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问题的提出
自1954年法国开始实行增值税以来,增值税因宽税基、不重复征税以及较易征管等诸多优点,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迅速推广,已成为近130个国家(不包括美国)的主要税种[Keen and Mintz(2004)]。[2]Bye et al.(2012)发现,半个多世纪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发达国家(主要是欧盟国家)的经验显示,增值税制度经历了从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从部分覆盖到全覆盖、从多重税率到统一税率的改革历程。Keen and Smith(2006)、Srensen(2007)认为,其背后的原因是全覆盖的、税率统一的消费型增值税具有如下优点:税负一致,税收扭曲较少;进项的增值税净税率为零,对生产的影响较少;覆盖商品和服务业,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刺激就业。
在中国,目前增值税是第一大税种,2013年其税收收入为28803亿元(仅国内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增值税),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额的26.07%。为了不断提高这一主体税种的经济效率、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的增值税制度也经历了类似发达国家的改革过程。2004—2008年中国政府分别在东北三省一市、中部地区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东部5个市(盟)以及四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开展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试点。但是,杨之刚和张斌(2005)、杨斌等(2005)和杨志安(2005)指出,这些试点存在行业税负不均、滋生避税等诸多问题。
鉴于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结束了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的试点,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面转型。其主要政策是:纳税人在购买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时,允许抵扣其包含的进项税额;但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2012年1月,增值税扩围改革(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在上海启动,增值税开始覆盖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服务业领域,并逐步扩大到北京等12个地区(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2013年8月1日起,我国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
中国增值税制度历次改革的效果如何?国内学者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聂辉华等(2009)、王素荣和蒋高乐(2010)发现,在试点地区,增值税转型改革能促进企业投资增长;汪德华和杨之刚(2009)、施文泼和贾康(2010)对增值税扩围的利弊做了理论探讨,但唯独对2009年增值税全面转型的经济效应缺乏深入分析。[3] 高培勇(2009)指出,增值税的全面转型改革既是短期内为应对金融危机而采取的结构性减税措施的一部分,又是经过长期考虑且具有战略意义的一项税制改革,是近年来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事件。因此,量化分析这项改革的经济影响,尤其是其对企业行为(投资和吸纳就业等)的影响,不仅具有理论研究价值,而且可为当前正在开展的营改增试点提供科学依据,因而意义重大。
基于此,本章使用企业层面微观数据(2008—2009年全国税收调查数据),通过运用基于趋势评分匹配(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PsM)的对比方法(average treatment effect on the treated,ATT),消除了样本企业之间的系统性差异,并分行业量化分析了2009年增值税全面转型改革对企业投资和吸纳就业的实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