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哲学的贫困》与《贫困的哲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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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权的概念及其理论概观

“什么是所有权?”这个问题在蒲鲁东的时代曾使许多哲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困惑莫解,时至今日仍是国内外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有关所有权问题的持久讨论背后蕴含着现代社会的性质与根基的争论,它贯穿于整个近现代西方思想史之中,构成了马克思与蒲鲁东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共同背景。

(一)所有权概念及其内涵辨析

首先就所有权这一概念的本身词义作一点考察。蒲鲁东在其著述中提到所有权问题时,使用了法文中的propriété这一用语。法文propriété对应德文Eigentum、英文property以及俄文собственность。从词义上来看,它们是颇为接近的,都含有两层寓意:其一,主体对客体所具有的完全使用权和支配权,即人对物的关系;其二,处于上述主客体关系中的具体物体。具体如下表所示:

(注:Deden Deutsches,Universalwor Terbuch,Mannheim,1989,S.393.)

由此可见,propriété、Eigentum应被译为所有权或财产权、所有或财产,本身并没有“所有制”的意思,但它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中却被译为“财产”、“所有”、“所有权”和“所有制”等。相应地,Privateigentum被译作“私有财产”、“私人所有权”和“私有制”。我们知道,马克思、恩格斯本人在使用概念时既严谨又注重科学性,这就需要具体结合他们论述的语境来进行重新翻译,特别是“所有制”与“财产”在内涵上存在极大的差异,前者是一个关系概念,后者则是实体概念。(注:参见魏小萍:《“所有制”与“财产”:关系概念与实体概念的不同——马克思、恩格斯原文本阅读带来的初步释疑》,载《哲学动态》,2007(10)。)所有制这一内涵常常被认为是马克思在研究政治经济学时所赋予的,他认为财产关系(即所有制关系)乃是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并且它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运动的,而非一般法律意义上作为人对物的关系的“所有权”。例如,美国学者威廉姆·肖曾对社会学家拉达伦多夫的“马克思的分析是建筑在狭窄的、法律上的所有权概念上的”错误看法提出过尖锐的批评,他在论述马克思的历史理论时将“所有权”与“所有权关系”分别作为法律范畴与经济范畴加以研究,指明“马克思常常在非法律意义上使用法律范畴”,所有权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注:参见威廉姆·肖:《马克思的历史理论》,阮仁慧、钟、冯瑞荃译,32~34页,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此外,还有不少学者为了避免在翻译时产生歧义,统一将“Eigentum”译作“所有”。关于“Eigentum”多重含义的处理办法,笔者无暇妄议,只能采取较为常规的方式,依据马克思使用“Eigentum”的不同语境来理解。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马克思本人在使用“Eigentum”时的一大特点是将其视为人对物的关系下掩盖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能够作为一个研究对象和置于所有权理论的发展史中被考察。就本章的论述内容而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和2版中将引述《什么是所有权》中的“propriété”几乎全部译为“财产”的做法是有待商榷的,译为“所有权”似乎更为妥当。一方面从法文著述副标题“Recherches sur le principe du droit et du gouvernement”(对权利和政治的原理的研究)来看,蒲鲁东讨论的核心议题不是具体形式的财产,而是作为权利关系的所有权,将著作名译为“什么是财产”与作者本义似乎不符。另一方面从著述内容上说,蒲鲁东并不否认和怀疑私有财产存在的事实,他是从所有权的存在性出发,探讨其本质问题,故“财产是不可能的”的译法不符合作者原意。

(二)所有权理论的发展史概述

综观西方思想史中的所有权理论,其实质是论证从“占有”(德文Besitz,法文possession)到“领有”(德文Aneignung,法文appropriation)再到“所有”(Eigentum)的实现过程,或言之,所有权就是让人们对物的占有事实由自然状态转化为权利状态。其中,“占有”是指只能使用而不能随意支配和转让某物;“领有”是在对某物长期的、实际的、有效占有的基础上将本不属于自身的这一物品据为己有;“所有”则是对某物拥有绝对的支配权与排他权即能够占有、使用和转让它。

所有权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但它不是现代法权意义上的概念,而是受“先占”(拉丁文occupatio,德文Besetzung,法文occupation(注:法文“occupation”一词往往被译为“占用”、“占据”,但根据从派生它出来的拉丁语的含义来说,译为“先占”较为合适,蒲鲁东在《什么是所有权》中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这个词的,例如“Le Dorit d’occupation ou de premier occupant”,此处应译为“先占权或先占者的权利”,而不是中文通行本所译作的“占用权或先占人的权利”。))原则决定的概念。“先占”顾名思义最先占有,即通过占有无主物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它属于法的关系下的占有行为。根据古罗马万民法的规定,先占是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的首选,它居于添附、加工、孳息、埋葬物发现、让渡和长期时效之前。先占的客体是无主物,它被界定为现在没有或过去从来没有过一个所有者的物品。在罗马法中,一切无主物件的完全所有权是由最先占有并意图保留它们的人取得。这一完全的所有权具有特定含义:原始形态的所有权是绝对的和排他的权利,它可以排斥一切限制和外来影响,吸收一切添加进来的东西,是绝对的权利。(注:参见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19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在古罗马后期“自然法”(jus naturalis,它被看作是永远公正、善良的东西)的影响下,先占具有了合理性的前提即自然理性要求无主物归属最先占有者,因为先占的是无主物,它不会侵害任何人,所以先占是对正义和善良的自然法的最充分体现。

到了古希腊时期,所有权开始同自然法联系在一起。尤其是苏格拉底之后,古希腊思想家们开始关注人的本性即“自然”(naturalis),他们在处理人和事物关系时普遍依据人的本性来配置自然事物,例如:柏拉图提出根据身份来分配城邦财物;亚里士多德根据事物的本性指出人具有对有形事物的支配权;斯多葛学派将平等作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主张对物的支配的平等性。受斯多葛学派的影响,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提出著名的“剧场理论”阐述所有权问题。基于社会中的任何公民都具有共享社会财物的自然权利的认识,西塞罗将全部社会财物比作一个“剧场”,指出“即使剧院是一个公共场地,剧院里的所有座位都是大众的共有财产,但每个观众都有权主张他占有的座位是属于他自己的”(注:转引自王铁雄:《美国财产法的自然法基础》,6页注释4,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07。)。此外,西塞罗还将所有物或财产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流动的公共财产,如空气、水、土壤等,它们是极为充足的;另一种则是通过先占、劳动和时效等确立的私人财产。

到了基督教占主导地位的中世纪,所有权开始受宗教教条和教会的控制,神学家普遍提倡教徒放弃所有权而过着财产公社化的生活,在宗教修行中,贫苦比富有要容易获得神的拯救。在神学家看来,既然所有权是依据人类法则创建的,那么人类法则自然可以将其废除。随着西方社会开始由封建庄园制度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变,国家间竞争压力和财政收入需求日益增加,西方国家被迫改变传统的财政方式,个体权利开始再次凸显。在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推动下,所有权逐渐受到重视。此后,西方社会由中世纪步入现代,对所有权的讨论开始与自然权利的主题和自由主义思潮结合起来。民族国家和主权观念的确立催发了现代国家的诞生,国家权威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公民的生命与自由又依赖于其所有权的保护,正如洛克所言:“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的法律权力。”(注:洛克:《政府论》(下),叶言芳、瞿菊农译,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因此,这一时期的思想家并非在独立意义上讨论所有权理论,而是将其看作构成现代国家社会秩序中的不可或缺的部分。这是近现代所有权理论区别与中世纪和古典时期的根本所在。

自近代至19世纪初期,西方思想史中的所有权理论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所有权理论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以格劳秀斯、普芬多夫和霍布斯等为代表的近代最早说明所有权的阶段,他们将所有权确立为人类社会的基本原则,阐述所有权从自然权利向社会权利的转变过程。二是以洛克和斯密等为代表的论述所有权正当性的阶段,前者将正当性源自劳动的所有权视为个体的自由和社会权利的基础,后者则把劳动一般看作是财富的本质,从经济学的维度与洛克相呼应。三是以卢梭等为代表的对所有权的批判和反思阶段,他们开始认识到所有权与社会贫困之间的巨大矛盾和对抗,将所有权归为不平等和贫困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深层症结。四是以康德、黑格尔等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家批判和反思所有权所达到的新思想高度阶段。其中,康德以理性概念为基础讨论了所有权的理论根据,由此论证了国家的正当性前提在于保护所有权,较以理性人格为基础的所有权机制而言,国家乃是保护该权利的二级机制;黑格尔则以理性和意志结合的人格概念并通过历史的方式展示所有权的形成和演进,在更加开阔的历史视野下讨论了现代性的展开过程。总体而言,以肯定或批判所有权为前提,上述四个阶段的思想家就所有权的本质、基础、不平等的根源及其解决出路等基本问题展开了一系列讨论。这种讨论一直延伸到马克思与蒲鲁东的争论中,并且达到了又一个高峰。为了清楚呈现这一思想史背景,笔者在此选取上述四个阶段中部分思想家的观点,以图表的形式展示:

由此不难看出,上述所有权理论的核心问题就在于:既然自由和平等作为人类社会的根本原则,那么所有权是否根据上述原则而产生?如果是,那么人类社会中出现的不平等的状况(即财富和贫穷的对立共存)该如何解决?这种不平等的现状与所有权是否有着必然联系?如果不是,所有权又是如何产生的?它的合理性依据在什么地方?不平等又是如何产生的?究竟该如何解决不平等问题,实现自由平等?……上述问题共同构成了马克思和蒲鲁东探究所有权问题的思想背景。

(三)政治经济学视域下的所有权

众所周知,所有权问题和财富问题是紧密相连的。作为资产阶级社会形成时期的“显学”的政治经济学,它以社会财富为研究对象就决定着所有权或私有财产成为这个当时的新兴学科的理论前提和现实基础。马克思和蒲鲁东所共同批判的正是这个前提,“政治经济学不断同作为其基本前提的私有财产发生矛盾”、“政治经济学从私有财产这一事实出发但没有说明它的原因”、“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等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论断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而当我们在剖析上述论断时,往往却忽视了一个问题,即政治经济学缘何把所有权当作不言自明的前提。只有理解了这个问题,我们才能充分把握马克思和蒲鲁东在早期批判所有权的思想史和现实意义所在——就理论批判而言,一旦离开了批判对象本身的思想,就根本无法完整地把握批判者的意旨。

政治经济学是在财富和资本日益成为资产阶级社会的动力机制这一背景下产生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资产阶级社会中出现了大量富有活力的强大财富资源,整个社会都被“裹挟”到追逐财富的洪流中。古典传统的有关财富研究的主要学科——家政学、政治学、民法学等对此都无能为力,它们主要研究财富在家庭或社会范围内的管理和分配。这样,以财富的动力机制及其内在性质为研究对象的政治经济学就应运而生了。这个新兴学科不是对上述三个各自分离的古典传统学科的彻底否定,而是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对它们的科学整合。仔细考察西方经济学史就会发现,政治经济学的演变和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对现代财富问题最早的探讨来自政治学或国家学,这一领域的思想家普遍认为新的财富和现代国家的兴起有关,其目的应当是服务于整个现代国家的发展。由于国际贸易是当时新兴现代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所以重商主义者就把财富生产与商品贸易及赚取贸易顺差联系在了一起;又因为国家贸易中的顺差额度往往以货币或金银等贵金属的形式表现出来,故他们把货币看成是财富的根源,看重产品的交换价值。不同于重商主义者,法国的重农主义者突出强调农业劳动及其产品、土地及地租对财富增长的决定性作用。此外,一些英国的思想家,如威廉·配第和洛克等,把财富的生产视为一种国家行为,他们认为通过政府职能的科学发挥就能实现贸易、生产与分配的合理规划,从而达到财富生产的最大化。直到亚当·斯密的政治经济学出现之后,有关财富的生产及其内在性质的研究才由上述不同的片面分析转向较为全面的论述,其标志为《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国富论》)的问世。

在这部著作中,斯密详细考察了财富的主体、性质、动力机制及其与国家的关系。斯密认为,财富的主体不是国家而是国民,国家只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它不但不能创造财富反而还在大量地使用和消耗国民财富。真正的国民财富不是政府的赋税之和,而是整个国民财富减去上述部分的结果。同样,财富生产的动力亦不在于国家,而是在国民手中。斯密为此详细考察了资产阶级社会中的生产、交换和流通这三大主要环节,论证了劳动分工、技术进步、货币交换体系和法治规则对财富增长所起的关键性作用,最终得出“财富的根源在于劳动”、“现代财富的动力机制内在于由劳动分工、商业贸易以及法治规则共同构成的资产阶级经济体制”的结论。在上述经济体制中,资本、劳动与土地作为基本范畴发挥着主导作用,它们成为了财富分配的主要依据,相应地,利润、工资和地租则成为价值的主要源泉。国家和政府在斯密那里不再是国民财富的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在财富生产中不会发挥作用,相反,它们始终是不可或缺的要素。斯密在书中用了几乎一半的篇幅来讨论国家、政府与财富生产的关系。具体而言,政府通过军备国防、公共设施和司法行政制度这三项职能来保障财富生产的有序进行,而维系上述职能的费用就要靠税收来解决。此外,斯密还探讨了当时所特有的殖民地贸易、特许权与财富生产的关系。他认为应当节制使用上述经济行为,这些行为虽然在短期内能够迅速增加国民财富,但是不能取代国民财富动力机制的总体性质。

总而言之,以斯密为代表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在市民社会、经济机制和政府职能的多重维度下,全面探究了现代财富的性质、原因及其动力机制,将财富的主体由国家还原为国民,从而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认识阶段。但是,他们的学说中还有着一些关键问题需要进行解答:国民凭借什么而具有创造财富的能力?国民为什么具备享有他们创造的财富及其成果的权利?国民有什么权利能够抵制国家或政府对国民财富的侵占?一言以蔽之,这就是所有权问题。一旦不能对这些问题给予有效回答,政治经济学家所构建的整个现代财富的动力机制就将彻底崩塌:对国民来说,如果他们创造出来的财富不能转化为所有权,那么他们就不再有积极创造财富的动力;若没有所有权,财富的分配就不能有秩序地进行;若没有为国民赢得正当地占有自己创造财富的权利,市场经济、社会分工、商品交换、商业贸易等就根本无法实现。所有权正是在上述意义上才成为整个政治经济学的前提,自斯密以来,几乎全部的政治经济学家都将所有权当作财富分配的前提来进行讨论,例如西斯蒙第、萨伊、巴师夏、约翰·穆勒、麦克库洛克等(注:与马克思处于同一时期的政治经济学家在编写诸如概论、导论或原理之类的政治经济学教材时,都会这样去做。以马克思重点摘录、批判的约翰·穆勒的《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该书在当时拥有极为广泛的受众,并被誉为“19世纪下半叶西方经济学的‘圣经’”)为例,它在“分配”这一篇的头两章就讨论了所有权之于分配的重要性,其结构如下所示:“第一章,所有权。第一节,序言;第二节,问题的提出;第三节,对共产主义的考察;第四节,对圣西门主义与傅立叶主义的考察。第二章,续论所有权。第一节,私人所有权意味着可按契约自由取得财产;第二节,规定的合法性;第三节,私人所有权还包括遗赠权,但不包括继承权,继承问题的考察;第四节,应否对遗赠权有所限制,如何限制;第五节,土地所有权的根据不同于动产所有权的根据;第六节,土地所有权只有在某些条件下才是有效的,但这些条件不是总能实现的,对有关所有权的各种限制条件的考察;第七节,所有权的滥用。”[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上),赵荣潜等译,4~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显然,上述议题是研究政治经济学中所有权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无论在不同社会阶段上分配方式如何不同,总是可以像在生产中那样提出一些共同的规定来,可以把一切历史差别混合或融化在一般人类规律之中……一切经济学家在这个项目下提出的两个要点是:(1)财产(所有权),(2)司法、警察等等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11页。括号内容系笔者所加。)

需要指出的是,政治经济学领域内有关所有权的讨论与所有权理论的发展是同步的,以格劳秀斯为代表的关于所有权的自然权利和社会权利双重属性的论述、以洛克为代表的那种用劳动和占有为基础而构建的所有权理论等,为现代财富的动力机制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具体而言就是,国民或公民个人在法律上具有创造与自由支配财富的权利,这个权利同自由权、平等权和人身安全权一样是自然权利,它在形式上可被分为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用益权等。“正像休谟所总结的,有关所有权的三个基本规则,即私人所有、同意的转让、承诺的履行,是现代文明的基本规则,正是在这个规则的支撑下,现代财富以及现代政治经济学,就有了大干一场的用武之地。”(注:高全喜:《财富、财产权与宪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5)。并参见《休谟经济论文选》,陈玮译,4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由此可见,政治经济学不是全部谈论诸如财富增长、利益分配、货币交换、贸易自由之类的经济事务,而是要在政治上对国家这一共同体形式进行“解剖”,要探讨政治学如何成为一门科学。研究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就是要强调它是经济学家、政治家、法学家乃至哲学家共同来解决的一门学问。因此,从法学与经济学的双重维度来批判所有权某种程度上是必然要遵循的方式。稍后,我们就将看到蒲鲁东就是采取了这种方式,而马克思并没有这么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