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推定的基本理论:以中国问题为中心的理论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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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结

本章从解决犯罪构成要件证明困难的角度提出了推定问题,并分析了推定解决证明困难的优势和界限,从而引出本书所要讨论的话题及分析的角度。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困难,笔者首先介绍了广义和狭义的证明困难。广义的证明困难,既包括诉讼证明中遇到困难,但仍可获取证据进行证明的情形,又包括确实难以获得必要证据、无法证明特定案件事实的情形;狭义的证明困难,则专指无法取得必要证据,无法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形。本书分析的是狭义的证明困难。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证明困难可以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证明困难,其中主观要件的证明困难主要是指特定犯罪中明知、目的要素难以被证明,客观要件的证明困难则主要针对某些犯罪中的客观行为是否存在及其性质而言。基于此,可概括出存在证明困难的案件的基本特征:证据信息来源少;大部分案件中被告人不供认;可能导致无法认定犯罪成立的结果。

在我国,刑事推定是作为一种解决证明困难的方式存在的。笔者分别从解决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证明困难的角度,介绍了推定的存在与运用。对于前者,本章以毒品犯罪中明知的推定为例,分析了推定在解决证明困难方面的客观存在。在规范性文件方面,《公诉厅意见》、《云南意见》、《两高一部意见》、《毒品犯罪纪要》都对适用推定认定毒品犯罪中的明知问题作出了规定,虽然表述各具特点,但以推定解决证明困难的思路在其中都有明显的体现,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使用推定解决证明困难的个案。对于后者,本章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例进行分析,展示了推定在解决“财产来源”这一证明困境方面的作用。

作为解决证明困难的一种具体方式,推定在我国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主导性地位,那么推定在解决犯罪构成证明困难方面的优势和界限需要进行更深入的考察。笔者认为,将推定作为解决证明困难的首选方式,其原因包括使用推定能够有效解决证明困难,能够被用于解决各种类型的证明困难,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遇到的立法阻碍较少。但是,适用推定解决证明困难也存在一些界限: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证明困难,存在适用推定的基础要件,才能适用推定;而证据规则、程序规则方面的要求,也是适用推定解决证明难题的必要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