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犹太人“解放”的历史进程
尽管在美国随着1776年《权利法案》的通过犹太人享有了和基督徒平等的市民权利,但是在基督教文明源远流长的欧洲,犹太人的解放事业却更加艰难。作为无家可归的游民,犹太人在获取平等的市民权利之前首先需要获得国家的市民身份。直到1781年约瑟夫二世颁布《宽容法案》,犹太人才在奥地利获得居留权。1791年法国的国民议会终于承认犹太人和其他法国人是平等的。随着拿破仑的铁骑横扫欧洲,“隔都”的壁垒开始纷纷倒塌。从1807年的巴黎犹太大公会到1815年维也纳会议,犹太人享受到的权利在逐步增加。在这些历史事件的推动下,德国的犹太人解放事业也在稳步推进。但是由于缺少统一的主权国家,德国犹太人的解放尤其曲折,整个过程一直持续到1871年俾斯麦统一德意志,犹太人最终才在新成立的联邦内获得了平等的市民权利。
一、启蒙运动为犹太人带来的解放
1.君主专制国家的出现
中世纪的教会极力推广天主教,它们把信仰的同质性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尽管马丁·路德发起的宗教改革运动在开始时的口号只是改革天主教会,但是随着宗教改革日益扩展,马丁·路德的追随者出现了摆脱天主教会的倾向,并日益形成为一个新的宗教团体。双方最终在1555年达成协议,签署了《奥格斯堡和约》(The Peace of Augsburg)。“和约”提出的首要原则是:“谁的领地,信谁的宗教”(cuius regio,eius religio)。也就是说,国王信仰什么,臣民也要保持相同的信仰。但是,宗教信仰并不是一件朝令夕改的事情,这种让国王决断民众信仰的做法带来了深重的灾难,此后欧洲经历了大规模的民族迁徙和长达一个多世纪的宗教战争。最终《奥格斯堡和约》的精神没有得到贯彻,“宗教宽容”的理念倒是越来越深入人心。
“宗教宽容”政策的推行和启蒙运动的推进有关。起于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者和起于英国洛克的经验主义者共同推动了启蒙运动。在启蒙运动的影响下,社会上出现了一系列响亮的口号,如:反对专制追求自由,反对等级追求平等,反对偏见追求知识,反对迫害追求宽容。但是,只要基督教国家还臣服于基督教会和基督教的价值观,它就不可能赋予犹太人市民身份。在欧洲世俗政权建立之前,许多国家虽然允许犹太人定居,但是这些国家并不认为犹太人是它的居民。而恰恰是在启蒙运动中,“世俗国家”的理念开始出现。斯宾诺莎1663年出版的《神学政治论》和洛克于1689年出版的《论宽容的第一信札》(The First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都属于这一思想的先行者,前者开启了现代的圣经批判,后者则第一次提出世俗国家应该接纳犹太人,但是他们的理想还需要现实的历史发展提供条件才能得以实现。[1]
随着宗教战争和启蒙运动的双重作用,教会的统治力量式微,欧洲发展出了一种新型的国家形式:启蒙的专制主义国家。和诸侯国把罗马帝国的权力几乎已经架空的状况不同,这种国家“高度的集权化”,君主被尊为国家最高的统治者,他下辖庞大复杂的组织机构,尽管教会在社会中依旧有重大影响,君权对神权已经不再那么谦卑。[2]玛利亚·特雷西亚(Maria Theresia)与其子约瑟夫二世(Josef II)统治下的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以及弗里德里希二世(Friedrich II)统治下的普鲁士就是这种国家的典型。由于犹太人在战争时期能够为军队提供不可或缺的供应,在和平时期管理经济的才干又能为国家提供财富,不再对教会言听计从的新型国家找不到理由拒绝犹太人,它们甚至开始雇佣犹太人在宫廷中任职。也就是在这样的国家里,犹太人最早看到了解放的曙光。
2.改善犹太人市民处境的吁求
1781年,约瑟夫二世签署了《宽容法案》(The Patent of Toleration),1782年又签署了《宽容法令》(The Edict of Tolerance)。这标志着欧洲犹太人解放的法律进程正式开启。约瑟夫皇帝之所以能够走在时代前列,做出解放犹太人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了他的朋友克里斯蒂安·威尔海姆·多姆(Christian Wilhelm Dohm)的影响。[3]
多姆因对莫泽斯·门德尔松(Moses Mendelssohn)的才华惺惺相惜,不仅与其结成好友,而且“爱屋及乌”,萌生了对犹太人这个族群在欧洲处境的深深同情。[4]他最终在1781年出版了《论犹太人公民地位的改善》(Uber die bürgerliche Verbesserung der Juden)。在这部著述中,多姆指出,国家的福祉在于人口的繁衍,然而不幸的是,西欧国家提出种种苛刻措施限制犹太人的人口增长,他以重商主义者的口吻写道:
几乎欧洲各国的宪法和法律都尽力阻止……犹太人的增加……在各地得不到为国家效力的荣誉,甚至连最初的职业——务农——也遭到禁止。……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只许经营小本生意……如果一个犹太父亲有几个儿子,一般地说,他只能将其出生地的生活上的便利让给一个儿子,其余的只得移居他乡。[5]
多姆认为,这样的措施是可笑的,因为勤劳的犹太人对国家的发展是有利的。他说:“不论怎么说,犹太人都首先是个人,然后才是犹太人,如果犹太人在一个国家能够拥有财产并能自由地支配财产,不用交高昂的赋税,可以获得荣誉和尊重,他们怎么可能不爱这个国家?”[6]多姆承认,犹太人在道德上是可疑的,但是他们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恰恰是因为多个世纪以来基督教国家设置重重限制使他们一直在贫困中挣扎导致的。面对基督徒指责犹太人故步自封,坚持自己的宗教戒律,多姆说这并不代表他们顽固,而是表明他们忠诚,“他们忠诚于祖辈的古老信仰表明犹太人具有坚韧的品性”[7]。
多姆主张赋予犹太人平等的市民权利,鼓励犹太人从事手工业和农业,但是作为条件,犹太人要放弃希伯来语,转而用德语记录、传播自己的文化。他认为,国家不应该干预犹太人的宗教教育,需要鼓励犹太人学习各种科目的知识,但是犹太人也要听从国家在学校教育上的安排。国家需要给予犹太人充分的宗教自由,同时赋予犹太人法律上的自治,国家应该鼓励犹太人建立自己的司法机构以裁决内部的纷争。总体来看,多姆所主张的还是一种有条件的解放,即犹太人必须改变自身,证明自己接纳了德语文化,服从国家的管理,国家才能赋予犹太人平等的权利。[8]
3.《宽容法令》和犹太人的解放
多姆的著述一方面契合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能服务于君主的王权统治,还能代表进步的基督教徒以及广大犹太人的要求,他的主张通过其朋友约瑟夫二世的法案打开了犹太人解放的大门。1781年甫一上任,约瑟夫二世就签署了针对路德教信徒、加尔文教信徒和希腊正教的《宽容法案》(The Patent of Toleration),1782年又签署了专门针对犹太人的《宽容法令》(The Edict of Tolerance)。《宽容法令》签署于1月2日,共分25条,从市民地位、子女教育、婚姻、职业选择等方方面面规定了犹太人在奥地利的权利和义务。
《宽容法令》的第一条规定,犹太人在法令实施以后不应该再组建自己的社区,管理自己的事务,因为每一个家庭都将享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过犹太人也不能公开祭祀,不能开设公开的犹太会堂,不能用希伯来语出版著述。第二条规定了法令适用的范围包括维也纳在内的下奥地利地区,同时也规定了犹太人不能在他们未曾定居过的地区定居。由于犹太人过去不能离开自己世袭的居住地前往维也纳,因此法案第3~7条规定了犹太人需要申请、缴纳一定费用才能在这里定居、谋职,并且规定他们的子女嫁娶去留都需申请、缴费。
《宽容法令》自白道:其目的在于“使犹太人变得对国家更加有用,更能服务于国家”,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在于为犹太人的子女提供更好的教导和启蒙,让犹太人在科学、艺术和手工业领域任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法令第8~15条规定了一些细则,例如:在没有自己开办的德语学校时,犹太人的子女可以在基督徒开办的小学、中学就读;犹太人可以向基督徒学习所有的手艺,可以从事贸易、开办工厂,甚至可以实物抵押借贷;但是犹太人必须放弃希伯来语和意第绪语,学习当地的语言。
《宽容法令》还规定,犹太人可以雇佣基督徒和犹太人,而这一点曾经被西欧各国明令禁止。受雇佣的犹太人不再是受歧视的,他们的家人可以从事自己的行业。犹太人的住房不再受条条框框的束缚,他们能按照自己的喜好租赁房屋。外地犹太人过境维也纳不再收人头税,不必在犹太人家和旅馆食宿。但是为了防止犹太人口的增加,过境的犹太人需要提前申请,他们不能染指注册过的商业和犹太人的行业,可以在一年一度的集会上交易。按照“法令”的规定,犹太人在交易时不用再向官方和法院缴纳佣金,在外出活动时也不用佩戴任何歧视性的标识。
毫无疑问,《宽容法令》向犹太人市民地位的改善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与阿巴·埃班(Abba Eban)对其完全负面的评价不同[9],塞西尔·罗斯(Cecil Roth)指出:这部法案的价值并不在于它本身在多大程度上解放了犹太人——因为它并没有切实改变犹太人的生活状况,而它之所以没有取得“非凡的成功”,是因为“犹太人顽固地拒绝被同化到人们所期望的那种程度”——而在于它在基督教统治的欧洲打开了犹太人进入市民社会的一扇门,更重要的是,它的榜样效应“在其他地方得到了仿效”[10]。
注释
[1]参见Jacob Katz,“Emancipation and Jewish Studies”,in Commentary,No.4,Vol.57,1974,pp.60-65。
[2]参见塞西尔·罗斯:《简明犹太民族史》,黄福武、王丽丽等译,389页。
[3]参见塞西尔·罗斯:《简明犹太民族史》,黄福武、王丽丽等译,406页。
[4]在很多时候,一个民族的形象往往会因一个人而改善。莫泽斯·门德尔松就是改变基督教徒对犹太人刻板印象的关键人物。他凭借才华赢得了个人的声誉,著书立说努力消除犹太人和基督徒的界限,在他的影响下,莱辛和多姆也开始为犹太人的解放鼓与呼。
[5]Christian Wilhelm Dohm,Uber die bürgerliche Verbesserung der Juden.转引自阿巴·埃班:《犹太史》,235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6]Christian Wilhelm Dohm,Uber die bürgerliche Verbesserung der Juden.转引自Ritchie Robertson,The “Jewish Question” in German Literature,1749—1939:Emancipation and its Disconten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48。
[7]Ibid.,p.49.鲍威尔写作《犹太人问题》时可能读到过多姆的著作,因为他的书中有些地方简直就是在不点名地指责多姆。
[8]Ritchie Robertson,The “Jewish Question” in German Literature,1749—1939:Emancipation and its Disconten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4950.
[9]阿巴·埃班:《犹太史》,236页。
[10]塞西尔·罗斯:《简明犹太民族史》,黄福武、王丽丽等译,407页。
二、从法国大革命到复辟时期犹太人的解放
1.法国大革命期间的犹太人解放
在启蒙运动时期,法国思想界可谓群星璀璨,先后出现了伏尔泰、孟德斯鸠、狄德罗、卢梭、孔狄亚克等一系列的思想家。在他们的思想的影响下,自由、平等的人权思想在法国社会逐渐传播开来。1798年5月,当路易十六由于财政危机召集三级会议试图新增税收之际,第三等级针锋相对地提出了限制王权的要求。这场冲突引发了法国大革命。由于启蒙思想在法国社会的影响广泛,革命的发展势头异常迅猛。同年8月,法国制宪会议就通过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明确提出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人的自然而不可剥夺的权利,政治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保障人的这些自然权利。出于对人权的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还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政治原则: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行使超出国民授权之外的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经宣判任何人都是无罪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作为第一部将人权写入国家基本法律的文件有深远的影响和巨大的意义。但是,就是在这样一份进步的法律文件中,犹太人的地位也还是不明确的。关于是应该允许犹太人入籍成为法国公民,还是应该把犹太人驱逐出境,在制宪会议上甚至还发生过激烈的争论。
到了1791年制宪会议推出《1791年宪法》的时候,犹太人的地位就得到了肯定答复。《1791年宪法》决定赋予犹太人与法国其他公民同等的公民地位。“宪法”第二部分有关公民身份的规定提出:所有出生在法国、生活在法国而且拥有固定的居住地的人都是法国公民。“在现代欧洲历史上,犹太人第一次正式地被承认是他们出生国的平等公民。”[1]《1791年宪法》的影响并没有局限在法国境内:在它的影响下,1796年荷兰在宪法中赋予犹太人平等的市民地位;德国的某些州也开始效仿法国的做法;随着拿破仑对外战争的节节胜利,犹太人的解放范围也越推越广。
2.拿破仑影响下的犹太人解放
一开始,拿破仑对犹太人解放的影响是通过军事行动实现的。在他远征意大利期间,军队所到之处,“隔都”的壁垒纷纷坍塌。1797年威尼斯的“隔都”被拆毁,1798年在罗马爆发了解放运动,犹太人开始在政府部门和军队中服务。与意大利的情形相类似,随着拿破仑的部队开进莱茵省和威斯特伐里亚王国,那里的犹太人先后于1806年和1807年开始享受到平等的市民权利。
拿破仑对于犹太人解放事业的影响还表现在,他以过人的谋略组织了“犹太大公会”(Sanhedrin),为国家有关犹太人的立法提供参考。“犹太大公会”起于古代以色列,是由71位长老组成的最高法庭,法庭通过的决议即被视为犹太人的律法。1806年,上议院立法时提出了有关犹太人的12组问题[2],拿破仑决定召开“犹太大公会”回答这些疑问。这样既能让立法机构了解犹太人的状况制定符合犹太人要求的法令,又能借助大公会这种权威形式更好地规范犹太人。在拿破仑决定复兴“犹太大公会”的时候,它已经是1500年前的记忆了。经过一次获得拿破仑认可的筹备会议,“犹太大公会”于1807年2月顺利召开。这次会议尽可能全面地模仿了古代会议的模式,71位会议成员中有三分之二是拉比,三分之一是普通人。为了向外宣传拿破仑对待犹太人的态度,会议成员中还请到了意大利、荷兰以及德国部分地区的犹太人参会。“犹太大公会”召开了七次日常会议,最后针对议院的疑问,做出了九章答复。[3]在这些答复中,尤为讨拿破仑欢心的是:犹太人声明自己视出生地为祖国,乐意承担保卫她的义务。犹太人的这一自白消除了拿破仑一直以来的担心:犹太人追求组织一个不受国家管理的“国中之国”。在1807年“犹太大公会”召开之后,拿破仑把犹太教、天主教、路德教和加尔文教一起作为官方承认的宗教。
为“犹太大公会”的成就所鼓舞,拿破仑1808年3月在马德里宣布一项新的命令,要求2000名以上的犹太人居住的行政区域都要设立“宗教法庭”,这些法庭受设在巴黎由三名宗教人士和两名世俗人员构成的中央委员会领导。法兰西帝国版图内的犹太人从此被严密地组织起来。但是这项法令还有一些退步的附加条款,例如:规定犹太人除非得到特殊许可,十年内都不能从事商业,不能在部队服役等等。尽管这些附加条款很少被执行,但却反映出了当时根深蒂固的偏见,所以这项法令又被称为“卑鄙的法令”。[4]
尽管有一些不太有声誉的立法,拿破仑组织的“犹太大公会”还是获得了广泛的赞誉,这为拿破仑在犹太人中间赢得了众多支持者。当他进攻波兰时,犹太人为他的部队提供了力所能及的每一项支持。据传,他曾经夸赞自己组织的“犹太大公会”非常有帮助。不过随着拿破仑军事上的失败,犹太人的解放事业也进入另一种局面。
3.维也纳会议之后犹太人的处境
1812年10月,拿破仑远征莫斯科失败之后,法兰西第一帝国的力量迅速下滑。到了1814年5月俄罗斯和普鲁士军队攻陷巴黎,拿破仑统治下的法国和第六次反法同盟签订《巴黎和约》。拿破仑被迫退位,波旁王朝复辟。为了重新安排法国大革命以来欧洲的政治版图,恢复遭到拿破仑战争破坏的封建秩序,欧洲列强于1814年9月到1815年6月期间在维也纳召开了一次和会。尽管会议曾因拿破仑返回巴黎而一度中断,最后会议还是在滑铁卢战役前夕达成协议,签署了最后的法案。
考虑欧洲新政治版图可能对犹太人的生活产生影响,而犹太人在拿破仑统治的地方已经普遍地获得了公民权利,在维也纳会议期间,犹太人作为独立观察员也参与到了会议当中。这在外交史上还是第一次。维也纳会议不仅把犹太人作为观察员,而且还通过决议巩固犹太人在法兰西第一帝国统治期间获得的各项权利。但是,犹太人的好运并没能维持多久,随着封建王朝逐渐复辟,犹太人在欧洲各国再次遭到全面的排挤:
在意大利,反动的情形甚至表现得更为显著,因为在这里,多少有点完全回归到18世纪的那种蒙昧体制的意味。在奥地利的统治之下,伦巴第和威尼斯已经恢复了从哈布斯堡王朝的残余中继承下来的那种半镇压式的体制。在一些教会当政的公国里……竟然将“隔都体制”无一遗漏地重新搬了回来,就差没给犹太人戴上一枚识别身份的牌子了。……在整个欧洲,只有荷兰还在保持着不久以前赢得的那种法律和宪法上的完全的平等。[5]
尽管复辟势力在欧洲大部分地区恢复了对犹太人的种种限制,但是在普通民众中间,经过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的战争机器的宣传,犹太人已不再被视为一种劣等的民族。他们在社会上能够找到的从业机会相比于几十年前有了极大的拓展。更重要的是,已经享受到自由平等带来便利的犹太民族再也不会像从前那样把自己遭受的苦难视为上帝的惩罚,他们开始积极争取和其他民族平等共处的机会。
注释
[1]塞西尔·罗斯:《简明犹太民族史》,黄福武、王丽丽等译,409页。
[2]这12组问题是:一,犹太人允许有多个妻子吗?二,犹太教允许离婚吗?假如按照法国民法离婚是合法的话,那么这个离婚在犹太教面前是否有效?三,犹太人能够与基督徒通婚吗?还是犹太教只允许犹太人内部通婚?四,在犹太人眼里不信犹太教的法国人是兄弟还是外人?五,按照犹太教不信犹太教的法国人是什么地位?六,在法国出生的犹太人按照法国法律是法国公民,他们是否认为法国是他们的国家?他们是否有义务保卫法国?七,他们是否有义务遵守法律和民法?八,谁选举拉比?九,拉比对犹太人有哪些权利(尤其是警察、法庭类型的权利)?十,拉比的权利以及他们的选举是按照犹太法律规定进行的还是属于习惯法?十一,按照犹太法律有犹太人不允许从事的职务吗?十二,按照犹太法律犹太人可以向他们的兄弟借高利贷吗?按照犹太法律犹太人允许或者被禁止向外人借高利贷吗?参见http://zh.wikipedia.org/wiki%E7%8C%B6%E5%A4%E5%85%AC%E6%9C%83。
[3]这九章回复的内容可以概括如下:犹太教禁止一夫多妻制;按照犹太法律离婚是合法的;在进行宗教婚礼仪式前必须有民间婚礼仪式;犹太人与基督徒之间的婚姻是合法的,但不能进行犹太教仪式;按照教义每个犹太教徒将其他非犹太公民看作他的兄弟,他有义务帮助、保护和热爱他们,这与对待他们的犹太教兄弟无异;犹太人视他们出生的国家为他们的祖国,他们热爱并保护自己的祖国;犹太教不禁止服役;犹太人可以从事各种他们的祖先在巴勒斯坦也已经从事过的职业如农业、手工业、艺术等等;犹太人不准向其他犹太人或基督徒放高利贷。出处同上。亦可参见塞西尔·罗斯:《简明犹太民族史》,黄福武、王丽丽等译,412页。
[4]参见塞西尔·罗斯:《简明犹太民族史》,黄福武、 王丽丽等译,413页。
[5]塞西尔·罗斯:《简明犹太民族史》,黄福武、 王丽丽等译,418~419页。
三、德国犹太人的解放进程
和欧洲其他地方相比,德国犹太人的解放历程更是充满坎坷。这首先是因为德国诸侯割据严重,缺少统一的王权国家。在“三十年战争”之后的一段时期里,德国这块并不太大的土地上一度出现过大大小小300多个诸侯王公的领地。在不同的地区,犹太人的境遇也不尽相同。例如:在靠近法国的地方,由于法国大革命的影响,犹太人受到的待遇就会好一些,甚至得到了“解放”;在普鲁士这个最大的邦国里,犹太人的地位则要悲惨得多。从弗里德里希大帝以来,犹太人一直遭受歧视性的不平等待遇。到了1812年,在法国大革命的精神随着拿破仑的扩张已经遍布几乎整个欧洲的时候,犹太人的地位终于开始有所改善。但是,普鲁士的封建君主排挤犹太人的做法一直存在,新任国王1841年倒退到中世纪的法律草案最终引爆了社会有关犹太人地位的讨论。
1.弗里德里希大帝的政治遗产
由于长期以来奉行驱逐犹太人的政策,到了17世纪犹太教在普鲁士境内几乎已经完全消失了。1671年,勃兰登堡选帝侯弗里德里希·威尔海姆(Friedrich Wilhelm,1640—1688年在侯位)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接纳了被奥地利从维也纳驱逐出来的50户犹太人。尽管犹太人获得了20年的居留权,但是他们要交一笔保护费,同时犹太人的信仰受到严格限制,他们不得修建犹太会堂来从事宗教活动。1701年,弗里德里希三世(1688—1701年在侯位)因支持神圣罗马帝国的哈布斯堡王朝对法国波旁王朝的战争,在格尼斯堡加冕成为“普鲁士中的国王”(Konig in PreuBen),称弗里德里希一世(1701—1713年在王位),这标志着普鲁士王国的出现。弗里德里希一世为了利用犹太人的经济能力为新生的王国服务,放松了对犹太教的控制。正是由于他取消了建设犹太会堂的禁令,1712年柏林才有了第一座犹太会堂。但是,随着弗里德里希·威尔海姆一世(1713—1740年在王位)即位,犹太人受到的限制再次加强。例如,为了限制犹太人的人口数量,一个犹太人的“安全通行证”(Schutzbrief)只能遗传给他的第一个儿子,第二个儿子要缴纳大笔金钱才能获得这个通行证,而且一个家庭最多只能有两个儿子获得此种通行证,没有这种通行证的男子禁止结婚,也不能成家。1730年,他还制定了《犹太人总规范》(General-Reglement von 1730),对犹太人的市民权利做出了严格限制。例如,其中规定柏林犹太人口的上限是100户。但是由于小商贩和手艺人是基督徒鄙视的职业,弗里德里希·威尔海姆一世也认识到普鲁士离不开犹太人,于是他对居住在普鲁士境内的非法犹太人并没有严格执行驱逐令。弗里德里希·威尔海姆一世这样做主要是为了从犹太人那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犹太人过境各个城市需要交纳人头税,这可是一笔不小的收入;除了这项歧视性的税收,普鲁士境内的犹太人每年还要募集15000塔勒以补偿本民族的“集体罪责”。
1740年,弗里德里希二世(1740—1786年在王位)即位。他在位期间力主改革,推行“普鲁士启蒙运动”,实行开明的君主专制,对内废除严刑峻法,对外合纵连横、扩张领土,他被称为“普鲁士的国王”(Konig von PreuBen)。因其在普鲁士王国中卓著的功勋,他又被称为“弗里德里希大帝”。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弗里德里希大帝在位期间推行宗教宽容政策,保护受到迫害的胡果诺教教徒和天主教教徒,但是他的宽容政策并没有惠及犹太教。面对犹太人已经远远超出《犹太人总规范》里的要求这一事实,他推出了《1750年修订版总特权》(Revidiertes General-Privileg 1750)。新颁布的规定将普鲁士境内的犹太人分为6个等级,这些等级有不同的居住权限:
第一等级是最富有的犹太人,他们有人身特权,和基督徒几乎有同等权利,这少许犹太人的婚生子女有居住权,这些人的家佣同样有居住权;
第二等级是受保护的犹太人,他们只能在指定的地方居住,居住权只能遗传给一个孩子,第二个孩子要缴纳1000塔勒才能得到居住权;
第三个等级是“特别”受保护的犹太人,他们的居住权不能遗传,但是缴纳1000塔勒可以给一个孩子购买到居住权,不过他们只能帮一个孩子买到居住权,这个等级的犹太人是医生、律师、艺术家以及像眼镜制造商之类的特殊手工业者;
第四个等级是拉比和社区的职员,他们的居住权是和职位联系在一起的;
第五个等级是“被宽容的”犹太人,他们往往是第二、三、四等级的犹太人的子女,他们的父辈和他们自己都没有能力为他们获得居住权,这个等级的犹太人是没有权利的,如果他们不能和第一、第二等级的犹太人结婚,他们的婚姻就是受到禁止的;
第六个等级是受保护的犹太人的家仆或者雇佣的商业助手,他们的婚姻同样是被禁止的。[1]
按照这份规定,一般受保护的犹太人有203户,特殊受保护的有63户。这个数目不得变更。最高的三个等级要负责完成本省犹太社区的税收。只有少数富有的犹太人可以居住在大城市,其他的犹太人都要居住在乡下和小城市。但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弗里德里希大帝也没能完全严格地执行这一限制犹太人口的规定。尤其是1772年普鲁士伙同奥地利、俄罗斯瓜分波兰之后,更多的犹太人涌入普鲁士,限制犹太人口更不具有可操作性。到了18世纪末,普鲁士的犹太人数量已达到22万。[2]
弗里德里希大帝对普鲁士王国的犹太人政策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1786年,新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尔海姆二世(1786—1797年在王位)即位。翌年,他发布一项敕令,鼓励受保护的犹太人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犹太人似乎看到了一丝希望,他们联名向国王进言,希望“废除以1750年规章为代表的歧视性政策,把高昂的佣金降到合理的水平,制定新的尊重人的规章”[3]。当两年之后新的规章出台之际,犹太人发现自己的状况并没有什么改变:“按照这份规划,我们只是被宽容的外邦人、受保护的犹太人,我们依旧是异类,是受鄙夷的。”[4]
2.1812年《犹太人法令》与犹太人的解放
到了弗里德里希·威尔海姆三世(1797—1840年在王位)当政时期[5],犹太人的解放才露出一丝曙光。而普鲁士国王之所以愿意改祖制,对待犹太人奉行更加宽松的政策,这一方面是因为,随着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的狂飙突进,自由、平等等人权思想在德语区迅速传播开了;另一方面是因为,1806年普鲁士在与拿破仑交战中溃败。一度称雄欧洲的普鲁士王国被迫在1807年和拿破仑签订《提尔西特和约》(Frieden von Tilsit),普鲁士丧权辱国,割地赔款。这次失败把普鲁士王国逼到生死边缘,改革势在必行。在当时的情况下,为了推行全面的改革,就必须打破等级结构,赋予各个等级更加自由的市民权利,只有这样城市才有活力、工农业才能发展。这为犹太人获得平等的市民权利提供了契机。
1808年,普鲁士推行新的《城市章程》(Stadteordnung),赋予地方更加充分的自治权。按照新的章程,受保护的犹太人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拥有地产的犹太人还可以在城市这一级的政府部门担任市议员之类的名誉职务。这是犹太人第一次被允许进入地方行政部门任职。
为了制定一份符合德国需要的犹太人法律,政府、立法机构和学者做出了很多尝试。在卡尔·冯·施泰因(Heinrich Friedrich Karl vom Stein)的保守法案和威尔海姆·冯·洪堡 (Wilhelm von Humboldt)的激进提案先后失败之后,1810年开始出任总理的哈登贝格(Karl August von Hardenberg)继续推进犹太人法案的制定工作。一份改革派和保守势力都能接受的法案最终在1811年底出炉,1812年3月弗里德里希·威尔海姆三世签署了一份名为《犹太人在普鲁士的市民地位》的法案。该法案又被称为《1812年犹太人法案》(das Judenedikt von 1812)。[6]
这项法案宣布废止之前针对犹太人的立法,犹太人的权利以新法案的规定为准。它取消了犹太人受保护的名号,因为他们现在是国家的市民,而不再是一群外邦人。(第1条)作为本国人,犹太人必须承担起获取普鲁士市民资格的义务,他们要到警察机构注册户籍,并在6个月之内确定一个永久的姓氏。在经济领域,他们必须使用德语或其他公民正在使用的语言,在口语中不能使用意第绪语,在书面语中不能用希伯来语。否则,他们会被重新贬为外乡人。(第2~6条)
作为本国人,他们拥有和基督徒一样的权利,可以从事学术性的教学工作,也可以在乡镇一级担任公务员,但是从事其他公务职业,需要等待新的法律出台。犹太人开始享有居住和从业自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聚居或者散居,可以按照个人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行业,可以购买地产。针对犹太人的特种税收也取消了,当然犹太人也要承担与基督徒相同的捐税,要服兵役。(第7~16条)
由于这项法令,犹太人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且可以自由地和异乡犹太人通婚。当然,犹太人的自治权也取消了,拉比和长老不再具有审判权,犹太人在法庭上需要尊重普遍的法庭规章宣誓。外乡的犹太人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入住普鲁士,而是必须向当地的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不可否认的是,得益于这项法令,犹太人受到的很多限制都被破除了,普鲁士的犹太人解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是,这项法令也有一些局限性,例如:它规定犹太人只能担任低级公职,不能在国家公职中任职;因战争致残的犹太人不能享受在政府部门任职的福利,基督徒则享有这一福利。不过,就算是这项法令施行之后,普鲁士还是一个没有彻底解放犹太人的国家,而拿破仑统治时期曾经加入法兰西第一帝国的莱茵省以及附属于第一帝国的威斯特伐里亚王国、贝尔格大公国、法兰克福大公国得益于法国的犹太人政策早已实现了与基督徒的市民权利平等。
随着拿破仑战败,普鲁士王国在维也纳会议上不仅要回了被割让的领土,而且获得了不少新的领土,但是该法令在那些地方并不适用。原因在于,尽管普鲁士政府原则上承认犹太人已经获得的市民权利,但是在制定《联邦法令》时,政府对犹太人的承诺变成了:在颁布使他们的地位合法化的立法之前,犹太人应当继续享有被各公国赋予他们的全部特权。这个承诺使得《1812年犹太人法案》对犹太人解放毫无价值可言,原因在于:“每一个缔约国都可以辩解说,在外国影响下所实现的解放并未‘被’本国所认可。”[7]由于这一规定,在普鲁士统治下的领土上,竟然出现了20多个不同的犹太人政策。有些地方已经实现完全的平等,有些地方则坚决拒绝犹太人永久居留。例如,法兰克福在1824年和犹太人社区达成了相对公平的协议,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吕贝克和不莱梅则试图驱逐犹太人。
3.1841年《内阁敕令》和犹太人问题大讨论
当保守的弗里德里希·威尔海姆三世1840年寿终正寝,普鲁士上下对继承王位的弗里德里希·威尔海姆四世(1840—1861年在王位)充满期待。整个社会对变革的期待是如此强烈,以至于当弗里德里希·威尔海姆四世稍一放松书报检查制度,整个社会都欢欣鼓舞。但是,作为普鲁士复辟时代的产儿,新任国王是“普鲁士原则的最后产物”,从他身上可以看到,“这个原则在作最后挣扎”。“在1807—1812年这一时期内,中世纪的残余遭到了致命的打击并且大部分都被消灭了。不管后来怎样整复,那个时期的立法和在启蒙运动影响下制定的普鲁士邦法依旧是普鲁士立法的基础。”在一心追求复辟旧制度的弗里德里希·威尔海姆四世看来,这当然是不能容忍的。他尤其热衷社会上的“中世纪残余”,维护长子继承制、保护世袭贵族、压制个体工商户、鼓励行会制度,“国王的全部言行一贯表明他特别偏爱同业公会制度,这便是他的中世纪观点的最好说明”[8]。
不过,由于弗里德里希·威尔海姆四世发起了针对天主教教会的通婚政策的讨论,犹太人深受鼓舞,他们派出代表向新登基的国王致意并请求他赐予平等的权利。国王不仅接待了他们,而且回复他们:
国王陛下还不能把已经赐给老省份犹太人的权利扩展到所有犹太人;如果这样做,国王很难不失职,因为——请允许我这样说——以波森为例,那里犹太人的地位还非常低下;同时,我很高兴地了解到,那里有越来越多的犹太人已经取得了足够的进步,能够被授予其他省份的犹太人所享有的市民权利。国王会力所能及地让犹太人变得越来越尊贵。[9]
不难想象,犹太人受到如此礼遇多么兴奋。他们行动起来,不停地向国王发请愿书,讲述自己遭受的苦难,寄希望于新国王能够尽快解放他们。但是,他们的期望很快就化为泡影。因为1841年12月13日,国王发布了一份《内阁敕令》,其中有关犹太人的部分写道:
政府承认犹太人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一种神秘的本质,不过这种本质形成的原因尚不清楚。立法必须要允许这种特殊的本质能够由内而外地展现出来,而又不能让这种本质渗透到基督教国家的生活当中;基督教国家所能做的是要提供一些帮助犹太人找到充分活动空间而又不能影响基督教国家的产品和设施。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有一种最合适的方法可以推荐各省采纳:以波森为样板引入犹太人同业公会,同时排斥犹太人服兵役,显而易见,也永远排斥犹太人参与公职和名誉职务,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把犹太人和犹太教完全排斥在国家之外。[10]
这项退回到中世纪的立法提案在普鲁士掀起轩然大波。科隆、特里尔、杜塞尔多夫、汉堡、格尼斯堡、莱比锡的报纸对法令所主张的“同业公会”做了详细的探讨,纷纷表达对倒退的担忧。莱茵省议会干脆直接在投票中通过法令赋予犹太人平等的市民权利。在当时有关这一法案的讨论中,不仅包括路德维希·菲利普逊(Ludwig Philippson)、门德尔·赫斯(Mendel Hess)、加布里尔·里瑟尔(Gabriel Riesser)在内的犹太人对这一法案表现出强烈的抗议,进步的知识阶层和市民等级也认为这是新国王推行复辟政策的信号而对《内阁敕令》口诛笔伐。尽管敕令拟定的立法程序最后被束之高阁,它却引发了一场有关犹太人在基督教国家中的地位的大讨论,鲍威尔和马克思有关犹太人问题的论战就是其中的一部分。
注释
[1]Mordechai Breuer und Michael Graetz,Tradition und Aufklarung:1600—1780,München:C.H.Beck,1996,S.141-147.
[2]参见Arno Herzig,Jüdische Geschichte in Deutschland:Von den Anfangen bis zur Gegenwart, München:C.H.Beck,1997,S.118-121。
[3]David Friedlander,Akten-Stücke:die Reform der Jüdischen Kolonieen in den preuBischen Staaten betreffend,Berlin:Voss,1793; Berlin:Dokumenten-Verlag,1953,S.56.
[4]Ibid.,S.168169.
[5]弗里德里希·威尔海姆三世于1797年即位,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被拿破仑所灭,普鲁士也被拿破仑降服,在割地赔款后得以保留王位。1812年,他率军随拿破仑攻打俄罗斯,1813年倒戈攻击拿破仑,1815年维也纳会议上夺回普鲁士王国的地盘。他位居普鲁士国王直至1840年。
[6]法案内容参见Ismar Freund,Die Emanzipation der Juden in PreuBen,unter besonderer Berücklichtigung des Gesetzes vom 11.Marz 1812.Ein Beitrag zur Rechtsgeschichte der Juden in PreuBen,Zweiter Band:Urkunden;Berlin:Verlag von M.Pappelauer,1912,S.455-459。
[7]塞西尔·罗斯:《简明犹太民族史》,黄福武、 王丽丽等译,418页。
[8]恩格斯:《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2卷,535、5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关于弗里德里希·威尔海姆四世的描述,亦可参见Julius Carlebach,Karl Marx and the Radical Critique of Judaism,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78,pp.65-66。
[9]J.M.Jost,Neuere Geschichte der Israeliten von 1815 bis 1845,Erste Abteilung:Deutsche Staaten;Berlin:Schlesinger'sche Buch-und Musikhandlung,1846,S.294,FuBnote.转引自Julius Carlebach,Karl Marx and the Radical Critique of Judaism,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78,p.67。
[10]J.M.Jost,Neuere Geschichte der Israeliten von 1815 bis 1845,Erste Abteilung:Deutsche Staaten;Berlin:Schlesinger'sche Buch-und Musikhandlung,1846,pp.295296.转引自Julius Carlebach,Karl Marx and the Radical Critique of Judaism,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78,p.68。有关这份敕令的思想准备和颁布过程,参见Horst Fischer,Judentum,Staat und Heer in PreuBen im frühen 19.Jahrhundert,zur Geschichte der staatlichen Judenpolitik,Tübingen:J.C.B.Mohr,1968,S.155。1840年代一份举足轻重的犹太人杂志刊出了这份敕令中有关犹太人的部分,参见Der Orient :Berichte,Studien und Kritiken für jüdische Geschichte und Literatur,Heft 24,11.Juni,1842,S.187。“Der Orient,1840—1851” 已被法兰克福大学图书馆分期扫描公布于网络,网址为:http://sammlungen.ub.uni-frankfurt.de/cm/periodical/titleinfo/236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