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延续至今的交换习惯法
以物换物为一种民事行为,民众根据需要交换劳动产品或者物品。金秀瑶区自古就存在交换行为,形成了交换习惯法。虽然金秀瑶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但这一民事习惯法一直延续至今。
2009年1月9日、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5日,我到金秀瑶族自治县对交换习惯法进行了专门调查。我访问了一些交换的双方当事人,询问了有关知情者,查阅了相关的交换协议,较为全面地了解了交换的基本情况。本文以这一调查、考察为基础,通过契约文书和访谈实录,基本了解了交换的原则、主体、对象、程序和效力,对当今瑶族的交换习惯法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交换的原则
由于生产的产品的原因或者生活的需要,金秀瑶民通过物物交换予以满足。由于货币的紧缺、政策的限制等原因,金秀瑶民一直存在着物物交换的习惯,作为货币买卖的补充。(注:在其他农村地区也存在物物交换现象。如朱健刚、羡晓曼通过对河北冀南乡村的田野调查,掌握了大量的物物交换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分析这些资料发现,物物交换经济是在农民缺少货币资源的情况下对市场经济的适应,同时也是农民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个表现。只要农民的弱势地位没有改变,那么物物交换就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同时,现代企业利用物物交换开发农村市场的事实也说明物物交换并不是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的,而是可以成为当代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参见朱健刚、羡晓曼:《冀南乡村的物物交换——地方经济的人类学研究》,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按照交换习惯法,交换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等价和同步。在金秀瑶区,交换是交货与付款两个对立流程的统一,民众须自觉自愿进行,互相满意、都感到不吃亏.有的在协议书中明确写上这方面内容,如六巷村下古陈屯赵苏辇与上古陈屯盘振光在“交换房屋居住合同书”的一开始就表明“为了便于生产和有关生活,我们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议,同意相互交换房屋来居住”;同时在第四款又重申“此事是在自愿原则、财产平衡的基础上进行交换的”。
有时为使交换行为实现等价,交换的一方以现金形式进行一定的补偿。如1975年2月金秀县人民医院、县防疫站答应换田的另一方六拉大队小六拉一队补助3870元作为改土、修复水利、田基、防洪堤之用的要求。
契文
县人民医院、县防疫站因基建需要与金秀公社六拉大队小六拉一队商议换田,经双方代表本着兼顾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按照党的政策,一致同意,并以文字的形式写成契文,特此报告如下:
内容:甲方为县人民医院、县防疫站
乙方为六拉大队小六拉一队
甲方:1.同意将原草药场、田共六块划给乙方。
具体边界:厂房河对面共三块,上界以旧瓦窑下边为界,河上游(现土产养猪场房水)为界,下边以河为界。公路边田共三块,河上游及河边,以河为界,公路边以水沟为界,河下游以旧仓库、厕所田边为界。
2.同意乙方要求补助3870元作为改土、修复水利、田基、防洪堤之用。(叁仟捌佰染拾元整)
乙方:同意将小六拉水田两块划给甲方。
具体边界:东边以前往小学公路左边为界,南边以本块田基为界(直线),西边以旅社食堂后背田基为界,北边以本块田基为界。
以上契文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另两份
报送大队、公社存。
此文于通过之日起生效。
甲方:县人民医院、县防疫站
乙方:六拉大队六拉一队代表签字:
一九七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八十多岁的茶山瑶老人苏智联曾经与邻居交换过地,他以自己的经历认为提出交换的一方通常会稍微在价格、价值方面让些步:
原来我在家里面也换过一次。起原来的房子,大概是(19)82年。我宁愿给你多一点也不要紧,只要你愿意换。没有协议,跟对面家里人换的。我换他的地不够1分的,我给他的有1分多,大概1分2。一般是提出来换的人稍微要多了一点出来,我想要就要多(给对方)一点。(注:苏智联访谈录,2010年1月5日。)
二、交换的主体
传统习惯法规定交换的主体为个人、家庭。蔬菜、水果等物品的交换主体多为个人,森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换一般以家庭为主体。下面这一水田兑换即为两家之间的交换。
水田兑换协议书
白沙屯村民:苏迈鼓下称甲方
甲方代表人:苏迈鼓乙方代表人:潘达潮
证明单位:六拉村民委员会于2007年8月28日
注:甲、乙方总换的水田总合成面积见附带草图为依据。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进行了集体化改造,因现今金秀交换的主体不仅限于个人、家庭,也包括集体,如生产队等。下面这一调换林区行为的主体就有车缝社、搬运社、铁器社等集体组织。
调换林区协议书
为了繁殖耕牛,增强耕作力量,以进一步地发展农业生产,以及更大的丰收,为此,六拉公社的金秀一、二队,白沙队曾向金秀镇的车缝、铁器等社提调换林区的要求,为了适合使用和解决牛场问题,该三个生产队愿将共同所有的能勇岭与金秀镇各社共同所有的叉河岭相对换。经双方协商已同意调换,现订出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之。
一、三年由县林业局划分给金秀镇属各社的造林区(叉河岭)虽已造林并又护理两年,为了生产队的牛场需要,经各社领讨,不计得失,愿意将共同所有的叉河岭换给该生产队,今后此岭的林、地权全属该生产队。
二、三个生产队共同所有的能勇岭(由草药场门口岭起,至坟山的小冲槽正中,由岭顶分为界,到能勇的属镇,到根末的属该生产队)换给镇属各社作林区,今后该岭的林、地权全属镇。
三、原生产队的能勇岭所有的山林,除杉树九拾壹枝、松树两百枝属生产队之外,其余全属镇的各社所有,今后生产队砍伐属自己的林木时,必定要将所砍的交给镇;砍后,土地交回镇,由镇属的社造林补种。
四、以上三条决议自签订日起生效,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不许任何一方推翻和破坏。若有意见,务必双方协商通过,方可修改。
负责机关:六拉公社,在场人:苏闰典
公社生产队:一队长:陶坤二队长:金示邦白沙队长:苏令贡
金秀镇各社:车缝社主任:陈秀芙搬运社主任:苏海呈
铁器社主任:李导宾
附:此协议书一式五份。金秀镇、六拉公社各一份,各有关生产队每队一份。
签订日期:一九六七年二月十五日
在金秀调查时,我们还发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一份集体组织之间的交换协议:
协议书
在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有金秀镇革委、六拉大队革委、白沙第一生产队、砖瓦社干部一起,通过现场实地踏看,在砖瓦社进行了关于茶山兑换问题的协商。大家一致认为当前要进一步学好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反修、防修,要把国民经济搞上去,把农业学大寨运动推向高潮,把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办好的精神,共同协议如下:
一、为进一步落实毛主席关于学习理论,反修,防修,要安定团结,把国民经济搞上去的指示,本着有利团结,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金秀镇革委把关于岭收归集体的两块茶油山共三亩五分左右,给白沙第一生产队管理经营。白沙第一生产队把在砖瓦社泥场边的一块茶山约一亩左右,同样无偿地兑给砖瓦社经营(做泥场)。
二、当进一步落实安定团结,唯恐口说无凭,特写此协议为据。壹式四份。金秀镇、六拉大队、白沙第一生产、砖瓦社各执壹份。
三、此协议从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议定之日起生效,各按协议办事。
代表名单如下:
白沙第一生产队队长:苏令贡
政治队长:陶汉东
驻白沙队宣传队:陈旭宁
公元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交换主体的增多反映了时代的特点,具有鲜明的发展性。现今的金秀地区,也出现了少量的个体户、小型企业之间的物物交换现象。
三、交换的对象
在交换对象方面,普通交换通常是在邻居、亲友之间进行,而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换,则根据习惯法大多在本族内进行。金秀镇的茶山瑶苏道望告诉我们:
以物换物,这个那个民族都有的。比如说我有需要,看中了你那块地,就用我的一块地来换你的。这历史上都有,现在也有,以物换物。但是,更多的是买,以货币进行交易。以物换物,过去来说,石牌制是有规矩的。同一个祖宗的,我需要换这块地,我先是在本族里面进行,你就不能跟外族进行。先是有血缘关系,随后才到血缘关系以外,跟不同的血缘的本族里面,随后本族里面才能(跟)其他外族进行交换。现在呢,这个事情不论,没有这样的规矩了,不管是不是本族了。(注:苏道望访谈录,2010年1月9日。)调查发现,现在交换的对象有所变化,主要为邻居,固有习惯法规定的族人的优先权并不严格遵行。
四、交换的程序
按照习惯法,交换的程序大致为一方提出、双方协商并得出一致意见、订立协议、交付交换物等,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双方决定交换对象的属性以及该属性的值,也即等价性的考虑和达成共识。1949年出生的六拉村党总支书记苏重光是这样介绍交换的过程:
双方交谈,比方说我在这起房子,我认为我的地盘不够用,就跟附近地的人商量,我用另外的地同你兑换,双方达成协议就行了。主要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般也有群众,双方达成协议了、同意了,他不放心,怕以后时间长了有问题,就到村里要我们去现场看一下,达成个协议。比如说以后有儿子、孙子啦,他只知道那里有一块地,但是兑换的情况就不知道,可能会引起争执。为避免这种情况,就叫我们作个证明,免得以后有矛盾,时间长了弄不清了。
根据双方达成兑换意见了,就按这个来。我要你一分地,你那块地有二分,相互兑换。这样也有的,不是绝对一样的,面积不是绝对的,你要绝对了,那么就达不成兑换了。如果一样的话,剩下那部分我不好管理,这样就达不成协议了。得地多的一方一般不补钱的。稍微有些多少是没有问题的。(注:苏重光访谈录,2009年12月31日。)
山林、土地、房屋等较为贵重物品的交换,一般需要中证人,以确保交换行为的成立。中证人一般与双方都熟悉,有时为双方或者一方的亲戚,有时为村民委员会。在调查时,82岁的茶山瑶族老人苏智联就告诉我们:
最近有,六拉的人,四十多岁,他想起房子,与本屯的人,也是四五十岁。他那块地不够,他就通过亲戚给别人说:我要你这块地,另外给你换一块田地。也就方便对方。有些有亲戚关系。主要是大家商量,合适就行了。六拉这个没有亲戚关系。补不补钱看情况,有的就给一点钱。(注:苏智联访谈录,2010年1月5日。)
有的交换行为由集体组织,共同见证。如六巷村帮家屯由于地质灾害影响需要另择地点建帮家新村,为此帮家村民小组组织进行八角树的对换,全村民小组的各家参加。
建邦家新村对换八角、地点、株数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交换行为由政府有关部门主持进行。如六巷乡六巷村泗水屯黄金安屋背岭的杉树山被赵北涛失火烧坏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经实地察看,黄自强的杉树被烧坏六十多条,赵北涛对此也予认可,但问题是赵北涛一时拿不出钱。最后2008年5月14日乡司法所调解时提出按照传统的砍树还山习惯法进行解决,双方同意互换杉树,即赵北涛在屋边的杉树山中数出被烧的杉树条数由黄自强砍伐,赵北涛砍伐被烧坏的原黄自强的杉树。双方在乡司法所的主持下同意实行砍树还山,并签下协议,彻底地解决了这一纠纷。
协议书
甲方:黄自强,男,□岁,农民,住六巷乡六巷村泗水屯
乙方:赵北涛,男,□岁,农民,住六巷乡六巷村泗水屯
甲方在屋背岭的一山杉树被乙方失火烧坏。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在屋边的一山杉树中数出烧坏甲方杉树的条数由甲方砍伐,甲方被烧伤的杉树由乙方砍伐。
二、双方必须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砍完所划定的杉树,并实行砍树还山,双方不得在砍伐后的杉树地内种植任何作物。
三、若双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砍伐完毕,则所划定的杉树归原主所有。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当事人、司法所各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黄自强
乙方:赵北涛
五、交换的协议
在现在的金秀瑶区,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换,基本根据习惯法订立书面的协议,避免空口无凭,防止变卦和遗忘。下面即为一份房屋交换协议书:
房屋兑换协议书(注:“兑换”应为“对换”。)
兑换当事人:龚现章 莫双材
经房屋兑换当事人双方协商后,莫双材将原来居住在老屋的房屋换给龚现章定居,原来的老屋对面的小屋兑换给莫双材,并由莫双材拆下来于2008年底重新建成后,由于莫双材的外面小屋建成后,没有猪栏的地方,经龚现章本人同意把老屋门口吊楼处下面原有猪栏的位置划分给莫双材,往后作建猪栏使用,该处原有的猪栏使用面积权属为永久性,属于莫双材所有(无偿赠给)。以免往后空口无凭,特立此协议书一式叁份,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六拉村民委持一份。
兑换房屋当事人:龚现章 莫双材
证明人:
2009年8月31日
许多交换协议中都强调订立协议是为了有书面凭证。如上述1975年12月的协议中更明确强调“当进一步落实安定团结,唯恐口说无凭,特写此协议为据”。
六、交换的效力
根据习惯法,交换行为在交换完成后即刻生效并永久有效。但是有的交换行为持续时间比较长,交换的效力也持续。如六巷乡下古陈屯赵耕民与上古陈屯盘丰能交换房屋居住自1968年12月24日生效,后面又经过1972年盘丰能补瓦给赵耕民,1979年十月初七盘丰能还赵耕民泥瓦等,前后历时12年,这期间交换行为一直在持续。
最高指示
要斗私批修
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
交换房屋居住合同书
为了便于生产和有关生活,我们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议,同意相互交换房屋来居住,即原下古陈赵耕民的房屋,给上古陈盘丰能来居住,而原上古陈盘丰能的房屋,即给下古陈赵耕民去住。为了防止今后意外问题发生,以及对有关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特订立合同,共同作出如下决议:
(1)交换的方式:原下古陈赵耕民房屋给盘丰能住,原上古陈盘丰能屋给赵耕民住。
(2)交换中财产的规定:原下古陈赵耕民的房屋及菜园全部归盘丰能所有。原上古陈盘丰能的房屋及菜园全部归赵耕民所有。但盘丰能要补2875块瓦给赵耕民。(另笔写:72年十二月十七日,丰能)
(3)交换居住是永久性的,自1968年12月24日生效。
(4)此事是在自愿原则、财产平衡的基础上进行交换的,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规定,任何一方不能反悔。
(5)此合同一式三份,每人各执一份,一份给大队做监督。
赵耕民(印) 六巷大队
盘丰能(印) 1968年12月24日
在场人 盘贤安盘丰奎 72年十二月十七日
一九七九年十月初七盘丰能还赵耕民泥瓦伍佰伍拾块整
(经手人 盘定教)
盘社成
(经挑人:盘先章、赵耕民、盘社成、盘卫章、盘忍章等伍人)
1979年10月初七日中午(注:2006年12月日广西金秀六巷下古陈赵耕民处收集。协议书写时用两支不同的笔,一九七九年十月初七还赵泥瓦部分与协议主体部分颜色不同。)
简短的结语
金秀瑶区交换习惯法这一体现“互相帮助、互通有互”精神的行为规范,是由山区、农村的社会条件、经济状况等因素所决定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交换习惯法在调整交换活动、满足民众需要、提高物品使用效率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是有一定意义的。
虽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众经济收入的增加,金秀瑶区的交换行为越来越多地为买卖行为所取代,但交换行为仍然有其存在的客观条件,交换习惯法在一定时期内仍会发挥其调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