徒承担赔偿责任,但歹徒逃脱,没有抓获,因此魏某无法向其追究责任。获救妇女是魏某见义勇为行为的获益人,根据“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的规定,获救妇女理应给予魏某适当的经济补偿。
〇“见义勇为”者权益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义》第142条款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在侵权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权人或不能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如果赔偿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以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雇员造成他人伤害,雇主有责任吗……
【案例】
刘某是某副食品公司的老板,他雇佣了司机徐某为其送货。一天,徐某开车与刘某一起送货途中,由于雨天路滑,在经过十字路口时,将行人小柯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徐某与刘某急忙将小柯送往医院救治。但在缴纳医疗费时,刘某与徐某发生争执,刘某认为造成事故的是徐某,医疗费应由徐某自行支付;而徐某则认为,自己是在为刘某送货途中发生的车祸,应由刘某赔偿。那么,雇员造成他人伤害的,雇主有责任赔偿吗?
【法律解析】
刘某应对该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有关法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徐某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意外是由于雨天路滑所致,因此给小柯的损害赔偿应由刘某支付。
【法条链接】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 第一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被人群殴致伤却找不出具体的侵害人,怎么办……
【案例】
胡某独自一人在酒吧喝酒,因小事惹火了一群青年。他们二话不说,就集体对胡某拳打脚踢,造成胡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后来警察及时赶到,将那伙青年带进了派出所,并将胡某送往了医院。在医院治疗期间共花费胡某1万元。胡某出院后找到那伙青年人,要求他们对自己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他们都不承认自己动手打人,而胡某又不清楚到底哪些人对自己实施了侵害行为。那么,胡某应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法律解析】
那伙青年人应该集体承担胡某的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人身权利,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胡某受到了那伙青年人的集体非法侵害,应该由侵权人给予赔偿。胡某无须证明具体哪一人对自己实施了侵害行为,具体由谁对自己赔偿,由侵权人彼此证明,排除自己的责任,如果他们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害行为,则认定为共同侵害,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〇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