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核算理论与中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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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价GDP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刘丹丹

GDP是最重要的国民经济核算总量指标,中国GDP核算自建立以来,在统计制度、资料来源、核算方法等方面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了一个规范、完整、与国际接轨的核算体系。当然,不可否认目前的GDP核算仍然有不尽完善之处,本部分针对中国现价GDP核算的一些领域展开研究,包括市场性服务业核算、非市场服务核算、住户自给性服务核算、非正规部门核算、经济普查年度GDP与非普查年度GDP的衔接、季度GDP核算及其与年度GDP的衔接等,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思路。

一、市场性服务业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2012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强调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任务,是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提升综合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扩大就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内在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服务业迅速发展,对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我国的服务业核算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

(一)服务业的核算范围

生产活动的产出包括两种类型:货物和服务。货物是指对其有某种需求并能够确定其所有权的有形生产成果,这种所有权可以通过市场交易从一个机构单位转移给另一个机构单位。服务则是生产活动的无形成果,通过这些生产活动,可以改变消费单位的状况,促进产品或金融资产的交换。服务是不能够确定所有权的独立存在实体,无法脱离生产单独交易,生产一旦完成,服务必定已经提供给消费者。

服务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变化促成服务(change-effecting service),一类是增值服务(margin service)。变化促成服务是指生产者按照消费者需求进行的活动,以实现消费单位状况的改变,具体包括:(1)改变消费品的状况,如生产者通过运输、清洁、修理或其他改变货物的方式,直接作用于消费者所拥有的货物;(2)改变消费者的身体状况,如生产者向消费者提供运输、食宿、医疗或手术、美容等服务;(3)改变消费者的精神状况,如生产者向消费者提供教育、信息、咨询、娱乐或类似的服务。增值服务指一个机构单位为另外两个机构单位之间的货物、知识载体产品、某些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变更提供便利而产生的服务。

服务业是国际通行的产业分类概念,指所有从事服务活动,提供服务产品的行业。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服务业包括全部第三产业行业和第一产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人们一般习惯性地将“服务业”等同于“第三产业”。实际上,服务业既不完全等于也不完全属于第三产业,这不仅表现在它们的外延范围不尽相同,更为重要的是,它们各自的分类标准也有着显著差异。“服务”是相对于“货物”而言的,“第三产业”则是相对于“第一、第二产业”而言的。“服务”(Services)与“货物”(Goods)的基本区分在于两者的存在形态和使用特点不同,“三次产业”的划分则主要是依据社会分工和劳动专业化所导致的各种生产领域形成的历史时序及其满足人类需求的层次。

在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中,第三产业一直是服务业的同义语。2003年,国家统计局根据2002年新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对三次产业进行了重新规定。新规定的三次产业划分范围如下: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具体包括:(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业;(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批发和零售业;(4)住宿和餐饮业;(5)金融业;(6)房地产业;(7)租赁和商业服务业;(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国际组织。

在这一规定中,国际组织不属于我国的常住单位,不应纳入服务业的范围,同时这一规定把农、林、牧、渔服务业明确列入第一产业,从而导致服务业与第三产业出现了差别,但两者的基本范围仍是一致的。

(二)中国服务业核算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中国服务业核算制度的建立

1985年之前,中国采用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MPS作为基本核算模式,重视物质生产核算,轻视非物质生产核算,甚至认为服务不具有生产性,不应该包括在生产范围之内。早期的国民收入核算只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商业饮食业五大物质生产部门,服务业核算长期处于非常薄弱的状态。直到1985年3月19日,国家统计局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提出了三次产业分类和建立第三产业统计及GDP核算的必要性,服务业生产核算才正式建立并成为GDP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5年报告对三次产业做了如下划分。

第一产业: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

第二产业: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和建筑业。

第三产业:除上述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

报告认为,第三产业包括的行业多,范围广,可划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流通部门,二是服务部门,具体又可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

第二层次: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业、地质普查业、房地产业、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咨询信息服务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

第三层次: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科学研究事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等。

第四层次: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军队和警察等。

此后直到2003年,国家统计局才废止了上述划分,2002年新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三次产业进行了重新划分。2011年,我国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了第三次修订,调整了部分门类名称和顺序,增减了个别大类。

2.中国服务业核算的现状

我国服务业核算方法是根据联合国1993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的原则和方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在常规统计年度,原则上采用收入法计算,即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之和,根据不同行业的基础资料状况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注30;在普查年度,根据全面、翔实的普查数据对GDP重新进行核算,并按照国际通行的办法对常规年度GDP数据进行修订。

常规年度服务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直接计算。对于统计基础比较好,覆盖较为全面,可以获取详细财务资料的服务业行业,都是直接利用财务资料,根据收入法计算增加值,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部分、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二是利用比例系数推算。对于常规年度可以获取较详细的财务资料,但统计覆盖面不太全的服务业行业,一般是首先在普查年度确定一个比例系数,然后在非普查年度利用该比例系数对常规资料计算的数据进行同比例放大得到增加值,比如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以及教育、卫生、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

三是利用相关指标外推计算。对于只有少量或没有财务统计资料、增加值占GDP份额较小的行业,主要利用相关指标的增长速度,在普查年度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外推。例如,交通运输中的非国有部分、物业管理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等行业,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相应行业营业税进行外推;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租赁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采用国家统计局服务业抽样调查得到的营业收入进行外推;还有一部分以非市场活动为主体的服务业行业,采用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中的劳动报酬进行外推,主要包括专业技术服务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社会保障业等行业。

为了适应服务业核算的需要,我国于1993年6月进行了首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普查数据包括1991年和1992年的第三产业机构、人员、总产出及增加值的基本情况,普查结果为服务业增加值核算提供了翔实的数据。2003年,国家统计局对周期性普查制度进行了整合,将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合并为经济普查,以第二、第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为对象,每10年进行两次,在逢3、8的年份实施。2004年和2008年,我国分别开展了第一次经济普查和第二次经济普查,服务业是这两次经济普查的重点。

通过第一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我国首次掌握了服务业的完整数据,将1992年服务业增加值修订为9 140亿元,与普查前相比增长33.2%,占GDP的比重由28.2%提高到34.3%,提高了6.1个百分点。第一次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对第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和个体户的全面清查,真实地反映了经济发展总量、结构、效益等方面的变化。根据普查资料计算,2004年服务业增加值为65 018亿元,比年快报核算数增加了2.13万亿元,占GDP的比重由31.9%提高到40.7%,提高了8.8个百分点;2008年第三产业增加值为131 340亿元,比年快报核算数增加1.08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为41.8%,提高了1.7个百分点。

第一次和第二次经济普查对于完善中国的服务业核算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通过经济普查,不仅全面掌握了大量反映中国第三产业发展状况的基础信息,初步建立了中国第三产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普查结果也大大丰富了服务业统计调查资料,包括服务业企业财务统计资料、行政事业单位统计资料、个体经营户统计资料、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统计资料等。

与建立之初相比,我国的服务业核算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形成了比较全面的服务业统计标准。我国借鉴国际通行的产业分类概念,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等国家统计标准中,明确了服务业产业划分标准、服务业行业划分标准、服务业产品标准(目录),制定了服务业统计单位标准,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服务业统计标准体系,并积极推进服务业统计标准的实施,为服务业统计的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依据经济普查资料,服务业基本单位调查和编制,工商、税务、民政、质检等部门提供的单位登记资料,建立起基本满足服务业抽样调查需要的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

(2)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服务业周期性普查制度。1993年我国进行首次第三产业普查,着手建立周期性服务业普查制度。2004年我国建立5年一次的周期性全国经济普查制度,普查对象涵盖服务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经济普查能全面了解我国服务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掌握服务业的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为常规年度核算提供抽样框和推算系数,并对常规统计年度的核算数据进行补充和修订。

(3)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服务业常规调查制度。目前,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教育4个服务业门类,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研究与试验发展、水利管理业、卫生等若干服务业大类都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常规服务业调查制度,这些门类和大类的增加值之和约占服务业总增加值的80%。一些无主管部门的重点服务业行业普遍建立了抽样调查制度,抽样调查范围覆盖了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居民服务业、体育、娱乐业、其他服务业13个服务业行业类别。调查内容既有物量指标,也有价值量指标。

(4)形成了比较科学的服务业核算体系。在常规统计年度,根据不同行业基础资料状况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对统计制度健全的行业采用直接计算增加值的方法;对统计制度覆盖面不太全的行业利用比例系数推算该行业增加值;对目前尚未建立财务统计制度、增加值占比又较小的行业,主要利用相关指标外推计算。在普查年度,根据全面翔实的普查数据对服务业增加值重新核算,并按照国际通行办法对常规年度服务业增加值历史数据进行修订。

(5)形成了比较有力的服务业统计组织体系。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30个相关部委参加的服务业统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的确立,为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增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协调、推动、解决部门服务业统计中的重大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还组建了国家统计局服务业统计司。在国家统计局9个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业务司中,贸易外经统计司和服务业统计司专门从事服务业统计调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等5个司承担部分服务业统计调查任务。国务院有近40个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各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承担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6)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服务业调查质量控制体系。初步建立了涵盖国家服务业统计任务布置和数据采集、审核、处理、存储,以及资料提供、发布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行为规范;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被严格执行;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服务业统计数据评估体系,充分利用部门服务业行政记录,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可信度。

3.中国服务业核算存在的问题

我国国民经济核算过去长期采用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服务业核算较为薄弱。此后虽然与国际通行的核算标准逐步接轨,服务业核算不断加强,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服务业统计资料来源存在较大缺口。第一次经济普查之前,许多服务行业没有建立经常性的统计调查制度,尤其是计算机和软件服务、房地产、设备租赁、商务服务等新兴服务行业。第一次经济普查之后,我国建立了商务服务、租赁服务、计算机服务、居民服务等12个服务行业的财务统计调查制度,并开展了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物业管理和中介服务业的财务统计抽样调查试点工作,但由于统计力量薄弱,缺少调查经费等原因,相应的统计调查制度还很不完善;与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等17个部门合作开展的部门管理的服务业财务统计试点工作刚刚开始,调查范围不完整,部门服务业统计资料无法全面反映服务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等行业的财务统计也仍然存在很大缺口。

(2)服务业统计资料口径不统一。为了满足GDP核算的需要,2008年中国在国家层面正式建立了《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调查对象为国务院各业务管理部门,调查范围包括20个部门,涉及23个服务行业。部门服务业统计由几十个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的方法,职责不清、分工不合理、行业间有交叉的现象难以避免,各部门在各自的调查范围上或存在偏差,或存在交叉、重复,从而导致部门之间数据打架、口径不一、一数多门等现象。

(3)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资料数据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①指标设计难以满足地区GDP核算的需要,服务业财务状况表主要分为行政、事业和企业三种类型,根据不同类型,确定不同的核算方法。在能提供地区分组的部门服务业财务状况报表中,指标设计并不能完全满足GDP核算的需要。②实际报送数据与制度要求不完全一致。如教育、文化事业财务状况表中没有设置经营支出,而实际报表可以提供。③年度间报送数据缺乏可比性。有的部门不同年度报送的报表内容范围和分类存在差异,导致统计数据缺乏可比性。④年度间数据波动幅度较大。从年度数据比较看,直接利用财务资料计算的增加值在各年度间波动较大,核算结果与地区GDP年报中对应服务行业增加值的关系也极不稳定,核算结果可比性较差。⑤时效性不强。《服务业财务状况报表制度》与《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两套制度报送时间不衔接,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资料报送时间滞后,导致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资料无法应用到地区年度GDP核算中。

(三)中国服务业核算的改革思路

国务院2012年12月发布的《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适应服务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加强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服务业统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对服务业的统计调查能力;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信息对外提供共享机制,研究建立服务业门类季度统计调查制度。服务业增加值核算的改革和完善,要求服务业统计范围更全面,部门服务业统计的规范性更全面,抽样调查方法的使用面进一步扩大。

(1)重视经济普查年度的服务业核算。五年一次的经济普查作为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为GDP核算特别是服务业核算提供了较为全面、丰富的核算基础信息,为客观反映我国服务业发展状况提供了可靠依据,对提升我国的服务业核算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第一次和第二次经济普查充分反映了我国服务业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普查结束之后,国家统计局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系列改进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核算制度的措施,有效改善了服务业统计基础薄弱的情况。

2013年,我国开展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对于充分了解我国服务业的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企业发展状况,摸清我国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健全服务业核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改进和完善常规服务业统计制度。在非普查年份,服务业统计调查采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结合运用的方法。普查名录库的及时更新与维护能够为开展服务业常规统计提供基本单位信息。因此,应整体设计周期性经济普查中服务业普查制度与常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实现常规服务业年报与普查在统计原则、统计标准、统计指标、统计单位、数据处理等方面的衔接;统一规范各部门服务业统计的指导思想与主要原则、统计范围、基本单位、主要内容、增加值计算方法、基础数据采集方法、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和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对于国家统计局直接组织实施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三大行业的统计,要进一步扩大限额以上企业的联网直报范围,改进限额以下企业的抽样调查方法,逐步完善12个服务业行业的抽样调查统计制度;对于常规服务业统计中尚属空白又无主管部门的服务业行业,要尽快建立起抽样调查制度。从长期来看,应该建立一个科学的抽样调查系统,将包括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在内的所有类型企业的所有服务活动都包括在抽样调查中。

(3)健全部门服务业统计制度。目前,服务业统计大体上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由统计系统承担的服务业统计,涉及的行业有: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以及11个抽样调查的行业;二是由业务管理部门承担的服务业统计,涉及的行业是统计系统承担之外的服务行业。部门服务业统计已经成为我国服务业统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情况下,加强部门服务业统计、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改进和规范服务业核算方法是提高我国服务业发展水平的迫切要求。

针对部门服务业统计中的数据采集渠道不通畅、资料报送时间不确定以及迟报、缺报突出等问题,应加快建立以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有关部门统计报表制度为主体,普查资料和行政记录为基础,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宏观决策和部门管理需要,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建立服务业全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部分服务业抽样调查制度;建立交通运输业等服务业价格调查制度,健全房地产统计,健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统计,深化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改革,研究建立反映市场流通状况的指数体系。与此同时,还要加强统计局与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

二、非市场服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一)非市场服务的含义

根据服务的市场化程度,可将服务分为市场性服务与非市场服务。市场性服务是指以经济意义显著的价格(显著影响生产者愿意提供或购买者愿意购买的数量的价格)提供的服务,如运输、修理、餐饮服务、娱乐服务、金融服务、通信服务等。非市场服务是指政府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免费或以经济意义不显著的价格(不会显著影响生产者愿意提供或购买者愿意购买的数量的价格)提供给住户或全社会的服务,如政府提供的教育、医疗、行政管理、国防服务等。由于中国的机构部门分类不包括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因此本部分主要探讨政府部门提供的非市场服务。

广义政府部门由所有政府单位和由政府单位控制,并主要由政府单位提供融资的非市场非营利机构组成。政府部门提供非市场服务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政府直接生产,一种是政府间接生产。

政府部门直接生产的非市场服务大多具有公共品的性质,主要包括:(1)政府行政、司法和国防,这些都是典型的公共品,一般由中央政府提供;(2)大部分的教育、社会福利等,这些由政府提供可以获得规模效益,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3)气象、消防、警察和环境等公共服务。

除了直接提供非市场服务外,政府部门还可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充分运用预算安排和政策安排来刺激经济,创造一个有效率的市场,使私人部门参与非市场服务的生产,这就是间接提供非市场服务。例如,对于难以盈利的非市场服务,政府通过补贴、津贴、减免税收等方式鼓励企业生产,教育是比较常见的方式。

非市场服务的产出既可以用实物量来反映,也可以用价值量来反映。用实物量表示的非市场服务产出指标有学生小时数、病人住院天数、公安部门处理的事件数等。用价值量表示的非市场服务产出指核算期内以货币表示的非市场服务量的总和。

(二)中国现行的非市场服务核算方法

目前中国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案中,非市场服务产出这一指标没有单独列出,而是分散在各相关行业中。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2010年5月修订的《中国非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可将与非市场服务相关的行业分为两类。一类通过如下的公式来计算总产出:

2

这一类行业主要包括环境管理业、教育业、卫生业、社会福利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另一类是利用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经常性业务费用支出等指标的发展速度外推上年总产出,如专业技术服务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社会保障业,文化、体育与娱乐业等。上年总产出则是根据经济普查年度的总产出逐年外推而来,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2007年编著的《中国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经济普查年度的总产出同样是以经常性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折旧、经营性结余三项之和来计算的。

从总产出的构成上来看,经常性业务支出是保障非市场服务正常进行所产生的必要投入,相当于总产品价值构成中的V,而固定资产折旧相当于C。与以前年度非市场服务部门总产出的核算方法相比,目前核算方法的主要改变是增加了“经营性结余”这一项,而用投入总量替代产出总量来计算非市场服务产出的总体思路并未改变。

之所以采用投入替代法来计算非市场服务总产出,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非市场服务是免费或以没有经济意义的价格提供的,这种价格既不能反映相应的生产成本,也不能反映消费者的偏好,并且很难找到完全相似的市场服务价格来替代;二是公共服务(如国防和国家行政管理)是没有市场的,因此不存在相应的价格;三是很难将非市场服务区分为价格和物量两部分。

蒋萍(2003)指出了投入替代法存在的几大问题,包括:(1)改变了国民经济总量指标的“产出”性质;(2)将剩余产品价值(即营业盈余)锁定为零;(3)无法反映劳动生产率的变化;(4)使非市场服务部门不变价增加值指标的计算陷入误区;(5)无法区分物量与价格的变化;(6)影响GDP增长率的真实性。

(三)非市场服务核算的改革思路

投入替代法虽然简便易行,但它改变了非市场服务总产出的“产出”性质,随之产生的种种问题不容忽视。相比之下,利用产出指标来计算非市场服务总产出,还原其“产出”性质,才是正确的思路。

对于某些非市场服务,如医疗卫生服务、教育服务等,确实存在相应的产出指标。产出是相对投入而言的,而且是在所投入资源的消耗过程中产生的,因此,非市场服务产出指标往往与某些具体的活动相联系。例如,医疗卫生服务的投入(包括劳动力投入、中间投入和固定资本投入等)在诊断、治疗、做手术等各项具体的医疗活动中被使用掉,该类活动在使用所投入资源的同时形成了医疗卫生服务的产出,因此,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的门诊、手术、护理等各项服务的次数或时间就是医疗卫生服务的产出指标。再如,教育服务的产出可以用学生小时数、学生人数、毕业生人数、升级学生人数等指标来反映。产出指标确定之后,可以参照非市场性货物(如自产自用的农产品)的估价方法,采用类似市场性服务的价格来估价,得到非市场服务总产出的价值。

除了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之外的其他非市场服务,如行政管理、国防、外交事务、司法和警察、城镇规划与环境保护等,由于此类服务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纯公共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间接性,很难找到具体的产出形式,也没有对应的市场服务价格可供参考,因此,从产出角度对其进行核算是相当困难的。此类非市场服务的核算仍然适用投入替代法。但是,由于以往采用的投入替代法没有考虑劳动生产率的变化,需要对其进行修正,将劳动生产率变化的影响考虑进来。其计算思路是:从长期来看,政府管理和国防等部门的劳动投入变化可分解为三部分,一是雇员人数和工资级别变动引发的变化,二是通货膨胀引发的变化,三是劳动生产率变动引发的变化。其中前两个因素的数据资料是可以获得的,根据这些资料即可推算出劳动生产率的变化。

三、住户自给性服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一)住户自给性服务的含义

按照SNA对生产范围的界定,货物无论是用于市场交易还是用于自身最终消费,都在生产核算的范围之内,服务的情况则相对复杂一些,市场性服务都在生产范围内,而住户非市场服务生产包括四类:(1)自有住房服务;(2)有酬家庭雇员提供的服务;(3)住户为自身使用的其他服务;(4)为其他住户提供的自愿服务(详见表1)。从表1中可以看出,除了自有住房服务和有酬家庭雇员提供的服务之外,其他住户非市场服务都不在SNA生产范围内。

表1住户非市场服务生产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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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A(2008)指出:“有酬家庭雇员(保姆、厨师、园丁、司机等)在形式上被视为该住户所有的非法人企业的雇员,他们所提供的服务被同一住户成员消费,从而构成一种自给性生产”。按照惯例,家政服务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成本都不应视为家政服务产出的中间消耗,而应视为该住户的最终消费支出。因此,其产出价值必然等于所支付的雇员报酬,包括食宿等所有实物报酬。

居民对自有住房的使用,无论是租赁给其他人,还是自己居住,都相当于向市场提供居住服务。当房主将房屋出租时,租金就是居住服务的市场价值,应视为房东的个人收入,并随之成为租赁者消费支出的一部分。因此,无论是收入法计算的GDP还是支出法计算的GDP,都包含了居民之间房屋租赁交易的市场价值。而对于居住在自有住房的居民,房主将从自有住房中获得相当可观的隐性收入或虚拟租金。与租赁住房的居民相比,他们相当于在房屋资产的使用中获得了一笔收入,这会直接影响他们的福利水平。

SNA(2008)认为,“那些拥有自己的住宅并在其中居住的居民被视为非法人企业的所有者,他们为自己提供住房服务”。由于租金是房东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因而GDP理应包含居民从提供自有住房服务中获得的利益,哪怕这种价值只是以实物形式存在的虚拟收入。对自有住房服务采取这种处理方式有两个好处:一是各国的自有住房和租赁房比例可能不同,但二者对GDP的贡献是相同的,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能保证GDP的国际可比性;二是当房屋所有权在房主和房客之间发生转移时,GDP将保持不变。

(二)住户自给性服务的核算方法

1.有酬家庭雇员提供的服务

此项服务在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称为“家庭服务”,划分在居民服务业当中,包括付酬的家政服务和家教服务,其总产出采用住户调查资料和人口调查资料推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4

根据家庭服务中家政服务和家教服务的特点,家庭服务总产出全部计入劳动者报酬,即

家庭服务劳动者报酬=家庭服务总产出

家庭服务总产出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分类过粗,并且将农村居民的家庭服务完全忽略不计。

2.自有住房服务

自有住房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发生在一个居民户身上,既没有实际价格,也不产生现金流,所以很难找到合适的估算方法。SNA(2008)推荐使用的估算方法主要有两种:等值租金法(rental-equivalence approach)和使用者成本法(user-cost approach)。如果存在规范的房屋租赁市场,可以使用等值租金法,即用市场上同类服务的销售价格对自给性住房服务产出进行估价,这与自给性货物和服务的一般估价方法一致。换言之,根据承租人在市场上租住同样住房所愿支付的租金来估计自有住房所有者的住房服务产出,其中要考虑住房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以及房屋本身的大小和质量等因素。如果不存在房屋租赁市场,或房屋租赁市场太小或过于单一,无法找到合适的参照价格,则采用使用者成本法。

中国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把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作为房地产业中的一个特殊行业来核算的。具体而言,自有住房服务业实现的虚拟产出和增加值以成本法来估算,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解释,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房屋租赁市场不够发达,无法获得与自有住房条件类似的租赁房价格数据。

根据《中国非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和《中国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目前我国自有住房服务总产出的计算公式为:

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服务总产出=修理维护费+管理费+虚拟折旧

农村居民自有住房服务总产出=修理维护费+虚拟折旧

其中,虚拟折旧为按现价计算的自有住房折旧,城镇和农村居民的自有住房折旧率分别为2%、3%。我国现行的经济统计制度中,第三产业对GDP的贡献是以收入法为准的。按照这一方法,我国居民自有住房服务的增加值(即虚拟租金)只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没有营业盈余,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亦假定为零,即

居民自有住房服务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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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自有住房服务核算方法符合SNA(2008)的基本原则,但它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SNA(2008)指出,在估算自有住房虚拟租金时,只有当可参考的房屋租赁市场不存在或不发达时,才考虑使用者成本法。目前,我国发达地区的城市房屋租赁市场已经相对比较发达,应逐步推广等值租金法。

(2)目前的估算方法对自有住房服务的成本测度不全面,没有剔除资产溢价对租金的影响,也没有考虑到居民购买自有住房的资金价值。

(3)SNA(2008)推荐的做法是按房屋的原价来计算虚拟折旧,而我国是按照房屋现价计算的,可能会夸大自有住房服务的增加值。

(4)我国在估算自有住房服务的增加值时不包括自有住房的营业盈余,这可能会导致增加值被高估。

(三)住户自给性服务核算的改革思路

针对我国目前家庭服务核算存在的分类过粗、未包括农村居民家庭服务等问题,一方面应该细化家政服务的分类,另一方面应该在住户调查中单列家庭服务支出,或者通过典型调查来收集相关数据,并将农村居民家庭服务支出列入调查范围。

而对于自有住房服务核算,按照国际惯例,只要一个国家房屋存量市场中租赁房的比例超过10%,就可以考虑采用等值租金法来估算自有住房服务的虚拟租金。而根据调查,我国已有18.2%的城市居民是通过租房来解决居住问题的,因此,我国已经具备了利用等值租金法来估算居民自有住房服务虚拟租金的基本条件。

以美国为例,等值租金法是美国统计部门估算自有住房服务虚拟租金的首选方法。在这种方法中,把位置、面积、房龄、朝向、结构等条件与自有住房类似的租赁房的租金作为自有住房服务所产生的虚拟价值,房主从自有住房获得的个人收入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虚拟租金净收入=虚拟租金-费用+补贴

其中费用包括维护修理费、财产险、财产税、抵押贷款利息、折旧等项目,但不包括大修支出,因为大修支出被视为资本价值的增加。

因此,我国应从房屋租赁市场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开始,逐步用等值租金法替代现行的成本法,提高自有住房服务增加值核算数据的准确性。

四、非正规部门:核算意义及改革思路

(一)非正规部门的含义

非正规部门(Informal Sector)这一定义是在1993年第15届国际劳动统计学家大会(the Fifteen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Labour Statisticians,ICLS)《关于非正规部门就业统计的决议》中正式提出的。该决议对非正规部门概念的表述为:“笼统地说,非正规部门是由从事各种货物和服务生产的单位组成,其主要目的是为有关人员创造就业和收入。这些单位往往组织水平低下,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和资本之间区别甚小,经营规模也较小。它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大部分是建立在偶然的就业、亲属、个人以及社会关系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具有正规保障的合同协议之上。”

从非正规部门的定义可以看出,非正规部门与SNA中描述的住户非法人企业的特征非常相符。具体地说,这些企业使用的固定资本和其他资本不属于生产单位,而是属于其所有者;这些企业不能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签订合同,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生负债;所有者必须自己承担风险来筹集必需的资金,同时还要以个人名义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负债承担无限责任;生产支出与住户支出常常无法区分,资本品(如汽车)是用于企业生产还是用于住户消费也无法区分。因此,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考虑,国际劳动统计学家大会将非正规部门划为住户部门的一个子部门,即住户企业的子企业或住户拥有的非法人企业。

在许多国家,非正规部门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人口增长率较高,城市化进程较快,而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非正规部门为许多人提供了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与正规部门相比,它能够更低价、更灵活地提供货物和服务。非正规部门还是一个劳动力的“蓄水池”,在经济不景气时期,非正规部门吸纳了大量从正规部门退出的劳动力;当经济形势开始好转时,这些人中很大一部分又重新进入正规部门。以中国为例,大量下岗失业工人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又没有失业救济或失业救济不足以维持生活,只能靠从事一些小规模的临时性工作谋生,如擦鞋、摆摊、打零工等。当然,除了这些需要很少或不需要资金和技术的小型活动,非正规部门也涉及一些技术水平较高的专业服务,如自我雇用的医生、律师、工程师等提供的服务。

非正规部门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主要目的是为个人创造就业和收入。非正规部门企业要么单独经营,要么在家人(不付酬)帮助下经营;有时也雇佣工人或学徒工,但劳动关系大多基于临时就业、亲属、个人或社会关系,而非法律合同关系;(2)经常游离于现行法律框架之外。非正规部门与组织规范的市场信贷机构、现代化技术、正规教育和培训,以及众多的公共服务没有联系,不为政府认可、支持和管辖,政府有时甚至将其与非法活动等同起来,加以干涉和限制;(3)活动一般较为分散,规模也较小。非正规部门企业的组织结构简单,资本较少,生产率、收入水平较低,通常从事小规模经营,没有固定场所,即使有也只是一些小商店、小作坊、小摊位等。

由于以上这些特征,非正规部门的经济活动常常从官方统计数据中遗漏,成为未观测经济(Non-observed economy)的一部分。未观测经济是指统计数据收集及行政管理数据来源中被遗漏的经济活动,二者的关系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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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未观测经济与非正规经济的关系

根据SNA对生产范围的界定,非正规部门活动完全符合SNA对生产活动的界定,因此,为了保证国民经济核算的全面性,有必要将非正规部门活动纳入国民经济核算范围之内。此外,研究非正规部门活动还有助于我们研究未观测经济的具体构成,调整分行业的数据以提高行业生产估计的可靠性,以及为制定非正规部门的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具体而言,非正规部门数据在以下几方面有着广泛应用:(1)用于增进GDP生产核算范围的全面性,识别未观测经济的具体构成。从欧盟国家的国民核算实践看,主要采用间接的宏观经济估计法或“统计差异法”来推算未观测经济总体,但是,该方法却不能得出未观测经济的构成。实践表明,要获得未观测经济的构成信息,只有先在微观上通过直接调查方法获取非正规部门的信息,然后再在宏观上进一步推算未观测经济的其他成分;(2)用于调整按行业估计的GDP,改善或提高行业生产估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用于分析非正规部门日益增长的生产潜力,设计和评估有关非正规部门的补贴政策和援助计划;(4)用于研制非正规部门日益改进的工作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法律保护和管理框架。

(二)中国非正规部门的现状

如今,非正规部门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最大的非农就业部门,并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发展经济学家们的注意。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数据,2002年亚洲的非正规部门就业人口已经扩大到占非农就业人口的65%,并且这一比例还在继续扩大。

中国的非正规部门按照登记类型可以划分为三类:私营企业、个体户以及未登记人员。目前,有关中国非正规部门的统计数据仍然比较缺乏,黄宗智(2009)提出了一种较为可靠的推算方法,他以国家统计局的城镇就业人员总数为基数(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纳入了在城镇工作六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员),减去每年经正规单位上报的人员数,进而得出城镇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就业人数。这样,用2006年的城镇就业人员数(2.831亿),减去正规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采用的登记类型划分,即国有单位、集体单位、股份合作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单位和外商投资单位——《中国统计年鉴》(2007))的职工人数(1.149亿),得出2006年城镇非正规部门的就业人数为1.682亿,包括已经登记的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以及未经登记的人员,如表2所示。

表22006年全国城镇分登记注册类型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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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7)。

表2中的数据显示,1.682亿非正规就业人员中有0.696亿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过的,其中0.395亿就业于私营企业,0.301亿是个体户,有0.986亿根本没有登记。

第一类是0.395亿私营企业就业人员,按照国家的定义,私营企业是由自然人投资或自然人控股的非法人企业,多为小型企业,每个企业平均13个员工。除了企业所有者和一些高薪技术人员外,绝大多数普通员工属于没有福利、工作保障或国家劳动法律保护的就业人员。

第二类是0.301亿在城镇登记的自雇个体户就业人员,他们在个体单位工作,平均每单位1.9人——大多是登记者本人和一两位亲友。这些自雇人员包括小商店店主、小摊贩、小手工业者及其学徒、修理店店主等,他们大多也没有福利和工作保障。

第三类是为数将近一亿的未登记的非正规就业人员。在技能和工作稳定性方面,他们比个体户还要低一个层次,许多是临时性人员,诸如保姆、在自家从事生产的人员(如裁缝、洗衣服者)、快递员、学徒、小贩等。

在1.682亿城镇非正规就业人员中,主要是1.20亿农民工。根据2006年的《中国农民工问题调查总报告》,在1.20亿农民工中,有30.3%在制造业部门工作,22.9%在建筑业工作,10.4%从事社会服务,如保姆、社区保安、快递员、清洁工等,6.7%是住宿餐饮业服务人员;4.6%是批发与零售业人员,如小商店店主、小摊小贩等。他们是不具有正规城镇户口的次级公民,主要从事低报酬和没有福利的工作。报告显示,他们的工作时间是正规职工的1.5倍,而报酬仅是后者的60%;他们中只有12.5%具有工作合同、10%有医疗保障、15%有退休福利,一般都得不到国家劳动法规和工会的保护。因为不具备城市居民身份,他们还要负担更高的医药费用和子女教育费用。

除此之外,还有约0.50亿就业于非正规经济的城镇居民,其中许多是下岗职工,大部分年龄在30岁到50岁之间,文化水平较低,绝大部分成为交通运输、批发零售、餐饮等服务业的非正规就业人员,或在小型私营企业工作,或者成为自雇的个体户,大多只比农民工稍高一个层次。

总体来说,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户和未登记人员共同构成了一个低报酬、低稳定性、低福利或无福利、没有国家劳工法律保护的非正规部门。如果再加上在农村从事非农就业的人员,包括乡镇企业的工人和多种服务业从业人员,如运输(包括卡车、小拖拉机、三轮车、自行车、牲畜、人力)、零售业(小商店、小摊、小贩等)、社会服务(小手工业者、理发师、修理工等)等,中国非正规部门就业人员已经超过了2亿。

1998年年底,欧盟统计局与中国国家统计局正式启动了为期三年的非正规部门合作项目。但是,要将非正规部门概念及其调查方法真正嵌入现行的国家统计制度尚需时日。

(三)非正规部门的核算思路——以劳动力投入法为例

SNA(2008)提出了非正规部门经济活动相关数据的三种来源。

(1)住户调查(或劳动力调查)。住户企业不包括在基层单位调查的抽样框内,但是,通过住户调查或劳动力调查可以收集到非正规部门的就业数据,如小型家庭企业中的无酬工作、妇女和儿童从事的活动、外出从事的活动、未申报的活动、作为第二职业从事的非正规商业活动等。

(2)基层单位调查。利用基层单位调查收集非正规部门数据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如果基层单位调查的抽样框不包含住户企业信息或不包含最新的住户企业信息,那么仅当经济普查或基层单位普查结束后,才可以用基层单位调查来收集非正规部门的信息;二是数据收集过程中既要避免遗漏那些没有固定地点或无法识别营业场所的生产单位,还要避免在不同时间收集不同类型经济活动的数据时出现重复计算。

(3)住户企业混合调查。住户企业混合调查是在现有劳动力调查或其他住户调查中增加企业模块的调查。这种调查可以覆盖样本住户中的所有住户企业主,包括非正规企业主(包括无固定场所的运营单位)和他们的活动,不论企业规模、活动类型、工作场所类型,以及从事的活动是主要职业还是第二职业。

如果能够收集到非正规部门的就业数据,就可以估算出非正规部门的产出和增加值。劳动力投入法就是一种常用于估算非正规部门产出和增加值的方法。劳动力投入法由意大利统计局(Istat)于20世纪80年代首创,它从投入角度出发,设法取得比较精确的劳动投入数据,然后利用每单位劳动力投入的产出率和增加值率计算产出和增加值。其原理可以表示为

产出=劳动力投入×每单位劳动力投入的产出率

增加值=劳动力投入×每单位劳动力投入的增加值率

劳动力投入法在GDP核算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意大利70%的生产是用劳动力投入法估算的。劳动力投入法也可以用于非正规部门活动的测算。因为官方的劳动力统计数据来自企业调查或行政管理数据,通常只包括在正规部门从事主要活动或次要活动的劳动力,而从人口调查或其他住户调查中得到的劳动力投入数据一般是比较全面的。将从住户获得的劳动力投入数据与从企业获得的劳动力投入数据加以对照,二者的差额就反映了非正规部门的劳动力投入。

利用劳动力投入法估算非正规部门活动,可以分以下四个步骤来进行:首先,利用住户劳动力调查或其他调查,获得分行业的劳动力供给估计值;其次,将上述劳动力投入数据与官方的劳动力投入数据相互对照,二者的差额作为非正规部门劳动力投入的度量;再次,利用定期或专门的企业调查,获得各行业每单位劳动投入的产出比率和增加值比率;最后,计算产出或增加值。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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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Y表示非正规部门活动的产出或增加值;Xi表示第i个行业的人均产出率或增加值率;Ui表示从住户调查得到的第i个行业的劳动投入量;U′i表示从企业调查得到的第i个行业的劳动投入量。

徐霭婷、李金昌(2008)分析了应用劳动力投入法核算我国非正规部门生产的可行性。首先,从估算非正规部门劳动者数量的可行性来看,就目前的统计数据而言,非正规部门劳动者数量的参照指标是“城乡个体从业人员”。然而该指标并不全面,主要表现在:(1)数据来源存在偏离。城乡个体从业人员数据来源于工商部门的行政记录,而基层工商部门报送数据的主要依据是各企业的登记信息,极易造成大量未登记的非正规部门企业劳动者和不需登记的个体劳动者信息缺失。例如,第一次经济普查结果中,全国个体经营人员为9 422.4万人,而同期工商统计数据仅为4 587.1万人。(2)统计标准不统一。2000年以前,我国劳动和就业统计普遍采用“户籍标准”,2000年后改为“所在地标准”。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将非正规部门劳动力分为两部分,已统计部分的数量参照统计年鉴中的“城乡个体从业人员”这一项,未统计部分的数量可通过对比非农劳动力供给量和已统计的非农就业者数量,进而根据未统计劳动者非正规部门就业率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非正规部门隐性就业率来获得。

其次,从估算非正规部门劳动生产率的可行性来看,非正规部门生产主要涉及第二、第三产业,同时已统计部分劳动者和未统计部分劳动者的生产效率又有明显差别。为解决此问题,可用第二、第三产业的劳动者人均产出来衡量已统计部分劳动者的生产率,以全部劳动者的人均产出衡量未统计部分劳动者的平均生产率。因此,非正规部门劳动生产率的估算也是可行的。

当然,劳动力投入法的应用需要相关假设的支持,如非正规部门就业者劳动生产率与正规部门第二、第三产业劳动者的劳动生产率大致相等,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外省流入劳动力都从事非农劳动,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失业率忽略不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