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苏联及苏联解体后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
一、苏联及苏联解体后犯罪构成理论发展阶段及相关社会背景分析
“十月革命”的胜利和无产革命政权的建立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新的社会主义刑法理论在适应无产阶级革命需要、正确确定无产阶级国家刑事政策基本方针的背景下也随之孕育产生。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在刑法理论方面,对无产阶级国家刑事政策的重大原则问题,也就是关于刑法总则问题进行了一场争论”注29,苏维埃犯罪构成理论在这场大争论中得以萌芽。
应当指出的是,俄罗斯刑法学者对于苏维埃刑法科学发展阶段的划分存在着各种不同的主张。我们在这里将其中的主要观点作一介绍,以便读者对于俄罗斯刑法科学发展的历史背景有所了解,同时也为下文笔者关于苏联及其解体后犯罪构成理论发展阶段的划分做些许铺垫。
什邵夫(О.Ф.Шишов)将苏维埃刑法科学的发展划分为四个时期:1917年至1920年——苏维埃刑法学基本概念和制度的研究制定阶段,同时也是将马克思主义引入刑法学领域并剔除资本主义法律观的初始阶段;1920年至1936年——创造探索和克服迷惘以及为学界确立马克思列宁主义方法论而进行意识形态斗争的时期;1936年至20世纪50年代末——对刑法学基本问题进行教条式研究并从马克思主义立场出发进行概念注释阶段;20世纪5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社会主义刑法学研究的发展以及刑法学研究对于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产生积极影响的时期。注30
鲍伊科(А.И.Бойко)将苏维埃刑法学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19年到20世纪30年代初)——在新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条件下刑法学路径的探索阶段;第二阶段(20世纪30年代初至60年代初)——教条主义占统治地位时期;第三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1991年12月)刑法学理论以及刑事立法适用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激烈交锋、法学教育良性发展阶段。注31
根据上述苏联学者对于苏维埃刑法科学发展阶段的划分标准以及革命后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的自身发展特点,笔者将苏联及其解体后的犯罪构成学说的发展历程分为以下四个阶段:苏维埃犯罪构成理论的萌芽阶段(1917年到20世纪30年代末);苏维埃犯罪构成理论初步发展阶段(20世纪30年代末至50年代末);苏维埃犯罪构成理论的繁荣阶段(20世纪50年代末至1991年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犯罪构成理论承继发展与创新阶段(1991年苏联解体至今)。
(一)苏维埃犯罪构成理论的萌芽阶段(1917年到20世纪30年代末)
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由于受刑事社会学派思想的影响以及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当时许多苏维埃刑法学者在解决刑事责任根据问题时,主要根据的是主体的危险状态,即“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比如,别尔曼(Я.Берман)在1919年就曾写道:“根据刑法中社会主义的思想原则,评定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不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形式和种类,而是根据犯罪主体即犯罪人的性质。这一点应当是无可争议的。”注32持此类观点的代表性学者还有格罗金斯基(М.Гродзинский)和切利佐夫—别布托夫(Чельцов-Бебутов),他们都认为,判刑时必须以违法者的危险性和反社会性的程度为根据。注33同一时期的埃斯特林(А.Я.Эстрин)也认为,在刑法学教程中应以“阶级危害性的客观特征”这一节取代“关于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论”,而以“被追究责任的犯罪实施者阶级危害性的主观特征(即犯罪人对待自己危害社会行为的主观态度)”这一节取代“关于犯罪构成主观要件论”注34。此外,对一切法律制度和结构持虚无主义态度的帕舒卡尼斯(Е.Б.Пашуканис)也认为:“……可以把与犯罪作斗争本身看做一项医疗性质的任务。对于解决这项任务来说,什么法学家,什么‘犯罪构成’、法典、‘罪过’、什么‘完全责任能力或减轻责任能力’的概念,以及共犯、帮助犯、教唆犯之间的细微区别等,统统都是不需要的。如果说这种理论观点至今没有使得刑法典和法院被取消,那这只是因为消除法律形式主义不仅仅要跳出资产阶级社会的范围,而且要彻底摆脱这个社会的一切残余”注35。
应当指出的是,这一时期虽然公开发表了一些带有刑事社会学派思想烙印的文章,但同时也出现了不少正确揭露刑法领域社会学派思想和坚决反对这些思想渗入苏维埃国家刑法中的见解。比如斯克雷普尼克(Н.Скрыпник)就明确指出:“苏维埃刑法要惩处的不是犯罪人,而是犯罪行为。受惩罚的不是犯罪人本身,而是犯罪行为,即破坏劳动人民政权或他们所建立的法律秩序或者使他们受到威胁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和不作为”注36。克拉西科夫(Красиков)在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会议上所作的《刑法基本原则》草案的报告中也指出:“刑事立法的任务在于从司法审判方面保护劳动人民,使他们免遭社会危害行为的侵害。这里指的是行为,而不是分子。保卫方法不是用以对付某些个别人,而是对付危害社会的行为”注37。
在上述时代背景下,仍有部分刑法学者在承继帝俄时代刑法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继续自己的刑法学研究工作(比如:特拉伊宁),并且涌现出了一些青年刑法学者(比如:皮昂特科夫斯基、乌捷夫斯基、沙尔高罗茨基),这些学者后来在俄罗斯刑法学研究领域都作出过杰出贡献。注38当时,在这些学者所著的刑法学教科书中已经出现了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论述。比如特拉伊宁教授在其1925年出版的《苏俄刑法教科书》中就指出,刑事责任根据问题必须与具体犯罪构成紧密联系起来加以研究。“有一条基本原则始终是不可动摇的,即行为只有符合分则罪状的规定的犯罪构成才能受刑事惩罚”注39;皮昂特科夫斯基在其1924年所著的《苏俄刑法》中也指出,具体人的刑事责任取决于其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构成要件,他强调:“一般犯罪构成指每一犯罪所具备的基本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是不具备犯罪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如下:(1)一定的犯罪主体;(2)一定的犯罪客体;(3)犯罪主体行为主观方面的一定特征;(4)犯罪主体行为客观方面的一定特征”注40。可以看出,皮昂特科夫斯基此时提出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结构与革命前帝俄时代刑法学者季斯甲科夫斯基(Кистяков ский)的犯罪构成理论很相近,皮氏后来发展和完善了自己所主张的犯罪构成学说,他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苏联及当代俄罗斯联邦占通说地位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雏形。因此,笔者将这一时期称之为犯罪构成理论萌芽阶段。
(二)苏维埃犯罪构成理论的初步发展阶段(20世纪30年代末至50年代末)
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虽然受苏联国内形势的影响,刑法学界教条主义盛行,但是当时也出现了一批杰出的刑法学者以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刑法学著作。比如,特拉伊宁的《共同犯罪学说》(1941年)、《犯罪构成学说》(1946年)、《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构成》(1951年)、《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1957年);杜尔曼诺夫的《犯罪概念》(1948年)、《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实施阶段》(1955年);马尼科夫斯基的《刑法中的责任问题》(1949年);乌捷夫斯基的《苏维埃刑法中的罪过》(1950年);基利琴珂的《苏维埃刑法中错误的意义》(1952年);沙尔高罗茨基的《刑事法律》(1948年)等。这些刑法学著作中都或多或少地涉及犯罪构成理论问题的论述,其中的标志性著作是上述特拉伊宁所著的专门论述犯罪构成理论的三部著作。
特拉伊宁是苏维埃刑法学家中第一个对犯罪构成学说进行全面而综合研究的学者,他指出了犯罪构成在整个苏维埃刑法学体系中的作用。特拉伊宁的专著还研究了犯罪构成的分类,指出了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要件之间的相互关系。正如苏联及俄罗斯联邦科学院院士库德里亚夫采夫(Кудрявцев)教授所言:“特拉伊宁的功绩在于,由于他提出了一系列有争议的问题,从而有助于展开热烈的讨论。这种讨论最终对于苏维埃刑法科学的发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加强。”注41
在科学讨论过程中,大多数苏维埃刑法学家得出了一个结论,即“犯罪构成乃苏维埃刑法规定的,说明社会危害行为(犯罪)特征的诸要件的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追究一个公民的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是在他的行为中应具有刑事法律条文严格规定的犯罪构成”,这种观点在1952年出版的苏维埃刑法总则教科书第五版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注42
综上,这一时期,苏维埃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特拉伊宁的有关犯罪构成的三部著作中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同时,苏维埃刑法学理论界在这三部著作的基础上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非常广泛的讨论,苏维埃犯罪构成理论也在此频繁的学术交锋中得以初步发展。
(三)苏维埃犯罪构成理论的繁荣阶段(20世纪50年代末至1991年苏联解体)
20世纪50年代末,随着苏联社会生活民主化的全面展开,社会学研究,其中包括法学研究的作用日益凸显,苏维埃刑法学研究也开始呈现繁荣景象,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景观。
这一时期新涌现出许多杰出的刑法学者,比如,别利亚耶夫、布拉伊宁、盖尔采宗、卡尔别兹、科瓦廖夫、库德里亚夫采夫、库兹涅佐娃、克利盖尔、孟沙金、尼基费奥罗夫、诺伊、萨哈罗夫、斯密尔诺夫、斯特鲁契科夫、达格里、沃尔科夫、格林娜、库尔良兹基、奥尔洛夫、奥席波夫、普罗霍罗夫、季霍诺夫、鲍罗金、沃尔金娜、梁普诺夫、沃罗金、奥列霍夫等。这些刑法学者对刑法学总则与分则的诸多理论问题(比如,刑法原则、犯罪构成及其要件理论、刑事责任及其根据、责任、罪过及其种类、共犯、数罪、刑罚及其有效性、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此外,他们还对犯罪原因、犯罪人人身以及刑事政策和刑事社会学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有益的探讨。
这一时期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综合研究,其中包括犯罪构成及其各要件的概念、结构、分类、意义、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和定罪之间的关系等。在犯罪构成结构方面,出现了“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等不同主张并且最终确立了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在苏维埃刑法学中的通说地位;在犯罪构成理念方面,出现了“一元论”、“二元论”、“同一论”的争论以及一般犯罪构成与特殊犯罪构成,形式构成与实质构成、截短构成理论的交锋;对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定罪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出版了专门论述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之间关系的专著(比如,1974年出版的由卡尔普申与库尔良兹基所著的《刑事责任与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与定罪之间关系的专著(比如,1972年出版的库德里亚夫采夫所著的《定罪通论》);同时也对犯罪构成各构成要素及其所包含的各要件理论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出版了这方面的代表性专著,比如,库德里亚夫采夫的《犯罪的客观方面》(1960年版)、尼基费奥罗夫的《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客体》(1960年版)、奥尔洛夫的《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主体》(1958年版)、季霍诺夫的《犯罪的主观方面》(1967年版)、奥雷姆巴耶夫的《犯罪的特殊主体》(1977年版)、沃尔科夫的《意志问题与刑事责任》(1965年版)、《犯罪动机》(1982年版)、达格里的《过失的刑事法律问题与犯罪学问题》(1976年版)、科瓦廖夫与瓦西科夫合著的《苏维埃刑法中的因果关系》(1958年版)、库兹涅佐娃的《犯罪后果对于刑事责任的意义》(1948年版)、鲁恩兹的《无责任能力的理论问题与司法精神病学问题》(1966年版)、米合耶夫的《苏维埃刑法中的有责任能力与无责任能力问题》(1980年版)、米合林的《犯罪后果》(1969年版)、塔拉路恒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学与心理学特征》(1974年版)、杰尔—阿科波夫的《作为犯罪行为形式的不作为》(1980年版)、季梅伊科的《犯罪客观方面的一般学说》(1977年版)、《苏维埃刑法中的有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问题》(1983年版)、《苏维埃刑法中的无责任能力人》(1981年版)、采列捷里的《刑法中的因果关系》(1963年版)等。
综上,这一时期的刑法学者从宏观和微观的不同视角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综合而细致的研究,提出了诸多不同的理论观点,苏维埃犯罪构成理论在这一时期得以繁荣发展,并为苏联解体后的当代俄罗斯联邦刑法学的继续发展,包括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以及后来的刑事立法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四)俄罗斯联邦犯罪构成理论承继发展与创新阶段(1991年苏联解体至今)
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苏联的解体,俄罗斯社会“由权力精英实施的自上而下的改革与社会基础层面为谋求生存而发生的自发性改革相互交织,相互作用”注43,使得俄罗斯在政治、经济、法制等领域也进行着相应的变革与转型,其中法制改革主要体现在立法、司法与执法方面。法学理论,其中包括刑法学理论主要还是继承苏联时期的相关研究成果继续向前发展。在犯罪构成理论方面,当代俄罗斯联邦的刑法学者在承继苏联时期所积淀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新研究,在整体犯罪构成学说以及各构成要件的研究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提出了诸多新主张,这些理论创新主要体现在当代俄罗斯刑法学者所公开出版的学术论著中。
自苏联解体至今,俄罗斯学者在犯罪构成理论研究方面的代表性著作主要有:库兹涅佐娃与佳日科娃合著的《俄罗斯刑法教程》(1999年版和2005年版)中阐述的犯罪构成系统论思想、贡达里的《刑法学中作为现象与概念的犯罪与犯罪构成》(1997年)、《俄罗斯刑法百科全书》第4卷“犯罪构成”部分(2005年版)、阿加耶夫的《犯罪构成》(2008年版)、鲍伊科的《犯罪不作为》(2003年版)、伊戈纳多夫与克拉希科夫的《俄罗斯刑法》(2001年版)、科兹洛夫的《犯罪概念》(2004年版)、鲁涅耶夫的《主观归责》(2000年)、马利宁的《犯罪客观方面》(2004年版)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2000年)、米合耶夫等著的《法人的刑事责任:赞成还是反对》(1999年版)、纳乌莫夫的《俄罗斯刑法》(2007年版)、诺瓦谢洛夫的《犯罪客体学说》(2001年版)、巴甫洛夫的《犯罪主体》(2001年版)、拉罗格的《主观方面与定罪》(2001年版)、库德里亚夫采夫的《定罪通论》(2007年版)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斯克里亚罗夫的《犯罪行为的罪过与动机》(2004年版)、库兹涅佐娃的《定罪问题》(2007年版)等。
当代俄罗斯联邦刑法学者在承继帝俄与苏联时期犯罪构成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性研究,以库兹涅佐娃教授为代表的俄罗斯刑法学者提出了“犯罪构成系统论”的思想,笔者称之为“犯罪构成新论”(关于这一理论后文详述),此外,其他学者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学说的研究都有所创新和突破,刑事责任理论与定罪理论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二、苏联及苏联解体后犯罪构成学说的发展
苏联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学说在特拉伊宁(А.Н.Трайнин)注44的三部著作中进行了较详细的研究。注45但是,犯罪构成学说仍是苏维埃刑法学术界争论的重要问题之一。一部分学者将犯罪构成解释为“立法模式”、“科学抽象”注46。另外一些学者认为犯罪构成是犯罪的结构,是它的系统化的社会危害性。注47皮昂特科夫斯基(А.А.Пионтковский)注48在20世纪60年代也曾指出:“法学家们将犯罪构成的概念既用于说明表示刑事立法中一定犯罪的要件总和,也用于说明符合这些要件的具体行为”注49。当时的库德里亚夫采夫(В.Н.Кудрявцев)写道:“当然,立法者构建的不是犯罪构成,而是对犯罪构成的要件进行不同程度的充分描述的刑事立法规范。这些要件本身是独立于人们的意识而客观存在的,是此具体犯罪本身实际所固有的,且立法者的任务在于将这些要件在法律中进行非常准确而深入的阐述与规定。”注50
可见,苏联及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刑法理论中对于犯罪构成结构的分析占有显著的地位。有俄罗斯学者认为,构成本身即是犯罪的结构,因此,对犯罪构成的分析即是对犯罪概念结构的分析。此学者还强调,理论中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构成,而只存在构成的许多方案注51,杜尔曼诺夫(Дурманов)称其为“形形色色的构成”注52。下面我们对苏联及当代俄罗斯犯罪构成结构的诸多“方案”作一简要回顾。
(一)犯罪构成不要说
俄罗斯刑法学界持“犯罪构成不要说”观点的代表学者是科兹洛夫(А.П.Козлов)教授。他认为,要论述犯罪的本质,首先必须分析犯罪的结构,因为:第一,犯罪,从其结构立场看,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它即是哲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法学家的许多著作中所反映出的具有一切构造的人的行为,由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后果或可能发生的后果、行为方式、行为的时间、地点构成。犯罪行为之所以独具本身的特点是因为它是妨害社会利益的、违反社会惯常规则的,但是这已经是反映在犯罪本质当中的某些违法要素的特点了;第二,犯罪的本质及其特征与犯罪要素存在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并受其制约,并且只有在分析犯罪本质之前对犯罪结构及其相应要素进行研究才能够理解这种制约性。注53
科兹洛夫教授在指出对于犯罪结构的分析在犯罪本质的揭示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同时,对俄刑法学中肯定犯罪构成学说存在合理性与必要性的通说观点提出了质疑。
首先,科兹洛夫认为,犯罪构成学说只是研究者人为构建的一个科学抽象概念。他指出,从一开始直至19世纪中叶以前,犯罪构成被理解为犯罪的物质痕迹的总和,“比如,杀人罪中的尸体”注54。从费尔巴哈开始,部分刑法学家将犯罪构成界定为犯罪要素的总和,而另外一些刑法学家则只是对犯罪结构进行分析,在结构内部划分出各种要素,例如,拉托夫斯基(Ратовский)将犯罪分为两大要素: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恶的意志及其在外部世界的体现。注55到19世纪中叶,此种立场已成为主流观点注56并且根植于刑法,尽管塔甘采夫(Н.С.Таганцев)认为,直到他写刑法教程时(1874)刑事诉讼教科书中仍然对犯罪构成作旧的理解注57,即指的是犯罪构成的诉讼法意义。因此,可以得出两个结论:(1)在最初的理论研究之前并不存在犯罪构成这个术语;(2)犯罪构成是一个人为构建的科学范畴,它根据研究者的意愿而被认定为刑事侦查制度、刑事诉讼制度或是刑事法律制度。因此,有些刑法学家将犯罪构成界定为科学抽象注58或者抽象概念。注59基于此,科兹洛夫教授断言:“从上述立场出发,有关所有刑法学者一致赞同将犯罪构成定义为犯罪要件总和的观点证实了假定的生命力以及刑法理论对于预设的热衷”注60。
其次,科兹洛夫从俄刑法学中存在的关于犯罪构成结构方面的不同界说的角度出发(即后文详述的关于俄罗斯刑法学中所存在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三要件说”、“两要件说”等不同理论界说——笔者注),认为没有必要保留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科兹洛夫指出,俄刑法理论对于犯罪构成的研究就像是在一间黑暗的屋子里寻找一只黑猫,而实际上根本就没有黑猫的存在。他认为,将犯罪构成作为刑事法律意义范畴而保留是不必要的,因为构成的结构如同构成本身一样都是人为构建的。
此外,以科兹洛夫教授(А.П.Козлов)为代表的部分俄罗斯学者还从犯罪与犯罪构成之间关系的角度对刑法中犯罪构成这一刑法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质疑。他们认为,因为对犯罪构成和犯罪作为独立的范畴予以区分,从而才在理论与实践中形成了关于犯罪和犯罪构成的独立学说:这里首先指的是犯罪及其特征,但是接着便是对犯罪构成及其要件的分析并且后者成为了刑法的主要建构,在此种情形下,犯罪及其特征却成了不需要的范畴,这便自然而然地引起了俄刑法学界在有关“社会危害性是否属于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以及未完成犯罪是否属于犯罪构成”等问题方面的无休止论争。注61
综上,科兹洛夫教授从犯罪构成概念以及犯罪构成结构的构建以及犯罪与犯罪构成之间关系的角度对犯罪构成学说在俄刑法学中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了质疑与评说,提出了不同于俄传统刑法学观点的独树一帜的“犯罪构成不要说”的主张,从而丰富了俄刑法学中关于犯罪学说与犯罪构成学说的争鸣。
(二)犯罪构成“两要件说”
苏联及当代俄罗斯持犯罪构成“两要件说”的代表学者有盖尔采宗(А.А.Герцезон)注62、费费洛夫(П.А.Фефелов)注63、阿列克谢耶夫(С.С.Алексеев)。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犯罪构成反映的是某种法律事实,应当由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构成。其中,阿列克谢耶夫追随盖尔采宗的主张,认为“法学中通常所说的违法行为的结构(其中包括犯罪构成)不仅包含作为法律事实的违法行为的自身特征,而且还涵盖着作为责任之法律前提之一的法律主体(违法行为主体)以及法律所保护对象(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违法客体)……如果将违法行为只看作是法律事实,则它就应当由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构成” 注64。
费费洛夫也将犯罪的主体和客体仅仅看作是实现刑事责任和行为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前提,认为由犯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所构成的犯罪构成作为法律事实是刑事责任的根据。费费洛夫在对犯罪构成要素与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前提以及犯罪构成要素与刑事法律关系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认为“表示犯罪主体特征的要件首先决定的是作为刑事可罚性前提之一的、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刑事权利能力(уголовная правоспособность);犯罪客体与犯罪主体一样也不属于作为法律事实的犯罪构成的内容,因为客体不能既是犯罪构成的要素,同时又是此罪所侵害的客体……只有两个要素(即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笔者注)在犯罪实施时和刑罚适用时是保持不变的,因此只有这两个方面才能够表示作为法律事实的犯罪构成的特征,此法律事实既是刑事责任的根据,又是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注65。费费洛夫认为,犯罪构成在内涵上要狭于犯罪整体,“因为犯罪构成——并非行为的所有主、客观因素的总和,而只是其中反映犯罪之社会危害性的因素总和。犯罪中除了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外,在任何犯罪中还包含着某些对于认定行为社会危害性不重要的,从而不是犯罪构成要素要件的因素。因此,可以将犯罪构成的概念界定为——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反映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的主、客观方面(要件)的统一体”,他接着指出:“犯罪构成的这种界定为根据犯罪构成概念和犯罪概念的方法论功能来确定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与犯罪构成要素(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提供了可能。这两个概念的特征反映的是同一个现象——犯罪行为。然而,犯罪概念是借助于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特征来阐释刑事法律所规定行为之应受刑罚惩罚的必要性及其根据的,并因此而存在于法律适用过程当中。犯罪构成的特征(要件)则是通过具体犯罪行为的特征与法律中规定的特征之间的比照来认识具体的犯罪事实,并且通过抽象和概括来揭示社会危害性的内容和本质。从此立场出发,便没有必要再强调犯罪构成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特征,因为作为认识犯罪行为之工具的犯罪构成的自身内涵中既已包含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法律禁止某种行为的事实(违法性)。”注66
此外,苏联时期还出现过另外一种结构内容的犯罪构成“两要件说”,即诺伊(И.С.Ной)注67所建议的“构成的结构由两要件组成——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诺伊从当时立法上对犯罪构成的阐释注68出发,认为犯罪构成只能由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这两个要件构成,他指出:“‘犯罪构成’概念与‘犯罪’概念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的阐释与其在立法中的含义存在着实质差别……应当指出,法律上所规定的此概念的含义应当体现为:犯罪构成——是由两个要件来表示犯罪特征的,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注69。
因为将犯罪构成结构界定为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两要件”的主张只限于诺伊于1982年在《苏维埃国家与法》第7期上发表的题为《刑事法律基本概念新阐释》的一篇文章当中(第96页至103页),之后并未出现过此种主张的追随者,所以我们在这里也只是做一简略介绍。
(三)犯罪构成“三要件说”
苏联及其解体后的当代俄罗斯联邦时期关于犯罪构成“三要件说”的理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卡尔普申(М.П.Карпушин)、库尔良兹基(В.И.Курляндский)和马里科夫(В.П.Мальков)为代表的“主体—客体—行为(侵害本身)”之“三要件说”;另一种是以俄罗斯当代著名刑法学者库兹涅佐娃(Н.Ф.Кузнецова)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前期观点为代表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主体”之“三要件说”。下面我们对“三要件说”的两种不同主张作一简要介绍。
(1)“主体—客体—行为(侵害本身)”的犯罪构成结构
有关“主体—客体—行为”犯罪构成结构的论述我们在这里主要介绍马里科夫(В.П.Мальков)的主张。注70马里科夫认为,“构成本身即是犯罪的结构,因此,对犯罪构成的分析即是对犯罪概念结构的分析”。他认为,苏联及当代俄罗斯刑法学界所存在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即俄罗斯通说中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结构)、“两要件说”(即以盖尔采宗为代表的“客观方面及主观方面”结构和以诺伊为代表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结构)以及库兹涅佐娃所主张的“将犯罪客体从犯罪构成中移出”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主体”的“三要件”结构(下文详述——笔者注)和以特拉伊宁为代表所主张的“将主体、客体归为犯罪的范畴,而将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归于犯罪构成范畴”的所有上述观点都是不符合犯罪的实际结构(也即不符合犯罪构成的结构)的。他认为,一般种类的犯罪可以界定为侵害法律所保护客体的主体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由此可以得出,犯罪不是由四要件构成,而是由三个基本要件:客体、主体和行为构成。
马里科夫指出,“十月革命”前俄罗斯著名刑法学者所主张和支持的正是此三要件结构。注71并且,只有行为本身可以分为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而犯罪整体对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区分则将它们从行为的次级要件变成犯罪的一级要件,行为本身在这种情况下则变成了自己客观方面的次级要件。反过来,行为又分为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作为犯罪概念体系基础的人的意志行为可以界定为人对其周围的外部世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作用。从这个界定中可以看出,我们的意志行为有两个方面——客观的和主观的”注72。这样一来,犯罪中实际上存在着两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它们分属于犯罪本身和犯罪行为。注73马里科夫认为,上述主、客观方面的名称原则上讲是没有根据的,因为无论在犯罪中还是在犯罪行为里都没有任何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以及要件的存在,有的只是外部要素(约定称之为物质要素физические)和内部要素(即心理要素)。后者只有从行为人的角度可以称之为主观要素,而对于预审机关、侦查员、检察官、法官、律师、学者以及任何其他旁观者来说,这些要素都同物质要素一样属客观要素,因为它们同样地存在于上述人员的意识之外并且不受他们意识的限制。注74
根据马里科夫的观点,物质要素与客观要素以及心理要素与主观要素的混同必然导致犯罪概念结构的继续杂乱无章。比如,客观方面包括:后果、因果关系、地点、时间、实施犯罪的情况。但是理论上认为后果是行为对客体侵害所造成的损害的反映,因此,它应当属于客体,而不属于客观方面。后果在犯罪结构中正确位置的确定使得我们能够解决作为犯罪要件的因果关系的混乱问题。因果关系不能归为客观方面,因为它是行为整体(物质要素与心理要素的统一)与作为客体要素的后果之间的联系。因此,因果关系中除了物质(客观)要素之外还应当包括心理(主观)要素,即表现为故意或过失形式的对后果的预见。但是,这并不能把它变成主观范畴。地点(空间)、时间在认识论中是物质及物质所派生的所有过程存在的客观形式,这其中也包括犯罪行为。因此,它们不可能属于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而是与客体、主体或行为一样是犯罪的基本要素。实施犯罪的情况也是一样,指的是犯罪发生的物质环境。主观方面的基本要件是意识和(体现在目的和动机中的)意志,而刑法理论者则把它们替换成表现为故意或过失形式的罪过,它们是引起要素而具有限制性意义。注75
马里科夫还指出,犯罪的法律构成作为用来定罪(即通过犯罪构成要素或要件与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要件或要素的比较)的类型应当将其看成是样本、模型、模式或者看成是必须遵守的标准。法官及其他执法机关成员应当准确地遵循它的规定和法律精神。对此规则的任何偏离都是对作为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法制原则的亵渎,此外,这也是对人权的侵犯,因为犯罪构成应当是这些权利的最可靠的保证。因此,犯罪构成的规定应当是明晰而确定的。首先,犯罪构成应当包含定罪所必需的所有要件和要素,不允许其中任何一个要件或要素的缺失,但同时也不应当在犯罪构成中规定那些不参与定罪的要件和要素,以免妨碍犯罪的侦查。
(2)“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主体”的犯罪构成结构
“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主体”犯罪构成“三要件”结构的理论阐释主要体现在库兹涅佐娃教授于1969年出版的专著《犯罪与犯罪现象》一书的第二章第六节(犯罪、犯罪构成和刑事法律规范罪状)中。注76库兹涅佐娃认为,“将所实施的社会危害行为中现实存在的社会本质与其评价性的法律特征相割裂是没有根据的……同时,无论是犯罪,还是犯罪构成都既是社会法律现象,又是概念。它们一方面包含着独立于立法评价的客观存在的社会危害行为,另一方面也涵盖着法律中对此社会危害行为的法律评价。后者将现实的社会危害行为变成犯罪,而将构成社会危害行为的内容和结构的要件总和变成犯罪构成……与此同时,任何概念,无论是犯罪构成概念、还是犯罪概念,如果是法律中规定的,便是立法抽象,如果是学术中界定的,便是科学抽象,是立法者或学者思维活动的结果……所有立法界定和学术界定都根植于现实,都是建立在客观现实存在的社会现象基础之上的……犯罪构成同时既是事实(社会)范畴,又是法律范畴。社会危害行为的构成在立法者将其规定在规范罪状中并以适用刑罚的威胁相禁止之后,即成为犯罪构成”。
库兹涅佐娃在上述论述的基础上将犯罪构成界定为“构成被刑事法律规范认定为犯罪的社会危害行为之内部内容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总和”。她指出:“犯罪构成并未穷尽犯罪的所有内容,它只是那些足以使社会危害性达到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那些基本的、必要要件的总和”。 库兹涅佐娃认为,“犯罪构成是犯罪的结构,是由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和主体构成的集合……犯罪构成的理论概念将更详细而系统地揭示犯罪行为及其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和主体的内容”。 库兹涅佐娃认为“处于犯罪行为之外的客体当然不是犯罪的组成部分”,而犯罪构成又是犯罪的结构,所以她将犯罪客体排除在犯罪构成要件之外。这便是库兹涅佐娃教授所主张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主体”的犯罪构成结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库兹涅佐娃教授的犯罪构成理论后来发生了变化,详见下文所述的“犯罪构成系统论”。
(四)犯罪构成通说——“四要件说”
虽然苏联及其解体后的俄罗斯联邦时期在犯罪构成理论方面存在着上述“两要件说”、“三要件说”等不同的犯罪构成结构方案,但众所周知,无论是苏联刑法理论,还是当代俄罗斯联邦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学说占主导地位的一直都是四要件结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需要说明的是,俄罗斯刑法学通说中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的俄语表述为“четырёхчленный состав преступления”,此表述中既未使用“要素”(элемент)也未使用“要件”(признак)注77,而是使用的“由四种成分组成”(четырёхчленный)一词。注78俄罗斯刑法通说中的术语“要素”(элемент)意指犯罪的四个部分(犯罪客体、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而表示犯罪构成要素内容的术语则是“要件”(признак)注79或者“一组要件”(группа признаков)。从此观点出发,犯罪构成包含四组要件,这四组要件分别表示犯罪的四个相应要素的特征,这即是犯罪构成的结构基础。
如前文所述,在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的第一批苏俄刑法学者承继帝俄时代的犯罪构成理论构建了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如皮昂特科夫斯基1924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在接下来出版的苏维埃刑法教科书中坚持了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理论结构,认为“每个犯罪构成都由下列四类基本的要件组成:(1)犯罪的客体,(2)犯罪的客观方面,(3)犯罪的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注80。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关于犯罪与犯罪构成结构要素问题在20世纪50年代曾一度引起当时学者的争论,此种争议主要体现在特拉伊宁1957年出版的封笔之作《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特拉伊宁在此部著作中一再强调“应当在犯罪中划分客体与客观方面、主体与主观方面……而不是在犯罪构成中。犯罪构成的使命是揭示犯罪的具体内容,因此在构成中可以而且应当划分的是表明犯罪的客体及其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及其主观方面的因素”注81。此外,还有的苏维埃刑法教科书认为,“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含有以下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注82。
虽然在犯罪构成结构要素上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争议,但是在苏维埃及当代俄罗斯刑法学中“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并将社会危害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总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一直占通说地位。正如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根据所反映的社会危害行为特征的不同性质而将犯罪构成要件区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表示着犯罪构成要素的特征。犯罪构成要素——是从某一方面表示犯罪特征的一组法律要件。犯罪构成中被公认地分为四个要素,此四要素的总和是一个相互作用的体系”注83。
目前,在俄罗斯的法律文献中公认的事实是:作为一定体系的犯罪是由四个同等必要的要素组成:犯罪所指向的对象(犯罪客体);侵害的外部表现形式——行为(客观方面);实施该行为的人(犯罪主体)和该人对所实施行为的一定的内在心理态度(犯罪的主观方面)。这些要素被区分出来是由于它们存在于犯罪中,而不取决于犯罪在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程度方面的不同……在表示上述犯罪的四个要素中的每一个要素的特征时,立法者是借助于四组要件:表示犯罪客体特征的要件;表示犯罪客观方面特征的要件;表示犯罪主体特征的要件和表示犯罪主观方面特征的要件。注84
根据俄通说观点,犯罪客体是社会危害行为所指向的,被造成损害或可能被造成损害的对象。其必要要件是客体自身,选择要件是补充客体、对象和被害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在一定地点和条件下所实施的人的行为的外在方面,该行为对刑事法律所保护的客体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威胁。其内容包括社会危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社会危害后果、行为与所发生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施犯罪的方式、工具、手段、地点、时间和环境;犯罪主体的必要要件是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选择要件是特殊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是罪过,选择要件是动机、目的和情绪状态。
(五)犯罪构成新说——“系统论”
在帝俄与苏维埃刑法学中,一般都将犯罪构成界定为“……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关于犯罪构成“总和论”与“系统论”理念的争议问题参见下文“犯罪构成理念分析”部分,此不详述),而以库兹涅佐娃为代表的当代俄罗斯刑法学者在“总和论”的基础上又有所创新,提出了“犯罪构成系统论”(或“体系论”)的新观点。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库兹涅佐娃教授是在摒弃了她原来主张的关于犯罪构成“三要件说”的前提下,以犯罪构成“四要件”通说为基础构建的新犯罪构成理论——“系统论”(或称“体系论”)。
库兹涅佐娃认为“犯罪构成——这是行为的必要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的体系,它们形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结构上分为四个分体系,其要件在刑法典总则和分则规范的罪状中予以规定。作为体系,即若干事物的统一整体(而不单是总和),犯罪构成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分体系及其要素组成。缺少犯罪构成的任何一个分体系或者要素都会导致体系的解体,即整个犯罪构成的不存在”,“犯罪构成要素——是犯罪构成这个‘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其基础分支。犯罪构成要素包括在以下四个分体系中: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犯罪构成要素通常分为必要要素和任意性要素”,“要件——是犯罪构成的指标、标志、言语表示。刑法总则和分则对犯罪构成要素的各个要件进行描述。总则规定所有犯罪构成的普适要件。犯罪构成要素要件的特征规定在分则中”,“客体这一分体系作为犯罪的客体和刑法保护的客体,包括社会关系、社会利益……客观方面这一分体系包括的要素应具有刑事法律规范罪状中所描述的行为要件,即侵害某个客体并给客体造成损害(损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要件。客观方面还包括行为外在行动的标志——实施犯罪的地点、方式、环境、工具……犯罪主体这一分体系描述诸如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年龄、心理健康状况(即责任能力),在某些犯罪构成中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人员,如公职人员、军人……主观方面包括罪过、动机、目的、情绪状态(如激情状态)等要件”。 库兹涅佐娃强调,犯罪构成的四个分体系“相互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并且相互作用。客体通过损失这一要素与客观方面相互作用。客观方面作为行为的动作与犯罪主体相互作用,因为主体正是实施对客体造成损害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相互联系着,因为行为本身在其最原始的心理特征上就是受动机支配和追求一定目的的”注85。
可见,根据库兹涅佐娃(Н.Ф.Кузнецова)的观点,犯罪构成是按照四个子系统——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的结构要素构成的一个完整的体系,此体系不仅仅是在描述(在规范的罪状中进行),而是构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此犯罪构成系统论的特点有三:第一,它反映了犯罪构成的现实性;第二,它强调不是所有的要素与要件都属于犯罪构成,属于犯罪构成的只是那些对于行为的犯罪化,对于认定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和定罪根据的必要且充足的要素和要件;第三,它根据“构成”——“骨架”,“框架”,“全集”的词源反映出犯罪构成的四个子系统的结构性。
综上,俄罗斯各个历史时期的刑法学者都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其犯罪构成理论虽然源于德国,但从帝俄时代开始,俄罗斯刑法学者便开始了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独立研究并创造出了其不同于后来德日等国家“构成要件”理论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其中的许多理论界说并不都为中国刑法学者所深入了解。当代俄罗斯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结构可参见下列犯罪构成图(见图1—1)。
图1—1 俄罗斯犯罪构成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