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男女平等的分家析产习惯法
引言
本文以田野调查为基础,在访问调查金秀瑶族民众的基础上,结合有关个案,就当今金秀瑶族男女平等的分家析产习惯法作一初步总结。当今金秀瑶族在财产的代际流转方面基本传承了传统的习惯法,分家原则、分家程序、分家内容、分家效力等方面多为历史上规范的现代体现。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地处山区,金秀瑶族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家庭财产的数量不多,因此固有习惯法有关分家析产的规范较为简单,传承到今天的分家析产习惯法也不很系统。同时,金秀瑶族各支系的分家析产习惯法的具体内容也有差异,并不完全一致。
一、分家原则
按照习惯法,金秀瑶族分家的原则主要为男女平等、平均分配等。
男女平等为金秀瑶族分家析产的突出原则。在金秀瑶族,分家时财产平均,每位子女得到同样的份额。2008年长垌乡桂田村高兰屯村民组长冯国立的一份证明中就明确表达了这一原则:
证明
现有我高兰屯黄通海与西北屯盘芬书一九八二年结婚,婚后在西北屯住三年,后调工四年(指两边做工),来回七年。2007年西北屯冯道周老人的儿子盘位山卖西北屯大能的一片松树林叁万贰仟元(32000元)。没有分钱给大女儿盘芬书和二女儿冯乐雪,按照瑶族的民俗每个儿女都应该平均分给。
特此证明。
高兰屯组长:冯国立
2008年11月10日
在这份证明中,冯国立明确提到“按照瑶族的民俗每个儿女都应该平均分给”。
在我调查时,许多受访者都强调这一点。金秀镇共和村田坪屯庞福飞宽为盘瑶,他告诉我们瑶族分家析产时非常强调男女平等、平均分配:
分家出来啊,我不知道怎么说,男的女的一样的,出嫁的在家的都一样的。
一般我们瑶族分出去的,财产不论男女一个一半,不是给一个有一个没一个的,反正两个是平等的,平均分配的。没有什么分不下的,没有有争议的。(注:庞福飞宽访谈录,2010年1月5日。)
对财产分割,金秀镇共和村田坪屯庞文表也认为是“男女平等”:
我们瑶族好的规矩,我们民族从历史来有特别的规矩,主要是结婚,男女平等的,像土地啊、财产啊,都是一样的平分,没有重男轻女的。有什么财产啊,都是一人一半,财产是均匀分的。因为我们考虑到我们民族历来是这样的,你一家两姓,姓李姓赵的。我嫁到你这边来,第一个(小孩)要跟这边的姓。外面的汉族是一家一姓,我们盘瑶族没有一家一姓的。(注:庞文表访谈录,2010年1月5日。)
金秀县人民法院黄龙章法官为大樟花炉人,为盘瑶,他表达了同样的看法:
出嫁女问题,我们瑶族里面没有,瑶族不管是否出嫁,财产权、继承权都是平等的,男孩可以上门,没有受到歧视。汉族、壮族上门入赘就受歧视,家族都看不起的。瑶族的话,男到女家,女到男家,这个待遇是平等的。即使他男的上门,在父母家中卖树得的钱,或者是分的山、经济林,他都得一份,一样的他都有。(注:黄龙章访谈录,2009年12月30日。)
当然,这一原则在具体实践中有所变化。六巷村帮家屯赵光辉有两个哥哥和两个姐妹,他们家分家时,儿子与女儿在山方面是一样分的,而在田方面女儿没有分:
我有两个哥,他们分家了,大哥结婚以后分出来,2000年的,树大开花。还有一个姐姐在本村,一个老妹出去不在家。老人家跟我大哥,老屋的田分成三份,田分成三份分。田的活,她们不在家,姐夫在六巷当老师,姐姐在食堂帮学生煮饭,老妹在金秀,洗碗,所以她们就自己没要。其他山、地也分成5份,地、山都分成5份,我姐、小妹都有,都分一点。山、地她们也有。老人家自己留出来,田没留出来,山、地自己留出来,他们的比我们每份的少一点。其他又没什么东西,没什么分的,像以前有很少,一部分有一点,一个人得一个。现在钱没有分,也没有钱。(注:赵光辉访谈录,2009年1月10日。)
不过也有例外情况,每一瑶族支系并不相同。八十多岁的茶山瑶族老人苏将道认为嫁出去的人就不分财产了:
分家的话,过去有钱人的话就可以分,一般的就没法分。没有田,田地少啊。现在田地大家都分有啦。男女都不论,你爱在家的话就在家,老子就想办法给你安排。在家里的就平分;出去的话就不算了。嫁出去不管是男是女都不分给他了。(注:苏将道访谈录,2010年1月5日。)
在访问时,作为花篮瑶的六巷乡六巷村的蓝容节也向我们表达了类似的看法:
盘瑶、坳瑶嫁出去的分有一点,花篮瑶嫁出去的姐妹都不分家了,也不负担老人家的养老,自己有钱给老人那是另外的。(注:蓝容节访谈录,2008年12月11日。)
六巷村帮家屯的李天远为山子瑶,他也认为“嫁出去的要少分一点”:
嫁出去的就随父母意思,分多少就多少,一般分得不是很满足她的,嫁出去的要少分一点,不是平均分。有些平均分的也有。(注:李天远访谈录,2009年2月24日。)
按照有的金秀瑶族地区的习惯法,女儿出嫁或儿子上门入赘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有时这会产生一定的纠纷。如2001年2月20日,金秀六巷乡下古陈屯的坳瑶盘如珍老人因病去世。其下有三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大儿子盘头润在本村上门,三儿子去六巷村上门,他们去上门时没有分得家里的财产。盘如珍由其二儿子盘排位赡养,生前盘如珍的八角林归其管理,死后由其继承;大儿子盘头润仅从盘排位处得到一块盘如珍的房地;两个嫁出去的女儿也没有分得什么财产。按传统习惯法,上门或嫁出去的子女不再享有继承权。盘如珍的财物(包括死时身上的430元现金)就归盘排位所有。但盘头润不从,提出分老人的八角林,但是盘排位不同意。最后通过其族上头人盘过代来调解,村干部也从中做工作,最终盘头润也只得老人的3株有二十多年树龄的八角树。其他子女对老人的遗产没再提出异议。(注:参见田莉:《下古陈坳瑶的恋爱婚姻家庭》,载李远龙主编:《传统与变迁——大瑶山瑶族历史人类学考察》,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2001,第75页。)
这表明,某些地区的茶山瑶、花篮瑶、山子瑶在财产的男女平等、平均分配方面存在某些差别。
二、分家程序
金秀瑶族习惯法就分家时间、分家程序等进行了规范,村民在现在仍然较为严格地遵守这些传统习惯法规范。
1.分家时间
树大分枝,人多分家。根据习惯法,金秀瑶族分家的时间主要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子女中有人成家就分家。金秀六巷乡六巷村泗水屯的冯问发家的分家即为此类。
冯问发有一兄一姐,他高中毕业,担任十多年的村主任,现有两个孩子,男孩20岁,女孩13岁。他告诉我们:
分家?当时他们先成家就先分出去,人多了。我们是家里人自己分的,有的有家产就要请亲戚朋友来主持一下。我姐夫是来我们(家)。我还没成家时、读书还没回来分的。我具体不太清楚。没什么家产,还是生产队时,分田到户。我姐1954年生的。
我哥分的时候,我也有二十多岁了。我哥是1957年生的。刚刚分田到户,我们就各自分,各自要自己的责任田,其他没什么的,就是种的八角一人分一点。家里没有什么家产,房子那时候连泥房也没有的,用竹子围的。我现在这房子95年、96年建的。
我们这里没有因为分家闹意见的。家里只有煮饭的锅头,没有什么东西,所以也没什么意见。我哥、姐的房子都是自己盖的,不存在分房子什么的问题。(注:冯问发访谈录,2009年12月29日。)
第二种类型:所有子女成家才分家。金秀镇共和村田坪屯庞福飞宽为盘瑶,在调查时他告诉我们:
要讨得老婆回来了,两个兄弟都讨得老婆回来了,就分了,不讨回来就不分。有一个讨回来有一个不讨回来也要分的。两兄弟不可能不分的。
一般讨回来的,两兄弟一个妹那种,老人家肯定是跟一个。老人家不决定分的,儿子愿意自己当家就提出来分的。老人家不可能赶他们出去。分家不是老人家定的。(注:庞福飞宽访谈录,2010年1月5日。)
2.分家程序
按照习惯法,瑶族的分家程序较为简单,通常家庭成员内部进行分家,协商处理。
在八十多岁的茶山瑶族老人苏将道看来,一般家长根据多少子女,如两个儿子或两个儿女,怎么分法,大家就商量。一般不用请长辈来;有的要,他家里面复杂一点就要,有点争议的要。(注:苏将道访谈录,2010年1月5日。)
在调查时,长期担任金秀镇六拉村党支部书记的苏本选也告诉我们:
如果没有挺大意见,自己家就分了;有很大意见的,就找房上来作为证人,房上的人有一定的决定权。比如说你房上的大舅啊、长辈啊,他可以拍板下来的。他说你自立门户了,就只能给个小房间给你;你不是老大,只能这样给你。解放后一般根据家里的条件,不参照解放前的规矩了。解放后家庭经济条件好的,也可以适当给一点钱,叫他自己去买房,如这块地值一千块钱,就给三四百块这样的。
一般分不下来,就把这个事情拖下来,暂停下来。解放前由长辈调解,就分得下来。解放后有法律程序。他一般是拖下来,暂时停止下来,由我们村委进行调解。(注:苏本选访谈录,2009年12月28日。)
2008年9月30日,六巷村下古陈屯的盘头润也这样告诉我们:
我们这里分时,没有什么纠纷时就不用请外面人,如有大的纠纷的人,就请族上的人来,长辈、共拜一个祖的人来分。我们分家没有请族上来人,没有,大家都同意。(注:盘头润访谈录,2008年9月30日。)
而在山子瑶的六巷村帮家屯李天远看来,分家时需要看看八字:
分家是有的,有两兄弟长大以后就分了,分各有各的。一般是大家都成家以后分,就自己分,没有其他人参加。看八字,对他们有利的那一年就分。一般田呢,是按照几个人分,占多少就分多少。地也是。嫁出去的就随父母意思,分多少就多少,一般分得不是很满足她的;嫁出去的要少分一点,不是平均分。有些平均分的也有。(注:李天远访谈录,2009年2月24日。)
从实际情况看也基本如此。2009年2月24日,六巷村帮家屯的李再树向我们介绍了他们家1999年分家过程:
(我们)(19)99年分的家。(我们)3兄弟1个姐1个妹,5个兄弟姐妹,我是老大。老爸(19)91年不在。没有什么提不提的问题,孩子大了肯定要分家了。他们出去了,我大姐嫁出去,我小弟去上门,本村。大姐也在本村,小妹嫁到金秀。我们两兄弟呢,他结婚太迟,有孩子,两个女的。我们就分家了。
(分家时)就我们家里人商量,田,5分田一个人,田都是平均分下来。田是5兄弟姐妹(分的),地也是5兄弟姐妹(分的)。小妹不回来耕,我们几兄弟谁愿种就谁种。这几年都是我种。她不开我就帮她开。(注:李再树访谈录,2009年2月25日。)
六巷乡六巷村蓝容节为花篮瑶,他们家1996年的分家过程也比较简单:
我分家是1996年。(19)88年我结的婚,已有2个孩子了;老弟有1个小孩了。老弟是(19)95年结的婚,(19)96年有小孩,就分家了。人太多了,太麻烦了,就分家。反正房子也搞好,那时是泥房。两家是对起来的,有两个房子了。
家里人自己分的,(19)96年上半年分的,分了好开春自己做工。田分,一人一半;地分,一人一半;父亲跟我,母亲跟老弟,老人家自己选的;八角、杉树、田一人一半,房子一人一栋;钱没有分的;生活用品也一人要一半。没有闹意见,和气分的。其他分的时候也没说什么的。(注:蓝容节访谈录,2008年12月11日。)
3.分家协议
金秀瑶族地区的分家基本不写书面协议的,一般是口头说好、立即执行。当然,也有个别的立有分家协议。在调查时,我们曾经见过两份有关分家的书面协议。一份为金秀镇六拉村茶山瑶的“姐弟分家落实住屋协议书”:
姐弟分家落实住屋协议书
一九八三年八月八日,双方经大队调解处理落实住房权属和承担抚养父亲协议达成如下:
一、住房落实问题,原老房屋壹栋,四处界线是:“东面苏各月屋背,西面苏新连新屋,西面本户茶园地,北面苏会段屋”,该屋天地面,全部落实给苏热声,权属永归苏热声,今后苏房作,在任何时候不得侵犯。
二、苏热声弟弟居住原老房子,除承担抚养父亲外,愿意付给苏房作人民币肆佰元,作为苏房作另建住房之用,现经双方协议本条款,在双方同意情况下,以交款兑现收条为凭据,作为此条款凭证依据保存。(上述款项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三日如数交清。)
三、以上协议,希共同遵守执行。
收款人:苏旁民
协议:苏热声 苏房作
在场人:苏各月 赵条为
调解单位:六拉大队
一九八三年八月八日
另一份为六巷乡六巷村下古陈屯坳瑶盘令太与弟弟有关八角林地分割的协议书:
协议书
为了促进兄弟的团结和家庭发展,增加经济收入,双方协商把原来祖传下来的罗伟坪东南侧的一山八角按六分(份)分开各自保管经营。
下称盘令太为甲方,盘点克为乙方:
1.按原来做地的五份当股份,另外多开一股给盘令太。即乙方盘点克占一份。其他三份归甲方盘令太。其他两份由盘令太与其他人协商落实。
2.按政策应缴纳税款合此股分成一律按照股数摊负。(盘点克分得一股11株)应当负担一股负担额,盘令太的股数应当由盘令太负担股数额。其他人占有股份一律照摊负。
3.分配方法按摊均。
4.注:罗伟坪一山八角(共计70株)分股(一股11株,二股11株,三股11株,四股在中间多补一株12株,五股在中间小补一株12株,六股11株),余下两株盘令太各分一株,
注:此书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场人执一份。
甲方:盘令太 乙方:盘点克
在场人:潘振身盘后长LLLL1989年9月12日起生效
近些年由于家庭财产数量的增加,为防止纠纷,发生特别是防止下一代之间出现纠纷,金秀瑶族分家立书面协议的情况有所增多。
总体而言,当今金秀瑶族地区的分家程序简单,家庭成员共同商量,和气处理,极少发生纠纷。
三、分家内容
金秀瑶族分家习惯法对于分家分什么、什么不能分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按照习惯法,分家时对家庭共有的动产和不动产都要进行分配和处置,涉及田、地、八角、杉树、房子、生产工具、生活用品等,一般没有分现金的。分家时,一般根据方便原则对田、地进行平均分配。对生产工具、生活用品等,则根据各方需要进行处理。
分家时需要明确传家问题。关于顶老家、顶香炉问题,六巷村帮家屯的李再树在2009年告诉我们:
分家时老屋看情况,如果我二弟顶那个老家,那个老房子就由我二弟拿。老屋归二弟,他顶香炉。我分出来自己造房子。谁愿意谁就顶,肯定没有两个人都愿意顶的,肯定有人出来的。给一个兄弟顶,其他的就出去。反正老家得有一个人顶。(注:李再树访谈录,2009年2月25日。)
四、分家效力
按照习惯法,当今金秀瑶族地区分家效力涉及协议执行、父母亲养老等方面。
从传统来看,金秀瑶族地区分家后各方就按照协议立即执行。现在也基本照此进行,分家协议即时生效,极少发生争议。2010年调查时,八十多岁的茶山瑶族老人苏将道告诉我们发生争议的一例:
分家有争议的很少,个别有。我们这条村有一户: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姐姐,他父亲在的时候定了老房子给大女。后来他父亲还在时起了一栋楼房,两个儿子就分开了,一个在一楼,一个在二楼。父亲不在了,她姐姐要回老房子,两兄弟都不给了。那时老房子还在,是前两年的事,现在也没处理。姐姐也没拿着老房子。让姐姐住在老房子,但是就是不给你要,你住可以。姐姐有五十多岁,弟弟三十多岁,双胞胎。弟弟说不知道有这回事。一般没有争议,这种情况很少见。(注:苏将道访谈录,2010年1月5日。)
调查时,我们发现了一份2008年12月由司法所主持调解并制作的调解协议书。这份协议书反映了同胞兄弟盘力成、冯造节与姐妹冯乐雪、盘秀容之间在分家时关于林木、林地分割的争议。调解协议书确认了女儿对自家的承包责任山的权益:
调解协议书
订立协议人:冯乐雪,女,瑶族,1968年3月25日出生,农民,住金秀县桐木镇新街八片98号。
盘秀容,女,瑶族,1964年出生,农民,住长垌乡桂田村弄山屯。
(以上简称甲方。)
订立协议人:盘力成,男,瑶族,1966年出生,农民,住长垌乡长垌村面北屯。
冯造节,男,瑶族,1961年出生,农民,住长垌乡长垌长发区。
(以上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因长垌乡长垌村面北屯大能岭林木、林地分割发生纠纷,在长垌司法所主持调解下,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对自家的承包责任山分割如下,即卖大能山林木所得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分成六份,即冯乐雪、盘秀容、盘力成、冯造节及父母各自一份;父母的份额由盘力成、冯造节管理(即每份5000.00)。
二、分田下户的责任山由盘力成、冯造节管理,与冯乐雪、盘秀容无关。大能山分六份。冯乐雪、盘秀容各一份。
三、原种植的林木归各自管理,责任山除大能山外均由盘力成、冯造节管理。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方各执一份,长垌司法所存一份。
订立协议人:冯乐雪盘秀容订立协议人:盘力成冯造节
代理人: 代理人:
长垌司法所办案人员:梁刚代 覃开望
2008年12月8日
在养老方面,现在的金秀瑶族地区也按照习惯法处理:或者是父母选择跟一个子女即共养,或者是父母一人跟一个子女生活即分养。
六巷乡六巷村泗水屯的冯问发家分家时,父母选择跟他,由他负责父母亲的养老送终:
养老人,我是最小的,就跟我。我小孩还小,老人就(帮)我带,我养老送终。跟谁是看老人自己的选择。(注:冯问发访谈录,2009年12月29日。)
而六巷村帮家屯李再树告诉了我们另一种安排:
养老,妈跟我。有什么问题?个个兄弟姐妹都可以跟。小事情就由跟的那个小孩解决,有大问题找其他兄弟姐妹一起回来商量。老人老了以后,丧葬的费用是我们兄弟姐妹大家平均分(担)。说是平均,她跟我,我多出一点也没有问题。(注:李再树访谈录,2009年2月25日。)
六巷乡六巷村蓝容节家1996年分家时这样安排父母的养老问题:
父亲跟我,母亲跟老弟。老人家自己选的。如果老人老了,老弟来帮我负担老爸,我也去帮他负担老妈,就这样的。(注:蓝容节访谈录,2008年12月11日。)
不过,从实际情况看,父母亲由不同的子女分养也不是绝对的,在遇到父或母患有大病等重大情况时,子女们往往出于骨肉亲情而共同负担。
总体上看,不敬奉和赡养父母的人是违反金秀瑶族地区习惯法而要遭受社会舆论的谴责和近亲老辈的斥责的。因此,父母到了晚年是不会被子女遗弃的。如果家有两个子女,分家后大多把父母分开由两家奉养;只有父或母时,则轮流奉养;如果祖父母和父母都同时存在,也可分开奉养。如果有财产的家庭,有时也留一部分财产作为父母的赡养费,父母年老不能劳动,则由子女代耕,父母死后,这项财产即作为丧葬费用;如果子女平均分担丧葬费,则这项财产由子女平分。
简短的结语
当今金秀瑶族地区的分家基本按照固有的分家习惯法进行,主要根据男女平等、平均分配原则进行财产分配;子女中有人成家就分家或者所有子女成家才分家;分家程序较为简单,通常家庭成员内部进行分家,协商处理;大多不立书面协议;分家协议一般即时生效,父母的养老方面或者是父母选择跟一个子女,或者是父母一人跟一个子女生活。
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今金秀瑶族地区的分家和分家习惯法也出现一定的变化。特别是林权制度改革,承包山林的权益越来越为可观;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出现的征地现象增多,土地和房屋的市场价值不断提高,这些都使得瑶人的财产数量和财产观念发生较大的变化,这逐渐影响了固有分家习惯法的规范。这一变化值得我们注意并进行认真观察、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