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化与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当代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化
国际货物买卖法产生于古罗马万民法,经历了中世纪的大发展和15世纪开始的国内法化,伴随着科技革命所导致的大规模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扩大,其统一化在当代又进入了新阶段。当代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化,呈现出两条路径,一条是传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约束性规则路径,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为代表;另一条则是创新的非约束性法律文件形式,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欧洲合同法通则》(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为代表。而无论是哪一条路径,当代国际货物买卖法统一化运动的一个特点是,国际组织参与到统一法规则的制定和编纂中,并大大推进了国际货物买卖法统一化的进程,例如作为政府间组织的联合国、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又如作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商会。作为约束性文件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起草并由联合国主持召开的维也纳外交会议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此后也一直关注该公约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并维护着CLOUT系统(注:198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立的旨在记录基于CISG法律文本而产生的判例法系统。)。国际商会编纂发布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分别成为了各该领域的主导性国际惯例,为国际货物买卖商人们普遍依循,并作为法院或仲裁庭的裁判依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则是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杰出贡献。此外,欧洲学者积极成立一些非政府组织推动私法的区域一体化,在买卖法领域也推出了一系列具有区域乃至国际影响力的非约束性法律文件,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这里谨以约束性文件与非约束性文件的性质划分,来介绍目前国际货物买卖法统一化的主要成果。
一、约束性法律文件
当代的国际买卖法统一化和中世纪的商人法有着明显区别,其中之一就是国际民商事条约的出现及其日益扩大的影响与日益广泛的适用。CISG就是国际货物买卖法领域国际条约的杰出代表,它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梦想由幻想变为现实过程中的一座重要里程碑。
CISG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两部公约——《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Uniform Law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ULIS)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Uniform Law on the Formation of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ULFC)的基础上主持制定的,于1980年在维也纳的联合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会议(以下简称“维也纳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生效。
由于在订立过程中就有不同法系和法律传统代表的广泛参与,充分考虑了不同法制传统、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的特点,充分比较了各国成文法、判例法以及法理学说、惯例,并充分尊重国际惯例和实践中的贸易做法,CISG自1988年生效以来,已经获得80个国家批准(注: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zh/uncitral_texts/sale_goods/1980CISG_status.html,2013年9月16日访问。),调整着世界2/3以上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截至2011年,仅佩斯大学(Pace University)网站上收录的CISG案件的数量就已经超过了2500件,案例注释更多达10000个,而目前世界范围内的CISG案件依然在呈加速度增长。(注:而这只是世界范围内实际发生的CISG案件的一小部分。大量的案件,特别是仲裁案件都没有发布。)CISG成了国际货物买卖法统一化过程中的一朵奇葩。正因为如此,本书对国际货物买卖中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将以CISG的损害赔偿规则为核心,因其毫无疑问是当前最具有代表性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实体法。
二、非约束性法律文件
与条约等约束性法律文件相对应,非约束性法律文件更灵活地体现了国际社会寻求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新尝试。与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在内的传统的国际合同法统一规则不同,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通则》、《欧洲法通则:买卖篇》为代表的非约束性法律文件虽然不具有直接法律拘束力,却具有不可磨灭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在实践中不仅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援引作为支持他们主张的论据,而且在法律判决或仲裁裁决中也越来越多地被提及以论证裁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它们不是各国合同法的简单汇集、解释,而是一种整合、发展,具有很强的学理性。它们并非简单地考虑哪一种规则为多数国家所采用,而是考虑哪一种规则是最佳的解决办法,哪一种规则最具有说服力,哪一种规则最适合国际贸易,更加灵活和专业。在此基础上,这些非约束性法律文件具有了广泛的适用性,可以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文件、国内法,可以用作国内或国际立法的范本,可以经当事人约定成为合同适用法,甚至可以作为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习惯法的编纂,在当事人没有作明确法律选择时,由法院或仲裁庭加以适用。通过这些间接方式,非约束性文件也可以有效促进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化。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于各类国际商事合同,其中就包括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由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注: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是一个专门从事私法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在意大利的罗马,宗旨是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与国际区域之间的私法规则,并促进这些私法规则的逐渐采用。)于1994年正式推出的(注:关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学界并无一致意见,详见寇襄宜:《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载《法制与社会》,2011(15)。),而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随后又分别在2004年和2010年对其作了修订。不同于一般的条约或国内法体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每一条都附有评论和示例说明,以帮助理解各该条款。事实上,也正是受惠于非约束性法律文件的性质,通则可以在体例上作这样的灵活处理,从而极大地丰富了通则的内容。
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共有120条,包括序言和七个章节,总则以外,普遍涵盖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内容、履行、不履行等内容,奠定了通则的基本框架,得到了国际法律界和商务界的充分肯定。2004年版对1994年版本身的修改极少,主要是新增了1994年版尚未及纳入的一些主题。新增的内容主要涉及代理人权限、第三方权利、抵销、权利的转让、债务的转移、合同的转让和时效期间。经过2004年的修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内容进一步丰富,达到十章185项条文。2010年的修改幅度也小,主要是通过新增条文进一步将国际商务界和法律界感兴趣的一些主题纳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主要包括合同失败后的恢复原状、违法、条件、多个债务人和多个债权人。2010年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内容达到十一章211条。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体现出的与时俱进的发展性是国际条约等约束性法律文件所不具备的。由于制定国际公约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难以得到国家批准,也难以及时修改以适应现实的变化,特别是为了得到尽可能多的国家批准,条约往往有众多妥协,因而有大量的模糊和未尽之处。相反,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为代表的国际统一规则就没有条约的前述不足,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更是以其所具有的现代性、广泛代表性、权威性与实用性,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一致肯定。特别是,仲裁庭和法院在仲裁乃至司法实践中已经越来越多地以不同形式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注:参见吴德昌:《国外法院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司法实践与法理探析——兼论中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及其立场演进》,载《江西社会科学》,2010(6)。),使得《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权益产生了直接影响。与此同时,诚如前文所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可被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文件,而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常被用来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从而影响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和适用。
因此,本书在研究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时,在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基本依托的同时,也会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对应条款进行阐释和分析。《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既可以辅助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注: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参见刘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其本身也体现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损害赔偿规则的集大成。
《欧洲合同法通则》和《欧洲法通则:买卖篇》
欧洲合同法委员会成立于1982年,由以个人资格参加的23名学者和实务人员组成,具体起草《欧洲合同法通则》。委员会先后发布了《欧洲合同法通则》的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一般原则、履行的种类、不履行、不履行时的救济手段,第二部分主要涉及合同的订立、代理权限、合同的生效、合同的解释以及合同的内容和效力等问题,第三部分则涉及多方当事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合同转让、抵销、时效、不法、条件及复利等。
作为欧洲统一私法运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欧洲合同法通则》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却是欧洲长期法律传统、法律经验和法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比较法上具有重要价值。本书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时,也会将其作为一个重要依据。
鉴于欧盟一些国家不是CISG缔约国,CISG的调整范围也没有涵盖国际货物买卖的各个方面,而《欧洲合同法通则》又只是合同法的总则性规范,并不涉及买卖的具体问题,欧洲民法典研究所(注:欧洲民法典研究所(The Study Group on a European Civil Code)是部分欧洲学者在原《欧洲合同法通则》起草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的,目标是起草一部统一适用于欧盟的民法典(《欧洲法通则》)。设想中的《欧洲法通则》的主要内容将包括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商事代理特许经营、经销合同、担保权利、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信托、财产转让法等,而各该部分的起草工作分别由欧洲民法典研究所下属的各个工作组负责。)下属的买卖、服务与长期合同工作组遂起草了《欧洲法通则:买卖篇》(Principles of European Private Law on Sales,PELS),并于2008年3月公开出版。《欧洲法通则:买卖篇》调整除土地、建筑物或其他不动产买卖以外的所有买卖,并对“商事买卖”和“消费买卖”分别作了规范,内容主要涵盖买卖双方义务、救济措施、风险转移、消费货物担保等内容。
《欧洲法通则:买卖篇》与《欧洲合同法通则》具有相类似的背景和性质,而《欧洲法通则:买卖篇》在其总则中也明确规定了其与《欧洲合同法通则》之间分则与总则的关系。因此,涉及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本书也会参考《欧洲法通则:买卖篇》救济措施部分的相应规定。
综上,约束性法律与非约束性法律文件分别代表了国际货物买卖法统一化的两个发展方向,而且它们之间也是相互影响与渗透的。约束性法律文件的优势在于其法律约束力所带来的直接适用性,可以普遍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法,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实质性地推进国际货物买卖法统一化。但约束性法律文件的性质也意味着其文本是起草缔约国的妥协,无法将大量有争议、在各国国内法上差异较大的事项纳入其调整范围,而即便纳入调整范围的事项也常常包含模糊、不确定的表述,以求获得尽可能多国家的签署和批准接受。非约束性法律文件形式灵活,内容丰富并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因此在其作为示范法间接促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统一化的同时,还可以有效解释和补充约束性法律文件。诚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序言所言,通则可以用于解释和补充国际统一法文件。而对约束性法律文件已经规定的事项,非约束性法律文件在编纂时也尽量与之保持一致,以共同推进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化。例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有意避免使用任何国内法上的特定术语,却在规则上以CISG为渊源,遵循CISG的解决办法。唯其如此,这两种统一化方式才能协调运行,共同推进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