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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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上的对立

在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上,无产阶级伦理思想主张辩证看待二者的关系,不能把自由绝对化,要看到社会对于人的自由的限制,在认识客观必然的前提下发挥人的自由创造性。而地主资产阶级的一些思想家则主张绝对的自由论。

胡适主张“创造的人生观”,认为人生的意义、价值没有客观性质,是个人的主观意志创造的。“人生的意义全是各人自己寻出来,造出来的:高尚,卑劣,清贵,污浊,有用,无用……全靠自己的作为。”所以,“生命本没有意义,你要能给他什么意义,他就有什么意义”(注:《胡适文集》,第4卷,625页。)。人生的价值是在社会实践中实现的,人的创造力的形成、发展、发挥都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客观条件,胡适的“创造的人生观”仅仅把人生价值与人的主观意志联系在一起,显然是陷入了唯心主义。

瞿秋白认为,一切历史现象都是必然的,任何个人的意志都不是自由的;自由不是普通想象的那样可以脱离规律束缚而为所欲为,而是在于能够发现、掌握和利用规律。因此,“意志自由”其实是“确知事实而能处置自如之自由”(注:《瞿秋白选集》,116页。),“人的意志愈根据于事实,则愈有自由;人的意志若超越因果律,愈不根据于事实,则愈不自由。因为不知因果律,便无从决定行为,只有孤注一掷的赌博的侥幸心,而绝无所谓自由意志。‘自由’实在是能克制自然及自己,然必以知悉自然的必要为根据;所以‘自由’本是历史发展之必然的产物”(注:同上书,117页。)。以此为依据,他认为个人的思想观念是与其所处的时代环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在时代环境中孕育的,一个人创造不出他的时代没有的问题,解决某个时代的问题只能用当时社会所能够提供的手段。如人的道德善恶和所谓“义务意识”,从来都是受社会因素影响的,是完全建立在当时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上的。

李大钊认为,社会主义并不否定个人的价值。他指出,“个人与社会,不是不能相容的二个事实,是同一事实的两方面”(注:《李大钊全集》,第3卷,326页。)。二者不可分割,社会是个人集合而成的,个人是社会集合中的分子;离开了个人就无所谓社会,离开了社会也无所谓个人。由此出发,他认为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是不矛盾的,“真正合理的个人主义,没有不顾社会秩序的;真正合理的社会主义,没有不顾个人自由的。个人是群合的原素,社会是众异的组织。真实的自由,不是扫除一切的关系,是在种种不同的安排整列中保有宽裕的选择机会;不是完成的终极境界,是进展的向上行程。真实的秩序,不是压服一切个性的活动,是包蓄种种不同的机会使其中的各个分子可以自由选择的安排;不是死的状态,是活的机体”(注:同上书,327页。)。他指出,我们所要求的自由,是秩序中的自由;我们所顾全的秩序,是自由间的秩序。只有从秩序中得来的才是自由,只有在自由上建设的才是秩序。

张岱年将“义命合一”作为一项生活原则,“义”是应当、理想,“命”是自然的限制、现实的必然。人一方面要适应环境,即“义”应顺应“命”,否则就不能生活;另一方面要改造环境,即“义”应改造“命”,否则就不能很好地生活。人要有理想,理想能够使人做出没有理想的人做不出的事情。理想必须以现实为根据,同时要以变革现实为目标;不能因“命”忘“义”,而应以“义”易“命”,认识自然的限制,进而打破自然的限制,不要因一时的限制而放弃应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