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生态人”研究的缘起
撰写本书,既有内在的缘由,也有外在的起因。自从20世纪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性议题以来,人们不停地在寻找医治环境问题的药方。几乎每个学科都在探寻人类应该如何遏止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和人类如何在生态危机的时代更好地存续,法学领域亦是如此。人在环境中,似乎扮演着多重角色。我们每个人既是环境中的一员,又是环境的观察者。当我们在讨论环境难题的时候,事实上我们是在讨论自身。由于俱深俱重的自然主义情结,出于自身的切肤之痛,笔者选择从“人”这个角度理解生态环境问题。或许这种探讨能够使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是如何存在于环境之中的,我们在环境之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因为我们每个人对环境的参与程度远远比我们所意识到的程度更深。笔者坚信,在生态危机酝酿的生态文化之中,这种文化的主角便是“生态人”。
一、人的现象探究构成社会科学基础
人是社会科学探讨中最为神秘和棘手的对象。“认识自我乃是哲学探究的最高目标——这看来是众所公认的。在各种不同哲学流派之间的一切争论中,这个目标始终未被改变和动摇过:它已被证明是阿基米德支点,是一切思潮的牢固而不可动摇的中心。”注1社会科学在解读和建构人类社会之时,以人为阿基米德支点,有两层含义:其一,人由于具备认知能力因而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主体,社会科学研究基于人的认知能力;其二,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对象是人,人的社会存在、人的社会发展等一切关于人的本性都是社会科学最基础的研究对象。人类自我的认知、自我的思索、自我的反省,构成了社会科学研究的前提,这也来源于人类本性的基本倾向——求知的本性,这种倾向在人的各种行为中表现出来。
人同时存在于自然和文化之中,对于人性的解读,法律上对于人性的表达和实现也应该基于人的两重基本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法律人模式的研究,其根本鹄的是研究法律如何表达人性、如何实现人性,包括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由于人的知识对于法学这门社会科学的基础性,法律的原理最终不得不归源于人类社会,更确切地说,不得不归源于人——法律的创造者。因此之故,人,或言之法律上的人、法律中的人、法律人,是法的最一般概念和研究对象。本书的中心论题——“生态人”,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律人模式,是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范畴,同时也是环境法学最基础和最有特色的研究范式。环境法脱离于传统法,产生于环境危机的时代,相较于体系庞大、发展完备的传统法,环境法和环境知识显然处于弱势地位。学科研究范式的成熟和独立,是环境法学臻于成熟和体系完备的必要要件。因此,于新兴的时代背景之中谋求环境法学科的正当性和实现人与环境交往的和谐,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对现实生活中的人进行全方位的解读,对人与自然环境的交往关系进行解释、预测和引导,并进一步抽象出法律上的人乃至环境法上的人——“生态人”。以“生态人”范式作为研究环境法的起点,是环境法作为社会科学的必然选择。
法律人模式理论,既是法学理论也是环境法学的基本研究范畴,必然“牵一发而动全身”。“生态人”理论关涉环境法理论研究的其他基本范畴研究,例如环境法精神、环境法理念、环境权、环境正义、环境法调整对象、环境法制度设置,等等。
二、“法律上的人”论题整合法律思维
法律上的人这个范畴,是法哲学的命题,也是法律史的命题。因为,法律上的人不是处于真空之中的人,而是法律对不同历史背景和法律体系下的人之形象所进行的素描。法律上的人是思维高度抽象的结果;同时,“法律上的人”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之中也有具体的、异彩纷呈的表现。法律上的人作为法律对于人性的理论预设和理论抽象,其在形而上的层面反映法的时代精神和理念;在形而下的层面塑造法律制度和指引法律行为,这些多方位的内容构成了法律思维的内涵。
本书的写作集合了古代法上的人、私法上的人、公法上的人、社会法上的人之形象,比较分析了以往的法律人形象与法律背景、法律理念、法律表现、法律技术、法律运行等各个方面的关系,实质上是展示公法思维、私法思维、社会法思维和环境法思维的差别和承袭。“法学对人的智识愿意提供也许是最好的科学思维技巧的训练,——任何人,当他从法学转向其他科学时,都会感激曾有过这种法学的润养。” 注2在此,能够感受法律的力量、思辨的力量、法律思维的力量。通过追溯以往法域和法律人模式的历史流变,追问在环境危机日益严重的时代,法律人究竟应该如何行为、法律人模式究竟应该如何构建。在这个意义上,本书毋宁是法律思维的整合和法律史的考察。
三、“环境法上的人”研究承载环境法的历史使命
从历史进程来看,自从人类这样一个生命形式诞生并且具备了精神意识以来,人类便需要不断地发展、不断地超越、不断地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每每人类生存的社会作一次跃进,必将带来人类社会内部的变动——这就是人的吊诡。因此,人的认知能力和人的存在状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人类社会持续恶化的环境危机,对于人类本身而言意味着什么,都是需要我们思索且回答的问题,每个生存在环境之中的人都应该思考人与环境的关系问题。事实上,环境法与传统法产生的背景迥然有别,环境法作为社会科学知识的集合,正是法律应对环境危机的产物。环境法异于传统法的根本之处便在于,环境法重新审视法律视野中人与自然的交往关系、人与自然的依存关系,在这些认识的基础上重新对法律进行价值判断并提出新的人类行为模式。“一切伟大的政治转型都是由法哲学来推展或伴行的。开始是法哲学,结束是革命。”注3从人的角度解析法律具有必然性,作为向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提出挑战的革命的环境法,环境法的革命性首先就表现在它对人的假设具有革命性。
20世纪60年代西方爆发了生态革命,从此,社会科学界掀起了深入探讨环境恶化原因和重建社会科学范式的浪潮。其中,法学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学理论关注环境问题,关注从法律的角度解决环境问题,也推动了法律的革命。法律的转型最基本地表现在法律对人的认识问题上。法律上的人,体现人类的思维范畴和历史意识。法律人模式的选择,绝不是一个自由无意识的问题,而是人类有意识的选择,或者说立法者、法学家的意识选择问题,它深深地刻上人类意识的烙印。在法律人模式历经了“商人”、“政治人”、“社会人”等模式演化后,在当前环境危机不断扩大的时代,法律人模式究竟如何选择才能够适应这个状况?本书提出了“生态人”作为法律人模式发展的一个方向,并论证在环境危机的背景下法律人模式发展至“生态人”的历史必然。在历史的洪流中,人类心灵从蒙昧幼稚沿袭到今天的高度智慧状态所经历的一切伟大运动,都是人类意识和思想的结晶。人类文明社会仍在继续发展之中,生态人模式的发展,是人类经验史中一件了不起的事情。
四、“生态人”义理融合法律之道与生存之道
霍姆斯言道:“法律的灵魂不是逻辑,乃是经验”。经验意味着人类生活在社会里,法律之产生、法律之成长,是为解决人类的生活与生存之实际问题的,所以法律是以人的社会生活为导向的,人性是法律最自然的流露。约翰·麦·赞恩在《法律的故事》之中叙述道,法的产生源于人的本能,后来才发展为人的理性的产物。“笼统地讲,一切社会动物都有为其所属的特定集体的共同利益而采取共同行动的本能。”注4环境法和生态人模式作为一种制度理性,对人们与自然环境的交往行为作出评判和引导,也可以成为人们集体应对环境危机的工具。
关于人的问题的讨论对于认识环境问题具有基础性意义,认识我们自身在环境中的角色对于认识我们自身与环境的关系是最根本的——当我们讨论环境问题的时候,很大程度上是在讨论我们自己。生态人是每一个与自然环境发生交往关系的个人、企业、政府、团体、后代人等。生态人存在于你我之中,或言之,生态人便是你我,我们每个人对环境的参与能力都远远甚于我们所意识到的。因此,出于自身的切肤体验和学术旨趣,本书选择“人”——“生态人”作为研究对象,同时也将其作为研究的起点和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