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损害赔偿是为国际法律文件和世界各国合同法所普遍接受的救济方法。事实上,损害赔偿不仅是违约救济方法,也可以运用于合同订立时期,作为对缔约责任的一种救济。例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1条的注释3专门提到了损害赔偿与合同订立前期的责任,包括一方当事人恶意谈判、违反保密义务和基于缔约过错、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情况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了订立合同中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书仅将违约损害赔偿作为一种重要的违约救济方法来探讨。
在国际货物贸易纠纷中,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最常用、最有效的救济措施是违约损害赔偿。诚如王泽鉴先生所说,损害赔偿之债在实务上最称重要,万流归宗,民法上的问题,实以此为核心。(注: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2版,第1册,346页,台北,三民书局,1991。)作为合同法的核心制度,对损害赔偿制度中若干要素的解读,如赔偿原则、赔偿范围、因果关系、可预见、减损要求、证明责任等要素的探讨不仅仅在损害赔偿确定上具有意义,而且直接关乎债法和民事基本理论上的公正、公平、契约自由等基本价值。本书以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规则的解释和比较分析,通过揭示前述民法和债法基本价值与损害赔偿的联系,阐明前述要素的内涵和外延。这既是对损害赔偿制度本身的解读,也是对前述民法和债法基本价值的拓展性阐释,因此深具理论意义。
同时,损害赔偿制度是当前国际货物买卖中最重要的救济制度安排,对它的研究也深具应用价值。我国是贸易大国,贸易量持续增长,其中大部分贸易仍然是货物买卖。我国的当事人在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和遭遇违约行为,违约救济是事关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的利益的重大制度安排。在违约救济制度中,损害赔偿因其适用面广、可以和其他救济方式叠加适用、相对高效等特点,是使用最为普遍的违约救济方式。对从事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而言,对损害赔偿的正确理解和合理主张是在对方违约的情势下维护自身权益的最重要的手段,研究这一课题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其法律代理人正确主张损害赔偿以维护自身权益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同时,对我国法院和仲裁机构而言,由于本书的研究成果建立在实证基础上,同时又对损害赔偿制度作了拓展性的理论研究,因此对国际货物买卖案件的司法裁判与仲裁实践也具有借鉴和参考意义。
在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间,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差异甚大。大陆法系学者对损害赔偿从利益确定的角度进行了较多的探讨,代表性学说主要有利益说和组织说(注: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118~13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其中又以利益说影响较大。英美法系学者则从合同保护的利益的角度,对违约损害加以区分,在其里程碑性质的论文《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中将合同利益分为期待利益、信赖利益、返还利益,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损害赔偿问题。(注:参见[美]LL.富勒、小威廉·R·帕杜:《合同损害赔偿的信赖利益》,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7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幸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化取得了重大成就,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在理论与实践层面上都得到了普遍承认和适用。也因此,本书的研究将以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为基点,在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阐述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损害赔偿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