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核算理论与中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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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A关于机构部门分类的修订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机构部门的调整研究注11

韩 丹

一、引言

2008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2008))沿袭了1993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1993))的基本理论框架,修订的重点在于重要指标的澄清以及核算方法的创新,对经济中出现的一些重要的新现象提出了处理建议,对一些国际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机构部门和机构单位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基础,SNA(2008)在这方面的修订内容对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比较SNA(2008)与SNA(1993)关于机构部门分类的变化,研究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做出相应调整的可行性。本文的第二部分系统梳理了SNA(2008)关于机构部门分类的重点修订内容;第三部分是关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机构部门分类方面调整的几点思考。

二、SNA(2008)关于机构部门分类的修订

关于机构部门和机构单位,SNA(2008)对SNA(1993)中的一些概念进行了澄清,在机构单位归类方面进行了一些具体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一定条件下,从事辅助活动的生产单位应被确认为单独的 机构单位

辅助活动是企业主要活动的附带活动,为企业生产的有效运行提供基础性服务。它的主要特点是:(1)活动的产出仅在企业内部使用;(2)活动的性质具有普遍性,即各类生产活动都有可能对这项活动进行投入;(3)产出的形式一般为服务;(4)与企业的主要或次要活动相比,产出价值通常较小。

SNA(1993)认为,从事辅助活动的单位不是独立的机构单位,而应被视为母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辅助活动作为主要活动或次要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产出和产出的使用不单独记录;同时辅助活动消耗的中间投入也无法从它所支持的主要活动或次要活动中分离出来,因此辅助活动的增加值也无法确定。

SNA(2008)建议,如果辅助活动及其产出的使用都在同一个产业活动单位中,则应把辅助活动和相关的主要或次要活动视为一体,不单独记录。如果从事辅助活动的单位建立了独立账目,或者与所服务的产业活动单位分处不同的地理位置,则它可以被视为一个单独的机构单位,并应根据其主要活动归入相应的产业类别。

对于单独认定的辅助活动生产单位,SNA(2008)建议采用成本法计算其总产出。其产出在各产业活动单位中的使用可以参照一定的指标,如产业活动单位的产出、增加值或者劳动力数目等来分配。

(二)和母公司在同一经济体中的虚拟子公司不应作为机构单位

虚拟子公司是由母公司设立的,完全为其自身利益服务(如避税或破产时使负债最小化等)而进行一些辅助活动的公司。例如,母公司为避税而建立的结算中心就属于虚拟子公司的性质。

SNA(1993)没有提及“虚拟子公司”,只是在对附属公司的描述中提及类似的活动单位。SNA(2008)明确提出了“虚拟子公司”这一概念,认为虚拟子公司不满足SNA中关于机构单位的定义,因为它们缺乏独立于母公司的行动能力,而且它们的产出量和产出价格都是由作为其唯一客户的母公司(或同一集团中的其他公司)决定的。因此,如果虚拟子公司和母公司在同一经济体中,这类公司就不能作为独立的机构单位,而应视为母公司的一部分。

(三)非常住单位的分支机构可视为机构单位

分支机构是非常住单位拥有的非法人企业,如某大型桥梁、水坝、电厂项目在本地设立的现场机构等。

SNA(1993)没有明确提出分支机构这一概念,但在准公司的分类中对其有所描述。SNA(2008)明确提出了“分支机构”这个概念,并提出了“分支机构”作为所在地的机构单位需要满足的条件。首先,分支机构必须已经或能够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全套账户,具备了独立的财务记录。另外,分支机构还应具备以下一个或两个要素:(1)分支机构在与总部所在地不同的经济领土内从事了一年或一年以上的生产活动;(2)分支机构的生产活动要受所在地所得税制度的管理。

(四)澄清了跨经济领土企业的常住性

有一些特殊的企业,它们在多个经济领土上进行连续运营,且运营过程不可分割,因此无法根据不同的经济领土将企业拆分成各个独立的机构单位,如航空公司、远洋运输公司等。

SNA(1993)认为,如果这些经营流动设备的单位的业务经常且连续在两个以上的经济领土中进行,那么在每个经济领土都应有常住单位。但是SNA(1993)并没有明确指出,如果这些常住单位没有独立的账户时,如何在它们之间分配生产活动。

SNA(2008)针对这一情况,提出如果无法确认母公司或独立的分支机构属于哪个经济体,那么可以把整个企业的某一运营指标(如营业收入)按比例分配给各个经济领土。

(五)区分了总部和控股公司

在现实中,有两类完全不同的单位,一类是总部,另一类是真正意义上的控股公司。

(1)总部(Head Office)。总部对旗下各子公司实施监督和管理,承担战略规划、决策制定的职能,并对相关单位进行日常运营管理。总部的活动属于第四版ISIC的“专业、科学与技术活动”(M门类)下的“总部活动”(7010小类)的范畴。

(2)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控股公司通过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资产对子公司进行控制,它不对所控股的企业进行日常的生产运营和管理活动,也不对所控股企业的业务提供任何其他的服务。控股公司的活动属于第四版ISIC的“金融和保险活动”(K门类)下的“控股公司活动”(6420小类)的范畴。

SNA(1993)提及了控股公司,认为其主要职能是控制并管理子公司的生产活动。这与SNA(2008)中总部的概念比较接近。SNA(2008)对总部和控股公司及其所属机构部门进行了更明确的处理:对于总部,应根据子公司的主要活动归入相应的机构部门;对于控股公司,都应归入金融公司部门,作为专属金融机构处理。

(六)特殊目的实体(SPEs)

特殊目的实体是SNA(2008)提出的一个新名词。尽管国际上对特殊目的实体还没有一个通用的定义,但是SNA(2008)指出了一些特殊目的实体的特点:(1)通常没有雇员,也没有非金融资产;(2)通常以另一个公司的子公司的形式存在,但与其关联公司分属不同的经济领土;(3)由其他公司的员工负责日常管理,通过向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收取费用来支付日常管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SNA(2008)认为,一般情况下,这类实体应被视为一个机构单位,并根据其主营业务活动来归入相应的机构部门和产业部门。但以下三种特例被赋予了专门名称,以区别于其他SPEs:

(1)专属金融机构。上述提及的控股公司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此外,诸如投资和养老基金、为个人和家庭持有和管理财富的单位、为资产证券化而持有资产的单位、代表关联公司发行债券的单位等一些具有SPEs特点的单位也要作为专属金融机构处理。

(2)虚拟子公司。某些实体不能独立于母公司运作,仅作为一个资产和负债的被动持有者,被称为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的被动型特殊目的实体。如果这类实体与母公司处于同一经济体内,就被称为“虚拟子公司”,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单位。

(3)一般政府的特殊目的单位。一般政府的SPE是由一般政府成立的,不能独立于政府运作,交易范围也受到限制。它不需要承担(或获得)与所持有负债(或资产)相联系的风险(收益)。如果此类单位是常住者,则作为一般政府的一部分处理,不应作为独立单位。

(七)将隶属政府或公司的非营利机构(NPI)划分为子部门

非营利机构(NPI)是一种以法律或社会实体形式存在的机构单位。其“非营利”的性质决定了它的成立者、控制方或者出资人都不能从其运营中获得收入、利润或其他财务收益,但这并不意味着NPI不能通过生产活动创造营业盈余。

NPI既可以从事市场生产,也可以从事非市场生产。大多数国家的大多数NPI是非市场生产者。对于从事非市场生产的NPI,又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政府控制并且主要由政府资助的NPI;另一类是不受政府控制的非市场NPI,后者免费或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住户提供货物或服务,被称为“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NPISH)。

SNA(1993)按照机构单位是否从事市场生产这一标准,将NPI划分到不同的机构部门,只有NPISH是自成一类的机构部门,其他NPI则根据其所开展的生产活动或提供的服务归入相应的机构部门。

为便于更好地研究分析NPI的活动,SNA(2008)将公司部门和政府部门下的NPI划分出来,作为各部门下的独立的子部门。因此,对于这些机构部门来说,在原有的子部门划分基础上形成了机构部门的交叉分类,以满足不同的研究需求。

(八)扩展了金融服务的定义

SNA(1993)将金融公司部门定义为主要从事金融中介以及与金融中介密切相关的辅助金融活动的所有常住公司和准公司。只有当非法人金融企业具备了金融中介或金融中介附属机构的资格以及准法人公司的资格时,才能归并到金融部门中。放债者、货币兑换人以及从事小规模金融活动的个人通常不具备资格,从而不能列入金融公司部门中。

SNA(2008)扩展了金融服务的定义,认为金融公司部门包括所有主要提供金融服务活动(包括保险、养老基金服务等)的常住公司。构成金融公司部门的常住单位包括如下类型:(1)所有的常住金融公司(SNA所理解的公司,不限于依法成立的公司),无论其股东的常住性如何;(2)非常住企业在经济领土内长期从事金融活动的分支机构;(3)作为金融服务市场生产者的所有常住的NPI。

随着金融服务的不断创新,传统上由金融公司开展的一些金融服务,如今也可由非金融企业直接开展。例如,货物生产企业或者零售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非金融企业直接在资本市场出售证券用以融资等。基于金融服务定义的扩展,SNA(2008)认可非金融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然而,如果这类企业虽然已开展金融服务活动,但没有成立一个新的机构单位(如子公司)来从事金融活动,并且金融活动在企业中仍属次要活动的话,它们仍然被划入非金融公司的范畴。

(九)修订了金融公司部门的子部门

金融公司是主要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保险和养老基金服务的所有公司和准公司。金融公司可分为三大类:金融中介、金融辅助机构和其他金融公司。

SNA(1993)关于金融公司部门的子部门划分如下:(1)中央银行;(2)其他存款公司;(3)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ICPFs)以外的其他金融中介;(4)金融附属机构;(5)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

SNA(2008)关于金融公司子部门的划分有了更为清晰和详细的指导建议。

首先,SNA(2008)提出了多种划分方式,认为金融公司部门既可以根据金融活动的性质来划分,也可根据其是否是NPIs来划分,还可以根据控制权归谁所有来划分,这种交叉型的分类有利于统计部门和研究机构根据不同需求归并相应的子部门。

其次,根据机构单位在市场上的活动类型及其负债的流动性,SNA(2008)将金融公司部门划分为9个子部门,分别是:(1)中央银行;(2)中央银行以外的存款性公司;(3)货币市场基金(MMF);(4)非MMF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ICPF)以外的其他金融中介机构;(6)金融辅助机构;(7)专属金融机构和贷款人;(8)保险公司(IC);(9)养老基金(PF)。不同的子部门对应不同的金融活动类型,其中,子部门(6)对应金融辅助活动,子部门(7)对应其他金融活动,其余所有子部门对应不同种类的金融中介活动。

SNA(2008)对金融公司子部门采取更详细的分类,是为了更好地与IMF等制定的货币金融统计体系衔接,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将MMF划为独立的子部门。由于MMF的性质与其他存款性公司更为接近,有些国家将MMF也纳入货币总量,这种情况下将MMF单独划分为一个子部门,可使SNA关于金融公司的分类能够与不同国家的货币定义相匹配。

(2)将非MMF投资基金作为独立的子部门。非MMF投资基金与MMF的区别在于,所得款项主要投资于长期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不动产)。非MMF投资基金的投资工具决定了非MMF投资基金的性质更接近于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ICPF)以外的其他金融中介机构。

(3)将专属金融机构和贷款人单独作为一个子部门。专属金融机构和贷款人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单位,其大部分资产或负债不在公开市场上交易。这类机构包括只在少数单位(如子公司)内部进行交易的实体或者以自有资金提供贷款的实体,专属金融机构和贷款人只为一个有限的群体服务,如只持有子公司资产的控股公司。

三、关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机构部门的调整研究

结合SNA(2008)的建议和中国国民经济核算的实际情况,关于机构部门的调整可以有以下几方面的思路。

(一)关于机构部门的分类

SNA(2008)将构成经济总体的所有常住机构单位划分为五个相互独立的机构部门:非金融公司部门、金融公司部门、一般政府部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NPISH)、住户部门。

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是不受政府控制的非市场生产者,包括工会、专业或学术协会、消费者协会、政党、教会及社交文化、娱乐和体育俱乐部,以及公众、企业、政府单位、非常住单位等以现金或实物提供资助的慈善、救济和援助组织等。由于中国的国情,上述非营利机构多数为政府所辖的事业单位,因此,从可行性的角度出发,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设置了非金融企业部门、金融机构部门、政府部门、住户部门四个机构部门,NPISH划入了政府部门,不再单独列出。但是,从近几年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情况来看,同时为了国际比较的需要,可以考虑将NPISH从政府部门中单独划分出来。

(二)关于机构单位的确认

1.从事辅助活动的生产单位可确认为独立的机构单位

SNA(1993)对辅助活动的产出不单独区分和记录,对产出的使用也不记录,将辅助活动消耗的中间投入视为对它所支持的主要活动或次要活动的投入,辅助活动的增加值与其主要活动或次要活动混在一起,无法单独区分,但是对某些服务活动,如运输活动,经常作为企业的辅助活动来处理。所以,采用SNA(1993)的处理方法,无法全面反映其在经济体系中的作用。因此,SNA(2008)建议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从事辅助活动的单位作为独立的机构单位。

同时,SNA(2008)建议,如果缺乏足够的基础资料,就没有必要人为估算辅助活动的产出和增加值。中国目前统计调查的基本单位是法人单位,从事辅助活动的生产单位绝大多数不具备独立账目,计算辅助活动的产出和增加值存在一定的困难。要想采纳SNA(2008)的建议计算辅助活动的产出,还需进一步细化统计调查的基本单位,搜集从事辅助活动的生产单位的财务资料。

2.非常住单位的分支机构可视为独立的机构单位

根据SNA(2008)的建议,非常住单位的分支机构应视为独立的机构单位,这意味着非常住单位的分支机构的产出也在对应行业的核算范围内。中国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与SNA(2008)在这一点上是基本一致的,尤其是涉及地区国民经济核算时。例如,如果A省某机构单位在B省从事大型工程建设,那么该机构单位在A省的产出核算应剔除B省的大型工程的产出(该产出记入B省对应的行业)。

(三)关于子部门的划分

SNA(2008)关于子部门的划分有两个新的变化:(1)非营利机构可作为政府、公司等机构部门的子部门;(2)修订了金融公司部门的分类,由原来的5个子部门增加至9个子部门。

根据SNA(2008)的建议,每个机构部门都可划分为交叉分类的若干子部门。例如,金融公司部门可以同时按金融活动的性质、是否为NPI、是否受政府或国外控制这几种方式的一种或几种来划分子部门。子部门的划分取决于研究分析的需求、政策制定的需求、数据资料的满足程度等因素。

中国目前的机构部门账户的具体分类如下:非金融企业部门划分为工业企业和其他非金融企业两个子部门;金融机构部门划分为银行、证券、保险、其他金融机构四个子部门;政府部门划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子部门;住户部门划分为农村住户和城镇住户两个子部门。中国的机构部门的划分,主要还是为了分析机构部门各自的经济活动以及机构部门之间的经济联系。比起国际标准,中国目前关于机构部门的划分方法还比较单一,可以考虑在资料可获得的前提下,丰富机构部门划分标准,为政府的经济和社会政策制定提供相关的数据支持。

(四)关于机构单位的其他调整

1.跨领土企业的常住性

航空公司、远洋运输公司、海底隧道等跨领土企业的运营过程是一贯而不可分割的。当这类企业无法拆分为不同经济领土上的子公司或者母—子公司时,SNA(2008)明确建议可将整个企业的某一运营指标(如营业收入)按比例分配给各经济领土。中国现行的地区增加值核算仍在执行SNA(1993)的建议,对于无法拆分的跨地区经济活动,根据企业的注册地,将产出全部核算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随着SNA(2008)的逐步实施,跨地区企业的产出核算方法也将做出相应改进。

2.总部和控股公司的区分

中国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采纳SNA(1993)的建议,将控制并指挥子公司而自己不进行大规模生产活动的企业集团本部全部计入SNA(1993)关于“控股公司”的范畴,这与SNA(2008)中“总部”的概念比较接近。

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就企业集团本部的处理方法进行了规定,企业集团本部如果具有法人资格,但自己不从事对外经营活动,则企业集团本部归入“企业管理机构”,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这种分类是比较粗略的,而且将总部和控股公司的活动全部归入商务服务业,可能会造成金融业产出被低估、商务服务业产出被高估,因此应当尽快采纳SNA(2008)的建议,修订相关的核算方法。

3.金融服务定义的扩展

SNA(2008)扩展了金融服务的定义,扩大了金融公司部门的范围。金融服务的产出范畴在原来的金融中介及辅助性活动基础上又增加了金融风险管理和流动性转换,个人或住户利用自有资金从事借贷活动被纳入金融中介服务范畴。

近年来中国的民间借贷活动十分活跃,规模不断攀升,尤其在非公有制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有着相当的规模和影响。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纷纷涌现,金融交易不再仅仅作为实体经济活动的资金结算手段,金融活动的范畴也越来越广。因此,中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也要对金融服务的核算方法做出相应的改进,将各种新型金融工具纳入核算范畴,从而全面描述金融部门的现状以及金融服务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