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推理研究:以科学证据为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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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据推理的理性主义传统

在英美法系的审判活动中,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有三条基本的理性假设(注:See David Schum and William Twining Terence Anderson.Analysis of Eviden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78.):第一,是关于审判的本质与审判的恰当结论假设;第二,是对于知识的本质以及过去事件在当下作出准确判断的假设;第三,是在法庭语境中,关于争议事实问题的推理所含事项的假设。这些假设作为当代证据法理论与实践中的理论始点,在证据领域的大量著述中得以体现。自18世纪以来,这些证据法学研究的假设直至今天并未发生太大变化,这些被奉为理性原则的假设通常被刻画为“理性主义传统”。

理性主义传统,为在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控制下的证据推理提供了基本原则,以确保构建的论证有利于最终的结果。这意味着,某个证据推理是否说服法庭采纳其主张,取决于论证提出者是否提出与审判体系理性假设相一致的论证,并且其对手方没有满足这样的假设。此外,理性主义传统提供了一个理解逻辑原则及其在司法审判中适用的框架,用以指导诉讼论证博弈视角下的律师执业过程和具体审判实践。在此框架影响下,证据规则和其他程序规则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英美法系诉讼程序规则,促进了证据程序性规则与逻辑原则之间的一致关系,程序性规则中体现的逻辑原则为事实裁判提供了理性基础。

简而言之,强调理性主义传统目的之一是诉讼得到公正的法律判决,将正确的法律适用到被证明为真的案件事实上。而要实现这个目的有三方面的要求需要满足(注:See David Schum and William Twining Terence Anderson.Analysis of Eviden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79.):第一,争议事实需要通过理性的方法获得真相事实;第二,理性主义传统反映了一种长久以来形成的共识,即对事实真相的追寻在确保法律体系下正义具有极高的优先性;第三,裁判模型本身具有工具主义性质,通过证据理由而追求事实真相,是实现实体法内正义价值的唯一途径。

理性主义传统下的证据与证明理论的基本假设总结如下(注:Ibid.pp.82-83.):

(1)关于过去特定事件的知识是可能的。

(2)为了在裁判中实现正义,确定案件中特定过去事件(争议事实)的真相是一个必要条件;不正确的结果(案件事实)是非正义的一种形式。

(3)决定事实问题的理性方法所关注裁判中的证据和证明的概念;在此语境下,不得不在操作层面保留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事实问题和价值问题的区分,以及事实问题和意见问题之间的区分。

(4)裁判中所宣称事实真相的确立,是典型的概率问题,而不能以绝对确定的程度认定事实。

(5)(a)关于特定过去事件之主张的概率判断,决策者能够并且应当通过从为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中推理得出;

(b)适用于概率推理的特征性推理模式是归纳推理。

(6)一般而言,通过概率形成的判决,必须基于可获得的一系列常识事件构成的知识集。此知识集的组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门科学领域或专家知识构成的常识。

(7)对事实真相的追求(即在事实判定中寻求准确性最大化)被赋予很高的优先地位,但这种优先未必高于诸如国家安全、保护家庭关系或抑制刑讯逼供等其他价值。

(8)对于“事实发现”的制度、规则、程序和技术进行评价的一个关键基础是,估计它们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对事实判断的精确性最大化。但其他诸如迅速、低成本、程序公平、仁慈、公众信任以及使参与人摆脱烦恼等标准,同样在考虑多大程度精确性的范围内。

(9)应用法庭心理学和法庭科学的主要功能,是为不同种类证据的可靠性提供指导,并开发出增加这种可靠性的方法和设备。

纵览人类的文明史,理性与逻辑之间有着天然的理论渊源,理性需要逻辑工具才得以展示。根据理性主义传统的基本假定,我们不难发现其所主张的理性具体体现在以概率为特征的归纳逻辑。而归纳逻辑作为逻辑学的研究分支,与演绎逻辑同属于逻辑学研究分支。由此可见,在逻辑学复兴的历史语境下,逻辑学在案件事实发现过程中充当过展示理性作用的工具,其主要研究对象是作为结果的论证。

熊明辉将司法裁决的理性标准界定为:“该项法律决定是否建立在好的诉讼论证的基础之上。”如果该法律决定建立在好的诉讼论证的基础之上,我们就说这个决定是理性的;相反,若该决定不是建立在好的诉讼论证的基础上,则该行为就是非理性的。(注:参见熊明辉:《诉讼论证——诉讼博弈的逻辑分析》,9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证据推理作为诉讼论证的子论证,如若要对诉讼论证进行评价,势必牵涉到对证据推理的评价。如何评价证据推理是衡量司法判决是否理性的前提条件,同时也直接决定着事实发现者对事实的认定是否客观公正。通过对证据推理(包括证据论证)的评价,理性通过逻辑进行了具体展示。那么演绎逻辑、归纳逻辑、非经典逻辑等逻辑学分支是否可为真实的证据推理提供评价标准,是否可为我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提供真信念?我们不妨先回顾一下法律逻辑的发展历程。