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初创
依据政务院1949年12月16日的建议及12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作出的《关于中国人民大学实施计划的决定》,中国人民大学设置了本科班和专修班,本科暂设经济、经济计划[1]、法律等八个系,学习期限为二到四年;专修班暂设经济计划、财政信用借贷、法律等,学习期限暂定为六个月。中国政法大学第一部学员于1950年3月1日举行毕业典礼,第二部改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专修班,第三部改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2]1950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名任命吴玉章为中国人民大学校长。8月份,各院系开始办公,9月1日,本科正式开始上课。10月3日,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人民日报》以《新中国的第一个新型正规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为题进行了报道。
自194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成立中国人民大学决定以后,已指派前华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及一部分华北人民革命大学的工作干部负责筹备事宜。在短短数月内,学制、课程及教材方案和教育行政管理办法已相对完备。
一、中国人民大学开始招生与法律系初建
新成立的中国人民大学划分本科及专修班。本科暂设三年制的经济系、经济计划系、财政信用借贷系、贸易系、合作社系,二年制的工厂管理系及四年制的外交系、法律系。专修班暂设经济计划、财政信用借贷、贸易、合作社、工厂管理、统计、外交、教育、法律等班。各班学习时间暂定六个月。另附设俄文专修班,专门培养俄文翻译人才,两年毕业。
自1950年1月28日~2月20日,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各系分别在北京、天津、太原、上海、南京、济南、汉口、沈阳、哈尔滨、西安等地招收新生一千六百余人,其报考资格为:
此外,还招收专修班,培养各个领域的干部。第一期预定在本年内分批招收三千人(包括一千名夜校学生),预计将吸收更多的工农干部入学。其中夜校吸收北京在职干部(主要是工农干部)参加学习。
1950年3月29日,中国人民大学公布各部、系、办负责人,任命朱世英为法律系主任。为了培养法学专业的教师,法律系同时以教研室为单位招收研究生,研究生也参与授课。
1950年8月底,法律系工作展开,1950年9月初开始上课。此时,设有六个教研室:国家与法权原理、国家法、民法、刑法、国际法、国家与法权历史。1951年6月,国际法教研室(其大部分教师来自华北大学国际法教研室,著名法学家何思敬时任主任[3])并入外交系,其余五个教研室继续保留。初创时期法律系教研室人员主要由三部分构成:教员、研究生及工作人员。
二、“苏联经验与中国实践结合”的初步实践
根据政务院及教育部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的教学方针是教学与实践联系,苏联经验与中国情况相结合。此时中国人民大学各系、班的课程,特点十分鲜明:内容少而精,切合实际需要。教学目的十分明确,即使所有学生能了解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并能熟悉掌握该科必备的专门业务知识。本科各系第一期共同必修课为马列主义、新民主主义论、中国革命史、俄文及体育。在各学科的侧重上,法律、外交两系专攻国家与法律基础[4];各专修班各修六门至十门课程。
初建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专业课程的设置,基本上同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相同,教学计划和教学体制也模仿莫斯科大学。每个教研室都配备了苏联专家。以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为例,聘请了苏联著名法理学家谢米里欣等,谢氏时任法律系苏联专家组的组长。政治理论课为基础课程,分为马列主义基础、政治经济学、哲学,均由苏联专家讲授。俄语是必修课,研究生学习俄语由苏联专家主讲,中国老师辅导。学生主要学习的是马列主义,除了法律是自苏联而来,学生还需学习联共党史、政治经济学和中共党史等。[5]教材也主要采用苏联各大学及专科学校的最新课本,以及所聘苏联教授编著的讲义和指定的参考资料。苏联专家的授课主要通过翻译来传达,且都有讲稿。
法律系还十分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于民法、刑法等应用性强的法学学科的学习,必须安排数十小时的课堂讨论。这种讨论主要是在教师主持和指导之下,按照事先布置的问题进行研讨,锻炼和提高学生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此外,在法律系的教学计划中,四年的学习计划必须安排数周时间,组织学生到司法机关参加司法实践活动。[6]法律系学生寒暑假全部到与专业有关的机关、工厂实习。
除了实习外,法律系在教学内容上较注重与时俱进。举一例即可窥其全貌。据校友回忆,当时董必武曾发表演讲,提出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依法办事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系在授课时即及时向学生介绍其思想,并在教材里又增加“违法必究”,后来又有了“执法必严”[7]。
法律系作为中国人民大学初创时的八个院系之一,完全地继受了社会主义新型大学的办学方针,而最初的积极工作和准备,则为法律系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就是从那时起,人大法律人,同法律系一起,见证了新中国法制建设60年的风雨历程,筚路蓝缕,弦歌不辍,而后一路凯歌。
也许应该上溯到更早一些时候,中国人民大学的开荒者们——这些人“不怕困难,在困难面前总是坚定的,勇敢向前的。这些人不是狂妄分子,也不是风头主义者,而是脚踏实地富于实际精神的人们”[8]——开始在中国法学教育领域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中国人民大学几乎是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而建成的,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所新型社会主义大学”中的法律系亦于斯建立,见证着中国人民大学和新中国法治的成长与壮大。
注释
[1]1950年8月,经济系并入经济计划系。
[2]与本科一致,专修科也由八个系组成,有甲、乙、丙三个班,学员主要为革命干部,开班时间在1950年9月至1951年8月,在校学习时间为8个月。
[3]何思敬(1896—1968),原名何淑生,别名何畏,浙江余杭塘栖人,早年留学日本,1932年加入中共,曾任中共中央军委编译处研究员,延安大学法学院院长。1946年随毛泽东赴重庆,参加国共谈判,任中国代表团法律顾问。何思敬先生是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马列主义理论战线的杰出战士、法律学家、经典著作翻译家、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文化大革命”中,因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残酷迫害而死。参见杭州市余杭区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何思敬》,3页,2002。
[4]其他各系如工厂管理系专攻政治经济学、工厂管理,经济、经济计划、财政信用借贷、贸易、合作社等系专攻经济地理、高等数学基础。
[5]参见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2卷,18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6]当时中国人民大学各系均注重实习,实习时间较上课时间为多。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理论联系实际的传统与其时整个人大的注重实践的氛围是一致的。
[7]孙国华:《我所了解的人大法学院60年》,载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0—01/27/content_2037808.htm?node=20737,访问时间:2010-05-19。
[8]1937年10月23日毛泽东为陕北公学成立与开学所作题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