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演进和司法现状
第一节 立法演进
通过从上述对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梳理不难看出,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经历了由含混不清的死亡补偿费、抚恤费到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混同,再到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彻底区分、成为独立赔偿请求权的过程。这个过程在国家侵权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演变中也同样存在。
“五四宪法”中首次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该法第97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对此如何落实,一直没有详细的规定。之后国家赔偿制度也经历了“文化大革命”,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取消了国家赔偿制度的规定。直至1982年,宪法才重新恢复了“五四宪法”的规定,再一次从根本大法的角度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该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强调了国家赔偿的依法性,同时也呼唤着相关立法的后续出台。于是,国家赔偿的相关立法开始从民法领域出现,并逐步独立,赔偿范围也呈现出逐步扩大趋势。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在第九章中明确规定了赔偿请求人资格、赔偿义务人、赔偿费用的支出等事项,使行政赔偿制度粗具雏形。1994年我国制定了《国家赔偿法》,该法主要分为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大部分,第一次使公民有了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在诞生之初曾获得空前赞誉,人们寄希望这部法律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并视其为中国民主法治史上的“里程碑”。但这里的国家赔偿还仅限于物质利益范畴。
《国家赔偿法》出台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逐渐进入了公众的视野,学界对此呼声亦日渐高涨。有鉴于此,2005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着手修法。2008年以来先后四次审议,2012年10月26日修正案终于“出炉”。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出了规定,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上取得重大进步,完善了赔偿程序,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